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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协议管辖

摘要1:默示协议管辖(应诉管辖)是指原告向无管辖权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推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该法院管辖。默示协议管辖是指在原告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没有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进行了应诉答辩或者向该受诉法院提起针对原告的反诉的,如果受诉法院受理案件没有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摘要2:【注解】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应诉答辩”包括:(1)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2)反诉。

被告答辩

摘要1:被告答辩是指被告在答辩期内针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事实和理由阐明自己意见的书面法律文书(是民事诉讼的被告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反驳、辩解、答复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诉讼活动)。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答辩状?问题02:被告答辩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证据交换

摘要1:证据交换是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和过程。
证据交换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在开庭前主持双方当事人将各自提供的证据进行交换(否则不得在法庭上提出、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的一种诉讼制度。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证据交换?问题02|什么是证据交换时间?问题03|什么是再次交换证据?问题05|法官助理能否主持证据交换?
【注解1】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删除2001年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证据交换是一项司法权力而不是当事人权利。
【注解2】组织质证时仅有一名合议庭成员参加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045号

证据认证

摘要1:认证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被告答辩义务和答辩内容】;【举证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和内容】;【举证期限的确定】;【证据裁判主文和认定证据的基本原则】;【提高和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单一证据审核认定】;【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核认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如何审核认定】;【公文书证的复制件、副本、节录本证明力】;【私文书证审核认定规则】;【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因素】;【电子数据推定真实】;【证明妨害规则】;【证人证言审核认定】;【采纳证据的理由必须公开】;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认证? 问题02|什么是单一证据审核认定规则?问题03|什么是全部证据综合判断规则?问题04|什么是认可证据?问题05|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证据表示认可能否作为当事人认可证据?问题06|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能否适用认可证据规定?问题07|当事人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的让步认可的证据,能否认定为认可证据?问题08|拟制自认的规定能否适用于认可证据?问题09|什么是证据裁判主义?
【解读】证据共通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受诉法院对某一证据进行调查的结果不仅可以作为证明申请证据调查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之证据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明未申请证据调查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之证据材料,并且不以当事人援引该证据调查的结果为必要(《民事诉讼法》第2条、第64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4条第2款;2019年《证据规定》第88条)。
(1)当事人在提交证据后不存在当事人审查撤回证据或主张提交行为无效的制度余地;
(2)例外情形为:A.与案件审理无关且不存在明显的违法情形(证据本身不具有可采性);B.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如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利益等)。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12.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如何审核认定
【注解1】(1)根据《证据规定》第92条规定,通过援引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负有对私文书证形式真实性的举证责任;(2)若援引的私文书证中所载内容是对援引的当事人不利的内容则一般应当认定该部分内容具有实质证明力。——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15.私文书证审核认定规则
【注解2】(1)法律文书中对于证据采纳均要求说明理由;(2)仅笼统地表述“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或者“证据充分、予以支持”等不属于在裁判文书中真正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24.法律文书中是否需要具体阐述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注解3】(1)诉讼行为分为:A.作因诉讼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期待通过法院的裁判以产生其效果的行为;B.作用诉讼行为(与效性诉讼行为)——直接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2)诉讼行为的拘束力(《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2条):为了维护诉讼程序的系统性和连续性,诉讼行为以表示主义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再申字第2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再申字第27号
【裁判摘要】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发回重审的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当事人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基于管辖恒定原则、诉讼程序的确定性及公正和效率的要求,重审案件当事人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予驳回。
【裁判意见】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表明案件已确定了管辖法院。此后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或行政区划的变更而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在管辖权已确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无权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是在案件被本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一审法院的重审中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最初一审时原告韩凤彬的起诉状送达给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在答辩期内并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说明其已接受了一审法院的管辖,管辖权已确定。而且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所经过的程序仍具有程序上的效力,不可逆转。经审判监督程序被发回重审的案件,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是一审的,应当按一审程序审理,但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并非一个初审案件,就管辖而言,因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始于当事人的起诉,其目的在于获得法院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判,以解决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当案件诉至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诉状送达给被告,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表明案件已确定了管辖法院。此后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或行政区域的变更而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在管辖权已确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无权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果在重审中当事人仍可就管辖权提出异议,无疑使已稳定的诉讼程序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破坏了诉讼程序的安定、有序,拖延诉讼,不仅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基于管辖恒定原则、诉讼程序的确定性以及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亦不能支持重审案件当事人再就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据此,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没有法律依据。

摘要2:无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宁民三初字第312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宁民三初字第312号
【裁判摘要】行为人出于攀附他人注册商标知名度、无偿占有他人商业信誉的侵权故意,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为人在从事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相同的服务中使用自己企业名称时,字号的字体不存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突出使用或者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情节,虽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由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产生使消费者混淆或可能混淆市场主体以及服务来源的使用后果,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提示】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能否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原告提出两项诉求分属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有权请求法院对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分别作出认定。
【裁判规则】原告提起诉求后,开庭审理前又增加另一诉求,两项诉讼请求虽然基于相同的事实,但确实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有权增加诉讼请求,有权请求法院对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分别作出认定,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冲突。若两项诉求因相同的法律事实引起,两者之间有关联性,合并审理有利于诉讼经济;况且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后,法庭已给予被告补充答辩和重新举证的机会,合并审理不损害被告的诉讼权利,则可以合并审理。

摘要2:【要旨】当事人基于相同事实提出分属不同性质法律关系的多项诉讼请求,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裁判摘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最初提起商标侵权诉求,开庭审理前又增加了不正当竞争诉求。两项诉讼请求虽然基于相同的事实,但确实分属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南京雪中彩影公司有权增加诉讼请求,有权请求法院对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分别作出认定,这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冲突。鉴于在本案中,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因相同的法律事实引起,两者之间有关联性,合并审理有利于诉讼经济;况且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后,法庭已给予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补充答辩和重新举证的机会,合并审理不损害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的诉讼权利。所以,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关于法院不应当准许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增加诉讼请求的理由不当,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74号

摘要1:——担保人在涉及债务人欠款的〈催收通知书〉的担保人位置加盖公章的,视为承诺提供担保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74号
【提示】一方变更诉讼请求对方未提异议,法院可否继续审理?
【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期间当庭改变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要求法庭休庭,给予其相应的答辩期限,且当庭进行了答辩,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未休庭不构成程序违法。
【裁判规则】保证人签收有担保要约的催收函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载明“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期限两年”的债务催收通知书上的担保人处盖章,应认定其承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明确,该催收通知具有保证合同效力。

摘要2

一方变更诉请,对方未提异议,法院可否继续审理——一方当事人在庭审期间改变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要求法庭休庭,法院未休庭不构成程序违法

摘要1:【要旨】一方当事人一审庭审期间当庭改变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未提异议,亦未要求法庭休庭,给予其相应的答辩期限,且当庭进行了答辩,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未休庭不构成程序违法。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74号《担保人在涉及债务人欠款的〈催收通知书〉的担保人位置加盖公章的,视为承诺提供担保》

摘要2

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否受15天答辩期的限制?

摘要1:【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如,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基层法院的,法院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又如,审理中,可以不受开庭3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等规定的限制。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是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民事纠纷的,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享有在15日内提出答辩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得因适用简易程序而不遵守该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而且人民法院遵守该条的规定,也不影响在3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提示】适用简易程序受15天答辩期的限制。

摘要2

【笔记】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超过15日但在法院指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效?

摘要1:【要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间是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而非法院指定的答辩期内。

摘要2:【注解】《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答辩期间):(1)法院对当事人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2)但当事人对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即使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法院也应当进行审查。

惠尔普法|答辩期间能否进行诉讼调解?

摘要1:解答:答辩期满前调解须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答辩期间可以进行诉讼调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9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91号
【裁判要旨】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应当以不突破合同相对性为基本原则,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方能突破合同相对性。
【裁判摘要】即使沈××系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并未明确规定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且在本案中承包人已经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一)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应当以不突破合同相对性为基本原则,只有特定情况下,方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该第二款的规定是考虑到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下,不突破合同相对性会造成农民工讨薪无门、导致矛盾激化的后果,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而制定的,仅在特殊情况下适用。(二)一审判决认定沈××属于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沈××在本案二审答辩中也认可其为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只是在二审庭审结束后才提出其属于违法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其主张前后不一致,本院对其关于其系违法转包的实际施工人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冶金公司在2014年即向手拉手公司提起诉讼,沈××在冶金公司已经向手拉手公司主张权利的情况下,请求手拉手公司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不应支持。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441号
【摘要】关于沈××是否有权向手拉手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问题。首先,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系冶金公司与手拉手公司签订。原审查明,手拉手公司作为甲方与冶金公司作为乙方于2012年1月1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冶金公司承建鞋业中心项目并对承包方式、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2013年10月22日,手拉手公司向冶金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此外,手拉手公司代冶金公司垫付农民工死亡赔偿金60万元,郑州市二七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发农民工劳动报酬2406.27705万元。其次,沈××与手拉手公司不构成事实上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经查,沈××与冶金公司于2012年1月1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沈××为冶金公司承建的鞋业中心工程的项目承包人。由于沈××并未与手拉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在原审答辩中认可其为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情形。而在实际履行中,沈××只是收到了100万元的保证金,手拉手公司并未向沈光付支付工程款。第三,承包人冶金公司已向发包人手拉手公司主张权利。冶金公司已于2014年7月14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手拉手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及违约金等。第四,手拉手公司上诉请求第一项为撤销包括手拉手公司向沈××支付工程款并确认沈××有优先受偿权在内的判决,原审审理手拉手公司是否应向沈××支付工程款并未超出诉讼请求。据此,原审判决认定在冶金公司已经向手拉手公司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沈××无权直接要求手拉手公司支付工程款,沈××与冶金公司的关系应依法另行处理并无不当。

简法|原告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后撤诉,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摘要1:解答:(1)原告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被告答辩同意解除,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原告即使撤诉,双方之间合同已经解除;(2)原告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被告未表示同意解除合同的,原告撤诉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4条规定——(1)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2)但是,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已经到达对方的除外。

摘要2:【解读1】(1)原告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后撤诉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2)但被告答辩同意解除的,应当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解读2】《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注解1】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规定,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原告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后撤诉:(1)如果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对方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2)如果起诉状副本未送达对方的,则合同不解除。
【注解2】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已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亦答辩同意解除合同,后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请求为继续履行合同请求,其诉讼请求变更时间晚于对方答辩同意解除合同的时间,判决确认合同已经解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381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庭审百问》第二部分——庭审调查阶段

摘要1:【目录】十六、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处理?十七、当被告对原告诉称作无针对性的笼统答辩,争议焦点不明晰时,审判人员如何引导当事人答辩?十八、审判人员根据原被告诉辩称所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还需听取当事人意见?十九、被告对原告诉称无异议的情况下,举证质证是否可以省略?二十、一方当事人出庭人员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时,当庭如何处理?二十一、法定代表人在其代理律师尚未到庭时,对法庭调查的有关其单位的案件事实,提出“等我代理律师来回答”、或“待询问我代理律师后再回答”等要求时,是否允许?二十二、当事人本人与代理律师共同出庭,当法庭向当事人本人调查事实时,当事人本人有与代理律师商量后再回答举动或代理律师有指点行为的,是否允许?二十三、委托代理人对法庭调查的某些具体事实表示不清楚,要求询问旁听席上相关人员时,如何处理?二十四、庭审中,一方当事人逾期举证,另一方当事人拒绝质证的,法庭即对之不再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二十五、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新证据材料,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成立异议而不同意质证,审判人员当庭又难以认定是否构成新的证据时,可否继续让另一方当事人对该证据先予质证?二十六、一方当事人当庭提交新证据材料,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构成异议的,处理步骤应如何?二十七、在普通程序庭审中,审判长在与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协调方面应注意哪些环节?二十八、缺席审理的案件应注意审查哪些内容?二十九、缺席案件的审理模式应哪种为宜?三十、对证人当庭提交的证据,如何处理?三十一、证人回答事实问题时,陈述意见涉及对案件的看法或意见时,如何处理?三十二、当事人对证人的回答不满,当庭指责或威胁证人时,如何处理?三十三、庭审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诱导、暗示方式询问证人时,审判人员应当如何处理?三十四、 证人回答提问时有意回避、闪烁其辞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处理?三十五、核对证人身份真实性应在庭审哪个阶段进行?三十六、如何避免一方当事人的证人坐在法庭内旁听案件审理的可能?三十七、 审判人员应当如何告知证人作证义务的内容?三十八、当事人提供证人作证的,质证程序应如何?三十九、证人出庭作证完毕后,是否可以旁听?四十、当事人申请出庭的证人如果与其有利害关系,能否传唤该证人出庭?四十一、私自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四十二、应予排除的私录手段主要有哪些?

摘要2:四十三、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是否须要求当事人提供书面整理材料?四十四、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四十五、手机短信应注意审查哪些方面?四十六、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四十七、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四十八、传真件应注意审查哪些方面?四十九、当事人以传真件不是原件为由当庭拒绝质证,应当如何处理?五十、电子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五十一、可供判断电子邮件真伪的因素有哪些?五十二、对于网页证据如何组织举证?五十三、如何审查网页证据的真实性?五十四、什么是测谎?五十五、测谎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五十六、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测谎手段?五十七、通过“陷阱式取证”方式取得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五十八、证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五十九、当事人当庭申请证人出庭,应如何处理?六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官在送达的开庭传票上直接注明“带你方证人到庭”,是否妥当?六十一、询问当事人对证人身份是否有异议应在庭审哪个阶段进行?六十二、庭审中涉及具体数额核对的,能否宣布庭后进行?六十三、当事人在庭审中遗漏庭前曾提及的对己方有利的理由,审判人员是否可以加以提示?六十四、审判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应注意主动归纳?六十五、二审是否需询问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供”?六十六、二审案件的庭审应如何与一审相衔接?六十七、二审庭审中,在当事人诉答程序完毕后,是否有必要就原审判决书“查明事实”部分征询当事人有无异议?六十八、当事人互相询问程序可否省略或由审判人员发问代替?六十九、在简易程序中审判人员随意打断当事人发言是否妥当?七十、在被告还未发表质证意见前,审判人员先询问原告“原件有吗?”,是否妥当?七十一、建议程序的审理模式可采用哪种?七十二、在庭审中提高简易案件审理效率的方法有哪些?
七十三、庭前证据交换如何与庭审相衔接?七十四、转为普通程序后,庭审如何与简易程序相衔接?七十五、只有委托代理人出庭,而委托代理人对法庭提问因不了解事实而无法回答时,该如何处理?七十六、当原告对被告当庭所提反诉表示受理异议,而受理与否当庭又难以认定时,法院可否先作实体审理?七十七、对答辩内容实属反诉的,当庭应如何处理?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9民终1344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9民终1344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李某某已提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其通过承包村集体土地已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浙洋村委会为村集体发展公益事业在涉案土地上开垦竹山便道,收回涉案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李某某产生纠纷,本案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对本纠纷案性质的定性正确。浙洋村委会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确定。李某某系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户主,根据前述规定,李某某作为户主可以代表李某某户提起诉讼。一审未通知李某某户的其他家庭成员参加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浙洋村委会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浙洋村委会于2012年8月19日会召开有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讨论7.5公里长的竹山便道建设问题,并于2013年开工建设,作为村里的一项公益大事,且由李某某胞弟承包建设,在村务农的被上诉人李某某应当知道竹山便道占用其部分承包地的事实,但李某某至2016年6月才提起诉讼,且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有向浙洋村委会或相关部门主张权利,其要求浙洋村委会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李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浙洋村委会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对李自兵的诉讼请求作出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一审判决后,浙洋村委会仍坚持以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时效已过为由提出上诉。因此,李某某主张其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浙洋村委会在一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中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不应予支持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浙洋村委会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李某某请求浙洋村委会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该权利不予保护。

摘要2:【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民申1775号
【摘要】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某提起诉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李某某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浙洋村委会支付李自兵被其征用的承包地的补偿费,由此可以看出,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是债权请求权,依法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浙洋村委会在一审提交的答辩状中已经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在一审庭审答辩中也援引《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请求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因此,可以认定浙洋村委会一审时已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一审中李某某也确认占用李某某部分承包地的竹山便道于2013年开工。至2016年6月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二审以李某某请求浙洋村委会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该权利不予保护,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笔记】缺席判决情况下被告能否在答辩状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摘要1:解答:《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未规定诉讼时效抗辩应当在一审哪个阶段提出。在被告缺席审理情况下,被告有权在答辩状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摘要2:【注解1】缺席判决情形法院应否主动审查诉讼时效?——(1)在缺席判决的情形应视为缺席方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进行审理;(2)但如果义务人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尽管当事人未到庭或者在退庭之前未到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也应认定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对诉讼时效进行审理。
【注解2】审理公告送达的开庭案件法院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进行审理。
【注解3】诉讼时效抗辩权放弃不具有涉他性——(1)承担连带责任中一人缺席判决,缺席主体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效力,不及于到庭的其他连带责任人——连带责任人中一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不能认定其他连带责任人也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到庭的其他连带责任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应对涉及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当事人的诉讼时效事实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裁决。(2)连带责任人中一人提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另一连带责任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提出诉讼是抗辩的连带责任人因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导致法院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不及于另一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连带责任人。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15民初2186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15民初2186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航天东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的诉讼权利。原告乐天包装公司与被告航天东方公司之间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乐天包装公司按照被告航天东方公司的要求,将被告航天东方公司提供的包装材料加工成包装产品并交付了上述包装产品,被告航天东方公司理应向原告乐天包装公司支付承揽报酬。被告航天东方公司辩称已付清全部加工货款,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其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超出诉讼时效的,义务人依法取得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被告航天东方公司在答辩状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对此,本院认为,因被告航天东方公司侵害原告乐天包装公司债权的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乐天包装公司与被告航天东方公司在《加工定作合同》中约定“货到定作方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清加工货款”,被告航天东方公司的付款义务应截至2014年5月18日,据此诉讼时效期间应自2014年5月19日起计算,该日期距原告乐天包装公司起诉之日已超过两年。此外,原告乐天包装公司未能提交证据以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据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对于被告航天东方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告乐天包装公司要求被告航天东方公司支付承揽报酬和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被告缺席判决,但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湘民申3512号

摘要1:【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湘民申3512号
【裁判摘要】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一审辩论终结时间为2018年8月16日,梓山湖置业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才向一审法院邮寄补充答辩意见书,就诉讼时效问题提出抗辩,一审未作处理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二审法院认定在2006年至起诉之前,益阳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公司多次以口头、电话方式催促高尔夫公司和梓山湖置业公司还款,符合常理,并无不当。益阳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公司向梓山湖置业公司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申请人的此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解读】一审辩论终结后在邮寄补充答辩意见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一审法院可不作处理。

【笔记】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后,受诉法院能否再以不具有管辖权为由裁定移送管辖?

摘要1: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之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应视为双方对约定管辖进行了变更,除违反级别关系和专属管辖规定外,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受诉法院视为具有管辖权后,不得再以不具有管辖权为由移送管辖,除非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的,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才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已经应诉答辩的,法院不能以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移送管辖。

摘要2:【注解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移送管辖条件——(1)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2)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
【注解2】专属管辖不因应诉管辖取得管辖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77号

【笔记】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是否必须为被告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摘要1:解答:(1)原告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增加诉讼请求,原则上应给予被告指定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2)原告并非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增加诉讼请求,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摘要2

【笔记】证据是否适用自认规则?

摘要1:解读:(1)证据不适用自认规定;(2)对于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认可的证据,根据证据法上直接言词原则,人民法院仍应组织质证,当事人仍表示认可的,方可作为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予以确认;(3)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2条规定,当事人一审无异议的证据二审又提出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摘要2:问题: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证据表示认可能否作为当事人认可证据?
答:对于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仍应组织质证,当事人仍表示认可的,方可作为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予以确定。
【注解1】(1)自认适用于于己不利的事实;(2)证据适用直接言词原则,不适用事实自认的规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12.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如何审核认定
【注解2】(1)诉讼行为分为:A.作因诉讼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期待通过法院的裁判以产生其效果的行为;B.作用诉讼行为(与效性诉讼行为)——直接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2)诉讼行为的拘束力(《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2条):为了维护诉讼程序的系统性和连续性,诉讼行为以表示主义为原则,即便当事人欠缺效果意思或者该意思存在瑕疵,通常而言不影响诉讼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但亦存在撤回其表示的可能性(有必要在程序的稳定和行为当事人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在形式主义原则下亦应考量因效果意思的瑕疵而导致的无效撤销的情形)。——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6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所作诉讼行为的拘束力是否存在特例

【笔记】被告能否口头答辩

摘要1:解读:(1)《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2款只是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未明确规定被告有口头答辩的权利。(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等相关规定事实上已经间接允许简易程序中被告进行口头答辩。因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原告口头起诉的,法院对被告口头答辩的权利应当予以保护。(3)对于普通程序被告能否口头答辩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未见到法院不允许被告当庭口头答辩情形)。

摘要2:【注解】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原告口头起诉的,法院对被告口头答辩的权利应当予以保护。——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6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口头起诉的,被告等是否具有口头答辩的权利

【笔记】被告缺席审理法院对被告庭前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应否纳入审理范围?

摘要1:解读:被告缺席审理,法院对被告庭前提交的答辩状以及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应当纳入审理范围:(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规定,被告缺席审理的,法院应当“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2)被告缺席审理,被告之前提出的答辩状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应该视为被告诉讼主张,法院应当纳入法庭调查的范围进行审理,原告应当对其进行辩论,法院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

摘要2:【注解】(1)被告不完全应诉(被告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或参加庭前证据交换并提出口头意见),被告的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应该视为其诉讼主张,纳入法庭调查的范围,原告应当对其进行辩论,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2)被告完全不应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被告放弃了在法庭上进行答辩、举证、质证以及辩论的权利,但不能视为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主张的事实的承认,也不能视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人民法院不能当然地据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完全按照原告的主张来判决。法官应对原告提交的资料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64.被告缺席的案件,人民法院该如何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8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82号
【裁判摘要】被告已应诉答辩即使法院无管辖权也不宜移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如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如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应该在管辖权异议期间解决相关管辖权争议;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本案中,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且已经于2019年8月19日开庭审理,且被告虽未出庭,但是已经应诉答辩。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即使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能将案件移送其它法院,其移送管辖不当。

摘要2:【解读】(1)如果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应该在管辖权异议期间解决相关管辖权争议;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2)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法〔2024〕46号 2024年3月4日)

摘要2:【目录】1.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2.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3.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实例;4.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实例;5.离婚纠纷起诉状;6.离婚纠纷答辩状;7.离婚纠纷起诉状实例;8.离婚纠纷答辩状实例;9.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10.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11.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实例;12.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实例;1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1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1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实例;16.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实例;17.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状;18.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19.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状实例;20.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实例;21.银行信用卡纠纷起诉状;22.银行信用卡纠纷答辩状;23.银行信用卡纠纷起诉状实例;24.银行信用卡纠纷答辩状实例;2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2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状;2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实例;2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状实例;29.劳动争议起诉状;30.劳动争议答辩状;31.劳动争议起诉状实例;32.劳动争议答辩状实例;3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3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3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实例;3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实例;37.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38.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答辩状;39.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实例;40.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答辩状实例;4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状;4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答辩状;4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状实例;4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答辩状实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附件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摘要2:【目录】1.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2.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3.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实例;4.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实例;5.离婚纠纷起诉状;6.离婚纠纷答辩状;7.离婚纠纷起诉状实例;8.离婚纠纷答辩状实例;9.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10.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11.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实例;12.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实例;1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1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1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实例;16.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实例;17.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状;18.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19.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状实例;20.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实例;21.银行信用卡纠纷起诉状;22.银行信用卡纠纷答辩状;23.银行信用卡纠纷起诉状实例;24.银行信用卡纠纷答辩状实例;2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2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状;2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实例;2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状实例;29.劳动争议起诉状;30.劳动争议答辩状;31.劳动争议起诉状实例;32.劳动争议答辩状实例;3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3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3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实例;3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实例;37.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38.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答辩状;39.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实例;40.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答辩状实例;4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状;4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答辩状;4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状实例;4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答辩状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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