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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年5月18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摘要】
一、根据本院《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向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预收案件受理费,是按照当事人争议财产的价额或金额计算的。没有仅就程序问题向当事人预收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议,并依法作出裁决,属于程序审理,不涉及实体问题。因此,不存在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就管辖权异议不服原审裁定上诉后,上诉审法院向上诉人预收案件受理费问题。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中,要询问当事人。但鉴于当事人就管辖权问题提起的上诉,仍属于程序审理,如果二审法院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可以不经询问当事人而作出裁定。

摘要2

专属管辖|专门管辖

摘要1:专属(排他性)管辖是指法律(强制性、排他性)规定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的案件(排除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外国法院管辖)。
专门法院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专门法院包括:(1)军事法院;(2)海事法院;(3)知识产权法院;(4)金融法院等(2018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有意不在专门法院中列举铁路运输法院)。

摘要2:【注解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6条规定,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通过上级法院协调处理(上级法院无权指定管辖),协商不成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2.如何处理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
【注解2】(1)我国不存在不同层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划分,不存在职能专属管辖;(2)我国仅有地域专属管辖(我国地域专属管辖分为两类:A.依据诉讼客体的特征确定的地域专属管辖;B.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等形成之诉由特定法院专属管辖)。
【注解3】(1)《民法典》第366条规定的居住权发生纠纷是否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2)光伏公司租赁屋顶安装光伏电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适用房屋租赁合同专属管辖?——不明确。
【注解4】专属管辖不因应诉管辖取得管辖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77号
【注解5】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4条)、变更和追加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第1款)、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9条)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注解6】电梯采购合同(含安装、检测)的性质是买卖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134号
【注解7】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系因不动产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03民终2650号

裁定管辖

摘要1: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依据法院裁定(法定管辖必要补充)确定诉讼管辖。

摘要2

曹本明与汪正鹏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

摘要1:【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皖民提字第0037号
【提示】本案涉及转让股权的公司的住所地和注册地是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地,是本案合同履行地。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88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880号
【裁判摘要】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2009年3月19日作出《司法鉴定报告》,系因顺源公司于2008年9月1日向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路公司清偿拖欠工程款,由该院经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而致。但该案因管辖权争议未依法解决前,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即依据该份《司法鉴定报告》于2009年8月4日作出(2008)靖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审判程序违法,已被撤销而移送至一审法院审理。由此可见,该份《司法鉴定报告》并非一审法院委托,且原委托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二审判决未采纳该份《司法鉴定报告》作为认定本案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并无不当。

摘要2

(2009)启民一初字第1069-2号;(2009)通中民一立终字第0064号

摘要1:——侵权诉讼因担保产生管辖权争议的处理
【裁判要旨】在合同担保纠纷中,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发生纠纷并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这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本案中,虽然主诉法律关系不是合同关系,而是侵权关系,由此产生了担保纠纷,并在同一案件中进行诉讼,参照上述规定,应以侵权法律关系来确定整个案件的管辖。
【裁判意见】侵权案中有担保纠纷的,按侵权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案号】(2009)启民一初字第1069-2号;(2009)通中民一立终字第0064号

摘要2

民事“管辖陷阱”类型化分析及其破解

摘要1:【内容提要】当事人通过设立“诉托”或虚构实体法律关系等方式,肆意设置“管辖陷阱”,使得管辖制度形同虚设,影响了程序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本文以审判实践中各种真实陷阱为原型,设定了一对虚拟的当事人放置其中,分析了陷阱的产生历程,并将陷阱归纳为8类。要破解陷阱,应当采取两大措施,一是在管辖权争议阶段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对被告适格进行审查、对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必要的审查、对证据规则加以运用、对审查程序进行改进;二是对错误的管辖裁定允许事后救济,事后救济并不违背程序安定和管辖恒定,但是为了避免滥用救济,应当根据判决生效与否设置不同的适用条件。本文结合最高法院近年审理、公布的典型案例,就如何从实质审查和事后救济两个方面破解管辖陷阱,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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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钢铁公司湛江工贸联合(集团)公司与湛江市日用杂品供应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钢铁公司湛江工贸联合(集团)公司与湛江市日用杂品供应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1994年7月16日 法经(1994)172号)
【摘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钢铁公司湛江工贸联合(集团)公司(下称联合公司)与湛江市日用杂品供应公司(下称供应公司)签订的924073号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但是,供应公司给付定金后,联合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由于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的规定,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对本案有管辖权。霞山区人民法院在两地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未解决前,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是不妥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指定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钦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鉴于霞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时,因两地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可能影响有关当事人及时行使上诉权利。因此,霞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通知后书面通知当事人,如不服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如当事人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应认真审查,依法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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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吴县供销合作总社工业供销公司与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嘉达贸易公司、福建省厦门桐江进出口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吴县供销合作总社工业供销公司与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嘉达贸易公司、福建省厦门桐江进出口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1995年5月11日 法函〔1995〕56号)
【摘要】江苏省吴县供销合作总社工业供销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诉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嘉达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嘉达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与福建省厦门桐江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桐江公司)诉嘉达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是基于两个购销合同产生的,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非属一案,应分别由各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苏州中院作为供销公司与嘉达公司协议约定的管辖地法院,对供销公司诉嘉达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有管辖权,但其以连环购销合同的上家桐江公司违约导致嘉达公司不能交货为由,将桐江公司列为该案第三人不当,苏州中院应依法撤销其(1993)苏经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桐江公司诉嘉达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厦门中院作为被告嘉达公司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两地法院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前分别下判,违反有关规定,显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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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四终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四终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
【提示】违反专门管辖规定的管辖权协议应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协议管辖的约定内容不仅应当遵守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一般也不应当违背法律关于专门管辖的规定。因为法律关于专门人民法院与其他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与权限即各自职责范围的规定,具有必须执行的严肃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未赋予管辖权协议具有调整案件是在专门法院还是在普通法院审理的功能,且案件一审是由专门法院管辖还是由地方普通法院管辖,不仅会因此改变法律规定的特定案件的管辖级别,也会改变特定案件的诉讼途径。这样的结果显然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精神。故违反法律关于专门管辖规定的管辖权协议条款应认得无效。

摘要2: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
——要某某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指定管辖案
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本案原告要某某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工程部签订的《信息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苏泽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2010年第4辑(总第2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31~132页。
我们认为,该协议选择管辖条款应属无效。理由如下:第一,该协议选择管辖条款不能理解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首先,从字面上理解,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这是附条件的选择,只有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才能在自己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是否违约,并不是当事人所能认定的,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后,才能认定一方是否违约。其次,合同是否有效也是由法院经过审理后才能认定的。如果合同无效,则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89号《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中认为: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应该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本案中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的情形符合该复函的情形,应当认定该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来在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中,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形,也都认定相关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
——张绳祖: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要某某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 载苏泽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2010年第4辑(总第2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31~132页。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01民辖终475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01民辖终475号
【提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裁判摘要】本案系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诉请解除与上诉人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上诉人将租赁的土地恢复耕种并返还以及支付土地租金等。讼争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标的物位于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酒店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四终字第1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四终字第19号
【裁判要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解读】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以其财产为原先没有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新增抵押担保的行为导致本可用于向普通债权人清偿的整体财产数额减少,损害了破产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在此情况下,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摘要2:【摘要】关于成都太子奶公司的抵押担保责任问题。成都太子奶公司没有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以反诉方式主张撤销权诉请,而是由其管理人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权纠纷诉讼,并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撤销权纠纷案的管辖权争议已于2010年3月4日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作为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由于该案处理的是成都太子奶公司与苏格兰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情形的问题,本案中成都太子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须以该撤销权纠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原审法院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审理本案不当。目前该撤销权纠纷案已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本案现已具备继续进行实体审理的条件。从该撤销权纠纷案终审判决查明认定情况看,成都太子奶公司确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以其财产为原先没有提供担保的债务新增抵押担保。成都太子奶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本可用于向普通债权人清偿的整体财产数额减少,损害了破产债权人的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成都太子奶公司与苏格兰银行的《机器设备抵押合同》以及双方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本案原审判决关于成都太子奶公司以抵押物对北京太子奶公司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判项应予撤销。

(2015)荣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5号

摘要1:——对合同履行地中的“接收货币一方”的解析
【案号】(2015)荣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5号
【裁判要旨】法院在考虑合同纠纷立案地点或者应对管辖权争议时,应当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判断争议标的的具体内容,来确定管辖地点。

摘要2:【解答】因为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是针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所以该条文中的“给付货币”是指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货币义务,而不是诉讼请求中支付金钱的内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要求对方支付金钱,其依据可能是要求支付价款,也有可能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违约之诉中,既包括因履行金钱债务导致的违约之诉,又包括因履行非金钱义务产生的违约之诉。对于后者,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并不是针对合同中“给付货币”义务,而是针对其他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以诉讼请求当中有支付金钱内容为由,将管辖地确定为原告所在地。司法实践中应该抓住“当事人争议标的”这一标准来确定管辖地。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1民辖终352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1民辖终352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争议标的并不等同于诉讼请求,而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本案中,高某某、陈某某、包某某、高某起诉王伏其退还居间报酬,该诉讼请求是给付金钱,但并非本案的争议标的,该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为居间人王某某负有的提供居间服务的义务,因此,本案的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点进行约定,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故履行义务一方即王伏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王某某的住所地,王某某的住所地在福建省霞浦县,本案依法应由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摘要2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01民辖终222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01民辖终222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周某某未依约支付购房贷款为由诉请确认合同解除以及要求周某某恢复原状、返还房屋、协助办理相关注销手续、返还代付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承担律师费等。但诉讼请求不等同于争议标的,而应根据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来确定争议标的。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为周某某负有的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因此,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点进行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的一方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摘要2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1民辖终125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1民辖终125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本案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公司股权并要求变更公司登记,本案应按照上述公司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即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8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82号
【裁判摘要】被告已应诉答辩即使法院无管辖权也不宜移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如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如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应该在管辖权异议期间解决相关管辖权争议;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本案中,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且已经于2019年8月19日开庭审理,且被告虽未出庭,但是已经应诉答辩。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即使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能将案件移送其它法院,其移送管辖不当。

摘要2:【解读】(1)如果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应该在管辖权异议期间解决相关管辖权争议;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2)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