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中南厦华销售有限公司、武汉中恒消费电子有限公司与武汉厦华中恒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华侨电子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中南厦华销售有限公司、武汉中恒消费电子有限公司与武汉厦华中恒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华侨电子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2001]民立他字第22号)
【摘要】鉴于两地法院各自受理的案件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是结算协议和购销合同,厦华公司与中恒公司之间虽然签订有购销合同,但购销合同中涉及的货款结算,因当事人之间另行签订了结算协议,导致本案法律关系性质发生了变化,即由购销合同法律关系转变为债权债务关系。中恒公司与厦华公司之间除货款结算外,并未因买卖合同货物的质量、违约责任等发生任何争议。涉及的货款纠纷,系基于有关联的同一事实,依法应当由同一法院审理。因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买卖合同纠纷确认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缺乏事实根据,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为宜。

摘要2

专属管辖|专门管辖

摘要1:专属(排他性)管辖是指法律(强制性、排他性)规定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的案件(排除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外国法院管辖)。
专门法院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专门法院包括:(1)军事法院;(2)海事法院;(3)知识产权法院;(4)金融法院等(2018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有意不在专门法院中列举铁路运输法院)。

摘要2:【注解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6条规定,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通过上级法院协调处理(上级法院无权指定管辖),协商不成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2.如何处理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
【注解2】(1)我国不存在不同层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划分,不存在职能专属管辖;(2)我国仅有地域专属管辖(我国地域专属管辖分为两类:A.依据诉讼客体的特征确定的地域专属管辖;B.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等形成之诉由特定法院专属管辖)。
【注解3】(1)《民法典》第366条规定的居住权发生纠纷是否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2)光伏公司租赁屋顶安装光伏电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适用房屋租赁合同专属管辖?——不明确。
【注解4】专属管辖不因应诉管辖取得管辖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77号《深圳市龙之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锦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注解5】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4条)、变更和追加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第1款)、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9条)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注解6】电梯采购合同(含安装、检测)的性质是买卖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134号

诉讼管辖全攻略

摘要1:民事案件诉讼管辖关系重大,不仅涉及到诉讼成本支出,还涉及到地方司法保护主义问题,巧妙利用诉讼管辖规定可以事半功倍地打赢官司。策划推出《诉讼管辖全攻略:通过管辖打赢民事官司》,目的在于帮助当事人正确运用诉讼管辖策略,轻松打赢民事官司。

摘要2:【关键词】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读 民事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级别管辖 中级法院级别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公民管辖 离婚管辖 法人、其他组织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保险合同管辖 票据管辖 公司诉讼管辖 运输合同管辖 侵权管辖 交通事故管辖 海损管辖、共同海损管辖 海难救助费管辖 专属管辖 共同管辖 选择管辖 协议管辖 合同管辖 合同履行地 合并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裁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转移 管辖恒定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1994年11月27日 法经(1994)307号)
【摘要】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提示】当事人约定多个可供选择法院管辖的协议,此约定的管辖法院仍然是明确的,不能简单以当事人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认定管辖协议无效。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民事诉讼法已规定)

指定管辖

摘要1指定管辖是指由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摘要2

裁定管辖

摘要1: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依据法院裁定(法定管辖必要补充)确定诉讼管辖。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锡国泰彩印有限公司与荆沙市新力食品厂、荆州市新力实业有限公司印制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锡国泰彩印有限公司与荆沙市新力食品厂、荆州市新力实业有限公司印制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1年5月31日 [2001]民立他字第4号)
【提示】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以合同内容确定管辖权。
【摘要】本案所涉合同名称虽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但合同中约定了工艺“六色印刷干式复合半成品,按需方提供光盘制版、生产”等内容,即彩印公司所供“经济包”系列的各种卷膜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结构、规格、工艺,以自己拥有的技术、设备和劳动进行印制并交付的,且卷膜印有食品厂的商标、厂址,为食品厂特殊要求的特定物,不能向其他厂家销售。因此,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本案应定为印制合同,故应确定加工行为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为合同履行地。荆州市沙市区法院虽立案在先,但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无锡市,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管辖。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民事裁定应依法予以撤销,并将全案诉讼材料移送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应依法公平、公正处理。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1989年8月8日 (1989)法经(函)字第22号)
【摘要】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5]民立他字第26号)
【摘要】
  一、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先后签订了7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发生纠纷解决的方式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在起诉方法院起诉解决”。《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范畴,本案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后,按照合同约定均向起诉方法院即吴江市人民法院及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地法院均于同日分别以买卖合同纠纷受理了原告的起诉。两地法院受理的案件属于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引起纠纷的案件。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发生纠纷“在起诉方法院起诉解决”的约定有效。因两地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相同,本案双方当事人起诉时间的先后顺序无法确定,因此,本案可依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确定管辖。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提(交)货地点及方式:供方负责将货发到龙口市玲楠服装厂”的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管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为本案合同的履行地,龙口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吴江市人民法院将其受理的[2004]吴民二初字第140号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发生纠纷“在起诉方法院起诉解决”的约定有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两个受诉法院均有管辖权。

摘要2

刑事管辖

摘要1:确定管辖原则:1.依法管辖原则;2.准确及时原则;3.便利诉讼原则;4.维护合法权益原则;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变通管辖、指定管辖)。

摘要2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

摘要1指定管辖是地域管辖的变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39583部队施工办公室与高自强、佟希华购销汽车合同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39583部队施工办公室与高自强、佟希华购销汽车合同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1995年9月25日)
【摘要】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第六条规定:“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亦可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选择管辖条款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确认有效。根据该条款约定,天津市武清县人民法院和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两地法院对立案时间先后有争议,为保证本案公正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指定本案由滦平县法院的上一级承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炎陵县大院农场与江西林港工艺品有限公司包销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炎陵县大院农场与江西林港工艺品有限公司包销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1995年6月27日 法函〔1995〕86号)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签订的木马生产包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这一选择管辖的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夹江县阳洋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夹江县阳洋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5年7月26日,[2005]民立他字第25号
【摘要】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选择管辖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规定,应认定有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沙市国营东方红农场饲料公司与涞源县粮食总公司北石佛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沙市国营东方红农场饲料公司与涞源县粮食总公司北石佛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的通知(1997年10月26日 法函[1997]133号)
【摘要】根据长沙市国营东方红农场饲料公司(以下简称饲料公司)与涞源县粮食总公司北石佛公司(以下简称粮食公司)签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第五条约定,本案合同的履行地点为“长沙北站”,但粮食公司未能依据合同的约定,向饲料公司交付货物。鉴于粮食公司与饲料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原长沙市北区),涞源县人民法院立案在先,饲料公司又为涞源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饲料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钢铁公司湛江工贸联合(集团)公司与湛江市日用杂品供应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钢铁公司湛江工贸联合(集团)公司与湛江市日用杂品供应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1994年7月16日 法经(1994)172号)
【摘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钢铁公司湛江工贸联合(集团)公司(下称联合公司)与湛江市日用杂品供应公司(下称供应公司)签订的924073号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但是,供应公司给付定金后,联合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由于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的规定,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对本案有管辖权。霞山区人民法院在两地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未解决前,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是不妥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指定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钦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鉴于霞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时,因两地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可能影响有关当事人及时行使上诉权利。因此,霞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通知后书面通知当事人,如不服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如当事人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应认真审查,依法公正审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陕西省延安地区美水酒厂与湖北省永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陕西省延安地区美水酒厂与湖北省永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1年2月20日,[2001]民立他字第11号)
【摘要】延安美水酒厂与湖北永田公司于1999年6月6日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均未对合同履行地、交货地作明确约定。依据我院法发(1996)28号《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确认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缺乏根据,而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甘泉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30日立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则于4月5日立案,先行立案的甘泉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被告是湖北永田公司,其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应拥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管辖。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监督甘泉县人民法院在接到本通知十日内,将案件及其有关材料移送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吴江震华丝织厂与湖北省南漳县丝绸公司购销合同质量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吴江震华丝织厂与湖北省南漳县丝绸公司购销合同质量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1998年6月20日 法函[1998]53号)
【摘要】
  1994年12月,江苏省吴江震华丝织厂(以下称丝织厂)与湖北省南漳县丝绸公司(以下称丝绸公司)口头约定,由丝绸公司想丝织供应价值219744元的榨油丝。同月19日,丝绸公司将所供的榨油丝运至丝织厂经营部。丝织厂收货后,支付了货款120000员,同时出具了一张收条,载明:余款于1995年2月底付清。如发现质量问题一律退货;如发生欠款纠纷,有南漳县有关部门解决。
  1995年7月20日和1996年4月3日,丝织厂先后两次用电报和信函与丝绸公司联系,约其速派员赴吴江处理所供榨油丝的质量问题。后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1996年6月26日丝织厂依据其出具的收条,以供销合同质量纠纷向吴江市人民法院起诉。同年7月12日,丝绸公司也依据丝织厂出具的收条,以欠款纠纷向南漳县人民法院起诉。吴江市人民法院和南漳县人民法院先后受理后,丝织厂与丝绸公司均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两地法院均以享有管辖权为由驳回当事人提出的异议。鉴于两地法院各自受理的案件所涉及的主要证据均是丝织厂于1994年12月19日出具的收条,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收条中所称“如发生欠款纠纷,有南漳县有关部门解决”。因其约定不明,依法不能作为选择管辖的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中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吴江市人民法院和南漳县人民法院对各自受理的案件均无管辖权。鉴于本案发生争议的标的物在吴江市,为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和便于当事人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本案由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应撤销生效裁定,并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送至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秦皇岛市利滕实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星宇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大成生化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秦皇岛市利滕实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星宇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大成生化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的复函(2001年12月29日 [2001]民他字第28号)
【摘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受理的利滕公司诉星宇公司、第三人大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与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受理的大成公司诉星宇公司合同纠纷案,不存在管辖争议。但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的利滕公司诉星宇公司、第三人大成公司合同纠纷案,将该合同的供方星宇公司的违约责任判归该购销合同的上家大成公司承担不当。为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该案,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予以审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吴县供销合作总社工业供销公司与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嘉达贸易公司、福建省厦门桐江进出口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吴县供销合作总社工业供销公司与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嘉达贸易公司、福建省厦门桐江进出口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1995年5月11日 法函〔1995〕56号)
【摘要】江苏省吴县供销合作总社工业供销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诉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嘉达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嘉达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与福建省厦门桐江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桐江公司)诉嘉达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是基于两个购销合同产生的,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非属一案,应分别由各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苏州中院作为供销公司与嘉达公司协议约定的管辖地法院,对供销公司诉嘉达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有管辖权,但其以连环购销合同的上家桐江公司违约导致嘉达公司不能交货为由,将桐江公司列为该案第三人不当,苏州中院应依法撤销其(1993)苏经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桐江公司诉嘉达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厦门中院作为被告嘉达公司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两地法院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前分别下判,违反有关规定,显属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平江县烟草公司与云南省卷烟烤烟交易市场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平江县烟草公司与云南省卷烟烤烟交易市场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1年10月22日 [2001]民立他字第20号)
【摘要】
  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云南卷烟烤烟市场诉湖南省平江县烟草公司、云南省烟草储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烟草储运公司不是购销合同的相对人,其被告主体不适格。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持风险载移地应为合同实际履行地的意见不符合我院法发[1996]28号《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在双方当事人无约定管辖和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云南卷烟烤烟市场起诉湖南省平江县烟草公司,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湖南省平江县烟草公司诉云南烟草储运公司、云南卷烟烤烟市场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分别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指定本案由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本通知起15日内撤销生效裁定,通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要旨】购销合同风险转移地非合同履行地。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济南电工设备总公司诉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购销汽轮发电机组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济南电工设备总公司诉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购销汽轮发电机组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函(1993年11月8日 法经<1993>217号)
【摘要】
  1988年7月20日,中国济南电工设备总公司(下称济南公司)与苏州锅炉自动仪表厂(下称仪表厂)签订了一份编号为88-702号的购销汽轮发电机组合同。合同规定由济南公司供给仪表厂汽轮发电机组一套,“质量按汽机出厂标准,试供运行72小时后交付需方验收使用”,“运杂费由需方负担”。1988年7月25日,仪表厂与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下称成套局)签订了一份协议,仪表厂将其与济南公司在88-702号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成套局,成套局取代了88-702号合同中的需方地位。对此,济南公司予以认可。1990年5月和9月,济南公司先后两次按成套局提供的到货地点和收货单位将汽轮发电机组从洛阳发走,铁路货票上记载的托运人是洛阳发电设备厂,收货人为山西省祁县明星硅铁厂发电部。之后,成套局以济南公司供给的汽轮发电机组缺少“转子”等零部件,致使机组无法成套安装运行为由,拒付剩余货款并与济南公司交涉,双方发生纠纷。济南公司以成套局为被告,诉诸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1992年7月7日立案。成套局以济南公司为被告于1993年6月3日诉诸山西省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由于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之规定,应当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约定“运杂费由需方负担”,实际履行时是由洛阳发电设备厂从洛阳车站发运汽轮发电机组,属于代办托运方式,洛阳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按汽机出厂标准,试供运行72小时后交付需方验收使用”,不构成对交货地点的特殊约定,因此,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90>11号批复的规定,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不能据此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鉴于河南、山西两省法院为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实体判决并送达后,当事人未行使上诉权,因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再次给予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机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新的上诉期限的起算时间。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注意从实体上认真审查,依法公正处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陕西龙门钢铁总厂与江苏金坛市宇光实业有限公司经济协作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陕西龙门钢铁总厂与江苏金坛市宇光实业有限公司经济协作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0年9月29日,(1998)经监字第356号)
【摘要】
一、关于渭南市中级法院判决的陕西龙门钢厂(下称龙门钢厂)诉金坛市宇光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宇光公司)补偿贸易合同纠纷案,双方签订的《经济协作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既有借款合同的特征,又有购销合同的特征,两类合同权利义务内容交叉,难以确定案件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6号)第二条规定,本案应以双方所订合同的名称确定案件性质。鉴于对该经济协作合同的履行地法无明文规定,且当事人也未书面约定,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管辖。渭南市中级法院以补偿贸易合同纠纷为由管辖本案于法无据。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审判决和裁定,将本案移送金坛市人民法院;
二、就金坛市合作基金联合会诉宇光公司经济协作合同纠纷案,同意你们两省法院达成共识的意见,即追加龙门钢厂和上海五钢(集团)有限公司为案件第三人不当。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常州市中院在二审中予以纠正。

摘要2:【提示】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以合同名称确定管辖之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肥晓峰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黄岩模具六厂、许守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肥晓峰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黄岩模具六厂、许守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1年3月2日 [2001]民立他字第8号)
【摘要】本案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为晓峰公司和模具厂,许守德既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亦未以保证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其单方向晓峰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保函,未经模具厂事先同意或事后认可,不能与模具厂处于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原告将许守德列为本案共同被告有规避法律争夺管辖之嫌。本案被告模具厂所在地和加工行为地均在浙江省台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合肥市及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于法无据,本案应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要旨】将不具备诉讼地位的人列为共同被告以规避法律争夺管辖的处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0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4年1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
【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包括:
  (一)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二)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授权,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三)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章程、业务规则、业务合同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四)证券交易所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引发的其他诉讼。
  三、投资者对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将第一条修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法条链接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条链接2】
(1)《行政诉讼法》(1989年)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行政诉讼法》(2017年)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07〕177号)
【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指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为被告、第三人的下列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或对结算参与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授权,进行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或对结算参与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根据其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相关业务合同、协议、备忘录的约定,进行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或对结算参与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在履行证券登记、存管、结算职能过程中引发的其他诉讼。
  二、其他人民法院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受理的上述案件,已经开庭审理的,继续审理;尚未开庭审理的,移送指定法院审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再17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再172号
【典型意义】本案虽然系一起管辖权异议纠纷,但涉及到管辖权的确定、重复起诉及合并审理三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分别在浙江杭州和辽宁沈阳,属于跨行政区划的案件,为争夺案件管辖权,双方就同一案件事实生成三起诉讼,矛盾纠纷长期无法得到有效化解,不仅造成双方当事人诉累,也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本案再审后认为,沈阳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长兴法院受理的案件与本案属于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分别提起的诉讼,两地法院本应依法通过协商或报请指定管辖等法定程序,使得两案可以合并审理,以避免产生冲突判决,减少当事人诉累。但鉴于长兴法院受理的案件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两案已不存在合并审理的条件,故对二审裁定依法予以纠正。在本案审理中,我们既指出了两地法院在本案管辖问题中存在的问题,又充分考虑到案件已经不具备合并审理的现实条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于引导当事人在案件管辖问题上进行诚信诉讼,同时对于下级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冲突问题上,应当及时协商或报请指定管辖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摘要2

行政诉讼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管辖权异议

摘要1:【目录】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管辖恒定原则;管辖权异议;对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指定管辖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湘潭物资贸易中心与广东省湛江市海林实业开发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湘潭物资贸易中心与广东省湛江市海林实业开发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1995年6月5日)
【摘要】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开发而产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本案由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该案移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公正作出裁决。

摘要2

 共53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