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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启动

摘要1:什么是鉴定启动程序?哪些情形鉴定人可以不出庭?鉴定程序如何启动?——鉴定程序启动以申请鉴定为基本启动方式、以法院职权决定鉴定为辅助方式。
问题01|什么是鉴定程序启动?问题02|什么是当事人申请鉴定?问题03|什么是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问题04|如何确定鉴定人?问题05|什么是鉴定人具结制度?问题06|鉴定材料是否必须经过质证?问题07|什么是鉴定人按时鉴定义务?提示1:鉴定程序的启动必须满足四个方面要求;提示2:法院不予委托鉴定情形

摘要2:【注解1】(1)《证据规定》第30条规定明确了鉴定启动的两个基本途径:A.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B.法院对于需要依职权查明的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也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2)法院具有实质意义上的鉴定启动权,鉴定不是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而是以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为前提。——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1.当事人主动申请鉴定时,法院是否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以决定是否启动鉴定
【注解2】(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的5种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的事实属于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的范围。(2)除此之外其他应当有当事人举证的待证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查明如必须通过鉴定,应当进行释明并限定该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如果当事人不及时申请鉴定,经法院释明后仍不主动申请鉴定,在待证事实无法查清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法院认为需要鉴定,但当事人不主动申请,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鉴定

石××诉泰州市××电子资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在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中,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主要方法之一是比较软件著作权人、被控侵权人双方的软件源程序之间是否相同或者构成实质性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软件的源程序一般由开发者持有,在被控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软件源程序供直接比对,而因技术的限制无法从被控侵权产品中直接读出其软件的源程序的情形下,如果软件著作权人已经证明了被控侵权人的软件在软件设计缺陷等方面与著作权人的软件确实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可以证明被控侵权人持有但拒不提供的源程序的内容不利于被控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根据前述规定,判定双方软件之间构成实质性相同,由被控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2:【解读】
(1)因华仁公司的软件主要固化在美国atmel公司的at89f51和菲利普公司的p89c58两块芯片上,而代号为“at89f51”的芯片是一块带自加密的微控制器,必须首先破解它的加密系统,才能读取固化其中的软件代码。而根据现有技术条件,无法解决芯片解密程序问题,因而根据现有鉴定材料难以作出客观、科学的鉴定结论。一审法院直接以原告主张权利受到侵害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2)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并申请再次启动司法鉴定,申请以下事项进行技术鉴定:1.石某某提供的 hx-z软件源程序与石某某享有著作权的 s系列软件源程序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2.hx-z软件与被控侵权的hr-z软件是否具有相同的软件缺陷及运行特征。补充鉴定的理由为:计算机软件设计的一般性原理,在独立完成设计的情况下,不同软件之间出现相同的软件缺陷几率极小,而如果软件之间存在共同的软件缺陷,则软件之间的源程序相同的概率较大。
(3)结论为:1.石鸿林享有著作权的s系列软件源程序与石鸿林二审提供的hx-z软件源程序实质性相同。2.通过运行石鸿林二审提供hx-z型控制器和被控侵权的hr-z型控制器,发现二者在加电运行时存在相同的特征性情况。3.通过运行上述二控制器,发现二者存在相同的缺陷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

摘要1:序言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例示性描述对权利要求解释的作用2.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用语无特别界定时应如何解释该用语的含义3.母案申请对解释分案申请授权专利权利要求的作用4.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专利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不构成侵权5.先用权抗辩的审查与认定6.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7.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的技术内容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8.药品研制、生产的相关规定对药品专利授权条件的影响9.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判断标准10.判断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当充分考虑专利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特点11.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是否严格限于《专利审查指南》限定的三种方式12.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限制与专利保护范围的关系13.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限制与禁止反悔原则的关系14.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可否依职权主动引入公知常识15.外观设计相近似判断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把握16.设计要素变化所伴随的技术效果的改变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17.判断商标侵权行为应考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18.独家经营和使用的具有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不应认定为通用名称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19.含有描述性外国文字的商标的显著性的审查判断20.含有描述性要素的商标的显著性的审查判断21.类似商品认定中对产品用途的考虑22.关联商品可视情纳入类似商品范围23.《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类似商品认定的作用24.商标是否驰名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所涉商品特点等进行综合判断25.近似商标共存协议影响商标可注册性的审查判断26.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中商业使用和合法使用的判断标准27.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和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之间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

摘要2:28.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中应否考虑阻碍申请商标注册的事实发生的新变化29.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中应否考虑证明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新证据30.商标行政诉讼程序中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处理及类似商品的认定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31.本身并不表达某种思想的答题卡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四、竞争案件审判
32.构成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33.作为商业秘密的整体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34.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能否构成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条件的保密措施35.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对不正当手段的事实推定36.具有描述性的商品名称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条件
五、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
37.技术合同所涉的产品或者服务需要行政审批和许可对技术合同效力的影响38.特许经营合同的定性与判断
六、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
39.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民事责任
七、关于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与程序40.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的受理条件41.被诉侵权产品的出口装船交货地可否认定为侵权行为地42.对原审诉讼期间仍在持续的侵权行为的处理4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是否有权申请鉴定44.鉴定材料取样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是否构成鉴定程序违法

民商诉讼风险:自行委托鉴定诉讼风险

摘要1:【要旨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自行委托鉴定权,自行委托鉴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自行委托鉴定意见证明力一般低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力。当事人对于自行委托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并申请重新鉴定;异议方对自行委托鉴定意见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有可能面临法院采信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诉讼风险。
【要旨2】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申请自行委托鉴定的,要特别注意不得提供虚假的鉴定材料,否则将裁定虚假鉴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摘要2:无

民商诉讼风险:委托人向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法律风险

摘要1:【风险提示】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负有真实性、完整性的法律责任。因委托人提供伪造、虚假的鉴定材料或者故意隐瞒鉴定材料导致虚假鉴定的,有可能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或者虚假诉讼罪。代理律师作为委托鉴定的委托人,应当确保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否则将承担因虚假鉴定的相应法律责任。除非能够确保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否则代理律师不应当作为委托鉴定的委托人向司法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

摘要2:无

18|鉴定申请风险防范

摘要1:1.申请鉴定通常应当由当事人决定。
2.因提供虚假鉴定材料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等犯罪,应当引起特别注意。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8〕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摘要2:【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判断标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签定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出借资质的责任承担】【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工期顺延的认定】【发包方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确定】【非必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多份合同均无效时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诉讼前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效力】【诉讼前委托造价咨询的效力】【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处理】【委托鉴定内容的确定】【对鉴定意见和鉴定材料的质证】【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未竣工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价款优先受偿权事前放弃的效力】【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实际施工人的代位诉讼权】【附则】

惠尔普法|鉴定材料取样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鉴定程序是否违法?

摘要1:解答:不能基于鉴定检材取样时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而当然认定鉴定程序违法。

摘要2:【注解1】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第24条第2款规定:(1)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2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2)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注解2】(1)“样本”区别于“检材”(鉴定材料);(2)“样本”不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第24条第2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28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284号
【裁判要旨】实际施工人举证初步证明了工程量,总承包人拒绝提供其掌握的工程量证据作为鉴定依据,法院可以采信实际施工人提供的初步证据作为鉴定材料的鉴定意见。

摘要2

新证据36|鉴定书内容包括哪些?

摘要1:解答:鉴定书内容包括下列内容:(1)委托法院的名称;(2)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3)鉴定材料;(4)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5)对鉴定过程的说明;(6)鉴定意见;(7)承诺书;(8)鉴定人、鉴定机构签章;(9)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

摘要2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1民终3591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1民终3591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11日,薛某某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款收据(第二联,复写联),载明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7年2月4日,原告向薛某某汇款15万元。同日,薛某某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款收据(第二联,复写联),载明向原告借款15万元。
【裁判摘要】上诉人对两份收款收据中薛某某的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业经原审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为复写件中“薛某某”三个字确实为薛某某本人亲笔签名,原审认定两份收款收据明确载明向原告借款,薛某某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亦持相同观点。

摘要2:【解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复写件应与原件具有相等效力。当事人如对复写件中笔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复写件通常可以作为适格的检材进行鉴定(复印件原则上不可以作为适格的鉴定材料)。

简法|复制件是否具有原件的证据效力?能否作为笔迹鉴定材料

摘要1:解答: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复写件应与原件具有相等效力。当事人如对复写件中笔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复写件通常可以作为适格的检材进行鉴定。

摘要2:【注解1】鉴定机构采用复印件作为鉴定资料是否系无效鉴定材料?当事人提交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并非当然属于无效证据,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加以判断。——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
【注解2】鉴定机构在没有书法作品原件的情况下依据复制件做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在缺乏检材原件的情况下鉴定机构仅仅依据复制件做出的书法作品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参考案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民三终字第9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20〕202号)
【目录】一、对鉴定事项的审查;二、对鉴定材料的审查;三、对鉴定机构的审查;四、对鉴定人的审查;五、对鉴定意见书的审查;六、加强对鉴定活动的监督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江苏某银行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08号)
【关键词】执行案件案外人 保证责任 执行行为异议 程序指引错误 执行监督
【要旨】质权人为实现约定债权申请执行法院解除对质物的冻结措施,向法院承诺对申请解除冻结错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该承诺不是对出质人债务的保证,人民法院不应裁定执行其财产。对人民法院错误裁定执行其财产的行为不服提出的异议是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对该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为复议程序而非执行异议之诉。
湖北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09号)
【关键词】鉴定材料 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评估异议 执行人员违法 执行监督
【要旨】对于民事执行监督中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执行标的物评估结果失实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围绕影响评估结果的关键性因素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核实查明违法情形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纠正;对于发现的执行人员和相关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黑龙江何某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10号)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执行依据 违法追加被执行人 程序违法 跟进监督
【要旨】执行程序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等确定的执行依据进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或者未经依法改判的情况下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对于执行程序中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摘要2

【笔记】复印件能否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摘要1:解读:(1)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复制件属于孤证不能单独定案(《证据规定》第90条第5项规定);(2)复印件与其他相关联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复印件可以作为定案之依据。

摘要2:【注解1】鉴定机构采用复印件作为鉴定资料是否系无效鉴定材料?当事人提交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并非当然属于无效证据,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加以判断。——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
【注解2】无原件但原件不在其处的解释合理应确认复印件为认定事实依据。——参考案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兵08民终1525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17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179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未能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举证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龙盛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金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龙盛公司组织施工完成的综合楼装修工程及平房翻建工程造价进行了评估鉴定。鉴定意见认为,鉴定项目中防火涂料第三方检测报告是由龙盛公司提供的,双方未进行质证,且钢结构防火涂料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独立出具的检测报告才能准确鉴定其造价,故将防火涂料列为不确定的造价金额,共计720953.2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龙盛公司未能提供能实现其证明目的的检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鉴定意见不能证明防火涂料造价金额720953.27元达到高度可能性。

摘要2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4民特721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4民特721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当事人对案涉《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中红花山公司的公章是否系伪造存在争议,本院根据红花山公司的申请决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持有合同原件的郭某某明确拒绝提交合同原件,致使鉴定程序无法启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郭某某应就其不同意提交鉴定材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经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准,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1527号仲裁裁决中芜湖红花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郭某某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

摘要2

【笔记】拒不提供鉴定材料应否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

摘要1:解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条第2款规定,“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主体是“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即承担举证责任方,对于非举证责任方不因拒不提供鉴定材料而裁定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规定,非举证责任方拒不提供鉴定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法院可以认定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主张成立。

摘要2:【注解】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并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应当根据2019年《证据规定》第95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承担证明妨害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21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210号
【裁判摘要】朗坤公司上诉主张,该司法鉴定系在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在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且存在鉴定材料获得程序违法,未按照委托范围进行鉴定等问题,故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此,本院认为,其一,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系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的,本案管辖法院的变更并不影响鉴定机构依法独立做出鉴定以及其出具的相关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解读】对案件无管辖权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该案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在移送管辖前原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就案涉相关事项进行鉴定并由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的出具符合法定程序,本案管辖法院的变更并不影响鉴定机构依法独立作出司法鉴定以及其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再31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再316号
【裁判摘要】鉴定材料未经依法质证属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情形,不符合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之情形——原审判决据以认定案涉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书》相关鉴定材料未经依法质证,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鉴定意见书》“二、鉴定依据”第5、7、8、9、10项均是鉴定机构据以确定工程价款的基础性材料,原一审法院没有将上述当事人存在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就将其移送鉴定机构,原二审法院也未进行补充质证,属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情形,不符合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因相关鉴定材料未经质证,原审法院认定“沈阳南路硬化路面拆除及恢复工程”和“部门单位院内硬化路面的破除与恢复施工”等相应的工程款造价,依据并不充分,致基本事实不清。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60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600号
【裁判摘要】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一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预交鉴定费用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二审期间又申请鉴定不予准许——2018年6月5日四冶公司与凯威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协商共同委托一家造价咨询机构对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算,甲乙对造价人员进行审核,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确认工程总造价。”然而,四冶公司并未依约与凯威公司协商共同委托一家造价咨询机构确认工程总造价,而是于2018年7月27日单方委托新疆隆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已完工程量及造价做出认定。在凯威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案一审过程中,四冶公司虽然向法院提出了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然而,在其与凯威公司未能就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选定达成共识、一审法院为此指定了具有甲级资质的新疆天健建设工程项目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造价的鉴定机构,并向其充分释明,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预交鉴定费用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四冶公司仍因未预交鉴定费用,导致未能鉴定。四冶公司主张因鉴定机构不同意先出具发票后再付款导致其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鉴定费用,先付款后开具发票是常理,可见,完全是由于四冶公司自身的原因导致一审期间未能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四冶公司认为,本案确有必要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核认定的数额确定已完成工程量的造价,且鉴定材料齐全,不存在无法鉴定的客观障碍,但其却仅因开具发票的先后问题直接导致不能进行鉴定。四冶公司在二审期间又申请鉴定,其恣意行为导致司法资源巨大浪费,二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妥。在四冶公司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按照凯威公司认可的数额计算凯威公司欠付的工程款为5317486.4元,并无不当。

摘要2

建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鉴定意见如何进行审查?

摘要1:【注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应当审查:(一)委托法院的名称;(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承诺书;(八)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按照上述形式、程序等方面审查后,建设工程案件还应特别注重以下实质内容的审查:(1)鉴定事项及范围是否与委托相符;(2)鉴定材料是否全面完整并经法定程序质证;(3)鉴定依据是否正确合理;(4)鉴定方法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实际状况;(5)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6)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是否明确具体,分析过程与结论是否具有逻辑性及确定性,是否与已查明认定的事实存在矛盾的情形;(7)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意见书的形式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等情形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

摘要1:【裁判摘要】鉴定机构采用复印件作为鉴定资料是否系无效鉴定材料?当事人提交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并非当然属于无效证据,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加以判断——鉴定机构采用复印件作为鉴定资料,是否系无效鉴定材料,对应的工程造价应否予以核减。汇丰祥公司上诉称,大量工程签证单、工作联系单、工程量确认单等关键资料均为复印件,属于无效鉴定资料,其对应的工程造价应当予以核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据此,当事人提交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并非当然属于无效证据,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加以判断。本案中,四建公司所提交工程签证单、工作联系单、工程量确认单等资料均加盖有监理公司印章,汇丰祥公司亦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未实际施工,原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采信上述复印件并无不当,汇丰祥公司主张该部分证据属于无效材料,应当核减对应工程价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摘要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高民终字第868号

摘要1:【裁判摘要】律师所指派的律师是为了维护其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向特定主体提供鉴定材料,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披露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所采取的手段是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以及披露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从本案诉争的××律师所指派的律师实施的具体行为看,查阅并复制卷宗材料是法律赋予辩护人的一项权利,其获取上述材料的方式正当、合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有权为被告人搜集证据,并向法庭举证,以免除或减轻被告人的罪责。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的前提是商业秘密成立,而××律师所指派的律师为反驳该前提,将宁波××厂提交的材料提交给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以委托鉴定的方式论证商业秘密是否成立,该行为系其履行辩护人的职责,是合法的。所谓披露,指对外发表、公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所指的披露还要求披露人具有主观恶意,而××律师所指派的律师是为了维护其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向特定主体提供鉴定材料,显然不具有主观恶意,也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披露行为。××律师所的涉案行为并未侵犯宁波××厂的商业秘密,宁波××厂关于××律师所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974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本院认为,第一,本案一期、二期工程已完成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正常情况下,无论是分部分项验收还是竣工验收,所涉工程均应当是不存在质量不合格等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参与验收的各单位才能作出通过或者同意质量验收的决定。而且,监理单位系受澳美基业公司委托,代表和维护的是澳美基业公司的利益,在无证据表明监理单位属于未获得授权或者存在故意损害澳美基业公司利益等情况下,其基于委托关系对质量验收记录予以确认,可以视为澳美基业公司对工程通过分部分项质量验收是同意的。第二,澳美基业公司认为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坚持要求就案涉全部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对澳美基业公司为证明案涉工程质量有问题而提交的案涉工程金融街3某楼质量鉴定报告,中建二局公司认为系澳美基业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材料未经质证,鉴定程序没有中建二局公司和法院派人参加,不能采信。而且其认为从报告内容看,恰恰说明“主体结构构件布置、混凝土强度等级、构件配筋、构件柱截面尺寸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所提及相关问题不能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同时,中建二局公司承认工程存在应当整改维修的质量通病问题,并承诺履行整改保修义务。可见,双方对已完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争议较大,相比较而言,中建二局公司的观点和做法更有说服力,一审法院认定澳美基业公司申请质量鉴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澳美基业公司提出工程质量整改费用7000万元的反诉请求的理由是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其无法证明其主张,故该项反诉请求无法获得支持。另外,一审法院暂扣鉴定造价数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以保证工程竣工验收及保修期限内相关质量修复,是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兼顾双方利益的做法。如后期在整改保修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修复费用超出一审法院暂扣数额的,澳美基业公司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959号
【摘要1】案涉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澳美基业公司与中建二局公司围绕案涉一期、二期工程分别签订了多份施工合同。其中一期工程的首份施工合同签订于2010年9月30日,早于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存在事先磋商、先定后招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
【摘要2】原审法院未准许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是否不当|据原审查明,案涉一期、二期工程已完成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对于一期商业部分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勘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章,且质量验收记录已经监理单位确认。对于二期住宅部分,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勘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四方签章,且已部分入住。监理单位系发包方澳美基业公司委托,代表和维护的是澳美基业公司的利益,其确认上述验收项目对澳美基业公司具有约束力。澳美基业公司提交的证据2系其单方委托制作,证据3、4无其他证据佐证,上述证据均不足于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澳美基业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应界定在整改维修范畴,并暂扣工程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中建二局公司亦对案涉工程已承诺履行整改保修义务。在此情况下,澳美基业公司对一期工程申请质量鉴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苏民三终字第0079号

摘要1:【裁判摘要】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和重点在于如何准确进行软件的对比。一般而言,应当首先对比双方软件源程序之间是否构成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当原、被告源程序采用不同语言编写导致无法直接对比时,由于同一源程序采用不同的编译工具可能生成不同形式的目标代码,但是不同的源程序不可能生成相同的目标代码,即目标代码不同不能简单认为源程序不同,但目标代码相同即应认定源程序相同。因此,经对比,当双方软件目标代码完全相同时,应当认定双方计算机软件之间构成相同;或者目标代码实质性相同且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时,应当认定双方计算机软件之间构成实质性相同。

摘要2:【摘要】鉴于我国现行的软件登记制度要求著作权人在登记时仅需登记部分源程序,因泰莱公司在穷尽其举证能力的情形下,也只能提供该部分具有法定公示效力的软件源程序。如果要求其提供全部具有法定公示效力的软件源程序,明显对其举证要求过于苛严,实际上也无法做到。因此在现有条件下,只能就该登记部分的源程序与因泰莱公司自身提供电子版源程序的相对应部分进行对比,以确定两者是否一致。因此,本案二审鉴定机构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的实际状况,将因泰莱公司在版权中心登记的部分源程序与其提供的完整电子版源程序进行对比,以确定两者是否一致,该鉴定方法并无不当,在此基础上作出的鉴定结论应予采信。

【笔记】鉴定材料未经质证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

摘要1:解读:鉴定意见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未经质证属于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再审事由。

摘要2:【注解】影像学资料作为鉴定材料无须双方当事人质证。——参考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沪民申2460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531号

摘要1:【裁判摘要】一审法院虽将部分未经质证的材料移交鉴定人,但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采取了补救措施,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不予支持——关于案涉工程造价鉴定程序是否严重违法的问题。经审查,一审法院虽将部分未经质证的材料移交鉴定人,但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法院及鉴定人已多次明确告知海南盛玺公司可向鉴定人查阅鉴定材料并提出异议,海南盛玺公司也针对鉴定材料、鉴定原则、计算方法等提出多项意见,法院又多次组织听证、开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对争议项以及相关鉴定材料的意见,鉴定人亦根据质证意见对鉴定结论进行调整并逐项说明。因此,海南盛玺公司对于鉴定材料的质证权利已得到保障并实际行使,海南盛玺公司关于鉴定材料未经质证,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豫民申7755号

摘要1:【裁判摘要】对鉴定意见中不涉及未经质证部分证据所形成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对涉及未经质证部分证据的部分即争议部分造价不予采信,并无不当——王××主张智远公司在鉴定意见中列明的部分发票等鉴定材料未经质证,鉴定程序违法。原审查明,该鉴定报告出具之后双方对上述部分发票进行了质证,之前并未质证,故该鉴定意见确实存在一定的程序违法之处。但智远公司在鉴定意见中明确将该未经质证部分证据所形成的鉴定意见列为“装饰工程争议部分造价”内容,并不影响该鉴定意见中的其他鉴定结果,且双方当事人均未对该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二审法院从节约诉讼资源、合理解决双方当事人争议问题的角度考虑,对鉴定意见中不涉及未经质证部分证据所形成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对涉及未经质证部分证据的部分即争议部分造价不予采信,符合本案实际,并无不当。此外,本案鉴定报告(征求意见稿)出具后,一审法院依法向各方征求意见,智远公司针对王××提出的鉴定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等19项异议进行了针对性回复或调整,且部分异议系在上述争议部分范围内,生效判决并未采信,故王××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

 共31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