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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

摘要1:证据保全(事先固定和保全证据制度)是证据有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是指证据有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职权对证据采取查封、拍照等方法,以保持证据证明作用的措施。
问题01|什么是证据保全? 问题02|什么是申请证据保全?问题03|什么是证据保全担保?问题04|什么是证据保全方法?问题05|什么是证据保全赔偿责任?问题06|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受理范围?

摘要2:【注解1】当事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应当符合条件:(1)申请保全的证据在形式上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有意义,即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在形式上具有关联性;(2)证据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3)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97.当事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99.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证据保全以实现“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之目的
【注解2】【注解】(1)“申请证据保全错误”,是指申请人对证据保全错误结果的形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情形(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2)申请保全人在申请证据保全过程中如已经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即使对方的合法民事权益确实遭受了损失,也不必为此承担责任;(3)判断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是否错在过错,不能简单地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主张是否得到支持作为判断标准;(4)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请或抗辩主张合理且申请证据保全适当的,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0.申请证据保全人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的,是否属于申请证据保全错误而须承担赔偿责任
【注解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碍证据保全行为法院将作出不利该方当事人的事实推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号
【注解4】法院在证据保全时未通知全部当事人到场不影响证据保全的效力。——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255号

诉讼保全

摘要1: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受理后作出判决前的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当事人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采取的一种临时保护措施。
【注解1】保全法定最长期限和续行法定最长期限:(1)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2)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3)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注解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0条规定:“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3)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又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审理,受移送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保全裁定责任纠纷应当由受移送的法院管辖:A.《批复》之所以规定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来管辖,是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通常便于判断申请人当时的申请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B.在案件移送后,相关的案件材料均由移送后的法院统一保管,由移送后的法院管辖保全责任纠纷比较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案件查明事实,更符合“两便原则”。——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74.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又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审理,受移送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保全裁定责任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注解3】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2条第1款规定:(1)二审期间续保或新保全的裁定均由二审法院作出;(2)保全措施由二审法院决定由二审法院实施还是由一审法院实施(应当向一审法院出具委托书,同时将续保、新保裁定一同交给一审法院)。——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44.二审期间的保全可以由二审法院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一审法院实施
【注解4】“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是实施财产保全的条件之一,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提出保全请求,应当提交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理由及相应依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30号

摘要2:【目录】诉讼保全条件;保全担保;诉讼保全类型: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诉讼保全范围;财产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期限及续行期限;上诉期间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1条);二审和再审法院保全措施衔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2条、《保全规定》第19条);执行前保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3条);解除保全措施(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66条、第167条);变更保全标的物措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7条);保全错误赔偿(补救);保全复议程序;提示2:区分对诉讼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申请复议审查机构和对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的实施行为的异议审查机构;提示3:不能以判决支持额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提示4:经当事人同意执行法院解除保全不应确认为违法;提示5:执行法院未审查清楚担保情况即解封应国家赔偿;提示6:是否“明显超过”是判断超标的执行的法定条件;提示7: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人财产可提前申请保全措施;提示8:对分期履行的债权的保全;提示9:解散公司诉讼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注解5】生效文书作出后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构成保全错误。——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521号
【注解6】明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保全财产属于保全错误。——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766号
【注解7】财产保全申请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个判断要件:(1)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2)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3)损失的出现与财产保全错误申请有因果关系;(4)申请人对错误财产保全具有过错。——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5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24日起施行。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28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282号
【裁判摘要】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何判断当事人的申请是否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保全的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予以考虑,不宜简单地以判决支持的请求额与保全财产数额的差异判断申请人是否有错误。

摘要2

广州海事法院(2005)广海法初字第39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18号

摘要1:【问题提示】为扣押船舶而提供的担保是诉讼担保还是债的担保?其担保期限应如何确定?
【要点提示】为扣押船舶而提供的担保是诉讼担保而不是债的担保。该担保的期限应至扣押船舶所涉及的案件处理完毕,包括执行完毕为止,除非担保书中有明确的相反陈述或扣押船舶所涉及的案件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依法驳回。
【提示】诉讼担保与债权担保有何不同?因财产保全的错误致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裁判要旨】诉讼担保的对象是诉讼行为,担保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是相对于债权担保而言的一种担保方式,其性质是诉讼担保。因财产保全错误致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应从诉讼审理完毕时起算。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海事法院(2005)广海法初字第396号(2005年12月9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18号(2006年7月27日)

摘要2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高民一初字第1046号

摘要1:【案号】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高民一初字第1046号
【裁判摘要】原被告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将所转让股份的所有真实情况向对方明确告知。但被告却未将石灰厂已收到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这一对合同签订及履行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告知两原告,致使两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了股份,存在欺诈行为。虽然被告事后补办了临时土地使用证,但该证使用期限为两年,且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应无偿拆除建筑物交回土地,与原告在受让时所了解的该厂与村里签订了三十年的土地租赁合同,可以使用三十年的预期相距甚远,原告在受让该厂股份后利益无法得到实现,被告的欺诈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转让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但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被告已实际交付了转让的股份且原告已生产了一段时间。被告孙远见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因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但其反诉的对象并不是针对本诉,而只是针对财产保全措施,如财产保全错误的,被告可在本案审理终结后另行起诉,因此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摘要2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辽民一终字第00155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辽民一终字第00155号
【提示】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保全错误时担保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
①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润德大厦被人民法院查封,客观上影响了润德集团对外出租,影响了其财产权利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1号,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润德集团以润德大厦替换了人民法院对天成大厦的查封,在八局四公司的诉讼请求未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后,作为案外人的润德集团要求八局四公司,以及作为该诉讼保全担保人的八局大连公司连带赔偿因申请诉讼保全错误而造成的润德大厦的损失,于法有据。
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及《解释》的规定,申请诉讼保全错误,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或相关案外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关于还应承担大厦被查封期间租金相应利息,则不属于应当赔偿的损失。

摘要2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初字第100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470号

摘要1:【要点提示】财产保全存在错误是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对“错误”的判断应结合主观因素和客观效果综合进行,即主观上采用合理人的标准,申请人为证明自己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必须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一般人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客观效果上要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必须以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前提和基础,若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并非是承担实体责任的主体,则申请人的保全行为存在违法性。错误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的范围应当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准,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同时要求受害人对损失与申请人的错误保全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初字第100号(2005年8月17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470号(2005年11月15日)

摘要2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4)婺民一初字第2438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金中民一终字第940号

摘要1:(财产保全申请错误)
【裁判要旨】申请人在先判决中的诉请 被驳回,其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完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4)婺民一初字第2438号;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金中民一终字第940号

摘要2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损益相抵原则适用之探讨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本案是一起因财产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在这一案件中,被查封的房屋因价格上涨获得的利益超出了因保全造成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不应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保全申请人仍应赔偿损失。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1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15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基础案件中,陈某某以XX青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履行交船等义务,致使其所造船舶无法投入正常运营,蒙受经济损失为由,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的金额为650万元,与其诉讼请求相当。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定XX青延期交船时间长达302天,违约明显。但因陈某某对于其损失举证不足,法院仅支持了906000元的违约金(二审判决误写为船期损失),对于其他诉请,包括570万元的船期损失,未予支持。同时,法院还支持了陈某某主张的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因此,二审判决未认定陈某某申请保全错误并无不当。
2012年2月23日,宁波海事法院根据陈某某的申请,裁定对XX青的650万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同年3月7日,陈某某就其与XX青之间的造船合同纠纷提起诉讼。2013年9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同年10月15日,法院应XX青的申请,裁定解除650万银行存款冻结。XX青主张其650万银行存款被冻结长达19.8个月的利息损失应当由陈某某承担。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已经判定XX青违约交船302天,陈某某申请保全的申请费由XX青负担,因此不能认定陈某某申请保全错误,只是法院判定XX青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低于其申请保全的数额。此种情况下,法院审理期间被保全财产的孳息损失不能由陈某某承担。二审法院综合考量陈某某基础案件审理情况等多种因素,参照一审认定的XX青被冻结资金客观存在的相关损失,酌情认定陈某某应当承担30%的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00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006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上述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成立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错误;二是错误财产保全行为造成案外人损失。

摘要2:无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民终140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民终140号
【提示】保全责任险费(保全保险费)是否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
【裁判要旨】保全保险费非违约所致必然损失,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保全保险费用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财产保全责任险是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财产保全责任险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并未对财产保全责任险费抑或实现债权费用作出约定。海昌公司为实现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基于诉讼风险的不确定性而为自己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付了保险费用,该费用不属于违约后所必然发生的损失。因此,海昌公司提出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
【裁判摘要】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判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不仅要看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如系冻结资金,有合同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利息损失的,应赔偿的实际损失为该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但该利息损失与被冻结资金的银行利息之和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上限,否则,赔偿的资金利息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6%的标准确定;若系查封房屋或其他存在市场价值变化的资产,如因被保全人未请求处分变现或请求不当未获准许的,被保全财产因市场变化产生的价值贬损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与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申请财产保全人阻碍被保全人行使处分权的,则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贬损与申请保全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保全人应赔偿的数额为被保全财产在保全开始与保全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开始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系司法担保,第三人在其担保承诺的范围承担责任,而非因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2:【摘要】诉讼保全提供的物保虽未办理抵押也认定优先权——本院认为,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系向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担保,而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担保。财产保全措施系因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保全人是侵权行为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对被保全人的损失,应当按照承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本案中,首先,中金豪运公司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商初字第2号案中提供的担保,经该院审查接受后合法有效,中金豪运公司关于其担保因未经股东会决议而无效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其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商初字第2号案中错误财产保全的行为主体是中金实业公司,而非中金豪运公司,中金豪运公司为中金实业公司提供保全担保,并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认定中金豪运公司与中金实业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第三,中金豪运公司出具的三份《财产保全担保书》中明确表示以其名下滨州市渤海十七路以东、黄河七路以南都心世贸广场192号房产为中金实业公司的保全提供财产担保,如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相应责任,故应在担保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中金豪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中没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青岛渝能公司关于中金豪运公司应按照担保书承诺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
【裁判摘要】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打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应过于苛责。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

摘要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申3270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申3270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叶××1主张因叶××2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造成其损失而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性质属于侵权损害赔偿,故对于申请错误的判断,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只有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构成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不应仅以申请人最终没有获得胜诉或者完全胜诉作为判断财产保全错误的依据。叶××2在诉讼过程中对登记在叶××1名下的房屋申请财产保全,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虽然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民再2号、(2016)闽09民再3号民事判决,改判叶××1无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叶××2对叶××1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时,并不确知夫妻一方无需对担保之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其该项诉讼请求需经法院审理判断,故叶××2的诉讼请求和财产保全申请不存在明显恶意,不应认为叶××2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故叶××1主张叶××2赔偿其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缺乏依据,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摘要2

【笔记】被告能否提起反诉请求原告赔偿因保全错误造成经济损失?

摘要1: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第2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2)被告反诉请求原告赔偿因保全错误造成经济损失,该反诉请求系针对本诉的诉讼保全行为提出的,在性质上属于损害赔偿之诉,因与本诉纠纷没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不符合反诉构成要件,反诉不予受理。

摘要2

【笔记】保全错误冻结银行账户资金如何计算赔偿损失金额?

摘要1:解读:(1)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当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因保全错误冻结银行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应当按照被冻结资金数额、依据账户被冻结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核算直接经济损失。

摘要2:【注解】保全银行存款错误的损失为贷款利息减去活期利息之差额。——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521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15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151号
【裁判摘要】上市公司账户被查封后发布公告称“被冻结账户非公司主要账户、被冻结账户不影响公司经营结算”,此后又起诉主张因账户保全导致损失,不予支持——从中超公司上述三次公告的内容看,中超公司账户及案涉财产被保全冻结后并未对中超公司经营造成影响,中超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贷款和出售案涉股权与红塔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具有关联性,由于上述公告是公开发布的,中超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反言,有违诚信原则与诉讼证据规则,对反言的说明及材料,依法不予采信。故中超公司主张其因红塔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产生了高息借款利息及股权折价转让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保全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一是申请保全错误;二是被申请人因保全行为遭受损失;三是二者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红塔公司申请保全具有合法的原因和依据,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红塔公司申请保全错误,且中超公司三次公告声明也未证明保全给其带来损害,以及其借贷、出售股权所受损失与保全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红塔公司起诉情况、申请保全标的的范围,以及中超公司主张的损害不能确定、损害结果与保全措施之间因果关系难以确认等因素,原审判决对中超公司关于红塔公司向其承担因申请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56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56号
【裁判摘要1】关于损失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据此,被保全人的实际损失,应为被保全财产在构成保全错误时与保全结束时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构成保全错误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本案中,金猴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燃料油的批发与零售,故金猴公司持有案涉燃料油的目的显然并非为了生产而自用,而是用于出售以获取销售利润。可见,如非被查封,则金猴公司将会在合理期间内尽快出售燃料油以获取销售利润。因此,应当以构成保全错误时即2015年1月13日的市场价与保全解除时即2015年9月9日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以及2015年1月13日燃料油市场价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计算金猴公司的实际损失。
【裁判摘要2】关于烟台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问题|烟台担保公司上诉主张星誉公司的保全行为已不在其担保范围之内,且超出保证期间。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本案中,在2014年11月10日根据星誉公司的申请、依据生效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65号仲裁裁决对案涉燃料油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并未对案涉燃料油查封进行审查并重新作出裁定,而是由在仲裁程序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化而来。因此,在2014年11月10日进入执行程序后的查封,与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一脉相承的,具有同一性。而且烟台担保公司在《财产保全担保书》中明确“如被担保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由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财产保全担保书》中并未明确担保期间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或进入执行程序之日止,

摘要2:(续)故烟台担保公司主张其在2014年10月8日或11月10日以后担保责任已经终止的理由不能成立。现星誉公司的保全错误行为给金猴公司造成损失,金猴公司亦在合理时间内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认定烟台担保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当。
《金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133号

【笔记】保全错误查封财产如何计算赔偿损失金额?

摘要1:解读:保全错误查封财产,被保全人的实际损失应为被保全财产在构成保全错误时与保全结束时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构成保全错误时的价款的资金利息损失。

摘要2:【注解1】(1)财产保全担保书并未明确担保期间至进入执行程序之日止,保全担保责任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并未终止;(2)诉讼保全进行执行程序后自动转化为执行程序中保全,保全担保责任不免除。
【注解2】保全银行存款错误的损失为贷款利息减去活期利息之差额。——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521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终114号

摘要1:【裁判摘要】案件作出裁判前可以提起保全错误赔偿诉讼——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诚盈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江都公司、平安财保公司赔偿损失,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对此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主体适格,有明确的被告,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财产保全是否造成诚盈公司损害也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和本案原审法院管辖,故符合起诉条件。同时,尽管诚盈公司与江都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仍在仲裁过程中,但并不妨碍人民法院根据江都公司在原审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认定,并对本案作出实体处理。因此,原审法院以诚盈公司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适用法律确有不当。

摘要2:【解读】因存在仲裁协议被驳回起诉,请求诉讼保全错误赔偿责任不以仲裁案件结案为条件。

【笔记】案件作出裁判前能否起诉保全错误赔偿责任?

摘要1:解读:案件作出裁判前可以起诉财产保全申请人保全错误赔偿责任。
解析:(1)案件是否作出裁判,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获得法院支持,不影响被申请人以保全错误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诉权;(2)案件尚未作出裁判不妨碍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获得法院支持不是判断申请人是否对财产保全有过程的条件,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也不以双方实体纠纷的审理结果为前提)。

摘要2:【注解】财产保全申请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个判断要件:(1)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2)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3)损失的出现与财产保全错误申请有因果关系;(4)申请人对错误财产保全具有过错。——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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