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逾期缴纳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鼎民初字第790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鼎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被告福建华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电合同》及《电费结算协议》系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建立供用电关系后,原告正常向被告提供35kv交流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14年8月7日经原告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工林心瑶等共同检查,发现被告电能柜中高压保险C相烧毁,造成C相用电计量遗漏。经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技术分析,被告漏缴的电费为384003元。被告福建华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少缴电费的行为及结果虽无过错,但福建华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用电方及受益人,应当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价格缴纳电费,故其不能以无过错为由主张免除其责任。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起诉后,福建华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仍未补交少缴的电费,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缴纳电费违约金,但双方原先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明显过高,应予以调整降低,以实际拖欠的电费38400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

摘要2:无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粤03行终167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粤03行终167号
【裁判要旨】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限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一般为3年,特殊情形可以延长至5年;应比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征缴滞纳金。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本案中,上诉人雪威公司取得X花园1栋29B、13E、9D三套房产后未按期申报和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被上诉人南山地税局作出深地南事〔2015〕602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欠缴税款及滞纳金金额,并责令其限期缴纳欠缴税款及滞纳金,该通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市地税局作出深地税复决字〔2015〕6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复议决定书》,维持被上诉人南山地税局作出的上述税务事项通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摘要2:【摘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设定税务机关有及时告知纳税人缴款的义务,即向纳税人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不是南山地税局征收滞纳金的法定前置程序。本案中,雪威公司逾期缴纳税款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其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不得加收滞纳金”所规定的情形。南山地税局对雪威公司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4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46号
【裁判要旨】原决议有效,临时股东会决议并未明确更改或者替代原决议内容的,仍应按原决议执行。

摘要2:【解读】
(1)决议九第六条规定:“。同意对未按股东会决议按时缴纳的资本金额按照同期银行流动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作为公司财务收益处理,迟缴时间超过3个月的另行决议处理。”......决议九第六条中有“迟缴时间超过3个月的另行决议处理。”实际上是将神华公司因未按股东会决议按时缴纳的资本金额,而需要按照同期银行流动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作为公司财务收益处理的时间限制在三个月之内,至于三个月之后如何处理,决议九确定了“另行决议处理”,故水务公司要求神华公司承担三个月以后的逾期增资利息,缺少合同依据。
(2)临时股东会决议二第五条规定:“。三家股东将以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欠缴应出资资本金,不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一致同意按各自出资比例受让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水务公司的股权。”该决议不属于股东会决议的法定范畴,神华公司同意该决议内容应该认定为神华公司与其他三股东之间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并且神华公司也履行了该协议。原判决认定临时股东会决议二已将神华公司因逾期缴纳增资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为神华公司出让其持有的水务公司全部股权的范围之内,未再对逾期增资而造成公司的利息损失作出决议,实际上是确认临时股东会决议二取代了决议九中有关神华公司因迟延增资,在三个月内应当赔偿水务公司利息损失的决定。在决议九有效且并未被撤销、临时股东会决议二并未明确表述要更改或替代决议九的内容的情形下。原判决神华公司转让股权即承担了延期出资的责任,属于认定事实缺少证据证明。

【笔记】逾期缴纳诉讼费用是否裁定撤诉?

摘要1:解读:(1)经法院通知后逾期拒不缴纳诉讼费用,裁定按撤诉处理或者撤回申请处理;(2)经法院通知限期缴纳后逾期缴纳诉讼费,按照撤诉处理(部分观点认为认为不存在拒不缴纳不以撤诉处理)。

摘要2:【解析1】(1)公告费属于诉讼费,逾期缴纳公告费可以裁定撤回申请。(2)另外观点认为:公告费不属于案件受理费,不能径行适用民诉法解释213条的规定;但交纳公告费是原告的义务,其不交纳公告费导致诉讼程序的搁置是原告不履行相应义务造成的,应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当然可以按其自动撤诉处理。
【解析2】(1)原告应当自接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起缴纳案件受理费;(2)原告在法院通知缴纳诉讼费用后逾期未缴纳,法院应当通知其缴纳;(3)原告逾期缴纳且经法院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法院才能裁定案撤诉处理。
【注解1】
(1)一审案件诉讼费用交纳期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2)二审案件诉讼费用交纳期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规定):
A.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B.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3)申请费交纳期限: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注解2】逾期不交纳(包括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1)由法院指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2)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注解3】根据上述注解1、注解2规定之顺序:(1)由法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2)逾期未交纳,由法院指定期限交纳→(3)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按撤诉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终1968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终1968号
【裁判摘要】逾期缴纳诉讼费且无提交证据证明其逾期缴费有正当理由,裁定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查,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1日向上诉人羚通公司送达《上诉须知》,告知应在提交上诉状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缴费或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无在交费期限内提出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羚通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后又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经本院审查,上诉人羚通公司的缓交诉讼费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同意,并于2017年7月4日向其寄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应于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676.94元。2017年7月5日,上诉人羚通公司签收了上述通知,但直至2017年8月23日,本院才收到其缴费4676.94元。在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再次电话通知其上诉代理人谭某某律师并通过系统发送短信告知:因你司不服广州海事法院(2016)粤72民初250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查,你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如你司认为已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请将已缴纳上诉费的银行凭证于收到短信后五日内提交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但本院至今未收到羚通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过上诉费的任何证明材料。本院认为,上诉人羚通公司逾期缴纳诉讼费,且无提交证据证明其逾期缴费有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羚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生效以后,本院将上诉人深圳市羚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逾期缴纳的上诉费4676.94元予以退还。

摘要2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琼9003民初475号

摘要1:【案号】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琼9003民初475号
【裁判摘要】关于逾期缴纳电费的违约金问题,因双方对逾期缴纳电费未约定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及《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违约金数额,本院认为《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为行政法规,《供电营业规则》为部门规章,《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为地方性法规,属于行政管理法规、规章,不适用于本案合同纠纷案件。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因被告逾期缴纳电费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电费之日止,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