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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年10月24日 [2002]高检研发第18号)
【摘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2:【提示1】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该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已经明确。该答复在起草过程中已征求了我室意见。你院在审理此后发生的有关案件时可参酌适用该《答复》的规定。
【提示2】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后,《2002年最高检答复》的效力仅及于虚假诉讼罪以外的情形,主要是“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

夏某某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

摘要1:[第643号]夏某某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唯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
【裁判摘要】
①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唯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应当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②被告人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抢劫故意,在自愿放弃抢劫周某后,又改为抢劫出租车司机徐某,符合连续犯的特征,应以一次抢劫犯罪处罚,不再单独定罪量刑,在量刑时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③在抢劫杀人犯罪中,如果行为人基于一个抢劫故意,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排除障碍而杀人,不论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财物之前、之时或之后,均定为抢劫罪一案;否则,可能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等数罪。
④劫取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或逃跑工具,行为人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控制盒利用机动车辆,客观上也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法益,成立抢劫罪,被劫取的机动车的价值应计入抢劫数额;至于行为人毁弃机动车辆,属于非法占有之后的处分行为,不阻碍非法占有的成立。
【裁判要旨1】在抢劫罪中,只有当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法益面临紧迫的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着手抢劫。尚未采取任何保留、胁迫手段,法益所面临危险的紧迫性不明显的,应当认为仍处于抢劫行为的预备阶段;因担心被发现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
【裁判要旨2】基于同一犯意支配性时间和空间具有同一性或连续性的抢劫行为,应认定为一次抢劫行为。
【裁判要旨3】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裁判要旨4】作为犯罪工具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应计入抢劫数额。
【裁判要旨5】以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择一重罪处断。在选择何者为重罪时,应当以可能判处的宣告刑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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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

摘要1:马某某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
【提示1】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提示2】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应从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以单位名义等方面来加以具体判断。
【裁判摘要】单位与单位、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目前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均无疑问。刑法未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对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根据2001年《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有关要求,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这就意味着,从自然人的角度,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从犯罪单位的角度,则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所以,对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确实存在一个罪名的具体适用问题。对此,我们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有关精神,根据全面评价的法律适用原则,结合主犯的犯罪性质来加以具体确定。如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过程中,犯罪单位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作为犯罪单位,只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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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邹某某贷款诈骗案

摘要1:[第100号]陈某某、邹某某贷款诈骗案——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处理?
【主要问题】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定罪处刑?
【裁判要旨】
根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案行为发生于1994年至1996年年底,而法院审理在2001年。比较1979年刑法诈骗罪和1997年刑法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对于数额较大的,后者虽然加了附加刑,但主刑轻于前者。对本案应适用1997年刑法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2:【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5集(总第16集)

乐某某诈骗案

摘要1:【提示】一张借条想收两次钱恶意起诉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或者变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事实、恶意串通等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一审: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舟普刑初字第81号(201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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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结合司法解释看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竞合

摘要1:[第504号]冯某某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结合司法解释看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竞合
【裁判摘要】被告人盗割正在使用中的光铝线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剪正在使用的电缆,系一行为触犯两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②想象竞合犯涉及的两个罪名的法定刑相同的,应当通过比较两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确定罪名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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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李某某敲诈勒索案

摘要1:行为人在自愿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偷拍录像,并以此逼迫被害人写下欠条的,如果欠条数额较大,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中应注意哪些常见的量刑情节?案内既有罪重情节也有罪轻情节时如何量刑?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行为相威胁,或者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敲诈勒索罪基准刑的确定应当注意把握数额、手段、行为后果等因索。当案内具有犯罪中止、自首、累犯等多种量刑情节时,要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并要注意调节的层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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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4月20日 高检会〔1995〕11号)
【摘要】
  一、对以伪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段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者以伪造、涂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三、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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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活动?

摘要1: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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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摘要1: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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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存单纠纷案

摘要1:【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42号
【裁判要旨】存款人以其无取款行为,存款息银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截留诉请返还的,在刑事案件未予立案情况下,法院应运用优势证据对民事案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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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经营案

摘要1:[第234号]李某某非法经营案——如何区分有奖销售与以变相传销方式实施的非法经营罪
【裁判摘要】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是国家命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与有奖销售有本质的区别。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裁判要旨1】假借有奖销售的名义,以发展下线为主要经营方式,以明显背离商品价值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应当认定为变相传销,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裁判要旨2】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传销方式实施的经营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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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等人职务侵占、伪造有价票证案

摘要1:【提示】东方明珠塔观光券是否属于有价票证?伪造东方明珠塔观光券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
【裁判摘要】伪造的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观光券,应当认定为有价证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出售伪造的观光券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摘要2:参考案例第213号:董某某、岑某某等伪造有价票证、职务侵占案
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以假充真侵占门票收入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假票冒充真票出售给游客,对持假票观光券的游客予以放行,进而将售卖假观光券的票款收入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什么是抢劫罪?

摘要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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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合同诈骗案

摘要1:【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浦刑初字第620号
【提示】无权处分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办理虚假证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财产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要旨】以他人名义购房,名义购房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挂失补办房地产权证、还贷银行卡等手段,取得第三人信任,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方式,骗取第三人购房款用以挥霍,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应当是第三人,而非房屋实际持有人,否则会使刑事审判陷入困境。
【裁判规则】区分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最重要的标准在于行为人对他人财产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若行为人对他人财产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刑事上的合同诈骗罪,反之则应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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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贷款诈骗罪?

摘要1: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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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票据诈骗罪?

摘要1: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或者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或者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捏造其他虚假事实,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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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金融凭证诈骗罪?

摘要1: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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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用证诈骗罪?

摘要1: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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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有价证券诈骗罪?

摘要1: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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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诈骗罪?

摘要1: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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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4年4月1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4]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4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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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侵犯财产罪特别策划

摘要1: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以及挪用单位财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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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

摘要1:罗某某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定罪处刑
【裁判要旨】
①抢劫罪的法律特征: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②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直接使用暴力将人杀死,定抢劫罪一罪:
A.抢劫罪是一种既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又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性犯罪;
B.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包括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为抢财物不顾他人死活间接故意杀人、直接故意杀人致人死亡)都是抢劫暴力犯罪的一种结果,是抢劫罪的组成部分。凡在实施抢劫财物行为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行为而致人死亡的、直接使用暴力将人杀死的,均应定抢劫罪一罪。
③对于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再掠走其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
④对于抢劫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即财物已经到手后),再为灭口等目的而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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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被控贷款诈骗案——贷款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如何把握

摘要1:[第88号]郭某某被控贷款诈骗案——贷款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如何把握
【裁判要旨】利用含有虚假项目的财务报表进行申请贷款,能否认定为“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而构成贷款诈骗罪,关键在于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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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盗窃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利用出现系统故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故意输入错误信息,无偿获取游戏点数,如何定性

摘要1:[第766号]邓某某盗窃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利用出现系统故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故意输入错误信息,无偿获取游戏点数,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利用出现系统故障的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无偿获取游戏点数,且造成他人损失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摘要2

 共72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