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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陈其象律师 创建的词条
马某某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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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贷款诈骗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挪用资金罪 单位犯罪 合同诈骗罪

摘要: 马某某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 【提示1】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提示2】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应从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以单位名义等方面来加以具体判断。 【裁判摘要】单位与单位、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目前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均无疑问。刑法未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对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根据2001年《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有关要求,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这就意味着,从自然人的角度,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从犯罪单位的角度,则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所以,对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确实存在一个罪名的具体适用问题。对此,我们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有关精神,根据全面评价的法律适用原则,结合主犯的犯罪性质来加以具体确定。如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过程中,犯罪单位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作为犯罪单位,只能构成合同诈骗罪。[阅读全文]

教唆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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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唆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教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依照《 刑法》 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阅读全文]

王某1、韩某某、王某2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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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故意伤害罪 共同犯罪 实行过限

摘要: [第409号]王某1、韩某2、王某3故意伤害案——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 【案号】[2004]青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摘要】共同犯罪中有共同实行犯罪、教唆犯罪、帮助犯罪等几种情形,每种情形的实行过限都有不同的判定原则。 【裁判要旨】多名被雇凶手在持雇主所发铁管对被害人殴打过程中,其中一人持随身携带尖刀捅刺被害人腿部致其死亡,其他人未予制止,雇主事前对伤害手段及程度均要求不明确,捅刺者的捅刺行为不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各被告人对死亡结果均应共同承担责任。 【裁判规则1】被教唆人实施的行为超出教唆范围的,教唆者对超出部分不负刑事责任;教唆内容较为概括的,只要被教唆人的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教唆者均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裁判规则2】共同实施犯罪时,其他行为人对个别行为人超出共同故意实施的行为不知情的,不对此承担刑事责任;知情的,除存在有效制止行为外,应当共同承担刑事责任。[阅读全文]

陈某某、余某某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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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故意杀人罪 共同犯罪

摘要: [第408号]陈某某、余某某故意杀人案——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过限行为应如何确定罪责 【裁判摘要】共同犯罪人不应对实行过限行为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被告人仅要求同案被告人前去“教训”与其有纠纷的王某,而不是被害人。虽然“教训”的具体含义有多种,但在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有要求同案被告人杀害他人的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包括杀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同时到达案发现场,向同案被告人指认出王某一行后,同案被告人即上前责问被害人,并用刀捅刺被害人。二被告人事先达成的共同故意内容——“教训”,并没有在具体实施时有所改变。被告人没有让同案被告人带凶器,更没有让同案被告人带尖刀这种容易致人伤亡的凶器,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知道同案被告人带着尖刀。虽然二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是概括的故意,但这一概括的故意却是有限度的,至少不包括杀人的故意。这一故意内容在犯罪行为实施阶段也没有明显转化,仍停留在对被害人“教训”的认识内容上。被告人对同案被告人实施的持刀杀人行为既缺乏刑法意义上的认识,也没有事中的共同故意杀人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犯罪的共犯。 【裁判规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个别行为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过限行为的,应当根据过限行为的性质对其定罪量刑;其他行为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应当在共同故意犯罪的范围内定罪量刑。[阅读全文]

实行过限、转化犯的司法认定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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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行过限、转化犯的司法认定及处理[阅读全文]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转化犯的司法认定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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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转化犯的司法认定及处理[阅读全文]

龙某某、吴某某故意杀人、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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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 共同犯罪 主犯

摘要: [第634号]龙某某、吴某某故意杀人、抢劫案——共同抢劫杀人致一人死亡案件,如何准确区分主犯之间的罪责 【裁判摘要】如果各被告人均系主犯。且罪责相当,应从多种角度进一步区分主犯之间的罪责大小,进而准确适用刑罚。 【裁判要旨】共同抢劫杀人致一人死亡案件,如何准确区分主犯的罪责,准确适用死刑? ①在犯罪预备阶段,原则上以确定提起犯意者为主: A.对于起意后积极准备工具,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即便其在实行阶段的作用与其他被告人相同甚至略小,也可以认定其整体罪责较大; B.二人均有犯意,仅一人先说出,另一人一拍即合,并积极参与预谋,起意者在实行阶段作用不突出的,则不宜认定起意者罪责最大。 ②在实行阶段,关键看谁的行为对造成危害结果所起作用相对较大。 ③在犯罪后续阶段,分析各被告人在该阶段的具体行为,对于区分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具有补充作用。 ④如果通过比较犯罪中各种具体作用无法准确区分被告人罪责大小的,还应当考察各被告人自身情况、犯罪后表现等因素,来确定个被告人的罪责。 【裁判规则】共同实施抢劫故意杀人行为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确定主犯,不得以无法区分主从为由一律适用死刑,至多只应判处一人死刑。[阅读全文]

于某某、戴某某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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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故意杀人罪 帮助犯 事后不处罚的行为 窝藏、包庇罪 帮助毁灭证据罪

摘要: [第388号]于某某、戴某某故意杀人案——受杀人犯指使将小孩带离现场能否构成共犯 【裁判摘要】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构成共同犯罪的两个必要条件。从犯与其他主犯的区别应综合考虑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参与程度、犯罪情节以及对造成危害结果产生作用的大小等各方面因素来确定。 【裁判要旨】行为人之间凡是在事前或事中达成共同犯罪的合意,无论事前、事中或事后的帮助湮灭罪迹的行为,在犯罪性质上都不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帮助毁灭证据”行为,而属于与其先前共同犯罪存在依附从属和阶段性关系的吸收犯。对于被告人最后隐匿犯罪证据的行为,不能再以帮助毁灭证据罪或包庇罪处罚。 【裁判规则】受即将着手实施犯罪的人的指使,将相关人员带离现场的,属于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成立共同犯罪,但属于从犯;对于该从犯其后实施的窝藏、包庇或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能以窝藏、包庇罪或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阅读全文]

张某某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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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强奸罪 强制猥亵罪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止

摘要: [第125号]张某某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 【裁判摘要】实施强奸行为后,出于猥亵的故意又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应以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强奸的帮助犯在实行犯实施强奸行为后,放弃对被害人实施奸淫的,不构成犯罪中止。 【裁判要旨】在着手强奸前及实行强奸过程中的强制猥亵行为应当为强奸所包容、吸收,是因为这种强制猥亵可以作为强奸罪的预备行为或实行行为中自然可能具有的附随行为来理解;但在强奸行为完成后,另起犯意猥亵被害人,就不能被先前的强奸行为所包容吸纳,此猥亵行为更不是强奸行为的必然延伸,二者之间不存在吸收或者牵连关系,应当定强制猥亵妇女罪和强奸罪两罪,而不是强奸一罪。[阅读全文]

韩某某等抢劫、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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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抢劫罪 共同犯罪中止 中止

摘要: [第750号]韩某某等抢劫、强奸案——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裁判摘要】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不属于犯罪中止。 【裁判要旨】共同犯罪的参与者中途主动退出但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其他共犯继续犯罪的,仍应以犯罪既遂论处,但可依法从轻处罚。[阅读全文]

练某某等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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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贩卖毒品罪 家庭成员 死刑适用

摘要: [第413号]练某某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犯罪集团和普通共同犯罪 【裁判摘要1】犯罪集团内部都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一定的稳定性,这是犯罪集团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别一般共同犯罪的主要特征。 【裁判摘要2】家庭成员参与共同犯罪,依法均可判处死刑的,一般不宜对所有参与犯罪的家庭成员适用死刑立即执行。[阅读全文]

冉某1、冉某2、冉某3故意杀人、包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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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故意杀人罪 包庇罪 事先通谋

摘要: [第254号]冉某1、冉某2、冉某3故意杀人、包庇案——如何理解和认定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裁判摘要】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相互之间就准备实施的犯罪予以沟通、谋划和准备,如邀约同伙,决定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方式,对参与犯罪的人员进行分工,谋划犯罪后逃避处罚的对策等。 【裁判要旨】 ①刑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窝藏、包庇犯罪的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事前”应理解为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实行犯罪之前,而不是实施窝藏、包庇行为之前。 ②被告人出于包庇的故意,实施包庇行为和帮助毁灭证据行为吗,分包触犯了帮助毁灭证据罪和包庇罪两个罪名,属于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只以包庇罪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裁判规则1】在实施犯罪前,向他人流露犯罪意图,他人未置可否的,不属于意思联络,不应认定为事前通谋。 【裁判规则2】发现他人携带凶器,后又发现该人正在使用该凶器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能认为存在意思联络,不应认定为事前通谋。 【裁判规则3】行为人出于包庇的故意,实施包庇行为和帮助毁灭证据行为的,是牵连犯,应以包庇罪一罪论处。 【裁判规则4】在共同窝藏、包庇犯罪案件中,按照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可分别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阅读全文]

刘某1、刘某2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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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强奸罪 同时犯 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

摘要: [第658号]刘某1、刘某2强奸案——欠缺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的同时犯罪,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裁判摘要】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对共同犯罪具体故意,但如果各行为人之间欠缺相互协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意思沟通,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只不过是同时犯,作为单独犯只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缺乏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同时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裁判规则】因被害人谎称报案而停止实施犯罪,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阅读全文]

叶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邀约非法持枪者携枪帮忙能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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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非法持有枪支罪 共同犯罪

摘要: [第644号]叶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邀约非法持枪者携枪帮忙能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犯 【裁判摘要】为帮助他人解决纠纷而邀约持枪者携枪帮忙,主观上有非法控制、使用枪支的意图,客观上又通过持枪者实现了对枪支非法持有状态,二人属于共同犯罪。 【裁判要旨】邀约非法持有枪支者携枪帮忙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犯论处。 【裁判规则1】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同犯罪,要求各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所持有的枪支为管制物品,明知自己缺乏持有枪支的合法条件和资格而持有,同时各行为人之间对持有枪支的行为具有意思联络。 【裁判规则2】“持有”需要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该物品具有支配意思;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对该物品具有支配力。二者紧密联系,构成了持有支配关系的完整内容。持有的具体方式,既可以是行为人本人随身携带,放在自己的住处或工作场所加以隐藏、保管,也可以表现为将物品委托他人保管或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保管等;既可以是公开持有,也可以是秘密持有;既可以是一人单独持有,也可以是两人以上共同持有;既可以是行为人直接持有,也可以是行为人通过实际持有人能够控制和使用枪支的间接持有。总之,持有从本质上说表现为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一种支配力、控制力,但无需特定物品必须处于行为人的物理力的控制之下。即使物品与行为人的人身或住所相分离,根据事实,只要物品实际上归行为人所支配、控制即可构成持有。[阅读全文]

焦某1、焦某2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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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教唆犯 共同犯罪

摘要: [第633号]焦某1、焦某2故意杀人案——以欺骗手段诱使他人产生犯意,并创造犯罪条件的,构成共同犯罪 【裁判摘要】各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否一致,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在发生了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各行为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可以肯定各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各人均应对危害结果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以欺骗手段诱使他人产生犯意,并为其创造犯罪条件的,属于教唆与帮助行为,与被欺骗者构成共同犯罪。[阅读全文]

刘某某、王某某、庄某某金融凭证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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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金融凭证诈骗 共同犯罪 犯罪故意

摘要: [第168号]刘某某、王某某、庄某某金融凭证诈骗案——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的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裁判摘要】 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的,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裁判要旨】 ①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中,并不要求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内容完全一致,也不要求各个共同犯罪人分别独自具备某具体犯罪的主观要件的全部内容,而只要求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意相互连接,共同形成某一具体犯罪的主观要件整体为满足。 ②对于帮助故意的认定,只要求证明帮助犯明知他人将要实行犯罪,并积极提供帮助、创造便利条件即可,至于有无特定的犯罪目的、犯罪结果是否是其所积极追求的,均不影响帮助故意的认定。[阅读全文]

王某某、邵某某抢劫、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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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 共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

摘要: [第242号]王某某、邵某某抢劫、故意杀人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裁判摘要】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裁判要旨】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单独中止犯罪,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对于不知情的其他行为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阅读全文]

李某某抢劫、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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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摘要: [第611号]李某某抢劫、故意杀人案——对既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能否认定犯罪中止 【裁判摘要】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客观分析判断行为人停止犯罪究竟是自动性为主,还是被迫性为主,如果有足够依据判定行为人停止犯罪是以被迫性为主,则可以认定犯罪停止形态为未遂。 【裁判要旨】并非完全自动放弃的重复侵害行为,既有自动性,又有被迫性;以自动性为主的,应当认定犯罪中止;以被迫性为主的,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阅读全文]

朱某某强奸、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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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强奸罪 故意杀人罪 犯罪中止

摘要: [601号]朱某某强奸、故意杀人案——中止犯罪中的“损害”认定 【裁判摘要】中止犯造成的“损害”是建立在犯罪成立评价前提下的,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损伤。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如果尚未达到刑法惩处的严重程度,不能认定其犯罪中止造成了损害,对该犯罪行为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要旨】本案被告人的故意杀人行为仅给被害人造成轻微伤,其危害尚未达到刑法惩处的严重程度,不能认定其犯罪中止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其故意伤人行为应当免除处罚。[阅读全文]

夏某某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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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抢劫罪 抢劫着手 抢劫次数 抢劫数额 破坏电力设备罪 盗窃罪

摘要: [第643号]夏某某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唯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 【裁判摘要】 ①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唯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应当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②被告人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抢劫故意,在自愿放弃抢劫周某后,又改为抢劫出租车司机徐某,符合连续犯的特征,应以一次抢劫犯罪处罚,不再单独定罪量刑,在量刑时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③在抢劫杀人犯罪中,如果行为人基于一个抢劫故意,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排除障碍而杀人,不论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财物之前、之时或之后,均定为抢劫罪一案;否则,可能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等数罪。 ④劫取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或逃跑工具,行为人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控制盒利用机动车辆,客观上也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法益,成立抢劫罪,被劫取的机动车的价值应计入抢劫数额;至于行为人毁弃机动车辆,属于非法占有之后的处分行为,不阻碍非法占有的成立。 【裁判要旨1】在抢劫罪中,只有当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法益面临紧迫的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着手抢劫。尚未采取任何保留、胁迫手段,法益所面临危险的紧迫性不明显的,应当认为仍处于抢劫行为的预备阶段;因担心被发现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 【裁判要旨2】基于同一犯意支配性时间和空间具有同一性或连续性的抢劫行为,应认定为一次抢劫行为。 【裁判要旨3】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裁判要旨4】作为犯罪工具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应计入抢劫数额。 【裁判要旨5】以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择一重罪处断。在选择何者为重罪时,应当以可能判处的宣告刑进行比较。[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