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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陈其象律师 创建的词条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判决书(2016)最高法执监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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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应否按照并还原则清偿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岳阳中院(2013)岳中执字第42-1号通知书作出的日期是2014年8月28日,但其计算的是2014年8月1日之前甘小年应当承担的本息,而对2014年8月1日之前的利息,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确定的本息并还原则计算。对2014年8月1日之后利息的计算,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阅读全文]

【笔记】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后执行机构再次制作分配方案期间能否申请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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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解读:(1)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判决主文认定原分配方案存在瑕疵或部分违法并判令按照判决所认定的分配主体、金额、顺位重新制作分配方案——执行机构再次制作分配方案期间申请参与分配不予准许(可以提起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2)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判决主文认定原分配方案违法,判令撤销原分配方案并责令执行机构重新制作分分配方案——执行机构再次制作分配方案期间申请参与分配应予准许(原债权人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后续参与分配申请的债权人对重新制作分配方案可以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解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主要裁判结果——(1)判决书中径行制定新的分配方案;(2)判决书中确认参与分配债权的真实性、金额大小和优先性并责成执行机构重新制定方案;(3)撤销原执行机构制作的分配方案,指出原分配方案存在违法和不当情形并责令执行机构重新作出分配方案。[阅读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申4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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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提起的法定事由包括执行分配方案中债权是否存在、债权的数额和受偿顺序三种。但生效法律文书已对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权作出认定的,不得对该债权是否存在以及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权是否存在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本案中,陈××、汪××、曹××参与执行分配的依据分别为(2020)浙0303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2020)浙0303民特304号民事裁定和(2020)浙0303民特305号民事裁定,均为生效法律文书。叶××主张陈××、汪××、曹××在上述案件中涉嫌虚假诉讼,不应当参与执行分配,其实质是对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可另循途径解决。二审法院认为叶信朋的该项诉请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理范围,属法律适用有误,但实体处理并无不当。[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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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1)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具有前置程序(即: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将该异议通知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法院通知异议人,异议人才能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未经前置程序径直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不具备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2)另案生效裁判错误不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具有前置程序,即: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将该异议通知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法院通知异议人,异议人才能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而本案中,一中院执行部门出具的《通知》实质系预分配方案,吕××、付××均未经前置程序径直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不具备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另外,申请人主张另案生效裁判错误不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因此,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阅读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民终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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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认为执行分配方案中的执行分配程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一方认为应当按照债权比例参与分配,另一方认为应当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的先后顺序清偿),应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不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被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案件中,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虽然民事诉讼法设定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程序性规范并赋予当事人诉权,但并不能当然认为所有执行分配方案均具有可诉性。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理的实质是执行中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从而判断执行分配方案中的分配顺序、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损害了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依据法律规定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付诸实现是民事执行应解决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对普通债权的分配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上诉人认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1执111号执行案款分配方案存在错误,实质上是对执行分配程序是否正确发生了争议。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的目的在于确定执行分配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未主张由审判部门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某项实体权益的情形,从而判断执行分配行为是否损害了当事人实体权益的问题。也就是说,上诉人提起的诉讼直接指向执行行为的合法性,而并未主张因民事权益受损为由否定执行行为,该诉讼请求并非民事诉讼的审理对象。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执111号执行案件中均系普通债权,且各债权人对参与分配的债权及其数额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雪晶生化公司财产的债权均不存在物权、抵押权、质权、建设工程款等优先受偿的情形,也不存在对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本身发生的争议,上诉人认为应当按照债权比例参与分配,被上诉人认为应当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的先后顺序清偿,[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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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本案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关于债务清偿顺序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此可见,在执行财产参与分配过程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其他债权人应在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完全受偿后再按比例进行分配。本案中,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鼓民初字第4667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新兴公司欠付中洲公司的物业费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优先债权,即使中洲公司收取的物业费是用于向其雇佣的员工发放工资,也仅属于中洲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不能据此认为该物业费属于新兴公司应承担的职工工资。因此原审认为中洲公司的债权为一般债权,并驳回中洲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中洲公司认为其收取的物业费债权应在执行分配方案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阅读全文]

【笔记】优先权债权人能否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已被分配优先权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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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解读:(1)执行法院因执行行为不当产生追回执行款是对原执行行为的纠正,与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无关,不属于执行回转的情形;(2)优先权债权人不能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已被分配优先权执行款。 【注释1】优先受偿债权人认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侵害了其权利可以寻求执行监督等其他法律途径救济。 【注释2】执行法院要求退还已发放案款性质上属于执行行为纠错而非 “执行回转”。[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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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1)执行法院在将设有抵押权的财产变现后,应当将抵押范围内的金额优先支付给抵押权人或者提存;(2)执行法院裁定申请执行人退还已发放案款的执行行为进行纠错并非 “执行回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试行)》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债权人有权就设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上述规定,执行法院在将设有抵押权的财产变现后,应当将抵押范围内的金额优先支付给抵押权人或者提存。本案中,成都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置信北街X号X栋X号房屋(权0XXXXX4,登记抵押权人为苟××,抵押金额165万元,约定抵押期限为2012年11月27日至2013年2月27日)予以拍卖,买受人以333.03万元价格竞买成交,所得案款全部支付给李×。成都中院在明知案涉房屋设定了抵押,抵押权人对案涉房屋拍卖价款在设置抵押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且未经相关法律文书撤销或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将款项全部支付给李×的行为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成都中院在异议程序中,裁定变更该院(2014)成执字第112410号执行裁定内容“李×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苟××返还已取得的案款165万元及其孳息”为“李×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退还已取得的案款165万元及其孳息”。成都中院作出上述裁定,是对将全部案款发放给李×的执行行为进行纠错,依法应予维持。该行为并非申诉人认为的“执行回转”。[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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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渤海银行与平安银行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1.3条约定:不论是否有担保人(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或保证,平安银行有权优先要求渤海信托承担保证责任。此处与案涉其他几份《保证担保合同》对应条款约定内容无异。该条款继续约定:如甲方放弃行使对担保物(包括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或其他保证人的担保权,则乙方在甲方放弃担保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此处与案涉其他几份《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不同。渤海信托由此主张,这种特殊约定表明渤海信托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平安银行先行处置无锡世贸提供的抵押物后,不足清偿的部分才由渤海信托承担保证责任。渤海信托与平安银行就渤海信托保证责任之承担有过特殊约定,否则无需额外变更《保证担保合同》条款。对此: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针对同一债权既存在物的担保也存在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进行了规定,即“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涉案《保证担保合同》1.3条的前半部分“不论是否有担保人(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或保证,甲方(平安银行)有权优先要求乙方(渤海信托)承担保证责任”已然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则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平安银行有权优先要求渤海信托承担保证责任。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并结合渤海信托与平安银行间《保证担保合同》第1.3条后半部分的约定,若平安银行放弃了对本案抵押物或其他担保人的权利,则在其放弃范围内,渤海信托也不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这赋予渤海信托在平安银行放弃其他抵押物或保证担保时免除相应保证责任的抗辩权,区别本案其他保证人,但并未赋予渤海信托要求平安银行必须先通过抵押权实现债权才能要求渤海信托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权。渤海信托与平安银行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1.3条的约定前后并不冲突、矛盾,渤海信托以在平安银行放弃对抵押物和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其才享有的免责抗辩权[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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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对于混合共同担保中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责任的顺序问题:(1)担保法中确立了“物的担保责任优先”;(2)担保法解释中明确第三人物的担保与保证人的担保责任顺序则可由债权人选择将“物的担保责任优先”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的情形;(3)物权法则进一步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才区分抵押担保是债务人的物的担保还是第三人的物的担保不同情况进行责任承担——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为债权人既有抵押物担保又有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执行顺序。按照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混合共同担保中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责任的顺序问题,担保法中确立了“物的担保责任优先",担保法解释中明确第三人物的担保与保证人的担保责任顺序则可由债权人选择,将“物的担保责任优先"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的情形。物权法则进一步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优先,即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对此有无明确约定,如果有明确约定,债权人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才区分抵押担保是债务人的物的担保还是第三人的物的担保不同情况进行责任承担。这一规定除了明确当事人可就混合担保的责任顺序进行约定外,其它内容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相一致。本案事实和纠纷均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之后,本案复议裁定适用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并无不当。申诉人中开建工集团认为应当适用担保法第二十八条有失片面。[阅读全文]

【笔记】抵押财产未变价抵押权人能否对债务人其他财产变价款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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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解读:抵押财产未变价抵押权人申请对债务人其他财产变价款参与分配,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其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阅读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终3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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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仅以另有物的担保即不具备参与分配的资格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本案中,王星平、励菊香与杭州银行宁波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作为债权人的杭州银行宁波分行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同时,(2016)浙0204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亦确定王星平、励菊香对该案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执行中,抵押物最终变现之后能否足够偿还杭州银行宁波分行的债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一审法院仅以杭州银行宁波分行另有物的担保,即认定杭州银行宁波分行不具备参与分配的资格,剥夺了杭州银行宁波分行在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中进行选择的权利,也剥夺了杭州银行宁波分行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法定权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杭州银行宁波分行具有参与分配的资格。[阅读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302民初3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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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抵押权人在另案已存在抵押物优先受偿且足以保证其债权实现的情况下,若仍参与抵押物以外财产分配显然对普通债权恩人不公平,既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最优配置,亦有悖于债权人参与分配制度的立法初衷,对其参与执行分配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该债权人参与分配制度应是保证债权人在无法实现其债权的情况下参与债务人财产的分配,本案中农商银行虽在其与莆田市××度食品有限公司、许××、阮××、吴××、林××、莆田市城厢区城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取得对吴××、阮××的金钱债权执行依据,但因农商行对该案债务的抵押物(莆田市城厢区城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享有优先权,且该抵押物在农商行抵押时(2016年)的评估价值已超过其债权金额,且该抵押物正处于被执行过程,现农商行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该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存在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形,因此,农商行在另案已存在抵押物优先受偿且足以保证其债权实现的情况下,若仍参与本案对吴××、阮××的财产分配显然对卓××、苏××、杨××、杨××不公平,既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最优配置,亦有悖于债权人参与分配制度的立法初衷。故对农商行关于其应参与本案执行分配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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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周×申请执行张也、封成、新亚达公司一案中,镇江中院虽查封被执行人多项财产,但尚未清偿周×全部债务。周×申诉称,其申请执行案件中,封×、张×、新亚达公司虽有其他财产,但存在另案抵押权、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财产残值不足等情况,对此,执行法院并未审查查封的多项财产能否清偿周×债务。虽然周×曾放弃对第三人提供的执行担保财产的执行,但因该财产存在案外人异议,即便周×不放弃对该财产执行,执行担保财产能否清偿其债务亦不明确。综上,江苏高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撤销。[阅读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民申字第00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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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神力公司在与张××、王××、创恒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对创恒公司在湖北江山重工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公司)的应收货款采取保全措施。该案由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判令张××、王××支付神力公司欠款461333.61元及利息,创恒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执行阶段中,晨朗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因创恒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神力公司申请人民法院保全的财产,即创恒公司在江山公司的应收帐款,而神力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了创恒公司财产流失,缓解了执行程序中财产查找的困难,神力公司确比晨朗公司付出更多的诉讼成本,故二审法院在确定财产分配方案时依据公平原则认定神力公司应比晨朗公司优先30%受偿并无不当。[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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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农业银行请求按执行贡献度增加分配5%,没有法律依据|农业银行和其他三家银行在本案中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各方地位平等,应当以债权本金为基数按比例分配。农业银行在执行过程中为推动执行所支出的费用已作为执行费用另行受偿,其再以在执行过程中作出了较大贡献,应另行增加获取执行标的5%的比例,没有法律依据。鉴于其他债权人亦不同意农业银行的该项主张,其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阅读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01破申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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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本案中,张×依据生效调解书对李×享有到期债权且到期未得清偿。根据《承诺书》,当代时讯公司自愿对相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张×作为债权人符合破产清算申请人的资格。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材料,当代时讯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可以认定当代时讯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故张×申请对当代时讯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受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受理。[阅读全文]

【笔记】所有当事人均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是否适用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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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适格被告为未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且对其他当事人对分配方案提出的书面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当事人;(2)所有当事人均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时不能适用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 【注释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0条未对各方当事人均提出异议的情形如何处理作出规定。 【注释2】(1)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适格被告——未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但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2)分配方案异议及异议之诉解决的是异议人与未提出异议人之间的争议。[阅读全文]

【笔记】参与分配前债权人已经受偿金额是否纳入分配债权总额确定受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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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债权人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债权比例

摘要: 解读:(1)执行分配前债权人已经受偿金额原则上不纳入“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总额”以确定受偿比例;(2)将债权人已获偿纳入“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范围确定受偿比例缺少法律依据。 【注释1】可分配的债权通常是指未获清偿的债权(不包括已经清偿的债权)——将普通债权扩大为已经受偿而消灭的债权纳入分配程序,等同于允许对已经发生并消灭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撤销没有法律依据。 【注释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条规定“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参与分配受偿比例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额比例(即未受偿的债权额比例而不包括已经受偿部分)。[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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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执行财产分配前已获偿部分原则上不纳入“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范围从而确定受偿比例,将债权人已获偿纳入“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范围确定受偿比例缺少法律依据——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是:四债权银行此次执行分配前已获偿的款项应否纳入本次债权分配数额。本院认为,本案已查明,四债权银行均为普通债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的规定,四债权银行在此次执行财产分配前已获偿的本金部分,原则上不纳入此次“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范围从而确定受偿比例,故交通银行主张将四债权银行已获偿本金纳入“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范围确定受偿比例,缺少法律依据。本案中,富滇银行、农业银行在参与本案执行分配时已扣除其受偿的款项,原审法院基于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比例作出分配,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