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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号转让的法律规制

商号是商人用于表彰自己的标记,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起来的。商号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商人可将自己的商号转让给他人而获得经济利益,从而法律应对商号的转让进行具体严格的法律规制,否则将造成商号的混淆,不利于保护市场经济的安全与交易的秩序。本人首先对世界各国商号转让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简要的介绍,认为我国法律对商号的转让应允许其单独转让,亦可同营业一起转让;且受让人应承担一定的竞业禁止的义务;商号转让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始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营业转让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我国现有对债权人保护的立法相对滞后,法出多门致使法律法规之间配套性差,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愈加困难。文章对现行营业转让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立法进行了梳理,并对构建我国营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公司分立程序与效力探究

公司分立为公司法中之重要制度。对公司分立程序的规制旨在提高其效率以实现公司分立制度的价值与功用,同时保护因公司分立而可能产生的各利益相关人之权益,而公司分立效力的制度设计则主要是为着明晰公司分立行为对各利益相关人之利害预期,从而实现公司法对公司分立行为的指引功能。

解散公司诉讼:破解公司僵局的司法应对

为了平等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引入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制度,不仅有现实的必要性,而且有法理的正当性,符合现代公司法发展趋势。但要坚持尊重公司自治和司法适当干预有机结合原则,而且在裁判解散公司前,法院要尽力寻求替代补救方法,避免公司解散。本文对司法解散公司诉讼的诉讼主体、诉讼管辖、公司僵局的认定、能否同时判决清算及司法解散公司的替代性方法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析,以期对完善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法律制度有所禆益。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几个问题

审判实践中,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的区别,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以有限责任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为主。笔者试图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谈谈对有限责任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相关问题的看法。

股东解散公司诉讼适用范围的界定

解散公司之诉在公司法中的确立为股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和途径。笔者从股东解散公司之诉适用范围的界定出发,对我国的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分析,着重研究司法实践中界定股东解散公司之诉适用范围时需注意的一些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浅析破解公司僵局之路径选择——兼论《公司法》第75条和第183条

《公司法》第75条、第183条规定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为公司僵局提供了一条新的司法救济途径,对解决我国公司尤其是相对封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董事与股东之间的僵局问题有积极的法律意义。但因《公司法》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故于司法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本文结合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僵局救济制度,进一步分析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僵局救济制度,并提出我国应建立一种以强制股权置换和司法解散公司为主体,以仲裁、调解和公司章程预先规定等辅助方法相结合的公司僵局救济制度。 在我国旧公司法的框架下,公

公司强制清算的若干问题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了结公司业务,清理公司财产,清收债权和清偿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行为和程序。公司解散后应依法清算方可终止,但在实践中,公司解散后不进行清算、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清算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诉诸法院请求司法强制清算的案件越来越多。由于我国公司法关于法院强制清算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法院在审理中认识不一,面临各种实体和程序问题,笔者就此问题进行讨论。

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实现问题

公司在注销后仍然会有遗留的、尚未实现的债权存在。这部分债权也是属于原公司的剩余财产,应该属于原股东所有。股东在公司注销后,仍然有权对这部分债权追索。股东取得这部分债权的方式有两种,一个是通过债权受让,一个是剩余财产的分配。股东在取得债权后,即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债务人追索。其意义在于维护原股东利益,维护社会公正。

民事调解协议生效规则之重构

摘要 我国民诉法对调解协议生效规则的规定过于庞杂,甚至与其他部门法存在不协调的地方,导致当事人对生效规则的理解出现偏差,成为民事调解申诉的理由之一,但往往都得不到检察机关的支持。对此,本文将重构调解协议的生效规则,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检察机关加强对民事调解案件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若干法律问题的探案情简介    2001年3月,孙某某与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湖山庄×室。孙某某已付清95%的房款76万元,开发商也将房屋交付给孙某某使用。但开发商一直拖延不办预售登记和过户手续。2002年7月,孙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开发商补办预售登记手续,并为其办理房产证。在诉讼过程中,孙某某才得知该房在出售时已抵押给工商银行广州某支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由于开发

论虚假验资的民事责任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验资责任的五个司法解释

当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务人的虚假验资人对债权人承担虚假验资民事责任。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构成以虚假验资行为、债务人或其出资人不能清偿债务、验资人过错、虚假验资行为与债权人信赖利益损失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以虚假验资额为限,并应酌情考虑债权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最高法院关于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曾先后出台五个司法解释,其中法(2002)21号通知将金融验资机构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通知主要内容为:一、出资人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程序初探

民事执行程序中,因一定情况的发生或存在需要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转由其他主体来承担,或者被执行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需要增加新的被执行主体来共同承担该项义务,这就产生了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

执行主体的变更或追加,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或某种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根据执行主体的申请或依照职权依法裁定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的司法行为。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法理基础是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超过保证期还款,保证人是白还吗?

超过保证期还款 保证人是白还吗?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徐吉梅 万保华     吴某为朋友借款提供担保,过了保证期经债权人索要无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主动付款的性质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主动付款的性质案情    甲银行与乙公司于2005年6月18日签订一份一年期贷款合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到期后,乙公司没有还款,丙公司于20

民事强制执行竞合

民事强制执行竞合来源:找法网一、执行竞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执行竞合,是指数个债权人在同一时期以不同的执行根据,请求法院执行同一债务人同一特定财产,并导致不同执行根据的执行相互排斥。相互排斥表现为同一债

论强制执行竞合及其解决

论强制执行竞合及其解决来源:法律教育网关键词: 强制执行竞合/类型/解决途径内容提要:强制执行竞合是强制执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同时也是强制执行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本文指出,我国在解决强制执

执行竞合的处理与律师实务

执行竞合的处理与律师实务来源:武平律师在线   转载自找法网http://china.findlaw.cn/zhixing/zhixinggenju/gjjh/1098.html#p1  竞合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执行依据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执行依据    执行程序的启动,必须有相应的执行依据。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确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生效法律

浅谈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浅谈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吴晓星文章来源: 互联网   吴晓星 许森林 刘 俊  199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

未清算的公司债务承担主体——兼析公司法解释(二)第18—20条

实践中,债权人如果向公司主张债权不畅时,往往起诉股东或者管理者,要求其承担责任,而被告常常以各种理由进行抗辩。对这些纠纷,法院在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上认识并不一致、法律适用也不统一,笔者在此对此进行分析。

解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解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宋小海老师一、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特点    解决申诉难、执行难。分别体现于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重点讲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