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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研究——以《物权法》第202条为分析对象

担保物权具有支配性,在学理上并无期间制度之适用,但担保物权又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诉讼时效对担保物权行使又存在影响。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不消灭,但担保人能依债务人之时效抗辩对抗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达成的担保物权实现的协议不得仅因主债权诉讼时效的经过而无效。《物权法》第202条可以适用于质权和留置权,当事人关于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约定无效。

论业主概念的界定及业主权利的行使

业主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但实践中存在的物业中的住户,包括了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由于业主在行使权利时出现权利与义务不相一致的情形,立法上应当确认“物业使用人”的概念,对其行使的权利范围也应予以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