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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最高法执监680号

【裁判摘要】执行依据生效前法院已足额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款项)且足以覆盖债务的,被执行人无需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某霞是否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据此,人民法院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无需变价的财产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截止日为无需变价财产的划拨、提取之日。本案中,河北高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冀民终456号判决。在上述判决作出前,沧州中院已于2018年11月8日通过(2018)冀09执保9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该院(2013)沧执字第26-5号执行裁定载明应给付赵某霞的房款,且该款项足以覆盖赵某霞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债务。因此,沧州某物资公司主张赵某霞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沧州中院根据赵某霞的申请解除对案涉711万元房款的冻结措施,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2026年5月6日) 目录 案例1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在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与冯某、张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2 乘车人“开门杀”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和乘车人、驾驶人应依法赔偿——潘某某与董某某、杜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3 “好意同乘”情形下交通事故致搭乘人损害,应依法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李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4 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交强险应予赔付——蔡某某与程某、某保险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5 垫付费用的路救基金管理机构在道交纠纷案件中提出追偿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依法合并审理——周某与庞某、某保险公司、路救基金管理机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6 被侵权人将非机动车驾驶人、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合并审理——崔某与宗某、某公司、某保险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最高法民申460号

【裁判摘要】再审审查阶段一方申请开具调查令是否应当准许?|(1)再审审查程序中当事人应当自行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再审的结论;(2)再审阶段一方申请开具调查令不予准许——另外,某某置业公司还以某1公司的出借资金疑似来源于金融机构为由,向本院申请开具调查令。对此,本院认为,再审审查程序中,当事人应当自行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再审的结论。故对某某置业公司的前述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案例库】诉讼请求不涉及第三人财产责任的,不能以该第三人系破产债务人为由适用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的规定

【裁判要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主要是指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民事诉讼,即诉讼结果会对债务人财产的归属、价值或处置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形。如果破产的债务人仅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原告并未对破产债务人提出诉讼请求,案件审理也不会影响该债务人财产的,不适用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的规定。 【关联索引】其他审理程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1)宁0104民初4691号民事裁定(2021年5月24日);其他审理程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宁民辖26号民事裁定(2021年8月23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二审法院应对二审新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进行审查

【裁判要旨】管辖异议审查中,二审法院应对二审中新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判断。管辖异议审查中应依法审查管辖协议的真伪,在没有证据证明管辖协议不存在或无效时,可据协议约定依法确定管辖法院。 【关联索引】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初552号之一裁定(2021年6月2日);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民辖终45号裁定(2021年9月21日)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9民终5334号民事裁定书

——村民能否通过民事诉讼撤销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 【裁判要旨】(1)根据《民法典》第265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第1款、第27条规定,村民如果认为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时,享有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的权利;而对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村民如果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法律并未赋予其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的权利,而是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2)《工作方案》经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属于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起诉撤销工作方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闽民申4260号

【裁判摘要】(1)村管理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集体财产自我管理的自治范畴,属于村民自治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2)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在具体的案件中结合具体的诉请中一并审查,单独提起该诉请依法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本案林某玉诉请撤销某某村委会作出的《音西村退休金管理规定》[音委(2003)字第(011)号]第五条第1款中“农嫁居的、已婚嫁的户口未迁出的一般不宜加入老人会,不享受村民退休金待遇”的内容并确认林某玉为福清市某某街道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上述管理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集体财产自我管理的自治范畴,属于音西村村民自治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林某玉还诉请确认其为福清市某某街道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院认为,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在具体的案件中结合具体的诉请中一并审查,其在本案中单独提起该诉请,依法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二审法院不予审查,并无不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鲁民申13537号

【裁判摘要】(1)村规民约制定主体系村民会议,村规民约如存在该规定禁止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撤销村规民约的有关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2)起诉要求撤销村规民约的相关内容非属民法典该条规定的财产权保护规制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村规民约制定主体系村民会议,村规民约如存在该规定禁止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此,郭某花将村委会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起诉条件。郭某花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撤销村规民约的有关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起诉要求撤销村规民约的相关内容,非属民法典该条规定的财产权保护规制范围,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判并无不当,郭某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黔行申988号

【裁判摘要】(1)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乡镇人民政府无权进行干预,若进行干预,应由上一级政府责令改正;(2)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进行分配管理的分配款扣留的行为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非履行法定义务,乡镇人民政府对此无监督之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之规定,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乡镇人民政府无权进行干预,若进行干预,应由上一级政府责令改正。某村一组对集体资产进行分配管理的分配款扣留的行为,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非履行法定义务,故被申请人对此无监督之责。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征收补偿金负有监督的权力,但该条系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进行调查的规定,与被申请人对村民小组资金分配管理的行为是否负有监督职责并无关联,申请人的该再审事由明显不能成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京行申3163号

【裁判摘要】村委会出具证明并非村委会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范畴,村民要求镇政府依法行使行政监督权,责令村委会撤销出具的错登证明无事实依据,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案中,王某某向西集镇政府申请撤销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陈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为陈桁村委会依据分家单和王某某、王某某1的申请以及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材料等对具体情况的客观描述。针对上述证明,王某某已于2020年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陈桁村委会开出的二份证明并判令陈桁村委会开出新的证明。一审法院作出(2020)京0112民初265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其起诉。王某某不服上述裁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亦作出生效裁定予以维持。同时,涉案证明并非陈桁村委会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范畴,王某某要求西集镇政府依法行使行政监督权,责令陈桁村委会撤销2012年5月7日出具的错登证明无事实依据,西集镇政府所作答复对王某某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关于西集镇政府答复存在的程序问题,一、二审法院已予以认定,本院在此不再赘述。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112民初26512号

【裁判摘要】证明归属于书证,法院并无撤销书证的职权亦无判令当事人开具新的书证的职权,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王××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撤销被告曾开出的二份证明并判令被告开出新的证明,二份证明从法院诉讼角度看归属于书证,法院并无撤销书证的职权亦无判令当事人开具新的书证的职权,故本案王××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予以驳回。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渝民申4166号

【裁判摘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范围是村民集体行使自治权的行为,决议的形成、内容等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本案修建两条道路的目的是为改善交通以方便村民出行,涉及所有村民利益,属于该规定中的“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方案”情形,属于“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范围。案涉村委会决议(一事一议决议)是村委会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就案涉道路修建进行讨论决定,是村民集体行使自治权的行为,决议的形成、内容等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基于此,原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需要说明的是,原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来限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的起诉范围,值得商榷。但是本案以“村民自治范畴”为由驳回起诉,是不触犯众怒之举,体现了司法智慧,本案也应驳回再审申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川民申254号

【裁判摘要】居民小组以社区居委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居委会作出决议无效,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裁定驳回起诉——根据原审查明事实,某某居民小组向一审法院变更起诉的请求为:依法确认原石板滩街道韩娥社区第13社6月23日做出的《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村民决议》的第五项无效。2021年6月23日,由某某社区居委会两委成员、小组长、某某居民小组村民代表参加,在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持下,召开了某某居民小组村民会议,形成了《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村民决议》,并通过了《石板滩街道木兰社区、韩娥社区集体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方案》。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某某居民小组对本村集体土地流转所得收益的分配不服引发的纠纷,不属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案件的规定来处理。进一步讲,村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两条法定渠道,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此,某某居民小组以某某社区居委会为被告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有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4)豫行申300号

【裁判摘要】(1)在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2)承包人要求归还责任田的请求属于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承包争议,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乡政府作出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单,告知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并无不当——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市某乡人民政府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按照现行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村土地为村集体所有,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土地发包、承包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由此可知,在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本案中,王某国与土地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民法典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来确定。王某国要求归还0.327亩责任田的请求属于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承包争议,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某乡政府作出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单,告知王某国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并无不当。

检例第237号:钱某诉上海市某区某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监督案

【要旨】村民委员会未依据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宅基地申请并上报,建房申请人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指导意义】村民委员会受理、上报宅基地申请,是依据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据法规、规章授权受理村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依法张榜公布,并按照程序将村民提交的申请、收集的村民意见、村民会议决议等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以便启动后续的行政审批程序,在此过程中村民委员会的履职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履行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责。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该行政管理职责引起的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人民法院以村民委员会无法定职责、系村民自治行为、未影响原告实体权利义务等理由裁定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闽民申3476号

【裁判摘要】(1)前诉生效民事裁定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人事关系,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范围,双方之间的涉案争议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2)后诉再次诉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等具有同一性,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提起本案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张某曾就请求确认其与屏南县某某局存在人事关系及屏南县某某局向其支付退休金等,向屏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驳回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中,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9民终1949号生效民事裁定,认定张某不属于屏南县某某局聘任制公务员,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人事关系,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范围,双方之间的涉案争议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现张某再次诉请确认其与屏南县某某局存在劳动关系,屏南县某某局向其支付退休金等。本案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等具有同一性,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于法有据。

(2020)鲁0103行初325号;(2021)鲁01行终47号

——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监督职责 【裁判要旨】乡镇人民政府应围绕村民自治程序性事项进行监督,利用对村民自治程序的监督确保村民自治的实质性实现。只有在乡镇人民政府实质性履责之后,才能认定其履行了法定监督职责。 【案号】一审:(2020)鲁0103行初325号;二审:(2021)鲁01行终4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范围与村民自治范围的界定

【裁判要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村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村民待遇,属于村委会自治事项,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当事人起诉既要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又要求纠正村民自治有关决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政府依法对村规民约或者村民自治的有关决定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虽然只规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对于以上村民自治决定召开、表决等程序是否合法,亦应属于人民政府依法履职监督的范围。 【关联索引】一审: 青海省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 (2021)青8601行初109号 行政判决(2021年10月28日);二审: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青01行终88号 行政判决(2021年12月28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如何把握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的村规民约“责令改正”落实的标准

【裁判要旨】 1.村规民约虽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违法的村规民约有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 2.乡镇人民政府在具体履行对违法村规民约责令改正职责时,应当对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可以通过对村民自治程序性事项的监督、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等方式确保违法村规民约得到改正。 3.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应当实质性履行“责令改正”的监督职责, 督促违法村规民约得到改正,否则属于未全面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关联索引】一审: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3)鲁0783行初17号行政判决(2023年3月29日);二审: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7行终221号行政判决(2023年5月30日);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行申2832号行政裁定(2024年2月26日)

请求确认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无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摘要】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指导监督的义务,这种指导监督义务是全面的,自然应包括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合法性进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356号

【裁判摘要】(1)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作出的可能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法律赋予村民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由乡、镇政府责令改正。(2)村委会未履行义务,提起民事诉讼后不能再申请乡镇政府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根据上述规定,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作出的可能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法律赋予村民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由乡、镇政府责令改正。村民可以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相关争议,也可以请求乡、镇政府依法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作出的决定进行监督,责令其改正违法的决定。也就是说,接受村民申请,依法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监督,属于乡、镇政府的法定职责。但是,村民就同一监督事项,先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后,村民又向乡、镇政府申请监督的,由于受生效民事判决效力的拘束,乡、镇政府无权再行作出处理。本案中,被诉17号决定和1号复议决定认为,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乡、镇政府的法定职责,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因苏某1等人提请新城镇政府履行监督职责之前,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提起过民事诉讼,终审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被诉17号决定和1号复议决定认为,新城镇政府无权就苏某1等人申请监督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结论并无不当。苏某1等人主张新城镇政府具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理由不能成立。苏某1等人认为生效民事判决错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监25号

【裁判摘要】民事判决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方法,并确定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执行实践中一般是按照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利率”来理解,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五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明确具体。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刘××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为河南高院(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方法,并确定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执行实践中一般是按照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利率”来理解,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五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因此,本案执行过程中,鹤壁中院根据执行依据确定的利息计算方法,按照2013年至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五年期以上利率的情况,以四倍分段计算利息,并执行完毕,由此作出结案通知书,并无不当。鹤壁中院、河南高院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刘××主张按照2013年5年以上期贷款利率6.55%的四倍计算全部未履行期间的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刘××提出判决确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不符合当事人双方约定,侵犯其合法权利的问题,系对执行依据不服,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832号

【裁判摘要】后案请求解除合同和给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与前案请求继续履行及给付违约金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七〇三研究所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七〇三研究所提出的解除《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讼理由、诉讼请求,与另案西钢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安装合同》的诉讼理由、诉讼请求不完全相同;本案中七〇三研究所提出的给付工程款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与另案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相同。本质上,本案七〇三研究所起诉存在(2015)西民初字第2号案的反诉内容,以及其他诉讼内容,故不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对此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判。原审法院仅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七〇三研究所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赔申250号

【裁判摘要】(1)由于强制清理苗木时,对苗木品种、数量和附属物等具体情况,既未经过合法公证,也无双方认可的记载,已经无法重新评估,致使原告无法对受损情况举证,故该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2)在被告未能充分举证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和调解情况,考量各方当事人的主张,衡量各方当事人对损失产生的责任大小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作出的(2017)浙10行初210号行政判决,已认定杭绍台高速公路临海段建设指挥部、括苍镇政府强行清理申请人郑××涉案的苗木基地的行政行为违法,故临海市政府、括苍镇政府依法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本案一、二审判决均已支持申请人的部分赔偿请求。根据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主张的理由,结合一、二审判决的内容,本案争议焦点是二审酌情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由于强制清理苗木时,对苗木品种、数量和附属物等具体情况,既未经过合法公证,也无双方认可的记载,已经无法重新评估,致使申请人无法对受损情况举证,故该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未能充分举证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和调解情况,考量各方当事人的主张,衡量各方当事人对损失产生的责任大小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明显不当。

【人民法院案例库】如何计算行政赔偿金额

【裁判要旨】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关联索引】一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0行赔初10号行政判决(2018年2月7日);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行赔终8号行政判决(2018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21)最高法行赔申104号

【裁判摘要】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可以参考《补偿安置方案》,从赔偿方式、房屋赔偿标准、房屋面积、空地院落、室内装修等方面确定当事人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本案系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核心争议在于赔偿方式及赔偿金额。一、二审法院认定,再审被申请人梁山县政府因实施蓝天集团片区改造项目征收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相关土地,制定了《蓝天集团片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其他被征收人绝大多数已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协议,且该片区房屋已基本拆除完毕。据此,一、二审法院参考《补偿安置方案》,从赔偿方式、房屋赔偿标准、房屋面积、空地院落、室内装修等方面,确定再审申请人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从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所提再审申请材料看,难以得出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存在错误的结论。再审申请人所提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赔申315号

【裁判摘要】违法强制拆除属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行政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行政赔偿是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对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失进行的赔偿;行政行为违法,但未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予行政赔偿。本案中,尽管强制拆除养猪棚的行为已经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但是,生效行政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理由是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并未否定涉案养猪棚未经合法审批手续建设、属于违法建筑的性质。因此,违法强制拆除黄某某、郭某某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未造成其合法权益的损失。黄某某、郭某某请求赔偿贱卖生猪损失,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造成贱卖生猪损失。一、二审判决驳回黄某某、郭某某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7)鲁行终911号

【裁判摘要】参照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标准——关于上诉人房屋价值的确定。涉案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为保障赔偿申请人居住利益,宋××应获得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应当按照能够购置与其原居住状况相当的商品房计算。宋××在法院确认市南区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后于合理期间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存在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鉴于涉案房屋周边房地产价格明显上涨,应当按照本案判决时涉案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予以赔偿。经调查,涉案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为每平方米20000元到22000元,与被上诉人庭审中的主张一致,在宋××未申请对其房屋价值评估鉴定的情况下,从有利于赔偿申请人的角度出发,本院酌情依上限认定涉案房屋行政赔偿标准为每平米22000元。鉴于本案系按照本案判决时涉案房屋周边房地产价格予以赔偿,且完全保障了宋××的居住利益,故不存在计算利息的情形。因此,市南区政府应赔偿宋××房屋损失80.894×22000=1779668元。宋××要求原房屋评估机构对其房屋进行复核评估,但复核评估系房屋补偿中的程序,并不适用于行政赔偿案件,本院不予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鲁行终369号

【裁判摘要】(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因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被征收人所享有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临时安置费等;(2)为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在确定赔偿方式时,赋予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赔偿,也可以选择安置房屋的权利,这样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其获得安置补偿权益,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原审法院关于赔偿方式的认定是否正当。在赔偿案件中,支付赔偿金以及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均是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被征收房屋如果依法拆除,被拆迁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有权要求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选择类似房屋予以产权调换。因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因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被征收人所享有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临时安置费等。为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在确定赔偿方式时,赋予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赔偿,也可以选择安置房屋的权利,这样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其获得安置补偿权益,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本案中,原审法院未支持邓某提出的房屋置换请求,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不利于充分保障邓某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本院予以纠正。因此,市住建局应当依法依规满足邓某的产权调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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