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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法人开办人注资不实的法律责任机制之完善

笔者从企业法人制度中“独立的财产”与“独立的责任”的关系入手,分析了“独立的财产”在企业法人制度中的重要地位,阐述了“独立的财产”的制度保障——注册资本金制度的实质在于确保企业法人财产的独立性与真实性,而其关键在于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独立财产”的法律责任机制;同时,笔者通过分析现行注资不实法律责任机制之缺陷与不足,提出了注资不实(包括抽逃注册资金)的法律责任机制应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和公司法的修正中进行完善,即对其责任后果进行明确直接性规定。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研究

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在权力性质、基本价值、运行方式、权力行使方式等方面的相关区别与联系决定了在执行程序中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加被执行人的正当性与必要性。但这种适用只是初步的临时的审查裁定,不具有判决的效力。适用该制度的程序应当依申请而启动,执行机关不得依职权启动。对于相关事实与证据,应通过言词辩论的方式,由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同时,应当完善事后救济机制,确保适用该制度的公正性。

股东债权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探析

股东债权人能否逆向揭开公司面纱,让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我国新《公司法》对此语焉不详。其实,允许逆向揭开公司面纱,不仅符合现代法律公平正义之价值追求,也完全合乎公司法人格否认之法理,实为巩固公司法人制度所必需;但立法上应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实践中要严格控制适用范围,非经法院判决,不得逆向揭开,以防滥用。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应用于司法实践的若干问题研究

揭开公司面纱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因此,不断完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我国将是一个长期的法律课题。当然,即使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也并不妨碍法官援引侵权法、表见代理制度甚或诚实信用原则责令债务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法人越权行为原则的再认识

坚持越权行为原则具有一定弊端。对于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不应一概认定为无效或者有效。法律在权衡法人与善意第三人利益关系时,应侧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

新公司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介绍

新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出现了诸多热点问题或难点问题。今天我借业务学习的机会,向大家介绍以下九个热点或难点问题以及如何解决或处理。关于我所介绍的热点或难点问题如何解决或处理,主要是参考、引用有关专家、学者的观点以及法院判例。

公司注销后原股东的法律责任

通过此案,我们应该认识到,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应全面认识公司注销的法律后果,并非公司一经注销就万事大吉,要特别重视其在公司清算中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不当行为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如果未能履行法定的义务,将可能导致直接的民事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并非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一经注销,自己的债权就无从得到保障。正如本案情形,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注销公司股东请求赔偿,以维护自身权益。

公司注销后股东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动歇业解散后,无部门组织清算,股东不管,甚至借机私分和转移公司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公司法对公司的清算及其责任承担作了相关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亦对股东的责任予以约束,但现实中的立法滞后与审判实际需求相脱节也是显而易见,迫切需要予以解决,本文拟结合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参阅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就立法的完善与审判实务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求大家指正。

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四)——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法律关系的区别与应用

近年来,我主持青海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了一批民商事案件,对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何在司法个案当中区别与应用问题,印象颇深。现结合若干案例谈些实践认识,挂一漏万之处,尚请不吝指正。

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一):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为民”的新期待,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覆盖面广、简易审理、一审终审等特点,在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同时,必将给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诉讼要件研究——兼论我国大陆地区民事诉讼起诉制度之完善

诉讼要件(或称实体判决要件)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上的概念,最早由德国普通法末期著名诉讼法学家彪罗在其著作《诉讼抗辩与诉讼要件》(1868年)中提出。 “欲使法院能就原告之诉为实体审理与实体判决,必须具备一定之合法要件。此种诉讼合法所需之要件,应由法院依职权为调查,德国学者称为Prozessvoraussezungen,日本学者译为诉讼要件,我国学者沿用此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