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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法规汇总

更新时间:2015-02-14   浏览次数:173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民事执行法规汇总

文章摘要2:

·《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十一、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意见执行程序【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人民法院能否执行债务人的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工商联、河北省总商会申诉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监督案的复函备注:债务承担人为被执行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被执行企业产权转让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应否对罗庄街道办事处的债务承担责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0万元提出异议一案的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案外人李福胜异议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对工商银行福建省厦门市分行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厦门宏都大饭店异议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执行深圳市“洪湖大厦”发生争议案的复函

【提示】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的效力,应维持到案件生效判决执行时止。地方法规只能在其辖区内发生效力,且不得对抗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股权执行案的复函

   【提示】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的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只要依法向相关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送达了冻结被执行人投资权益或股权的法律文书,即为合法有效。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的规定:

    A.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B.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对甘肃高院《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 

【提示】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为了保证行政单位正常的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石狮德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案的复函 

【提示】债权是指未经法院判决的债权,如果把经法院判决的债权视为“第300条”规定的到期债权去执行,就会使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权、执行和解权和法院的执行管辖权及执行实话权发生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防科工委司令部管理局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深圳南丰工贸公司提出异议案的复函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与该规定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不得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异议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诉案的复函

   【提示】

    ①企业法人的设立是否合法,应依据企业法人设立的有关法律规定并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在执行阶段执行机构直接认定企业法人资格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②股权转让形式上已经完成,至于转让股权的对价款是否支付是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应通过实体审判程序予以解决,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机关认定当事人之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③案外人对到期债权提出了执行异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规定不得再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应告知债权人可以依法通过代位诉讼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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