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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更新时间:2023-01-09   浏览次数:8743 次 标签: 法院专递 前台签收 送达特点 送达构成要件 送达回证 无须送达回证例外 送达法律效力(程序上、实体法上效力)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躲避、规避送达处理 传真送达 电子邮件送达 短信送达 微信送达 电话送达 电子送达

文章摘要: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方式,以交付诉讼文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关事项的行为(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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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方式,以交付诉讼文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关事项的行为(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

送达特点 回目录

1.法院为送达的法定主体:

(1)送达的主体只能是法院;

(2)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向法院、相互之间递交诉讼文书、其他文书的行为都不能称为送达。

2.送达发生于诉讼过程中。

3.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检察院作为诉讼参与人也可能成为送达对象。

4.送达内容:法院以送达诉讼文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程序的相关事项。

5.民事诉讼送达的方式、程序是法定的:

(1)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6种;

(2)涉外的外交送达、条约送达。

6.民事诉讼送达行为一旦依法完成,将产生相应的诉讼法、实体法上的法律效力:

(1)当事人的诉讼、实体权利义务得以确定;

(2)期间开始计算;

(3)裁判文书生效等。

送达构成要件 回目录

送达是法院在诉讼中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递交诉讼文书的行为。

1.送达主体(送达人):只能是法院(职权行为)。

(1)直接送达人员必须是法院工作人员:

A.必须着装并向受送达人出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

B.进行送达时送达人员不得少于2人。

(2)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只能处于受送达人地位。

2.送达标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其他非诉讼法律文件则不属于送达范围)。

(1)诉讼文书;

(2)法律文书。

3.送达对象:

(1)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诉讼代理人;

(2)诉讼参与人。

4.依法定程序、方式送达(6种方式):必须有送达回证(诉讼文书送达签收制度)。

送达回证 回目录

送达回证是指法院制作的用以证明受送达人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凭证。 

1.送达回证特征:

(1)送达回证是法院向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时除公告送达外必须具备的附件之一;

(2)送达回证有一定格式;

(3)送达回证是检查法院是否按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诉讼文文书的标志、送达人完成送达任务的凭证。

2.送达回证适用范围:

(1)采取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

(2)公告送达无需送达回证。

3.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

(1)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2)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无须送达回证例外 回目录

1.无须制作送达回证例外的条件:

(1)法院依法定程序与方式进行了送达(基本前提条件);

(2)法院无法获得送达回证;

(3)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4)有其他可以证实法院送达行为完成的书面证明。

2.无需制作送达回证情形:

(1)公告送达;

(2)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A.仅适用于法院定期宣判情形(非定期宣判不适用);

B.当事人拒绝签收法院的裁判书;

C.应当在宣判笔录中载明。

(3)邮寄送达:当事人没有送达回证、拒绝寄回送达回证、拒绝送回送达回证的,可以邮寄回执作为送达之凭证,以当事人签收邮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法律效力(程序上、实体法上效力) 回目录

1.裁判文书开始生效;

2.有关诉讼时效起算;

3.标志诉讼法律关系产生、消灭。

陈其象律师提示1:不同案件送达地址确认书效力 回目录

基于法律的规范性要求,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时期不同案件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不能在其他案件中使用,只能作为人民法院明确当事人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地址的参考。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21页

陈其象律师提示2: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躲避、规避送达的处理 回目录

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枓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第九条规定:“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陈其象律师提示3:电子送达要件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电子送达包括两个要件:

(1)经受送达人同意立法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形式要求,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在短信送达之前先挂电话确认当事人身份并告知短信送达,在当事人没有明确反对电子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短信送达方式。

(2)电子送达只能适用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的诉讼文书,即电子送达不适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

陈其象律师提示4:传真送达、电子邮件送达 回目录

十一、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陈其象律师提示5:短信送达、微信送达 回目录

十二、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问题:短信送达是否合法有效?

问题1.短信送达是否属于合法的电子送达方式?

答1:《民事诉讼法》第87第1款规定电子送达列举了“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没有明确列举短信电子送达方式。有观点认为短信属于单向发送无法确认是否收悉,因此不适用于电子送达方式。其实,短信虽然单向发送,但还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确认收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2条明确列举了短信、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因此短信、微信均属于合法的电子送达方式。

问题2.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的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

答2:《民事诉讼法》第87第1款规定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规“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形式要求以及法律后果。实践中的做法有:首先,法院到通讯公司调取用户手机实名制号码;其次,法院电话(录音)核实当事人手机号码是否本人使用、是否就是本人;再者,法院电话告知当事人通过短信送达法律文书。在此过程中,当事人一般不会明确表示不同意短信送达,可以认为同意短信送达或者默示同意短信送给,可以视为“经受送达人同意”;最后,个别法院在发送短信后还会通过电话(录音)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短信,能否出庭等内容。

因此,(1)短信送达属于合法的电子送达方式;(2)短信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应当做广义理解,包括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默示同意;(3)短信送达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确认收悉。

另外,查找二审和再审与短信送达是否程序违法的裁判文书,对于法院一审短信送达:(1)只要当事人已经收到短信的,二审、再审法院均认定程序合法;(2)对于当事人确实没有收到短信的,认定一审程序违法;(3)没有查找到以未经受送达人同意为由判决程序违法的判例。

综上所述,短信送达有效。当事人短信送达后缺席审理,法院审判程序是否违法的依据的是当事人是否收到短信,而与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短信送达无关(司法实践中基本没有发生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短信送达的情形)。

陈其象律师提示6:电话送达 回目录

十四、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四条【送达程序】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对现役军人的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的送达】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转交送达】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六十七条【向我国领域外送达诉讼文书方式】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六十八条【涉外案件的答辩期间】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涉外案件的上诉期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七十条【涉外案件的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七十六条【司法协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七十七条【司法协助的途径】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第二百七十八条【司法协助请求使用的文字文本】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七十九条【司法协助程序】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理解与适用】我们认为基于法律的规范性要求,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时期不同案件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不能在其他案件中使用,只能作为人民法院明确当事人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地址的参考。——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21页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三个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百三十五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外国企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五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一审时采取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二审时可径行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人民法院能够采取公告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送达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第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第九条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6.将第九条修改为: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者经常居所为送达地址;

  (二)被告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以其在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第十条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7.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五条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理解与适用】经过长达十余年司法实践的检验,如何判断和掌握“负责收件的人”成为送达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由于企业内部到底由谁负责收件只能由企业自己说明,无法由送达人自行判定,导致许多企业事后否认签收人的现象屡有发生。《规定》总结了现行送达制度中的缺陷和不足,规定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或值班室工作人员签收即为送达的制度,避免了因签收人资格和权利而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313-314页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3.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八十条 海事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二)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三)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

  有关扣押船舶的法律文书也可以向当事船舶的船长送达

   第八十一条 有义务接受法律文书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经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其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关于送达

  第五十三条 有关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的法律文书可以向当事船舶的船长送达

  第五十四条 应当向被告送达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可以向被扣押的被告船舶的船长送达,但船长作为原告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其他适当方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包括受送达人的专门网址)等送达方式。

  通过以上方式送达的,应确认受送达人确已收悉。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三、关于司法文书送达

  (一)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司法文书的送达

  24.人民法院向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直接送达给其在我国境内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或者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我国境内的,人民法院可直接向其送达。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当事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相关司法文书。人民法院向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留置送达

  25.外国当事人如果在我国境内没有可以代其接受送达的代理人或者相关机构,若该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者其所在国是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向该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依照司法协助协定或者公约的规定执行。具体程序可以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办)发 [1988]3号《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外发[1992]8号《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司发通[1992]093号《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如果当事人所在国既与我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又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送达司法文书依照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办理。

  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如果不能适用前述方式送达,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具体程序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外发[1986]47号《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26.按照司法协助协定、《海牙送达公约》或者外交途径送达司法文书,自我国有关机关将司法文书转递受送达当事人所在国有关机关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其他情况也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适用该种方式送达

  27.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其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如果当事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视为已经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无法得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其他情况也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适用邮寄方式送达

  28.人民法院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公告内容应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同时可以在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http://www.ccmt. org.cn)上公布。

  29.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方式,如果不违反受送达人住所地法律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司法文书时可以采用。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在收到后七日内予以回复,当事人回复时确认收到的时间为送达的时间;若当事人回复时未确认收到的时间,其回复的时间为送达的时间。当事人未回复的,视为未送达

  30.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对当事人进行送达,但应根据最先实现送达送达方式确定送达时间。

  31.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须通过上级人民法院转递的,应附申请转递函。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转递。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不符合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亦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转递的人民法院。

  32.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需提供翻译件的,应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委托我国境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翻译件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但应由翻译机构或翻译人员签名或盖章证明译文与原文一致。

  33.当事人虽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已经送达:(1)当事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的司法文书的内容;(2)当事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

  (二)涉港澳台案件司法文书的送达

  34.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当事人如果在内地没有可以代其接受送达的代理人或者相关机构,需要向其送达司法文书时,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办理。按照上述两个安排送达司法文书,自内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将有关司法文书递送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其他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适用上述安排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35.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如果当事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视为已经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二个月,虽未得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根据其他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二个月,未得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其他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适用邮寄方式送达

  36.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当事人如果在内地没有可以代其接受送达的代理人或者相关机构,人民法院也不能通过两个安排规定的方式或者邮寄方式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37.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如果在大陆没有可以代其接受送达的代理人或者相关机构,人民法院也不能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38.通过公告方式向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最高院民四庭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

  22、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能否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送达方式?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采取传真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采用传真送达或者电子送达方式方便、快捷,有助于人民法院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认为需要采用传真送达或者电子送达方式,且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也允许使用的,可以使用传真或者电子送达方式,但应当确认受送达人已经收到有关诉讼文书。

  23、《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有哪些?

  答:截止至2003年底,批准或者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者商事诉讼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简称《海牙送达公约》)的国家有:中国、美国、英国、埃及、丹麦、挪威、瑞典、芬兰、日本、比利时、土耳其、法国、加拿大、以色列、葡萄牙、卢森堡、荷兰、联邦德国、意大利、希腊、西班牙、博茨瓦纳、巴巴多斯、巴基斯坦、马拉维、塞舌尔、捷克、斯洛伐克、塞浦路斯、安提瓜与巴布达、瑞士、爱尔兰、委内瑞拉、斯里兰卡、巴哈马、科威特、圣马力诺、乌克兰、阿根廷、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爱沙尼亚、韩国、斯洛文尼亚、俄罗斯、波兰、拉脱维亚、立陶宛、墨西哥。

  24、如何按照《海牙送达公约》送达涉外商事诉讼文书?

  答:根据最高法院、外交部、司法部1992年3月4日《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者商事诉讼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的要求,我国法院若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者第三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送达民事或者商事诉讼文书,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应将请求书和所送达诉讼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因此,向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第三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送达诉讼文书的途径是:有关中院→高院→最高法院→司法部→成员国指定的中央机关;或者有关中院→高院→最高法院→我国驻有关成员国使馆→成员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我国法院若向居住在公约成员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民事或者商事诉讼文书,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委托书和所送诉讼文书应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者经司法部转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按原途径退有关法院。因此,向成员国境内的我国公民送达诉讼文书的途径是:有关中院→高院→最高法院→司法部→我国驻成员国的使、领馆;或者有关中院→高院→最高法院→我国驻成员国的使、领馆。

  25、诉讼文书的送达能否减少中间环节,由有关中院直接递送最高法院?

  答:在目前情况下,仍应逐级递送。为提高送达效率,需要有关法院之间密切配合。一方面,有关中级法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递交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其内容应当准确、无误;另一方面,有关高级法院在收到中级法院递交的诉讼文书后,应当及时、无迟延地将其转递最高法院。

  26、我国与哪些国家签订了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

  答:截止至2003年底,与我国缔结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有: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泰国、保加利亚、摩洛哥、匈牙利、新加坡、突尼斯、阿根廷、土耳其、埃及、塞浦路斯、韩国、波兰、蒙古、罗马尼亚、古巴、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希腊、吉尔吉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越南、老挝、立陶宛。

  27、外交途径送达的前提是什么?如何进行?

  答: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签订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协定,也不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根据198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般做法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

  28、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诉讼文书是否需要有关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接收诉讼文书是诉讼代理人的基本义务,因此,只要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明确诉讼代理人无权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就可以通过诉讼代理人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29、人民法院向《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的境外当事人的驻华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是否违反了《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

  答:向境外当事人的驻华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并不违反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海牙送达公约》第1条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均应适用本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当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时,便不再属于《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五)项的规定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而不必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向国外送达

  30、人民法院能否向境外当事人在华设立的办事处送达诉讼文书?有关办事处拒绝签收的,能否留置送达

  答:境外当事人在我国设立的办事处在性质上是外国公司在华的代表机构,人民法院可以向境外当事人在我国设立的办事处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如果有关办事处拒绝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31、人民法院能否向境外当事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或者与境外当事人有商务代理关系的代理机构送达诉讼文书?可否适用留置送达的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可以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因此,境外当事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在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对于有商务代理关系的代理机构,也需要经过境外当事人明确授权才可以进行送达。如果未经授权,则不能向分公司或有商务代理关系的代理机构送达。至于留置送达,只能对有权接受诉讼文书的有关机构送达时方才适用。

  32、如何对国外当事人进行邮寄送达

  答:邮寄送达方式必须适用于其所在国法律允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受送达人。特快专递是邮寄送达的方式之一。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行为来确认邮寄送达的效力。如果当事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亦可视为已经合法送达送达回证及邮局回执均没有退回,自邮寄之日起六个月,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33、人民法院对于通过有关途径送达后长期没有回音的,能否视为已经送达而无需公告送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明确规定,通过公约、外交、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或者邮寄等途径不能送达的,应当进行公告送达。对于通过其他途径送达长期没有回音的,如果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有关情况能够合理地推断已经不能送达的,即可以公告送达

  34、公告送达应当如何进行?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对于涉外案件的外方当事人公告送达,应当通过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公告。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8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82、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8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84、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85、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8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8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诉讼文书交有关单位转交的,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88、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89、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90、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人人金实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9期(总第143期)】

【提示】通过法定代表人相同的关联公司送达程序不违法。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鉴于被告方数个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其在各企业法人中的法定职权与义务基本相同,故在向被告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仅送达至其中一个企业法人,并通过该企业法人向被告方其他企业法人转交或者留置送达的做法,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属于审判程序违法。

·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等诉福建双林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46号

【争议焦点】未经授权或指定的情况下公司前台工作人员的签收是否意味着诉讼文书的送达

【裁判主旨】本案中,被上诉人举示的特快专递查询单显示一审判决由前台他人签收,但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签收人为上诉人有权签收或者授权、指定签收人;上诉人就该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并于下一个工作日签收了一审判决书,并积极行使上诉权利,故自此起算至其提起上诉之日,未超过法定上诉期限。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能源集团提起上诉是否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本案中,双林公司举示的特快专递查询单显示一审判决于2015年12月18日由前台他人签收,但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签收人为能源集团有权签收或者授权、指定签收人;能源集团就该情况作出合理解释,于下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12月21日签收了一审判决书,并积极行使上诉权利,故自此起算至其提起上诉之日,未超过法定上诉期限。双林公司主张超过上诉期限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788号

【裁判要旨】法院按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和地址邮寄法律文书,即使系他人代收亦视为送达成功。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按照南充农商行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及地址邮寄法律文书,被送达主体为南充农商行,快递单回执载明邮件妥投、唐某代收。被送达人及送达地址均无误,至于代收人身份、签收过程、内部转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达的审查内容,且一审法院与案涉转让合同注明的南充农商行联系人、时任南充农商行副总经理陈某某电话确认邮件收讫,故一审法院以妥投回执认定法律文书成功送达并无不妥。南充农商行对法院直接或通过舒兰农商行向唐某提供单号致使其截取快递并隐瞒诉讼的怀疑,亦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对南充农商行关于一审法院未合法有效送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甘肃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甘民终6号

【裁判摘要】关于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第一,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一经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一审法院向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的手机发送短信,向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开庭时间、地点,送达的目的是通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该送达方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杨某某确已收到短信,送达目的已经实现,且电子送达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送达方式之一。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首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一审法院向当事人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开庭日期,送达程序合法。第三,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因故不能参加诉讼,其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其为此请求延期开庭的申请不属延期开庭的法定事由,一审法院不予准许正确。

·康某某、吴某某、洪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6民再31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在邮寄送达不能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使用拨打电话或发送彩信等方式送达有关应诉材料。但一审法院将有关应诉材料和裁判文书发送到的手机号码,并非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康某某的名下,且在没有证据证明法院拨打的189××××4999电话系再审申请人康某某本人接听或使用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康某某的送达行为依法不能视为已经送达,并影响到康某某的诉讼权利。因此再审申请人康某某有关一审送达程序违法的再审理由成立。

·杜某某、浙江承御天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

【裁判要旨】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过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的规定。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原审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杜强华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及传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据此,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解读】本案实质是法院采用邮寄送达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直接公告送达,实质是未经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公告送达。

·张某某、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088号

【裁判摘要】按约定地址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视为送达——案涉合同对于送达地址约定“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张某某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原审法院依据案涉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向张某某送达诉讼材料被退回,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之日。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为慎重起见,仍进一步向张某某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已充分保障了张某某的诉讼权利。据此,原审法院送达方式并无不妥,其送达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张某某提出的该项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卢某某、虞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57号

【裁判摘要】只要人民法院已向被羁押的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即使其未到庭亦可依法缺席判决——关于一、二审法院是否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和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的问题|本案中,一审法院向被羁押中的卢某某1送达了开庭传票,二审期间受新冠××疫情影响,二审法院通过电话与卢某某2取得联系,将本案诉讼情况及开庭日期告知卢某某2,卢某某2在一、二审审理期间均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一、二审法院在此情形下作出缺席判决并无不当,不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和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

·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金海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321号

【裁判摘要】法院按照公司工商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签收应视为有效送达——公司住所是公司必要登记事项,对外具有公示性,一审法院按照金海煤炭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在邮件妥投签收情况下,应当视为有效送达。金海煤炭公司主张其实际住所地与工商登记内容不一致,但是因其并未及时变更工商登记,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广州卓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冯某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知民申2号

【裁判摘要】法院按照受送达人法定地址邮寄送达,在已经接到邮递员电话通知有司法专递的情况下拒收司法专递邮件可以视为有效送达——法人的住所具有法律意义,我国实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在当事人没有确定送达地址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基于法人登记信息进行送达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审法院以司法专递方式向卓翔公司登记地寄送诉讼材料及传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冯某某的主观怀疑并不构成拒收司法专递的理由。电话通知并不是民事诉讼中送达的必经程序,原审法院在司法专递邮单上填写了冯某某的联系方式,邮递员电话通知了冯某某有司法专递,因此原审法院没有电话通知冯某某不构成程序违法。综上,原审法院以司法专递方式向卓翔公司登记地及冯某某的户籍所在地邮寄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冯某某在已经接到邮递员电话通知有司法专递的情况下,拒收司法专递邮件,可以视为有效送达,两申请人关于原审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即缺席审理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解读】(1)法人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在当事人没有确定送达地址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基于法人登记信息进行送达具有法律效力。(2)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被送达人主观怀疑不构成拒收司法专递的理由。(4)原审法院在法院专递上填写了公司的登记地及法定代表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已经接到邮递员电话通知有司法专递的情况下,拒收司法专递邮件可以视为有效送达。

·富宁天宝矿业有限公司、山东亚豪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209号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存在瑕疵,二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已弥补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瑕疵,受送达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不应支持——2017年5月5日,天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孙某某,一审法院将应送达天宝公司的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文书直接送达给王某某签收,而王某某并非天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非天宝公司负责收件的人,因此,一审法院的该送达程序存在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本案二审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文书依法邮寄到天宝公司登记住所地因无人签收被退回后,二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对天宝公司进行公告送达,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因此,虽然一审法院向天宝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文书的程序存在瑕疵,但是二审法院送达二审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文书程序合法,已保障了天宝公司的诉讼权利。现天宝公司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案,本院不予支持。

·黄某某与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507号

【裁判摘要】法院可以当事人在法院其他案件中当事人联系地址作为送达地址——虽然本案中黄××1、黄××2夫妇并未向法院提供送达地址,但由于在原审法院审理的若干涉及黄××1的民商事案件中,黄××1均以联邦印染公司即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坑边工业小区的地址作为其内地联系地址,因此原审法院将黄××1及其配偶黄××2的应诉材料送达至联邦印染公司,该送达方式能够保障黄××夫妻的诉讼权利,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虽然联邦印染公司将法院送达给黄××2、黄××1的应诉材料退回,但其退回行为并不影响本案法律文书已经向黄××1、黄××2送达的效力。在黄××、黄××2未出庭应诉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审理程序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898号

【摘要】被羁押当事人在看守所当着法官面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经查,原审法院经办法官于2019年6月10日到晋江市看守所对在押人员李××进行调查,李××确认收到了法院之前寄送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于当日发表了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表示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对签字保证、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也无异议。李××在法官面前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其妻子庄××为本案诉讼代理人,并明确送达地址为:泉州市丰泽区。该地址为李××、庄××在泉州共同的住所,在2019年1月9日庄××恋向本院刑三庭邮寄的EMS信件封面上,庄××使用的亦是该地址。另外,原审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向庄××该住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邮件面单显示有人代为签收。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李××授权其妻庄××进行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授权委托行为,其所确认的送达地址是李××、庄××在泉州共同的居住地,原审法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该地址寄送的开庭传票亦有人代为签收,是有效送达。在此情形下,庄××拒不到庭参加一审诉讼,应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一审法院对此不存在违反程序的情形。

参考资料

[1].  【笔记】能否以当事人在法院其他案件联系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6654
[2].  【笔记】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能否以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起诉?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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