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不当得利

【笔记】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是否适用《担保法》?

摘要1:【摘要】《担保法》不调整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预先设定的担保)适用担保法:但依据《物权法》规定可以产生留置权;已经产生确定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可以适用担保法设定担保保障偿还。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7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70号
【裁判要旨】违规开采、经营矿山的财产返还——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采矿权而进行开采、经营所形成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按照依法划转国有资产的决定,向当地政府移交铅锌矿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理提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有人对其无权占有的财产应当返还该财产的所有人,非法占有和利用他人的财产所获得的收益,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如为恶意的占有,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摘要2:【解读】对非法占用他人企业进行经营所得的财产,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655号民事调解书

摘要1:(劳动关系解除后请求权竞合)
【裁判要旨】当事人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住房公积金被单位侵害的,可以选择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无须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二审调解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655号民事调解书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56-561页。

(2008)甬仑民一初字第386号;(2008)甬民一终字第780号

摘要1:——不当得利在给付行为中的认定
【裁判要旨】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法院在认定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时,应予以具体化和类型化,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建立在一个客观上可供检验的构成要件上。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因为其本人是主动给付方,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应当由其承担举证困难的风险。
【案号】(2008)甬仑民一初字第386号;(2008)甬民一终字第780号

摘要2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06)点民初字第139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中民一终字第00339号

摘要1:(不当得利的认定)
【裁判要旨】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成立的重要要件。如果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06)点民初字第139号;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中民一终字第00339号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17-523页。

本案鉴定部门与申请执行人之间是否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摘要1:【要点提示】在法院执行程序中,鉴定部门的鉴定失误导致拍卖价格高于实际价格,申请执行人多领执行款,后竞买人要求法院更正并退还其中差价,经过协调,鉴定部门(本案原告)向竞买人退还该款后向申请执行人(本案被告)主张,但申请执行人以实际领取款项未超过其申请执行标的,且双方之间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抗辩,孰是孰非?由于该案涉及执行回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对鉴定部门与申请执行人之间是否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意见分歧。本文拟就此发表拙见。

摘要2

(2007)二中民初字第9611号

摘要1:——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
【裁判要旨】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在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分析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分类,在对不当得利请求权定性的基础上,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理论,提出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应该在坚持不当得利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原则下有若干例外情形。
【裁判规则】无证据证明收款人收到转账款项无合法根据的,收款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裁判意见】不当得利的“一方获利”、“使他方利益受损”“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应由不当得利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
【案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9611号

摘要2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05)鲤民初字第757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终字第469号

摘要1:(“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
【裁判要旨】不当得利请求人无法举证证明相对方系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05)鲤民初字第757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终字第469号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78-581页。

(2013)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311号;(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723号

摘要1:——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为另一方购房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点】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为另一方购房,属于目的性赠与,不适用合同法上关于赠与的一般规定,当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时,受领给付即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对于目的性赠与,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彩礼的规定进行处理,赠与人请求受赠与人返还的,受赠与人应当予以返还,但是彩礼一般是指男方给付予女方的,如果实际中是女方出资为男方购房,再参照彩礼的规定就不再恰当,但是这种行为仍是目的性赠与,归根结底还是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一审:(2013)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311号(2013年9月17日);二审:(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723号(2014年1月9日)

摘要2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05)宣民初字第430号;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曲中民终字第664号

摘要1:(不当得利)
【裁判要旨】未取得不当利益的支配权和实际控制权的侵权人,不负有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05)宣民初字第430号;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曲中民终字第664号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66-570页。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5]思民初字第3757号

摘要1:【要点提示】为实现一定目的而实施的赠与行为作出后,如果该目的不能实现,应按目的赠与定性,允许赠与人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5]思民初字第3757号(2005年8月25日)(未上诉)

摘要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8751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1343号

摘要1:(不当得利
【案情摘要】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一是由同一人控股的公司,替被告一向被告二偿还借款。后被告二对此否认,原告遂主张返还。被告辩称该款项不是不当得利。法院认为被告一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强于原告提交的反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要点】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是否就可以直接依据举证原则,判决原告败诉?
【裁判要旨】在本案中,双方对嘉华物业公司汇入拓扑毛纺公司38万美元并无异议,争议焦点是该38万美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就此应由拓扑特别清算委承担举证责任,即通过证明其取得该38万美元有合法依据而否定不当得利的构成。现拓扑特别清算委辩称该笔款项系因拓扑毛纺公司与龙利贸易公司有业务往来,龙利贸易公司委托嘉华物业公司代为支付货款,为此提交了买卖合同、售货发票、往来函件、银行进账通知单。嘉华远东公司辩称拓扑毛纺公司所提交的买卖合同系伪证,并提出在该合同签订时间点之前,龙利贸易公司已不存在,拓扑特别清算委则提交了注明是“支付龙利贸易公司货款”的其他款项往来,嘉华远东公司作出进一步反驳,但未提交证据。拓扑特别清算委就所涉款项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了基本的证据链条,而嘉华物业公司所提交的反证系针对律师作出特定声明这一事实的确认,并不证明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该证据因无其他证据佐证而证明力较弱。因此,拓扑特别清算委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强于嘉华物业公司提交的反证,嘉华物业公司主张汇给拓扑毛纺公司的38万美元构成不当得利不能成立。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8751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1343号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15-522页。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03)城民初字第1078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莆中民终字第295号

摘要1:(不当得利诉讼的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在不当得利之诉中,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03)城民初字第1078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莆中民终字第295号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22-526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商再提字第00043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商再提字第00043号
【要旨】抵押权被侵害时,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变卖款——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被侵害时,享有追及权,可要求恢复抵押权,但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直接主张抵押物的变卖款。

摘要2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340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四终字第1255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提字第00

摘要1:——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裁判要点】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未缴纳的应予补缴。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应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劳动者代为缴纳的部分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劳动者。
【案件索引】一审: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340号(2013年9月18日);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四终字第1255号(2014年1月2日);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提字第0012号(2014年3月21日)

摘要2

当事人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钱款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摘要1:【要旨】对于“目的因素”的举证,给付型不当得利应由主张不当得利一方承担“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的举证责任;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则应由受益一方对其受益系“有法律上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摘要2

【笔记】不当得利债权能否转让?

摘要1:【要旨】不当得利属于法定之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不当得利债权转让,不当得利债权可以依法转让。

摘要2:无

江苏×××贸易有限公司诉张××不当得利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侵权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后,因受害人提前病故,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受害人近亲属返还未达预期年限护理费的,不予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87号

摘要1:——不当得利的善意受领人无现存利益的,不负返还责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87号
【裁判观点】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适用,应进一步精细化地区分责任构成和责任范围。就责任构成而言,应符合以下条件: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致使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系属难点,除直接因果关系外,如在民事主体一方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另一方收到损失之间,基于公平理念和社会一般观念足以认定存在牵连关系的,亦应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构成不当得利。就责任范围而言,我国现行民法未就原物毁损、灭失时不当得利受益人的返还义务范围作出规定,构成法律漏洞。从法律适用的方法论角度,可以类推适用物权法中有关占有关系中占有人和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则,加以填补。即在确定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范围时,对现存利益和受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加以考量。区分受领人善意或者恶意,如受领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其返还义务的范围应以现存利益为限,没有现存利益的,不再负有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如受领人主观上为恶意,即使没有现存利益,也不能免除其返还所受不当利益的义务。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20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200号
【裁判要旨】买受人作为先履行义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后期付款义务,其在支付部分房款后不再支付剩余购房款,导致合同没有继续履行,双方未就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的权利以作出处理,不能认定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债权。
【裁判摘要】依据1996年1月9日富裕达公司与万事通公司、国电中心签订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万事通公司以10614.5万美元购买案涉房产,取得该房产65%的权益。合同签订后,万事通公司作为先履行义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第三、第四期及其后数期付款义务,其在支付2亿元后不再支付剩余购房款,导致合同没有继续履行,该公司并未取得案涉房产65%的产权。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系因万事通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万事通公司与富裕达公司一直未就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处理,故目前不能认定万事通公司对富裕达公司享有债权。而且,依据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万事通公司逾期支付第三、第四期购房款超过30日的,富裕达公司有权没收第一、二期购房款。万事通公司在支付前两期款项后未按约定支付后续款项,富裕达公司没收万事通公司已付2亿元购房款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不当得利,再加之万事通公司在本案诉前从未向富裕达公司主张降低违约金,故万事通公司的债权受让人信达辽宁分公司无权向富裕达公司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降低违约金。综上,信达辽宁分公司依据《声明及授权书》向富裕达公司主张返还1.9亿元,理据不足,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63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639号
【裁判摘要】孙某提供了2007年7月10日至2007年11月23日期间的银行汇款凭证以及证人证言,证实其将780万元分12次打入路某某的两个个人账户。路某某对收到孙某780万元汇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且在一、二审庭审中认可双方之间无其他经济业务往来,故孙剑已完成对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路某某主张其合法占有该780万元不需要返还,应就合法占有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以推翻孙某的举证。因路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占有孙某所汇款项的合法依据,一、二审法院判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

摘要2:【解读】借款人未清偿到期借款,出借人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出借人只能证明二者之间存有转账关系,而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的,转出方可以变更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要求相对人归还款项,收款方对非基于借贷关系合法收受款项的原因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33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332号
【裁判摘要】本案争议焦点是:林某某是否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林某返还案涉款项。本案中,因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所争议的案涉款项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的规定,本案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我国现行法律基本确认了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即主张权利的人应就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对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通说认为,不当得利的基本要件有四:一方获得利益,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上的原因。现林某某主张其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应当对本案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虽然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无法律上的原因往往是一种消极事实,举证较为困难。但结合本案事实,林某某自始至终以及新提交的(2013)思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都在证明其给付行为系民间借贷关系,且林某某的给付对象和给付金额非常明确,说明林某某完全是基于其真实意思控制财产的变动。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存在给付意思欠缺或意思错误的情形,不构成不当得利正确。至于已生效的(2012)宁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既判力问题,虽然该判决因林某某主张债权依据不足,其诉请被驳回,但依据该判决结果并不必然推定出林家德的给付行为欠缺意思表示。只是基于现有证据,林某某的给付原因无法认定,在给付原因未查明之前,不能有责推定,直接视为无法律上的原因。故林某某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因缺少足够证据再以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林华返还款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足。至于林某某和林华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与否,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摘要2

(2009)杭萧民初字第2687号;(2009)浙杭民终字第1711号

摘要1:——以不当得利为由二次起诉案件的处理
【裁判要旨】因难以证明真实法律关系而败诉,后改以不当得利再次起诉的案件,应由原告承担不当得利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要件的举证责任。两次起诉虽均由同一争议事实而起,但涉及不同法律关系,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案号】(2009)杭萧民初字第2687号;二审:(2009)浙杭民终字第1711号

摘要2

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三: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鄂0506民初834号

摘要1:【案号】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鄂0506民初834号
【裁判摘要】原告代缴后,律信公司事实上构成不当得利,原告与律信公司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律信公司负有返还义务。在破产程序中,应当依法认定系原告王某某对律信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三、该债权是普通债权还是按税款债权顺序受偿。判断债权受偿顺序,关键在于考察债权的取得方式。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源于代律信公司缴纳税款而取得之债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36号《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对职工债权的处理方式,不宜认定为普通债权,而应按税款债权受偿,如此认定,亦符合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根据前述规定,原告王某某享有的该税款债权,并非基于担保权而享有的优先权,而是享有按税款债权顺序依法受偿的权利。综上所述,原告王某某要求确认其垫缴的5219809.52元系其对律信公司享有的税款债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调整为按税款债权顺序受偿;被告律信公司破产管理人辩称原告王某某垫付的税款应由其自负的辩解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某垫缴的税款5219809.52元系其对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税款债权,由王某某在破产程序中按税款债权的顺序受偿。

摘要2:【解读】代缴税款在破产程序中是否具有税收优先权?——法院认为律信公司因原告王某某的代缴行为不当得利,并参照最高院对职工债权的处理方式,基于公平原则,认为王某某的债权应按税收债权的顺序受偿。

【笔记】错误汇款(错误转账)到被执行人账户资金能否排除他人强制执行?

摘要1:【解读】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裁判观点——(1)误汇款(误转账)因缺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案外人可以排除强制执行;(2)误汇款(误转账)应为不当得利之债,属于普通债权,不属于足以阻却执行的特殊债权,案外人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 (2015)民提字第189号、(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均支持案外人排除执行主张,共同点为——(1)案涉账户资金已特定化;(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无将案涉款项转移占有的意思表示;(3)因案涉账户已被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无法使用、处分案涉款项。

摘要2:【注解1】案外人主张误转账排除强执行——(1)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通过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进行处理;(2)而不能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
【注解2】(1)货币种类物一般应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认定其权属,汇款在到达被执行人账户之时即发生权属转移;(2)案外人将其所有的款项误汇至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构成了典型的不当得利之债;(3)不当得利债权属于普通债务,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性,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的请求法院一般不应支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80.案外人将其所有的款项误汇至被执行人账户后被法院冻结扣划,案外人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应否支持
【注释1】(1)案外人将款项汇给被执行人的汇款凭证上记载要素齐全准确,行为外观上无法认定为错误汇款;(2)案外人若认为错误汇款可以依不当得利向被执行人另行主张,对案外人提出因错汇款项而排除执行的诉讼齐全不予支持。
【注释2】错误汇款人可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在破产程序中行使不当得利之取回权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解3】(1)款项误汇并无向账户所有人支付的意思表示账户所有人亦缺乏接受款项的意思表示,该误汇行为并非能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不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2)该款项因冻结行为已属特定化款项,无转账人对该款项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该民事权益足以排除榆法院对该款项的强制执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331号

 共179条 ‹‹12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