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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罪量刑

摘要1:常见罪量刑罪名量刑起点基准刑(一)交通肇事罪(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6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 2013年12月23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
【目录】(一)交通肇事罪(二)故意伤害罪(三)强奸罪(四)非法拘禁罪(五)抢劫罪(六)盗窃罪(七)诈骗罪(八)抢夺罪 (九)职务侵占罪(十)敲诈勒索罪(十一)妨害公务罪(十二)聚众斗殴罪(十三)寻衅滋事罪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摘要2

指导性案例为何没有约束力——以无名氏因交通肇事致死案件中的原告资格为研究对象

摘要1:【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就有关无名流浪汉被撞致死后民政局能否作为原告起诉索赔的案件所公布的指导性案例, 在实践中并未被各地法院遵守与参考, 而是通过不同的理由、立场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裁判。由此可见, 指导性案例的约束力应来源于该案例的内在指导力, 即裁判理由的正当充分与被广泛认可。这就需要将案例的选择建立在案例市场和法学理论的充分竞争基础上, 而这正是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建设中最为重要的内容。

摘要2:无

(2011)衢柯交民初字第7号;(2011)浙衢民终字第489号

摘要1:浙江衢州中院判决徐某某等诉吴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裁判要旨】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的一种,人民法院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时应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
【提示】法院能否采信交警部门在案件受理后对事故责任作出的复核认定?
【裁判规则】因复核申请的提出发生在案件被法院受理后,上一级交警部门不应再受理复核申请,且作出复核认定书的证据不足,故不应采信该复核认定书,而应依据原责任认定书处理案件(公安部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之规定)。
【案号】(2011)衢柯交民初字第7号,(2011)浙衢民终字第489号

摘要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发布,2018年6月1日起生效)
第七十五条 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
受理复核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三民初字第591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三民初字第591号
【提示】交通肇事致新车损坏车辆贬值损失责任人是否赔偿?
【裁判要旨】购买不满三个月的新车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理,但由于汽车的特殊性以及受客观条件和维修工艺、水平的影响,很难完全恢复到原有水平,法律规定的恢复原状仅仅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很难做到,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受到影响,车辆的整体技术指标也很难达到事故前的状态,车辆的使用价值有所下降,而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直接财产损失,应予以赔偿。

摘要2:无

邓××交通肇事

摘要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07)沙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字号: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三刑终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承揽人驾驶没有年检、没有营运证、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定作人应当对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摘要2:无

乔××交通肇事

摘要1:【要点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保险公司不及时理赔,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06]烈刑初字第102号(2006年1月26日)
  二审: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淮刑终字第23号(2006年3月15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运输货车自行滑坡造成他人死亡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研究意见

摘要1:【摘要】行为人严重超载与事故发生之间如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已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但考虑到本案发生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如通过民事赔偿能够化解矛盾,被害方不坚持追诉,也可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行为人严重超载与事故发生之间不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纵容他人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摘要1:【摘要】对“纵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宜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考虑:将机动车交由醉酒者驾驶与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明显不同,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将机动车交由醉酒者驾驶的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共同犯罪原理,当事人之间对危害后果不存在共同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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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致多人伤亡的,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第586号]孙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致多人伤亡的,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致多人伤亡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摘要2

交通事故赔偿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摘要1:【要旨】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负的侵权之债,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摘要2

无偿代驾车辆所有人与代驾人之间为义务帮工关系——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利益无偿代驾交通肇事的,因所有人对车辆具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1:【实务要点】无偿代驾纠纷中,无论是否存在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情形,因所有人对车辆具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49条适用的范畴,车辆所有人与无偿代驾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的责任》

摘要2:无

醉酒驾车撞死人判一罪还是二罪?

摘要1:【要旨】考虑到醉酒驾车引发交通肇事时,醉驾与肇事两个行为前后紧密相连,贯彻于同一过程,前一犯罪行为是后一犯罪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符合吸收犯基本特征,结合公平原则,此种情形应根据吸收犯原理,将危险驾驶罪吸收到交通肇事罪中,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醉酒驾车不再另行定罪,只作为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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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要旨】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同时符合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属于吸收犯,将危险驾驶罪吸收到交通肇事罪中,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醉酒驾车不再另行定罪,只作为量刑情节。

摘要2

新刑事诉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及其思考——陈某某交通肇事

摘要1:要点提示:新刑事诉讼法总结了我国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关于附带民事赔偿工作的调解经验和模式,创新规定了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诉讼程序,以程序法的形式对实体法的限制进行突破,“赔偿谅解”这一酌定量刑情节正式登堂入室成为法定量刑情节。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其量刑情节分别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而刑罚执行措施则优先考虑非监禁刑。案例索引: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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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闽0902行初59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闽0902行初59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工作。”本案被告具有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定职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述条文规定: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因被告未按上述条文规定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复印件送达原告,故被告不能适用“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规定。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当日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至2016年6月2日也是适用简易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被告未在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上述规定,应予以纠正。被告主张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但对此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应不予支持。虽被告已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职责违法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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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诉王某某追偿权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未包括在上述条款范围内,不应适用该规定予以处理。

摘要2:无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再提字第00136号

摘要1:【(2017)参阅案例6号】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再提字第00136号
【裁判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上述规定中并不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情形,立法者在已经预见肇事逃逸情形存在的情况下(《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印证),未将该情形纳入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调整范围,说明立法者有意将该情形排斥在第二十二条规定之外。此时,不应再运用类推解释方法,将肇事逃逸情形参照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主张肇事逃逸情形应类推适用《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肇事方追偿的观点,违背了《交强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亦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相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无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民申1370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民申1370号
【裁判摘要】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未作出例外规定。该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并未规定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因此,该两条规定并不具有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本案中,侵权人周子超因案涉交通事故被判处交通肇事罪,高超琴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二审法院依照刑诉法司法解释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13起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13起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之一:唐某与程某房屋买卖纠纷抗诉案;二:许某与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三:张某与徐某、肖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四:夏某某等与朱某某、李某某等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抗诉案;五:刘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六:刘某等诉广州某贸易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七:芜湖某投资公司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八:张某等诉颜某彬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九:吴某等申请支付令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十:毛某挪用执行款物执行监督案;十一:冯某申请执行监督案;十二:某集团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十三:某医院申请执行监督案

摘要2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1.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4号)
【关键词】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关联案件办理 追诉漏罪漏犯  检察建议
【要旨】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要根据案发原因及涉案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准确适用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和相关人员责任,并及时移交职务违法犯罪线索。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漏洞和监管问题,要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整改。
2.宋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5号)
【关键词】事故调查报告 证据审查 责任划分 不起诉 追诉漏犯
【要旨】对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相关人员责任。要正确区分相关涉案人员的责任和追责方式,发现漏犯及时追诉,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3.黄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谎报安全事故案(检例第96号)
【关键词】谎报安全事故罪 引导侦查取证 污染处置 化解社会矛盾
【要旨】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通过积极履职,加强对线索移送和立案的法律监督。认定谎报安全事故罪,要重点审查谎报行为与贻误事故抢救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同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应注重督促涉事单位或有关部门及时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安全生产事故涉及生态环境污染等公益损害的,刑事检察部门要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督促协同行政监管部门,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修复受损公益,防控安全风险。
4.夏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7号)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捕后引导侦查 审判监督
【要旨】内河运输中发生的船舶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可能同时涉嫌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根据运输活动是否具有营运性质以及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和行为,准确适用罪名。重大责任事故往往涉案人员较多,因果关系复杂,要准确认定涉案单位投资人、管理人员及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等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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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摘要1:第49号案例┃普通债权人不具有要求撤销肇事车辆行政登记的主体资格——吕某某诉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旨】在由交通肇事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将肇事车辆转让他人,行政机关为其办理了转移登记,债权人与该转移登记行为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有起诉该登记行为的原告资格。

摘要2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青民再72号

摘要1:【案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青民再72号
【裁判摘要】被申请人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截止至2021年6月7日)。二审表述李某在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缺席判决。二审法院明知李某系交通肇事犯罪的已决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将开庭地点选择在青海省门源监狱,完全是基于李某在门源监狱服刑的实际情况。但开庭地点变更后,并未提押李某到庭或通过远程视频参加诉讼。卷中也无材料反映法院就开庭的具体事宜告知了李某。对其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等事项未尽到告知义务,剥夺了李某的辩论权,亦属程序违法。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一: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次债务人不得以债权瑕疵为由对抗善意保理商【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二:顾某、汪某某、江苏瑞豪置业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盐城市大丰区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合同解除权的默示放弃应设定严格的认定标准【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822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三:林某交通肇事案——行为人在驾照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应认定为无证驾驶【案号】(2017)最高法刑申54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四: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审判实践中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民刑交叉关系【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17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五:陈某某与陈某、胡某某、淮安市浩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应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178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六:袁某某与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以法定形式向专门机构提出【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7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七:上海磬天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广益汽配城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当事人诉请实质上否定已生效判决认定的构成重复起诉【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八:被告王某某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案——行政机关职权改变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担任【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九:邵阳市宇圣石业有限公司与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090号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十: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结算协议应当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的认定依据【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20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9民终943号

摘要1:【裁判摘要1】紫金财保公司应否先行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金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闽D×××××轿车(闽D×××××)向紫金财保厦门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故紫金财保厦门分公司对于刘×无证驾驶造成本案事故发生,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刘×因无证驾驶造成本案事故,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即本案杨××、苏××1、苏××2、苏××3等人的经济损失系因刘×的犯罪行为侵犯产生的,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被害人苏××的近亲属再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不应得到支持。
【裁判摘要2】人寿财保思明支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证驾驶属于法定禁止驾驶的情形,人寿财保思明支公司在本案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使用加黑加粗字体载明,驾驶人无驾驶证,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谢×作为投保人在相关投保单上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即人寿财保思明区支公司已经对于无证驾驶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且得到投保人谢×的签字认可,该免责条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人寿财保思明区支公司认为对于刘×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的主张,具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

摘要2

【笔记】肇事逃逸(逃离)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摘要1:解读:(1)肇事逃逸(逃离)免责条款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据《保险法》第17条和《保险法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保险人应当履行提示义务(不要求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且属于典型的状态免责;(2)民商事案件中应当综合各种证据,按照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认定被 保险人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肇事逃逸”“逃离事故现场”“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等具体情形,通常并不以行为人逃逸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为必要;同时应当结合个案情形具体判断被保险人等“逃离”或“离开”现场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摘要2:【注解1】肇事逃逸(逃离)免责条款表述类型——(1)交通肇事后逃逸;(2)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3)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驶离或遗弃车辆离开事故现场。
【注解2】”肇事逃逸(逃离)”免责条款为被保险人设定义务具有合理性,并未加重被保险人责任,不属于无效的保险格式条款——(1)互助互救是倡导社会公德之要幺姨,先行救助伤者是尊重生命价值的体现;(2)驾驶人作为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其是否承担事故责任及保险格式确定是否赔偿损失的重要依据,驾驶人离开事故现场易诱发道德风险。

(2012)揭普法刑初字第219号;(2012)揭中法刑一终字第52号;(2013)粤高法刑四申字第27号

摘要1:广东高院裁定安华保险公司申请再审交通肇事逃逸免责案——商业三者险肇事逃逸免责条款无效 
【裁判要旨】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全部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本案案号】(2012)揭普法刑初字第219号;(2012)揭中法刑一终字第52号;(2013)粤高法刑四申字第27号

摘要2:【摘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意味着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成就,保险人即应履行赔偿义务。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不溯及以前,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担责。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本案被告人肇事逃逸的行为并没有给保险人造成新的损失,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99号

摘要1:【裁判摘要】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已履行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人可免责的条款有效——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港创公司主张驾驶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肇事后逃逸不应成为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的依据。经查,涉案保险单所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责任免除”部分的条款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保险人已使用醒目的黑体字并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且投保人港创公司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盖章确认,其已仔细阅读了保险条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部分的条款内容,对保险人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明确说明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投保单所载各项内容。据此,可认定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履行了向港创公司进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护伤者并报告公安交警部门。该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将吊销驾驶执照并终生不得取得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将驾驶员交通肇事后逃逸列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依据该法规定将驾驶员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免除保险责任的条件列入保险单并经港创公司盖章确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故一、二审法院认定保险单中关于驾驶员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人可免责的条款有效,符合合同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据此判令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无需对本次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并无不当。

摘要2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安行终字第57号

摘要1:【裁判摘要】无证驾驶致人重伤不宜吊销与肇事车型无关的其他类型驾驶证——该处罚决定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认定的基本事实为:安××持有c1驾驶证,2009年8月10日其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由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处以刑事处罚,该刑事判决认定安××属无证驾驶摩托车。问题在于该支队能否适用该条第一款规定,吊销安××的c1汽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事实性质、情节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行政,既遵循合法性原则,又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本案中安××虽持有c1汽车驾驶证,但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辆,其发生交通事故系无摩托车驾驶证而驾驶摩托车造成的,并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以其无证驾驶作出刑事判决,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处罚决定,将其c1驾驶证予以吊销,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国务院法制办于2005年12月发布的国法秘函[2005]436号《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第一条“驾驶与驾驶证准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无证驾驶。”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安××的c1驾驶证违背了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

摘要2

 共120条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