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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因逃逸致人死亡”?

摘要1:概念“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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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

摘要1:[第243号]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驾驶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撞人死亡的应如何定罪
【裁判摘要】驾驶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撞人死亡,构成过失犯罪的,一般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该行为同时又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适用原则,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论处。
【裁判要旨】因抢救被害人未来得及自动投案即被抓获,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查明确具有准备投案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自首;不具有准备投案的意思表示的,在量刑上应考虑积极抢救被害人以及到案后如实供述等情节,酌情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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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459号]杜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告人如实供认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致人死亡的关键情节,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摘要】被告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其如实供认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致人死亡的关键情节,且其家属积极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裁判要旨】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致人死亡的关键情节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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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被控过失致人死亡

摘要1:[第201号]穆某某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致人死亡无罪过,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
【裁判摘要】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裁判要旨】
①被告人虽私自在车顶焊接角铁行李架致撤诉违规超高,但对李某所接赵某电线不符合安全用电高度要求,且接头处裸露,不具备预见的可能性。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必须以实际已经预见为前提。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③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被告人的违规行为与乘客死亡的后果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内在联系,其行为与乘客的死亡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裁判规则】私自违规改装车辆高度后,车辆接触他人所接不符合安全高度的电线裸露处而带电,致使乘客触电死亡的,因违规改装车辆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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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过失致人死亡

摘要1:[第346号]朱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一一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裁判摘要】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区分的关键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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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

摘要1:[第124号]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假想防卫如何认定及处理
【裁判摘要】夜间误认为来人为非法侵入住宅者而以防卫的故意暴力致对方死亡的,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构成故意犯罪。
【裁判要旨】假想防卫有四个基本特征:
①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正当防卫意图,以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正当防卫;
②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在实际上并不存在;
③防卫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未实施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
④行为人的防卫错误,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裁判规则】因假想防卫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确有过失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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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133号]苏某某故意伤害案——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主要问题】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裁判摘要】在打架斗殴中,一般情况下,双方都是出于主动的,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双方的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裁判要旨】在互殴过程中,一方将另一方刺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属于正当防卫,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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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摘要1:[第342号]钱某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裁判摘要】“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逃逸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在客观上,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及时的“救助”是确定逃逸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一个中介。
【裁判要旨】
①交通肇事后,主观上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的,应当认定为肇事后逃逸:逃逸成为法定加重事由,其根本理由在于逃逸行为会造成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在肇事后应当承担的对伤者和财产的抢救义务未能及时有效履行,以及事故责任认定的困难,使肇事责任的归结无法落实。
②交通肇事逃逸中的逃避法律追究,是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
A.逃避救助义务的动机,是指不予保护现场、进行救护、迅速报案等;
B.逃避责任追究的动机,是指意图从根本上希望自己的肇事行为不被发现,从而逃脱责任追究。
【裁判规则】肇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仅看到被害人背部有皮肤擦伤,且伤者当时能够讲话、在他人搀扶下能够行走,肇事人认为被害人不需要抢救治疗及保护现场而驾车离开。肇事人交通肇事后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虽然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但其主观上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其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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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交通肇事逃逸案

摘要1:【要点提示】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肇事者的肇事行为,而非其逃逸行为的,肇事者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伤情严重,即便及时送往医院也不能避免死亡,或者交通肇事行为发生时被害人已经死亡,即使肇事者逃逸,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裁判规则】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应从以下几个步骤人手:(1)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2)肇事者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逃逸;(3)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如果得到及时的救治,本来可以避免死亡的后果,但由于肇事者逃逸,被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这是区分“因逃逸致人死亡”与否的关键。因此,要着重考察救助行为能否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从被害人的伤情看,即便及时送往医院也不能避免被害人死亡的,或者交通肇事行为发生时被害人已经死亡的,即使肇事者逃逸,仍然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而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司法解释中的“救助”,并没有特定的指向,既可以是肇事者的救助,也可以是他人的救助。及时的“救助”是确定逃逸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一个中介。本案中,犯罪人连续肇事后弃车逃逸,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救助,构成交通肇事及肇事后逃逸。但事发时正是傍晚交通高峰期,又位于人流较多的居民区,被害人林嵩遇害后即被群众及闻讯赶来的巡警送往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死亡。因此,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肇事者的肇事行为,而非其逃逸行为。肇事者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案例索引】一审: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95号(200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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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6]登刑初字第117号

摘要1:【要点提示】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根据具体案情,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并非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6]登刑初字第117号(200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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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何某某等销售有害食品案——以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猪油予以销售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91号]林某某、何某某等销售有害食品案——以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猪油予以销售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以工业原料冒充食品予以销售致人死亡的,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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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

摘要1:[第370号]李某某、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之间的界限
【裁判要旨】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根本区别在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发生的。而间接故意,行为人认识到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但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态度,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该结果的发生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裁判规则】采取暴力手段威胁被害人,意图索取财物,但被害人并未交出财物,后在逃跑过程中意外死亡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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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

摘要1:[第450号]蒋某某、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共同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
【裁判摘要】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关键仍然是查清行为人主观上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即希望避免还是持放任态度。遇到这类案件时,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审查:一是搞清双方的关系,双方是否有明显矛盾,矛盾是否达到了行为人希望对方死亡的程度,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造成对方死亡结果的主观故意问题的关键;二是根据案发时的现场情况,结合行为人感知能力及当时状况,判断当时是否确实存在可能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这种客观条件的存在是否明显,是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是否过于自信的重要依据。
【裁判要旨】各行为人在同时侵害被害人时,缺乏共同犯意联络,虽然相信会避免结果发生,但最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不构成共同(间接)故意杀人罪,应分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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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过失致人死亡

摘要1:[第440号]韩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无充分证据证实伤害行为与伤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不能认定成立故意伤害罪
【裁判要旨】区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的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条件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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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要旨】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同时符合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属于吸收犯,将危险驾驶罪吸收到交通肇事罪中,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醉酒驾车不再另行定罪,只作为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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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交通肇事的被害人表面上仅擦伤,肇事者因此离开后导致死亡,能否认定为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

摘要1:【要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表面上仅擦伤,肇事人认为被害人不需要抢救治疗及保护现场而驾车离开,其主观上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其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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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过失致人死亡

摘要1:【案号】一审: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麻刑初字第111号(2005年11月25日)(未上诉)
【提示】夫妻协商由一方将另一方用绳子从高楼吊下,由于绳子发生断裂导致一方死亡的,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裁判要旨】被害人有过错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被害人的过错可以作为减轻罪责的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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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被控过失致人死亡宣告无罪案

摘要1:【问题提示】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
【要点提示】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的关键区别在于:一是有无能力预见,即行为人是否具有认识 发生死亡结果的能力;二是有无预见的义务,即行为人有义务认识并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
【裁判要旨】不知他人患有心脏病,在争吵过程中推搡并脚踢他人非要害部位,致使他人心脏病发作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5)宣刑初字第244号(2005年11月18日)(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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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2过失致人死亡案——交通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在稽查路费过程中追赶逃费车辆致人身亡的应如何定罪

摘要1:[第345号]王某1、王某2过失致人死亡案——交通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在稽查路费过程中追赶逃费车辆致人身亡的应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公路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追赶违章车辆,致使被追赶人死亡的,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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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

摘要1:[第635号]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
【裁判要旨】根据案件的起因、行为当时的条件、行为方式以及行为人对结果的事后态度考察,行为人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依据一定条件相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具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意愿的,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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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寻衅滋事、强索钱物并强制他人饮酒致人死亡

摘要1:【要点提示】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行为最显著的界限在于行为人动机等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
【裁判要旨】出于耍威风、占便宜、取乐等动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寻衅滋事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寻衅滋事罪实行并罚。
【案件索引】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4)鲁刑末初字第6号(200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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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在未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乡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行医致人死亡的应如何定性

摘要1:[第262号]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在未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乡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行医致人死亡的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行医致人死亡的,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或者医疗事故罪,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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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抢劫案——在高速公路上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被害人下车呼救时被其他车辆撞击致死,能否适用“抢劫致人死亡

摘要1:[第818号]徐某某抢劫案——在高速公路上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被害人下车呼救时被其他车辆撞击致死,能否适用“抢劫致人死亡
【裁判要旨】在高速公路上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被害人下车呼救时被其他车辆撞击致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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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等抢劫案——共同抢劫致人死亡,如何准确区分主犯的罪责,正确适用死刑

摘要1:田某某等抢劫案——共同抢劫致人死亡,如何准确区分主犯的罪责,正确适用死刑
【裁判要点】在共同抢劫致人死亡案件中,要结合全案证据确定各被告人对造成被害'A死亡的结果所起的具体作用,准确区分主从犯的罪责,正确适用死刑。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53号(2009年10月23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70号(2010年12月16日)
  重审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刑二重字第3号(2011年11月10日)
  重审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23号(2012年8月24日)
  复核:最高人民法院(2012)刑五复03389252号(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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