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伤害

吴××1、张××、吴××2诉厦门市××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一、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对自然风险的防患意识应当高于游客,且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应以游客安全第一为宗旨,依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对是否调整行程作出正确判断。导游不顾客观存在的危险,坚持带游客冒险游玩,致游客身处险境,并实际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其所属的旅游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游客遇险或者受到伤害后,相关旅游服务机构应当尽最大努力及时给予救助,旅游服务机构未尽到救助义务,导致损害结果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除存在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已尽到维护、管理义务,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系因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受害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等三种情形外,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摘要2

李×、龚×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规则】①顾客在餐厅用餐因其他顾客自带酒盒内爆炸物爆炸造成伤亡,已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的餐厅不构成违约或侵权。②一方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2014年8月21日)
案例1 张成兵与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上诉案——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案例2 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案——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
案例3 何培祥诉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案例4 邹政贤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之一——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之一:张某某与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上诉案——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要旨】建筑施工单位将其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并约定其所雇佣的人员应服从建筑施工单位管理,该自然人雇佣的人员与建筑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摘要2

旅客运输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以第三人侵权为视角

摘要1:【摘要】旅客运输合同中第三人侵权时会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界定清楚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害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范围,对于在审判实践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摘要2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赣中民三终字第144号

摘要1:【案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赣中民三终字第144号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发包、出租,“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国家建设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中,亦明确要求钢结构工程需要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制作安装。本案中被上诉人将其钢棚修复工程业务发包给案外人张××个人,明显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被上诉人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另外,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不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招用劳动者和实际使用他人劳动力。该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禁止违法发包以及因违法发包、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者一起承担法律责任是国家法律、法规的一惯规定。本案中,虽上诉人郭××是张××招用的,但因被上诉人违法发包且张××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张××招用的劳动者郭××,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即本案被上诉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郭××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于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正确的。

摘要2

李某某诉某某公司、某某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1.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亦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
2.学校应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未对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在城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含派出实习)中受伤致残的,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该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摘要2

审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的20个疑难问题裁判观点集成(2015最新整理)

摘要1:1.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代物清偿之债,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2.作为次债务人的企业改制后,债权人还能否对改制后的企业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协议延长其享有的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对该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权数额不确定,是否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5.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
6.对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债权人可否诉请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并对合同无效后的金钱给付债权行使代位权?
7.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能否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8.债务人或次债务人能否以双方约定有仲裁条款为由,对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提出法院管辖异议?
9.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依有效仲裁条款申请仲裁的,对于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应如何处理?
10.债权人能否就债务人享有的对次债务人的物上请求权主张行使代位权?
11.债权人能否就债务人享有的对次债务人的非金钱给付债权主张行使代位权?
12.人民法院在审查受理代位权诉讼时,对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何进行审查?
1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不确定的,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14.审判实践中如何判断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15.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未经生效裁判确认,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16.债权人不能证明其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对其代位权诉请能否支持?
17.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如何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18.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是否必须中止代位权诉讼?
19.在特殊情形下,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能否适用代位权制度?
20.对债务人在继承遗产中所享有的份额,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确认权?

摘要2

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被告人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摘要1:【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规定,根据《 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如果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摘要2

(2012)崇行初字第41号;(2013)锡行终字第0015号

摘要1:——未及时抢救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认定中的事故
【裁判要旨】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因未得到及时抢救致使职工成为植物人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中的事故范围,因而不能认定为工伤。事故的内涵和外延应当解释为外力所致的意外性伤害,而不能包罗万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法条定位是将原本不属于工伤认定标准的情形视同为工伤,在立法技术上采用了明确列举的方式对第十四条进行补充,因而第十四条各项内容也不存在进一步解释的空间,否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就失去了补充条款的实际意义,违背立法的目的。
【案号】一审:(2012)崇行初字第41号;二审:(2013)锡行终字第0015号

摘要2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30 个侵权类案例裁判观点集成

摘要1:01、相约进行户外集体探险或者自助旅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02、对侵权案件中预见不能的损害结果应当适用可预见原则规则适当限制其赔偿范围
03、因产前检查疏失导致缺陷婴儿出生,相关医疗机构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04、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5、环境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06、出售未注明实际承运人的客票的公共汽车站应当与实际承运人一并认定为运输合同的相对方
07、“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08、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
09、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10、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1、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经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12、天然渔业资源遭受侵害时渔政处可否作为侵权诉讼的原告
13、以合同之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支持
14、过水发电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对当事人因损害赔偿问题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作为一般侵权纠纷案件处理
15、 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属于适用公平责任
16、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请求权
17、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认定和保护
18、合伙人执行合作事务遭受雇员侵害时的处理
19、被保险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20、消费者不当使用商品与商品责任的免除
21、顾客放在超市自助储物柜中的物品丢失、超市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摘要2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摘要1:【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责任。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加以区别。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失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摘要2

徐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摘要1:【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乌中刑一终字第166号
【裁判要点】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我国刑法将此罪名规定在《刑法》分则第2章,即“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节中,强调此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住所是相对封闭的场所,在住所存放少量敌敌畏的行为,不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即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即便是造成了人身伤害,也不能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摘要2

(2008)涧民四初字第242号

摘要1:——实习生因工作受伤可参照工伤标准赔偿
【裁判要旨】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2008)涧民四初字第242号

摘要2

侵权案件中医保报销费用的赔偿

摘要1:【内容摘要】在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侵权案件中,对于受害人已经在医保机构报销的医疗费是否扣除,理论界、实务界有不同争论。笔者认为,基本医疗保险属人身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故在计算受害人的医疗费时,受害人已经向医保机构报销的医疗费不应适用损益相抵规则而予以扣除。

摘要2

赵德煜诉田吾士、辽阳市第二十中学人身损害赔偿案

摘要1:赵德煜诉田吾士、辽阳市第二十中学人身损害赔偿案(校园伤害事故)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05)辽阳宏伟民一权初字第95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辽阳民一权终字第450号

摘要2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5)三法民壹初字第60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86号

摘要1:(公司对员工宿舍发生的伤害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裁判规则】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是对员工的一种福利,其对居住在集体宿舍内的员工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5)三法民壹初字第600号;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86号

摘要2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05)四民初字第1577号

摘要1:【问题提示】法院应如何审理既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又不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致人伤害的案件?
【要点提示】《民法通则》只有一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责任规定,没有共同危险行为概念。如果先后受到两次外力伤害,但无法明确哪一次伤害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两侵权人则没有共同故意,不能以共同侵权行为规则处理。实践中为更好地救济受害人、维护社会基本公平正义观念,可以对《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相应变通适用,判定被告承担一定责任。
【案件索引】一审: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05)四民初字第1577号(2005年7月9日)(未上诉)

摘要2

未成年学生张临寒在课间休息时与老师踢球中为老师踢球行为所伤诉北京科技大学人身损害赔偿案

摘要1:【裁判规则】未成年学生在校所受伤害校方的责任范围——并非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的所有伤害事故均由学校承担责任,学校仅在未成年学生在其管理和控制之下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损害事故担责。

摘要2

丁国山等(故意伤害)核准追诉案

摘要1:【要旨】涉嫌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且犯罪后积极逃避侦查,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犯罪嫌疑人没有明显悔罪表现,也未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获得被害方谅解,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没有消失,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诉。

摘要2

受害人诉请加害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应否通知被扶养人参加诉讼?

摘要1:【要旨】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赔偿了残疾赔偿金的情况下,不再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包含在残疾赔偿金之中。但是由于目前没有新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在致人伤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仍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两者相加就是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所指的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因伤致残时,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本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直接受害人对于残疾赔偿金(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当然的赔偿请求权。如果受害人有法定被扶养人,此法定被扶养人是具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这也是来信提到的问题。我们认为,因残疾赔偿金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加害人已经赔偿了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只能要求就该残疾赔偿金进行析分,无权向加害人主张。如果直接受害人或其他被侵权人怠于行使该赔偿请求权,其有权诉请加害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受害人已经主张了残疾赔偿金(该残疾赔偿金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无须通知被扶养人参加诉讼;如果受害人怠于主张,则被扶养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加害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1次会议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15号)

摘要2:【法条链接】《国家赔偿法》(1996年)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4年4月1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4]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4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1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施行 高检发释字[2015]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已于2015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监管机构,其履行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
  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戒毒人员,或者指使戒毒人员殴打、体罚虐待其他戒毒人员,情节严重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戒毒人员伤残、死亡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8号)
【摘要】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摘要2

罗某某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

摘要1:罗某某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定罪处刑
【裁判要旨】
①抢劫罪的法律特征: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②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直接使用暴力将人杀死,定抢劫罪一罪:
A.抢劫罪是一种既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又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性犯罪;
B.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包括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为抢财物不顾他人死活间接故意杀人、直接故意杀人致人死亡)都是抢劫暴力犯罪的一种结果,是抢劫罪的组成部分。凡在实施抢劫财物行为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行为而致人死亡的、直接使用暴力将人杀死的,均应定抢劫罪一罪。
③对于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再掠走其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
④对于抢劫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即财物已经到手后),再为灭口等目的而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摘要2

韩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摘要1:[第440号]韩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无充分证据证实伤害行为与伤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不能认定成立故意伤害
【裁判要旨】区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的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条件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进行分析。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