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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民初字第5810号;(2013)渝五中法民提字第00031号

摘要1:——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不当然恢复原判决执行
【裁判要旨】在再审程序中,权利人与部分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放弃原判的申请执行权并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判决不再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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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级别管辖裁判规则7条

摘要1:1.标的二千万,一方当事人外地,一审能否高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作为审理民商事级别管辖异议纠纷案件的依据。
2.被告反诉标的超本诉级别管辖标准的,不移送管辖——被告提出反诉,导致案件总标的或反诉标的超过一审管辖权限的,依管辖恒定原则,不应改变该案件的级别管辖。
3.诉讼标的额出现管辖真空时,由级别较低法院管辖——出现上、下级法院均无权管辖的“管辖真空”时,依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通过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来解决。
4.非财产案件所涉诉讼标的额,仍可为级别管辖依据——是否属于非财产案件系确定案件受理费而非案件级别管辖的依据,非财产案件所涉标的额仍可成为级别管辖依据。
5.法院不应受理案外人以级别管辖错误所提再审申请——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包括管辖错误在内的15种再审事由,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方可适用,案外人不能援引。
6.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但不能越级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关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的“上一级”有别于“上级”。法院不受理越级申请再审。
7.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执行,应遵级别管辖规定——依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执行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执行的级别管辖,应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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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的被执行主体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再审?

摘要1:【要旨】
我们认为,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9条至第214条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规定,其中没有案外人提出再审申请的规定。本案中,销售公司不是执行依据之判决书中的当事人,无权对该判决书提出再审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但也没有规定案外人的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本案判决确有错误,可由审判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对在执行程序中受判决既判力扩张所及而承担义务的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被变更为被执行人后,其因该案审理没有得到通知或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该案先前被审理,因而未能参与诉讼,其申请再审的理由又有证据支持的,执行机构应暂缓执行,依据《意见》第258条以及《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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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审理时发现当事人巳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之诉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未发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事实,再审中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了该问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157条的规定,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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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1)甬北慈民初字第164号;(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72号;(2012)浙甬民再字第16号

摘要1:——对再审中发现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情形的处理原则
【裁判要旨】在再审申请审查阶段,存在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情形,除非当事人明确声明保留申请再审权利,人民法院可迳行终止审查程序。但在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情况下,出现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情形,应以维持原审判决为宜。
【案号】一审:(2O11)甬北慈民初字第164号;二审:(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72号;再审:(2012)浙甬民再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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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湖民申字第22号

摘要1:——案外人对生效的另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审查标准
【案号】(2010)浙湖民申字第22号
【裁判要旨】
1.以案外人身份对另案已生效的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案外人对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具有的权利应当是物权,仅享有债权的,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
2.当事人出卖城市房屋时约定房屋所占的划拨国有土地一并转让,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亦不应简单认定为无效,案外人以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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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文中民三初字第21号;(2007)云高民二终字第208号申请;(2009)民申字第505号

摘要1:——再审利益法律程序之保护
【裁判要旨】申请再审人不享有再审利益、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范围,人民法院应予驳回。
【裁判规则】当事人以新证据为由要求再审改判的内容超出原审范围,属于增加诉讼请求的,因超出了再审审理范围,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意见】超出了原审范围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范围,以股东未实际出资为由否定股东资格,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裁判意旨】王哲忠所提出的“新证据”是在原审二审结束后另案诉讼中的鉴定咨询意见书,不属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新证据范畴。
【案号】(2007)文中民三初字第21号;(2007)云高民二终字第208号申请;(2009)民申字第505号

摘要2:【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4期】

案外人对生效的另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审查标准

摘要1:案号再审:(2010)浙湖民申字第22号
【中文摘要】
1.以案外人身份对另案已生效的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案外人对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具有的权利应当是物权,仅享有债权的,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
2.当事人出卖城市房屋时约定房屋所占的划拨国有土地一并转让,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亦不应简单认定为无效,案外人以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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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保证担保诉讼程序裁判规则12条

摘要1:01 . 保证人提起消极确认之诉时债权人的举证证明程度——保证人以免除保证责任为由,以债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因该消极确认之诉符合受案条件,故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02 . 判决将连带责任变为补充赔偿责任,未超诉请范围——债权人诉请抽逃出资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调整为补充赔偿责任,不违背“不诉不理”原则。
03 . 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后,仍可因抗诉启动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后,因抗诉指令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再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
04 . 一方变更诉请,对方未提异议,法院可否继续审理——一方当事人在庭审期间改变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要求法庭休庭,法院未休庭不构成程序违法。
05 . 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不影响借款担保案审理——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因此影响借款人承担民事责任,亦不需中止民事诉讼程序。
06 . 当事人本该享有的实体权利,因未上诉,视为放弃——二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除非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否则不予审查。
07 . 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诉请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在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中,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有选择申报债权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同时主张的权利。
08 . 本案当事人主张抵押权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请求包括“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时”的保证责任,一审中又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应视为主张了抵押权。
09 . 违法合并审理,不影响实体公正的,可不发回重审——应经而未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而合并审理的案件,鉴于案件实体审理并无不当,二审可对此案不再作发回重审处理。
10 . 二审中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不在法院审理范围——当事人二审程序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依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1 . 保证人就保证合同效力抗辩,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保证人提起确认保证合同效力之诉并获生效判决后,在无新法律事实情况下,不得在另案中再就其效力提出抗辩。
12 . 以裁定书解决实体问题,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对生效判决书中当事人一方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性质以裁定方式补正,如未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不应再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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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的被执行主体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再审?

摘要1:【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99条至第214条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规定,其中没有案外人提出再审申请的规定。本案中,销售公司不是执行依据之判决书中的当事人,无权对该判决书提出再审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但也没有规定案外人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本案判决确有错误,可由审判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对在执行程序中受判决既判力扩张所及而承担义务的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被变更为被执行人后,其因该案审理没有得到通知或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该案先前被审理,因而未能参与诉讼,其申请再审的理由又有证据支持的,执行机构应暂缓执行,依据《意见》第258条以及《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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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抗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抗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双方当事人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合意解除合同的,不能认定任何一方对此有过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
【裁判意见】出租人在承租人提出合同解除后,将租赁物转租他人并提出赔偿主张的行为,应视为出租人同意解除合同。且该合同的解除非因违约等其他原因解除,而属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的合同解除,故应根据公平原则来认定双方当事人损失承担范围。
【裁判摘要1】国家宏观政策的贯彻实施是逐步具体、逐步推进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预见到该政策的实施将会导致其履行租赁合同的基础丧失,也不应要求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就能预见到租赁合同不能如期履行。承租人以文书和电报的方式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后,出租人将租赁物转租他人并向承租人提出赔偿因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可以认定其具有接受解除合同的要求的行为,属于双方当事人合意解除合同。故不能认定任何一方对此有过错,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公平原则分担,其分担的具体数额,根据应分摊到合同未履行期限的成本价值损耗数额确认。

摘要2:【解读】政策发生当事人难以预见的变化,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系因不可抗力导致解除而并非存在违约,当事人相互不存在过错,出租人不能要求承租人补偿租金损失。
【注解】双方当事人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合意解除合同的,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
【裁判摘要2】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对方没有直接表示同意或者反对而是要求赔偿终止合同造成损失,构成协商解除——关于石油公司与发展公司是否有解除租赁合同的共同意思表示,即发展公司是否同意了石油公司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问题。就本案而言,石油公司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要求后,发展公司针对该要求实施的下述一系列行为,均证明其已同意了石油公司解除合同的要求:接到石油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电报后,即将租赁物另外出租,继之要求赔偿解除合同的厂修费损失;其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对起诉理由的说明;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两次开庭审理时所做的有关陈述;1999年6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000年6月25日提交的《问题说明》。发展公司的以上行为明确显示,其对石油公司解除合同的要求,当时已经同意。二审法院认定本案租赁合同已经石油公司与发展公司协商解除,有事实根据。发展公司再审申请所主张的其与石油公司未形成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其把车辆转租他人,是其针对石油公司的违约采取的自救措施,不等于其同意解除合同等理由,均不能否定二审法院根据以上事实作出的租赁合同已协商解除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34号

摘要1:——当事人因受对方起诉导致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34号
【裁判要旨】
当事人起诉同时请求诉讼保全,该保全阻却了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从而导致本案中合同对方当事人违约。人民法院对原告追加的追究对方当事人违反给公司贷款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间,属不变期间,但只要申请再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过再审申请,此后无论是哪个法院最终受理,都应认定为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摘要2:【解读1】一方因受对方起诉同时请求诉讼保全导致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解读2】(1)涉案地块土地使用权证8月26日办出,依照约定办出贷款的期限应当在9月 26 前;(2)龙仓公司在取得土地证之前的8月23日即已通过工商登记变更为瑞证公司的控股股东,并委派人员担任瑞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了瑞证公 司,即达行公司若要以瑞证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要有瑞证公司的协 助;(3)龙仓公司在土地权证办出后十三天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将瑞证公司的土地查封,致使即达行公司以瑞证公司土地进行抵押贷款之事成为不可能。

对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裁定不服不能申请再审

摘要1:对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裁定不服,不能申请再审——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确认之诉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服法院所作的裁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要旨】当事人根据《仲裁法》第20条规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法院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故对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2010年12月14日 [2010]民立他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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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之一: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薛××承包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发包人即使享有承包合同解除权,亦应依法行使,在双方未协商一致情况下吗,发包人未给承包人合理搬迁时间,而是擅自强拆,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在承包人不在场情况下进行拆迁,距离客观真实最为接近,亦是积极行为一方,如损失数额无法查清,发包人应承担不利后果。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82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823号
【裁判摘要】生效裁判确定的数债务人中,仅有部分债务人申请再审且理由可以成立的,人民法院在依法裁定再审时,还应当审查案件再审是否可能影响其他债务人按照原裁判承担债务。如再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按照原裁判承担债务的,应当仅中止对再审申请人的执行,以确保在实现再审依法纠错功能的同时,合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摘要2

存在瑕疵的质检鉴定结论不应予以采信——天津水利公司、水电十三局与庆云县水利局水库工程质量纠纷申请再审案

摘要1:【裁判要旨】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对省检测中心站作出的质检鉴定结论是否应予采信。经审查,因检验方法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证据。原审法院据此确定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摘要2

乔××诉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三中民提字第05147号
【摘要】原审法院在向乔××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时,错误填写乔××的住址,导致因地址欠详未向再审申请人实际送达开庭传票。原审法院在没有查询及穷尽直接送达手段,即直接公告送达,违反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法定条件,其缺席审判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本案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摘要2

案外人××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就深圳××行与北京××××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摘要1:【裁判要旨】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仅为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没有将某项财产直接确定为执行标的物;只是明确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依法拍卖该财产从中受偿。不能因民事调解书明确约定了债权人有权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就认定民事调解书损害了案外人的利益,从而根据案外人的再审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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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监字第728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对破产程序中的财产拍卖确认裁定和破产程序终结裁定的再审申请应不予受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监字第728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破产程序作为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非诉讼程序,不涉及对实体权利的裁判问题,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存在争议的应当通过另行起诉解决,故破产程序中除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的裁定外,不存在上诉或申诉程序。本案申诉人不服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确认裁定和破产程序终结裁定,要求对康美思公司破产清算案进行再审,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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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判确有错误但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

摘要1:【摘要】在申诉人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避风塘公司)与被申诉人上海东涌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涌码头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再审案 [(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尝试创新再审审查案件的审查处理方式,对于原判确有错误,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准予撤回再审申请裁定中一并对原判错误之处作出明确的审查认定。这样既避免了为改正原判错误认定而提起再审产生的程序不经济,也体现了鼓励和便于当事人和解解决民事争议的司法政策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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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再审被作出终审判决的人民法院驳回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抗诉后,该院是否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再审等问题

摘要1:【摘要】
关于作出终审判决的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该院是否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30日内裁定再审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授权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进行抗诉的立法目的,就是以国家公权力介入的方式,纠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出现的程序性、实体性错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后,应当在30日内裁定再审;也就是说,检察院抗诉后,人民法院进入再审程序是必须的、无条件的。不能以任何一级人民法院曾经驳回过同一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为理由,拒绝再审,当然,也无须考量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事由与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是否一致。因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时,无须考虑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曾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因此,也不能要求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驳回裁定一并抗诉。
关于人民法院抗诉后裁定再审,是否应当提审的问题。《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后,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必须提审的规定。因此,没有必要规定此种情况下一定要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提审。如果该院曾经作出过驳回同一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可以在作出指令再审裁定的同时,撤销本院曾经作出的驳回裁定,理由就是该案因检察院的抗诉而进入了再审。因为驳回裁定本身就是从程序上否定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再审程序的可能,现在既然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撤掉原来不进入再审的程序性裁决,就足以为再审法院扫清程序障碍,也不会造成上、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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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违约损失赔偿的一方,仍负防止损失扩大义务——一方违约后,对方仍负有基于诚信原则的合同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

摘要1:【要旨】在对方当事人违约甚至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仍负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义务,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
【案例】《合同当事人主张违约方承担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责任时,如何适用减损规则——再审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辽宁省大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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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823号(1)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823号
【裁判摘要】生效裁判确定的数债务人中,仅有部分债务人申请再审且理由可以成立的,人民法院在依法裁定再审时,还应当审查案件再审是否可能影响其他债务人按照原裁判承担债务。如再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按照原裁判承担债务的,应当仅中止对再审申请人的执行,以确保在实现再审依法纠错功能的同时,合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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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使用私刻印章以自己名义对外举债的责任是否由总公司承担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172号
【裁判要旨】
1.分公司未经审批部门同意私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并以其个人名义使用该合同专用章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协议。因分公司不具企业法人资格,其对外实行的民事行为应由总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且公章的使用和管理应属于公司内部问题,公章系私刻的事实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在该笔借款到期分公司未予清偿时,总公司应对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当事人因借贷纠纷被诉至原审法院,原审作出民事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向再审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相关证据。虽然当事人向再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是在原审庭审终结之前形成,且与原审诉讼请求具有不可分性。但是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均不具有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明力,且部分证据已被原审法院审查认定过,均不属于新的证据。故再审法院有权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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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不能成为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再审申请人乔××与被申请人蚌埠日报社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摘要1:【法理提示】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与合同义务是不同的。条件的实质是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所添加的限制,由于这个限制,使法律效果的发生、变更、消灭系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法律行为经附条件后就处在一种不确定状态。合同义务是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的内容,合同义务确定且明确,当事人未全面、适当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不同于条件成就与否的不确定性,不应将合同义务认定为限制合同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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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意见汇总(2017版)

摘要1:【目录】01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02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如何起算解除日期03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04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针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起诉05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对方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结果06再审审理时发现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之诉07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对生效判决的申请再审权08人民法院已经提审的案件,被申请人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提出不同的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否一并审理09已生效调解书的案外人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以恶意串通为由对调解书内容提出异议的司法应对10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12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如何认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13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后的案件,再次申请再审的处理14人民法院针对再审申请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15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处理问题16仲裁程序中达成的调解书被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7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适用18构成一事不再理的判断19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20人民法院不得将其已依法立案审查的再审申请案件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21当事人于上诉期间届满后对委托代理人的上诉行为进行追认的,不能视为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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