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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初字第10834号;(2011)一中民终字第18352号

摘要1:——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的期间上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该情形是否有11个月的期间上限,法无明文。根据法律体系解释和司法的利益衡量原则,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因此,该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支付应有11个月期间的上限。
【案号】(2010)西民初字第10834号;(2011)一中民终字第18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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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虎民初字第0227号;(2013)苏中民终字第0841号

摘要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原岗原薪”的判断
【裁判要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精神,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因此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
【案号】(2012)虎民初字第0227号;(2013)苏中民终字第0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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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江民初字第3号;(2010)浙衢民终字第367号;(2011)浙衢民再字第7号

摘要1:——用人单位停产解散情形下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
【裁判要旨】劳动者连续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此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具有用工事实的,可以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案号】(2010)衢江民初字第3号;(2010)浙衢民终字第367号;(2011)浙衢民再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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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锡滨民初字第1448号;(2013)锁民终字第0361号

摘要1:——用人单位应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即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号】一审:(2012)锡滨民初字第1448号;二审:(2013)锁民终字第0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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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扬广民初字第237号

摘要1:——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案号】(2011)扬广民初字第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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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鼓民初字第1970号;(2010)宁民终字第3873号

摘要1:——转业安置军人在用人单位改制后连续计算工作年限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裁判要旨】转业安置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企业改制时计提的身份置换金(经济补偿金)未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作为判断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该职工有权选择领取计提补偿金还是连续计算工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号】(2010)鼓民初字第1970号;(2010)宁民终字第3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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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能仅以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就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由此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按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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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6686号;(2011)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911号

摘要1:——快递员身份之辨
【裁判要旨】从属性乃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系区别于承包关系、劳务关系的根本所在。认定劳动关系,除符合劳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外,用人单位还须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基本上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从属关系的,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案号】(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6686号;(2011)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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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车辆”的司机与物流公司、运输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摘要1:【要旨】“带车求职”是一种劳动者提供生产工具的具体情形。司机虽然自带车辆,但是仍然每天定时到公司处接受业务安排,在公司的指挥下展开业务活动,营运所得亦归公司,司机只是按照出车次数或里程等计算报酬,那么双方之间应为劳动关系。反之,如果司机并不接受公司的管理,而是有业务时接受公司安排的业务,无业务时则自由活动,或者承接其他业务,此时双方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关系,具体应认定为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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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与招用工人之间的关系

摘要1:【裁判要点】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具有专业资质要求的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件索引】一审: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2)万民初字第908号(2012年9月14日);二审: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并民终字第1297号(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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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摘要1:【要旨】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不应按工伤处理。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将实习生规定为“工伤赔偿主体”,且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在实习工作中受伤的,也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应按一般民事侵权处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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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经理助理未签劳动合同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摘要1:【要旨】郭某即使作为公司的人事经理助理,也无权单方决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劳动合同内容。郭某作为劳动者若以公司的名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此行为属于自己代理行为,即便签订也因合同内容并不反映公司的真实意思而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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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诉上海××冶金建设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不实、不良的评价,足以影响到劳动者今后的就业求职和工作生活的,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
【裁判摘要】名誉是指根据公民的观点、行为、作用、表现等所形成的关于公民品德、才干及其他素质的总体社会评价,是对公民社会价值的一般认识。公民享有名誉权,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工作情况作出的评价也是劳动者总体社会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不实、不良的评价,足以影响到劳动者今后的就业求职和工作生活的,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
【结论】将劳动评价作为社会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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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摘要1:【案号】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1)双流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裁判规则】
①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自然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逃匿的,即使工程总承包商垫付劳动报酬,也不影响追究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②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含有要求行为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意思表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前置条件的法律文书。行为人在被责令支付后以逃匿方式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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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民三终字第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民三终字第9号
【裁判要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的,在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原告有权选择提起合同诉讼还是侵权诉讼,人民法院页也应当根据原告起诉的案由依法确定能否受理案件以及确定案件的管辖:对于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引发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以违约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如果当事人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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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76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763号
【裁判要旨】《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其所调整的劳务派遣关系应为境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受单位派遣至外国法人处劳动,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务派遣关系,该外国法人不能要求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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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事实举证责任分配的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1:【摘要】首先,从《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规定来看,工资支付凭证的最低保存年限为两年,但是,在解释上,并不限于两年。实际上,实践中有的地方已经作出了该时间长于两年的规定。其次,从实体权利来看,加班费请求权并不因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应的证据而消灭。换言之,即使两年以前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末提供,也不能作出劳动者就两年之前的加班费请求权就不存在的结论。最后,从前述关于证明妨碍的法律后果来看,只要劳动者提出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了两年之前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仍应承担加班争买彼推足存在的不利后果,劳动者的加班费请求权仍应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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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观点集成(续)

摘要1:29、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应自动终止。
30、离退人员受聘其他单位的,原单位不应停发其退休金。
31、约定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3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当事人就加班费做出低于法定标准的约定,在无其他无效情形的前提下,则应认定其有效。
3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履行通知义务的认定。
34、因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劳动者不能申请支付令。
35、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先、用人单位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是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不予执行的处理。
36、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方式抗辩的,受理执行的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37、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认为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应如何处理?
38、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适用条件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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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目录】一、解释出台的背景、意义;二、关于欠薪案件的处理;三、关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四、关于工伤赔偿;五、关于非劳动争议案件;六、关于劳动力派遣;七、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时起诉的诉讼地位;八、关于申请仲裁期间的中止和中断;九、关于劳动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十、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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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丁辉、陈建与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限期调离纠纷案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丁辉、陈建与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限期调离纠纷案的请示的答复(2005年6月7日 [2004]民监他字第6号)
【摘要】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对丁辉、陈建作限期调离处理是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双方对此发生的争议属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3项和第6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因限期调离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对劳动者工资等问题作出处理。

摘要2:【要旨】应将限期调离纠纷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摘要】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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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 2011年3月9日)
【摘要】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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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沙法民初字第416号;(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471号

摘要1:——人事保证合同效力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人事保证合同是具有人身性质的担保,是对尚未发生的侵权之债设定担保,但其不具有担保所要求的担保内容之确定性。担保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亦不具有控制风险的能力,如果认定担保有效,将可能导致出现用人单位转嫁自身管理责任的后果,并加重劳动者的就业负担。而且,对因被担保人的侵权或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有违侵权法和刑法责任自负的原则,应当认定人事保证合同无效。在担保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号】(2008)沙法民初字第416号;二审:(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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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724号

摘要1:【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724号
【裁判摘要】关于师某某主张的差旅费问题。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凭票报销的差旅费不是工资,差旅费一般构成是劳动者向单位借款即预支差旅费;另一种是职工垫付差旅费,要求公司报销。车票、差旅费等涉及用人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差旅费报销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对师培林此项请求,原审法院不予处理。

摘要2:【解读】差旅费报销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人事档案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人事档案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办理人事档案移转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根据案件情况判决是否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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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欠缴社会保险费争议的案件属性

摘要1:【要旨】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应受理,劳动者应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和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直接进行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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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1)三法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佛中法民四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

摘要1:【案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1)三法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佛中法民四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
【要旨】因用人单位拖欠缴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不应该进行劳动仲裁和诉讼;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待遇,用人单位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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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2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2号
【裁判要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1条的规定仅适用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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