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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鲁民监字第8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鲁民监字第8号
【裁判要旨】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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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袁法民一初字第915号;(2010)宜中民四终字第122号

摘要1:——职工劳动债权的救济途径是更正和诉讼,而非劳动仲裁
【要点提示】职工劳动债权豁免申报,其救济途径是更正和诉讼,而非劳动仲裁;劳动者兼职获得的劳动债权不应被管理人核销为零;劳动者若非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董事、理事,其劳动债权不应按照企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案号】(2010)袁法民一初字第915号;二审:(2010)宜中民四终字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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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12282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12282号
【裁判要旨】劳动报酬争议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关系存现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一款的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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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期间

摘要1:什么是劳动仲裁时效期间?

摘要2:【注解】同一解除劳动合同事项,劳动者在仲裁时效期限内主张补偿金后再次主张赔偿金,应当适用仲裁时效中断的规定。——参考案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2民再73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湘高法民再终字第78号

摘要1:【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湘高法民再终字第78号
【裁判要旨】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摘要2:【理解与适用】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无论这些部门的性质是民间的、行政的,还是司法的,只要与解决劳动争议有关即可。“有关部门”是指与解决劳动争议相关的部门,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等部门。劳动者为解决劳动争议去找区、县政府领导,未经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都应当认定仲裁时效中断。如果劳动者向民政部门提出权利救济主张,则不构成仲裁时效中断。因为民政部门是负责社会救济的部门,不具有解决劳动争议的职能。主张曾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一方应证明该事实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77-279页

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如何确定

摘要1:【要旨】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一般为2年,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如劳动者2年内不举报、投诉,也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再查处。其2年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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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佛中法行终字第95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佛中法行终字第95号
【裁判要旨】劳动监察追诉时效起算点的认定——连续性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属于消极的、以不作为形式表现的行为,对该类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从最后一次应当购买社会保险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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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青民一终字第1468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青民一终字第1468号
【裁判要旨】劳动关系存在应符合三个标准:(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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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苏民再提字第0122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苏民再提字第0122号
【裁判要旨】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应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两个方面来进行认定,不能简单地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来推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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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琼民提字第12号

摘要1:【案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琼民提字第12号
【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有劳务合同之前存在用工关系,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有效而推定之前的用工关系即劳务关系。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应根据事实情况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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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姚×劳动合同纠纷案

摘要1: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证据学角度分析——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姚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简要提示】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外,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作及工资关系证明》中加盖公章的行为,并不能直接推出劳动关系当然成立,而应在权衡比较本证与反证的基础上,立足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从案件的具体证据链条角度判断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及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支配形成。如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则不应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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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摘要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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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第1627号;(2015)渝二中法民提字第9号

摘要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二倍赔偿金的起算时间
【裁判要旨】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成立并存续至实施后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实际用工之日(入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2倍赔偿金,不应对该法实施前后的赔偿金进行分段计算。
【案号】一审:(2014)万法民初第1627号;再审:(2015)渝二中法民提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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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诉上海××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劳动者用人单位发生变动,对于如何界定是否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不应将举证责任简单地归于新用人单位,而应从该变动的原因着手,查清是哪一方主动引起了此次变动。劳务派遣公司亦不应成为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阻却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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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摘要1:【169、劳动合同纠纷(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合同纠纷(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7)竞业限制纠纷】1.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2.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所发生的纠纷。

摘要2:无

社会保险纠纷

摘要1:【170、社会保险纠纷(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1.社会保险(又称为劳动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用于保障劳动者在因年老、患病、伤残、死亡、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中断就业时,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2.社会保险纠纷,是指社会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和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

摘要2:无

福利待遇纠纷

摘要1:【171、福利待遇纠纷】1.福利待遇,从传统意义来讲,一般指现在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是指企业为了保留和激励员工,采用的非现金形式的报酬。2.福利待遇纠纷,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为福利待遇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9500号

摘要1:——劳动关系的认定
【裁判要点】在个体工商户被业主注销这一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业主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9500号(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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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初字第1965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终字第2558号

摘要1:——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交接是否意味着同意劳动者的产前假申请
【提示】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交接视为同意劳动者的产前假申请。
【裁判要点】产前假的申请必须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方可生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产前假申请不置可否,但又安排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意味着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的请假申请。
【案件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初字第1965号(2013年7月8日);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终字第2558号(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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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3359号

摘要1:——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否作为用工管理和法院裁判依据
【裁判要点】
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为:内容合法;制定程序合法,即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制定后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在制定程序上存在瑕疵,即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如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和法院裁判依据。
2.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才能辞退劳动者,如何认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达到严重程度,应从企业用工管理规范、劳动者违规行为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综合考虑。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规章制度本身的内容、员工的违规行为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案件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3359号(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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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340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四终字第1255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提字第00

摘要1:——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裁判要点】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未缴纳的应予补缴。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应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劳动者代为缴纳的部分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劳动者
【案件索引】一审: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340号(2013年9月18日);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四终字第1255号(2014年1月2日);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提字第0012号(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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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0562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1724号

摘要1:——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能否适用留置权
【裁判要点】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因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0562号(2014年8月6日);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1724号(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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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初字第0562号;(2014)锡民终字第1724号

摘要1:——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适用留置权
【裁判要旨】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用人单位供劳动者使用的工具、物品等,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上述动产行使留置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一审:(2014)崇民初字第0562号;二审:(2014)锡民终字第1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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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085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206号

摘要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及劳动关系主体适格性的认定
【裁判要点】
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工作期间患有职业病,离开用人单位后才发现的,应从确诊之日起开始计算仲裁时效。
2.劳动者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件索引】一审: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085号(2014年4月10日);二审: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206号(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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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浙杭民终字第1092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浙杭民终字第1092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沈某虽系履行工作职务过程中被岑某致伤,但其基于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的双重主体身份,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可通过相关保险制度获得赔偿而免除直接侵权人的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岑某赔偿医疗费损失并无不当。岑某提出的医疗费已由沈某所在单位报销缺乏证据支持,且医疗费系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作为侵权行为的终局责任人,不能因受害人的医疗费已通过医保结算或受害人所在单位报销而减轻或免除该部分赔偿责任,在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由医保机构、报销单位与受害人另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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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诉卢××返还原物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因此类动产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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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风险提示

摘要1:【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新增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的情形如当事人已经被通缉逃跑而由亲属冒充提起诉讼、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冒充劳动者提起保险赔偿、债务人因欠债跑路由亲属或者债权人冒充提起诉讼等情形。律师代理民商诉讼案件,务必核实委托人的身份,以免因“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造成执业风险。

摘要2:无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吉中行终字第8号

摘要1:【案号】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吉中行终字第8号
【裁判摘要】病残津贴是国家为了保障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之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劳动者群体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项养老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胡水苟1960年7月出生,1979年7月参加工作,系原吉安市第二饮食服务公司职工。其自1994年8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2012年3月已连续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费用。2011年9月9日,吉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胡水苟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吉州区人社局亦于2012年2月为其办理了退职手续。因此,胡水苟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领取病残津贴的基本条件。吉州区人社局作为吉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有向胡水苟履行病残津贴的法定职责。吉州区人社局仅以人社部尚未制定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配套的病残津贴实施办法为由,不予支付胡水苟病残津贴,与法相悖。胡水苟要求撤销吉州区人社局2014年5月26日《告知书》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一审驳回胡水苟的诉请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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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意外人身伤害保险能否取代工伤保险?

摘要1:【要旨】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意外人身伤害险,保险受益人为职工而非用人单位,性质上属于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该商业意外人身伤害保险不能取代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义务。
【注释】(1)在工伤保险之外,用人单位为职工另行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也不能因此抵减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所应赔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2)用人单位和职工约定以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或约定以商业保险赔付金额抵减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该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用人单位以职工已获商业保险赔付为由拒付或减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1】部分判例(详见参考案例)支持保险金抵扣雇主赔偿责任——主要理由为:(1)《建筑法》第48条的适用以单位与雇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2)《保险法》第39条规定投保人不得成为人身意外保险受益人,但并未禁止投保人不能间接享受保险权益;(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法范畴,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补偿或损失填平原则。
【注解2】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而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金可抵扣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负工伤赔偿责任。——参考案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云民申95号
【注解3】通过签订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转让方式取代雇主赔偿责任的一揽子和解协议导致权利意外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民终862号
【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16-2-368-001)】雇主为雇员购买的意外伤害险应当抵扣雇主责任。——参考案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兵01民终46号

最高院关于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最新意见

摘要1:1.《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2.《最高法院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
3.《最高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4.最高法院在2011年对甘肃高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进行了答复,明确了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