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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十大典型案例之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受理“职业索赔”投诉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的认定

摘要1:【典型意义】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起的投诉。本案于同年12月12日通过司法判决认定职业索赔者提起案涉履职之诉缺乏请求权基础,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有效规制为牟利知假买假实施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摘要2:【法条链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笔记】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已被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定案证据采用,是否属于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拘束的不予受理情形?

摘要1:【解读】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已被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定案证据采用,不属于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拘束的不予受理情形。

摘要2:【注解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土地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决中作为定案证据,不属于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拘束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注解2】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执行裁定、仲裁裁决等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但未对该登记行为合法性作出评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应当区分证据的合法性和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房屋只是对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并未对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并不羁束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
【注解3】如果前诉中法院对作为证据认定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采取了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该事实是否属于既判力范围?——原则上,前诉作为证据认定的土地权属登记不具有既判力,利害关系人不服该认定可以直接对该土地权属登记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笔记】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不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立案?

摘要1:答:复议前置案件中,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只能对复议机关的不受理行为或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无论是选择起诉复议决定,还是原行政行为,都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要2:【解读1】
(1)“经过行政复议”是指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经过复议程序的实体审查;
(2)复议前置案件未经复议程序的实体审查(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逾期不作复议决定,原行政行为没有经过复议程序的实体审查),当事人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读2】(1)经过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起诉期限15天;(2)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的6个月起诉期限只能适用于未经复议直接起诉被诉行政行为的情况。

【笔记】起诉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行政协议行为,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摘要1:答:当事人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行政协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摘要2:【注解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420号认为:“针对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相关法律依据不充分”——(1)《行政协议解释》第28条规定根据行政协议的订立时间作为法律适用的分界标准而非协议的履行时间;(2)根据“程序从新,实体从旧”的法律适用规则,行政协议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实体问题,应当遵守当时的法律规定,尊重当时的司法习惯。
【注解2】发生在2015年5月1日前协议并非一概不适用行政协议规定|法律行为发生在2015年5月1日前,当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政府与法人之间关于棚户区改造形成的协议关系及其履行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而适用行政协议纠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7046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纳税人仅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额有异议而起诉的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纳税人仅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额有异议而起诉的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2年1月18日 法行[1992]2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和纳税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水平以及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具体确定税款征收方式。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确定“定期定额”纳税方式后,既对核定的收入额有异议,又对确定的纳税额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纳税人仅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额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摘要2:【解读】纳税人仅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额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
【裁判要点】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分别基于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不同判断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如果各项诉讼请求均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摘要2:【解读】原告能否在同一个案件中提出相互矛盾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公司股东决议无效及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应依法受理;同时,原告在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同时,又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增资对应的股东权益归其所有,两个诉讼请求虽然矛盾,但原告提起的两个诉,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前一个诉的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诉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的两个诉,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注解】相互矛盾的预备性诉请并不违反禁止反言规则。

【笔记】原告诉讼请求相互矛盾是否符合案件受理条件?

摘要1:问题:原告能否在同一诉讼中提出相互矛盾诉讼请求?
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3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之规定,并未对原告诉讼请求能否相互矛盾作出规定。因此,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分别基于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不同判断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如果各项诉讼请求均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摘要2:【注解】(1)法院不能因当事人提出两个互相矛盾的诉讼请求而驳回起诉;(2)对于当事人两个诉,只要诉讼要素齐全,符合立案标准,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笔记】申请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是否应予立案受理

摘要1:解读:申请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间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摘要2:【注解】行政案件申请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一般不予立案——(1)《行政上诉法司法解释》第153条第3款规定“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因此,行政案件申请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受理。——行政机关超过法定的执行申请期限不予受理(参考案例: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闽09行审复35号)

【笔记】已执行到法院账户但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款项在破产受理后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摘要1:解读:法院收到受理破产裁定之日起,对于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应中止执行,尚未支付的款项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应由执行法院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作为债务人的财产列入破产财产。
【注释】被执行破产申请受理后执行法院因不知情将执行款拨付给申请人是否应当执行回转?|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破产申请受理后拨付给申请人的执行案款视为被执行人的破产财产,应予以执行回转。——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复106号

摘要2:【注解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人执行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
【注解2】另外裁判观点认为|(1)执行法院已经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了原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已经完成了过户移交,拍卖款已经转入执行法院指定账户,虽然该拍卖款尚未分配给申请执行人、执行程序尚未全部完成,但是拍卖款所对应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拍卖款不属于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财产。——参考案例: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14民终3976号;(2)执行法院在不知悉其他法院已受理对被执行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将执行到位的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并无不当。——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执复70号
【注解3】(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不以送达为生效条件;(2)执行法院以房抵债的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应视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的管理人可以请求撤销以物抵债裁定,通过执行回转方式追回财产。——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复106号

【笔记】同一方当事人共同上诉如何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

摘要1: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2条第2款规定,(1)同一方当事人多人共同上诉的(上诉请求相同),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2)同一方当事人多人分别上诉的(上诉请求不同),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摘要2:【注解】对于同一方当事人上诉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标准:(1)同一方当事人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同一方当事人基于共同的诉讼请求,因其诉讼利益相同,可以只预交一份案件受理费);(2)同一方当事人多人分别上诉的,诉讼请求不同即诉讼利益不同,应当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28.同一方当事人多人共同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如何收取

【笔记】法院能否以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

摘要1:解读:(1)只要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条件,法院都应当予以受理;(2)不应以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破产申请。

摘要2:【注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2)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对于债务人申请破产(不含债权人申请破产)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笔记】破产受理前拍卖成交但在受理后送达成交裁定时拍卖标的是否还属于破产财产?

摘要1:解读:(1)对于司法强制拍卖成交确认书已经签署、买受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义务的合同,法律并未规定管理人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决定权;(2)虽然司法拍卖成交裁定未在债务人破产前送达买受人,但在买受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债务人在拍卖法律关系项下已经没有实质权利,而只有完成成交裁定送达及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且拍卖裁定未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前送达并非买受人的过错,拍卖标的物不属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

摘要2:【注解1】破产受理前拍卖成交但在受理后送达成交裁定时拍卖标的物不属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
【注解2】破产受理裁定作出后,执行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所有权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管理人可以请求撤销以物抵债裁定,通过执行回转方式追回财产。——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复106号《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笔记】债权人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申请债务人破产,法院是否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摘要1:解读: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一)》第6条之规定,债权人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摘要2:【注解】(1)债权人只要提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申请债务人破产;(2)只要债务人异议不成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法院就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笔记】不予受理执转破裁定能否提起上诉?

摘要1:解读:司法实践中对不予受理执转破裁定能否上诉存在两种观点——(1)第一种观点,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执转破裁定,依法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的生效裁定后,受移送法院方可将相关材料及财产退回执行法院;(2)第二种观点,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执转破裁定不能提起上诉。

摘要2:【注解1】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执转破裁定能否提起上诉?——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1)认为不能上诉,不予受理破产裁定作出立即生效;(2)认为不予受理裁定属于可以上诉的裁定(参考案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破申57号《3陕西润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化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民终26号《陕西润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化能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二审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979号《陕西润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陕西中化能源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注解2】不服不予受理执转破的裁定能否上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8条规定“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第19条规定“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民法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不予受理”可以上诉(3)《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综上,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执转破裁定依法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的生效裁定后受移送法院方可将相关材料及财产退回执行法院。

【笔记】受移送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执转破申请还能否直接提出破产申请?

摘要1:解读: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摘要2:【注解1】受移送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执转破申请不影响直接提出破产申请。
【注解2】(1)执转破只能启动一次不得重复启动;(2)执转破被驳回不影响直接申请破产;(3)直接破产申请被驳回是否影响执转破没有明确规定。

【笔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是否应当中止?

摘要1:解读:(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0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中止的仅限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包括有关债务人的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应当中止。

摘要2:【注解1】(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对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所有保全、执行程序(包括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刑事案件)都应当解除、中止;(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0条规定,应当中止诉讼和仲裁仅限于债务人个别清偿的民事案件而不包括刑事和行政案件。
【注解2】(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所有保全措施都应当解除、所有执行程序都应当中止(包括民事保全和执行程序,也包括非民事保全和执行程序,如刑事案件没收违法所得执行以及海关、工商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等对债务人财产的行政执法行为等);(3)当债务人财产(尤其是抵押物)遇到刑事查封时,刑事案件久拖不决,可以考虑启动债务人破产程序,解除债务人财产的刑事查封。
【注解3】(1)根据《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退赔刑事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权的受偿;(2)《破产法》并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优先受偿的权利,意味着和其他民事债权都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按照同一清偿条件清偿。

【笔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和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摘要1:解读:(1)诉讼时效中断: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二》第19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2)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二》第19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摘要2:【注解】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非破产申请之日):(1)诉讼时效中断;(2)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类似于破产撤销权)。

【笔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能否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摘要1:解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摘要2:【注解】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明知(故意)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然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笔记】法院是否应受理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的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摘要1:解读:(1)当事人之间仲裁条款不能排除法院对反垄断纠纷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对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2)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摘要2:【注解1】垄断民事纠纷原告主体资格——根据《反垄断法》第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1)能够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实际损失的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具有原告资格;(2)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2.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符合怎样的资格条件
【注解2】原告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垄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2)原告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3.对于未经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行为,原告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笔记】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对债务人提起给付之诉能否在宣告破产后作出裁判?

摘要1:解读:(1)《企业破产法规定二》第21条规定的对债务人财产个别清偿诉讼在破产宣告后应当驳回债权人个别清偿诉讼请求(变更为追收债务人财产诉讼请求除外);(2)除《企业破产法规定二》第21条规定的对债务人财产个别清偿诉讼外,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0条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中止审理或者中止仲裁,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继续审理或进行仲裁,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但在判项上判决给付内容应改为在破产程序中清偿的字样(即明确禁止个别清偿或执行)。
【注释1】(1)针对债务财产个别清偿诉讼(代位权诉讼、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人格混同、其他债务人财产个别清偿诉讼)在宣判破产后驳回诉讼请求;(2)其他针对债务人给付之诉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判项上判决给付内容应改为在破产程序中清偿的字样,即明确禁止个别清偿或执行)。
【注释2】对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的判决可以判决支付(即破产别除权人不受个别清偿限制)。

摘要2:【注解】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有权对破产企业提起确认之诉。——参考案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吉民终296号;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吉07民初64号

【笔记】破产申请受理能否导致已经届满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摘要1:解读: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摘要2:【注解】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导致受理前1年内已经届满的债务人对外债权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笔记】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是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还是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摘要1:解读:公司解散纠纷不涉及财产标的事项,属于非财产类的民事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应当按照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摘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已于2023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023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6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23〕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公司解散纠纷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确定受理费收费标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

【笔记】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还是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摘要1: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0条规定:“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1)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2)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摘要2:【注解】另外观点: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应当按照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5号

【笔记】共有商标代表人确定和共有商标续展义务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摘要1:解读:共有商标代表人确定和共有商标续展义务均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摘要2:【注解】(1)共有注册商标“代表人”便变更不属于法院民事纠纷案件受理范围;(2)请求商标共有人履行续展商标的申请义务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笔记】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诉讼与本诉是否应当合并审理?对不予受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起诉是否有权提出上诉?

摘要1:解读:(1)《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合并审理,这种合并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非基于人民法院的职权或当事人要求案件合并审理的意愿,不受当事人是否同意合并的影响,也不属于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裁量的事项范围;(3)如法院认为不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诉讼的条件,应当作出书面裁定,不予受理起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该裁定有权提出上诉。

摘要2:【注解】对不予受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起诉的裁定有权提起上诉。

【笔记】对反诉不予受理裁定能否上诉?

摘要1:解读:对反诉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上诉。

摘要2:【注解】反诉不予受理裁定可上诉的其他参考案例:(2015)民三终字第6号《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4)民一终字第94号《上诉人贺志元、娄底市长青人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娄底市长青人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文清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4)民一终字第29号《上诉人云南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万宝集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中恒创新投资有限公司、高某、黄某某、张某某、云南万龙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兰金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不予受理上诉案》;(2013)民一终字第164号《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雷某某、冯某某,一审被告王某某采矿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上诉案》

【笔记】行政机关错误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救济途径法院是否必须受理案件?

摘要1:解读:行政机关错误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救济途径,法院不因行政机关的错误告知而必须受理案件。

摘要2:【注解】48.行政机关错误告知不影响起诉条件的审查——(2017)最高法行再88、89、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的审理启动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范围内开展,不能超出法律范围。行政机关对诉权和救济途径的告知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不因行政机关的错误告知而必须受理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裁判要点汇编200则(上)》

【笔记】受理破产裁定未送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摘要1:解读: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不以送达为生效条件。

摘要2:【注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1)是指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包括裁定作出的当日);(2)不是指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

【笔记】法院应否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拆除)申请?

摘要1:解读:(1)法院不受理建设用地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拆除)申请;(2)法院应当受理农业用地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拆除)申请。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相邻权人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后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拆除违法建筑职责而提起行政诉讼相关问题的答复》(2022年6月29 日,[2022]最高法行他5号)。
【摘要】相邻权人为排除妨碍而投诉举报要求拆除邻居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关拆除决定后,被拆除人不拆除的,相邻权人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强制执行的法定职责影响到其相邻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注解】相邻权人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后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拆除违法建筑职责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2:【注解1】拒不交出土地(被征收的集体土地),行政机关径行实施清表超越职权——(1)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行政机关径行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涉案土地实施强制清表名下超越职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5696号
【注解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不享有强制执行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是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实体性依据。——参加案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晋行再31号
【注解3】行政机关未履行强制拆除违反《城乡规划法》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当事人能否诉请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强拆法定职责?|(1)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的非诉执行申请;(2)诉请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实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诉请依法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39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