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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4)武侯民初字第537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终字第2203号

摘要1:(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摘要】金丰物管公司是否应对杨××家财产被盗的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物管协议,金丰物管公司负有对小区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和巡视工作,保证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24小时运行良好的约定义务。杨××在一审过程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金丰物管公司的保安人员未对进出小区的陌生人进行盘问、登记,监控系统和防盗报警系统并非如约定的24小时运行;杨××家系白天被盗,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为作案人系翻窗入室等事实,亦说明金丰物管公司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金丰物管公司在履行约定的保安职责上确有过错,一定程度上使他人有机会翻窗入室行窃,对杨××家被盗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原判确认金丰物管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认为杨××提出15 000元的主张合理并无不妥。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4)武侯民初字第537号;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终字第2203号

摘要2

谢××、赖××诉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摘要1:【提示】年满16周岁的人去游泳池游泳,无须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裁判摘要】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到游泳池游泳,应当有监护人陪伴。一旦发生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伴的情况下要求进场游泳的情况,游泳池的经营者有义务向其告知危险性并有权拒绝其入场。年满十六周岁已具备预见游泳的危险性和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去游泳池游泳,无需征得其监护人同意。经营者接受了未成人进池游泳,理应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给予更多的注意。
【裁判要旨】服务合同关系中,即便当事人未明文约定安全保障义务,但根据订立合同的目的、行业要求和交易惯例,可以推定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保障服务接受者人身安全的附随义务。

摘要2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08)静民初字第3572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民四终字第508号(2009年5月

摘要1:【问题提示】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请求高速公路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单方意外交通事故是车辆因意外因素造成自身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方意外事件。高速公路管理人对高速公路行驶车辆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涉诉公路管理人未尽到该义务,对高速公路上发生的单方意外交通事故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08)静民初字第3572号(2009年2月12日)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民四终字第508号(2009年5月14日)

摘要2:【裁判摘要】被上诉人张旭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高速公路,应充分注意行车安全,虽其在行车中撞上动物,经相关部门鉴定属于意外事故,但其本人对此事故后果应承担未充分注意行车安全的次要责任,以40%为宜。上诉人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未尽到保障行车安全的义务,应承担此次事故后果的主要民事责任,以60%为宜。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全部承担此次事故民事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有过错,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予以支持。被上诉人对存车费、拖车费等费用所作的当庭解释,系合理解释,对此费用认定,上诉人对此费用认为不合理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2006)南民初字第4737号;(2007)渝五中民终字第1864号;(2011)渝五中法民再终字第17号

摘要1:——高速公路公司夜间未及时清障之义务限度
【要点提示】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如果未及时清扫路面障碍物,视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号】(2006)南民初字第4737号;二审:(2007)渝五中民终字第1864号;再审:(2011)渝五中法民再终字第17号

摘要2:无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再字第16号

摘要1:【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再字第16号
【裁判规则】政府机关违规出借公车应对事故受害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借用单位公车回家探亲,在途中违规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虽然该工作人员具有驾驶资格,政府机关出借公车的行为与他人人身损害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因当地政府规章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应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且政府机关原本就对其所有车辆的安全行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故政府机关将公车出借的行为,既违反了政府规章,又未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摘要】原告驾车与第三人驾驶着被告的轿车相撞造成自己伤残,原告诉求第三人所在单位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第三人非职务行为,判定第三人独自赔偿。二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不服申请再审,法院认定被告借车给第三人有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点】行为人请假期间借用单位的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关于区地税直属分局应否承担丘松的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区地税直属分局是桂A/A6103号小轿车的所有人,对该车的安全行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意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办发[2000]60号通知转发,属政府规章。区地税直属分局是政府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规章执行。但区地税直属分局违反政府规章将公车交给身为本单位稽查科副科长的丘松驾驶,有过错,故原判判令区地税直属分局承担丘松的补充赔偿责任并有权向丘松追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有关条文的精神。

摘要2:无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08)甬镇民一初字第177号

摘要1:【问题提示】经营消费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营者担负合同附随义务应当依据何种规则?
【要点提示】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就保管物的保管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而且需要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使保管物置于保管人占有和控制之下;合同附随义务不能任意扩张,判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附随义务及其内容时,应遵循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对价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裁判要旨】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严格限定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不能任意延伸到经营场所和服务范围以外。
【案例索引】一审: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08)甬镇民一初字第177号(2008年3月12日)

摘要2

马某某等诉某某酒店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应当根据一般常识来确定。在安全保障义务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自身判断错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摘要2

董德彬等诉启东市吕四聚鹤大酒店等旅店服务合同案

摘要1:董德彬等诉启东市吕四聚鹤大酒店等旅店服务合同案(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案号】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05)启吕民初字第0175号
【裁判要旨】犯罪分子挟持被害人入住酒店,酒店服务员为犯罪分子办理入住手续时未审验、登记该犯罪分子的身份证件,后被害人在酒店内遇害,酒店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摘要2

银行卡盗刷案件裁判规则14条

摘要1:1.他人利用读卡器窃取储户密码盗取存款的责任认定——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等窃取储户信息的,应当认定银行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
2.未保障储户取款自由造成存款被盗,银行应当赔偿——《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取款自由,应全面理解为包括取款时间、数额及选择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方式的自由。
3.自助银行门禁窃密装置造成储户损失,银行应赔偿——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窃取储户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4.自助柜员机安全隐患造成的交易风险应由银行承担——储蓄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义务。因人机交易这种特殊交易方式所产生的交易风险,应由柜员机设置方承担。
5.借记卡被盗用,提供取款设备的银行应负赔偿责任——自助取款终端设备的机具行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使持卡人所持银行卡信息被泄露的应赔偿。
6.他人利用ATM机盗取储户信息致损,银行应予赔偿——银行对其自动取款机安全疏于管理,构成失职,造成储户信息被盗取、账户资金受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7.盗录设备窃取储户信息造成损失,银行应承担全责——因犯罪嫌疑人非法安装在ATM机上的盗录设备窃取信息,导致储户损失的,发卡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8.自动取款机上张贴字条导致储户被骗,银行有过错
——银行已作必要风险提示,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储户取款时被诈骗,应承担未尽到义务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9.“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的格式条款的例外适用——因不法分子利用盗装的设备窃取密码和卡信息制作克隆卡导致储户损失,不适用“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规则。
10.储户受ATM机上张贴的诈骗号误导致损,银行有责——银行因向储户提供自助取款设施服务未尽安保义务,应根据其未尽职责疏于管理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11.储户误信ATM机上诈骗信息致存款流失的责任分担——储户轻信取款机上犯罪嫌疑人粘贴的诈骗信息,造成存款被盗取,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2.银行为储户保密义务包括为储户提供安全保密环境——为储户保密,不仅指银行应对储户个人信息保密,亦包括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13.储户取款时未用手遮挡导致密码泄露的不构成过错——他人利用盗装的设备窃取信息导致储户损失,银行以储户输入密码

摘要2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8)和民三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二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ATM交易)
【裁判要旨】储户在ATM机取款被犯罪嫌疑人设置的“客服电话”误导而操作,导致资金损失的,银行因向储户提供自助取款设施服务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其过错确定应承担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储户一方行使合同权利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缺乏一般储户应有的警惕和警觉,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8)和民三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二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

储户受ATM机上张贴的诈骗号误导致损,银行有责——银行因向储户提供自助取款设施服务未尽安保义务,应根据其未尽职责疏于管理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摘要1:【要旨】储户在ATM机取款被犯罪嫌疑人设置的“客服电话”误导而操作,导致资金损失的,银行因向储户提供自助取款设施服务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其过错确定应承担的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天津一中院(2008)一中民二终字第833号《唐红旺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兰州道支行储蓄存款案(ATM交易)》

摘要2

自助银行门禁窃密装置造成储户损失,银行应赔偿——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窃取储户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1:【要旨】商业银行对利用自助银行和自动取款机实施的各种犯罪有防范义务。犯罪分子以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方法,窃取储户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如储户无过错,商业银行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上海二中院2004年12月20日判决《顾×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摘要2

(2007)新民一初字第246号;(2007)南民二终字第903号

摘要1:——因误信atm机上张贴的信息致存款被盗取的责任分担
【裁判要旨】储户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既取不出现金,又退不出卡。此时,储户轻信了自动取款机上粘贴的纸条信息而按照信息内容的指示进行操作,致使密码泄露,造成存款被盗取。银行未尽到对atm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号】(2007)新民一初字第246号;(2007)南民二终字第903号

摘要2

王彩云、王冬利诉中国银行梅江支行及其分理处储蓄合同案

摘要1:王彩云、王冬利诉中国银行梅江支行及其分理处储蓄合同案(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要旨】取款人在商业银行柜台取款后清点核对时被抢,银行因未尽到保障营业场所安全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02)梅区民字第626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梅中法民上字第57号

摘要2

王某某诉某某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摘要1:——合同法视野下的金融机构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要旨】自助银行是银行金融业务的组成部分,属于银行经营场所。银行对进入其中的消费者负有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的,消费者可以违约为由提起合同之诉进行维权。诉讼中,银行对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摘要2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1077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13792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伪造银行卡盗取钱款时银行和持卡人的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银行卡持有人因盗码器和伪卡交易导致损失无过错——银行应当为持卡人提供安全的用卡环境,为持卡人尽安全保障义务,对银行卡的真伪尽实质审查义务。因第三人侵权行为直接侵犯了持卡人对银行享有的债权,所造成的损失应由银行承担。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1077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13792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

人民法院报:2016年案例精选商事裁判规则7条

摘要1:1.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应同样认定为无效——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造成的损失应依公平原则和过错程度进行合理分配。
2.认缴资本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应以实际约定为准——股东出资约定的内部协议与备案章程发生冲突,各股东之间对出资义务产生争议时,应认定以股东内部协议为准。
3.再审程序中始提出适当减少违约金的,应不予支持——对约定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请求适当减少的,应不予支持。
4.无证据证明储户有错,银行应对被盗刷的资金负责——无证据证明储户主动或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取款行为情况下,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银行应对被盗刷资金承担责任。
5.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律师费应综合案件事实确定——委托方单方解除法律服务风险代理合同的,法院可基于案件客观事实、法律规定的可预期性等,综合确定律师费。
6.仅凭存疑欠条主张债权,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举证——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7.房产查封后设立租赁权,不能对抗执行房产受让人——以被查封房产为标的物签订租赁合同有效。房产查封后设立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因法院执行而受让该房产的第三人。

摘要2

(2014)金民二初字第6103号,(2015)郑民一终字第698号

摘要1:——银行卡盗刷案件的责任承担
【案号】(2014)金民二初字第6103号,(2015)郑民一终字第698号
【裁判要旨】储户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在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下,银行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2

(2006)和民二初字第979号

摘要1:——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负绝对保障义务
【裁判要旨】判定物业管理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结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负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义务重在履行过程,只要谨慎、善良地履行了法定和约定之义务,即使不能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物业管理公司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业主因被盗窃遭受财物损失的,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公司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号】(2006)和民二初字第979号

摘要2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5)宝民一(民)初字第63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71

摘要1:【问题提示】对于储户的财产损失,银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使用银行卡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但持卡人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责任。银行履行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受害人财产的损失没有过错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发卡银行应向持卡人提供银行挂失服务,其迟延履行义务的行为使储户损失扩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5)宝民一(民)初字第638号(2005年10月25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71号(2006年1月25日)

摘要2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7)湖民初字第1774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民终字第2601号

摘要1:【问题提示】消费者在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猝死且死因不详,该企业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是否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要点提示】
消费者在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猝死且死因不详,对于该企业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从该企业是否尽到相应安全警示义务、是否尽到相应谨慎注意义务、是否尽到及时救助义务及消费者猝死与接受该企业娱乐服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几个角度予以分析认定义务人是否存在因疏于保障义务的不作为所导致的侵权责任。
在该企业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无法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的情形下,但消费者是在实施有利于该企业获利的足浴行为中猝死,在此情形下,应当依法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对受害方予以救济。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7)湖民初字第1774号(2007年9月17日);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民终字第2601号(2008年1月18日)

摘要2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2005)民一初字第721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32号

摘要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规则】学校对学龄前的儿童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因其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导致儿童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2005)民一初字第721号;二审判决书: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32号

摘要2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5]思民初字第515号

摘要1:【要点提示】
餐饮经营者和醉酒者的同饮者对醉酒者均负有特殊的关注义务。
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应按照过失程度和原因力比例的大小来确定各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5]思民初字第515号(2005年3月14日)(未上诉)

摘要2

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合理限度内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致使存款人及其他客户在银行的营业场所遭抢劫遇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存款人在银行办理业务时被抢劫分子枪杀,负有控制危险、保障客户安全义务的银行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摘要2

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摘要1:341、监护人责任纠纷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349、产品责任纠纷(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2)水污染责任纠纷(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356、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35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358、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359、公证损害责任纠纷36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36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36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364、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36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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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4民终2945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4民终2945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公共场所系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及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案涉房屋属有屋顶,用墙、窗户等包围住,作为住宅使用,具有私密性,可以避开外界干扰,即案涉房屋不具有公共场所的公开性、进入的无障碍性。案涉房屋尽管处于装修施工阶段,但也仅系特定允许装修工人进入案涉房屋,案涉房屋不因处于装修阶段而丧失上述特性。也正因为如此,无正常理由或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他人房屋,这也属于社会公众普遍认知范畴,涉房屋不属于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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