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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聂福云房屋回赎案不适用我院﹤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聂福云房屋回赎案不适用我院(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函》 (1989年5月12日 (88)民他字第54号)
【摘要】我院〔1986〕民他字第29号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不适用于你省聂福云回赎房屋纠纷案。聂福云回赎房屋问题属于公私合营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1987年10月22日法(研)发〔1987〕30号)的精神去处理,并做好有关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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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

摘要1: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
【注解】(1)《民法典》删除原《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2)《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删除第3条规定;(3)《民法典》第597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但第597条侧重从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后买受人权利保护的角度而言,并未直接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第646条规定其他延长合同可以参照适用该条规定,即《民法典》明确了无权处分的有偿合同为有效合同。

摘要2:【注解】《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
1.无权处分合同效力:(1)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影响合同效力说|非合同有效说)——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仅以让与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无权处分之受让人权利救济——因未取得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让与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受让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让与人承担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无权处分之权利变动:(1)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并不当然导致所有权转移,受让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前款规定的合同被认定有效,且让与人已经将财产交付或者移转登记至受让人,真正权利人请求认定财产权利未发生变动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善意取得除外——但是,受让人依据民法典第311条等规定善意取得财产权利的除外。

商品房税费

摘要1:什么是商品房税费?购房者购买房屋时应当缴纳哪些税费?
购房者购买房屋时一般需要缴纳印花税+契税+证件印花税+其他费用(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公共维修基金、综合地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证件工本费)。
印花税:是指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契税:是指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房价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3%-5%)。
证件印花税:每件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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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房地契

摘要1:老旧房地契是否还有效?——当事人持有土地改革前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权状等“老旧房(地)契”或其存根主张相应权利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邵华诉濉溪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申诉一案的请示”的电话答复》([2015]行他字第18号,2015年12月29日):土地改革时颁发给农民个人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不能作为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但可以作为查明土地使用历史情况的参考依据。人民法院审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行政案件,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失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1986年11月14日 (1986)民他字第33号)(废止)

摘要2:【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已被物权法取代)

取得时效

摘要1:取得时效(占有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摘要2:【注解】时效分为三种——(1)取得时效(占有时效)是指无权占有人在法定条件下占有他人财物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而对该项财产取得所有权的制度;(2)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3)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依法将丧失实体权利的制度。

所有权

摘要1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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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

摘要1: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通过其代表机关为实现特定目的而在特定有体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面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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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权

摘要1: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对其所有财产依法享有的全面排他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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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摘要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2002年1月24日 国法秘函[2002]14号)
【摘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规定,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可以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供销合作社是由部分农民集资或者以资金参股形式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性质上与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有着本质的区别,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摘要2:无

私人所有权

摘要1:私人所有权是指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自然人、非公有制企业)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全面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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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第五十六条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第五十六条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1995]国土函字第75号 1995年7月31日)
【摘要】
  一、本条是指在批准的四至界线清楚、并与实地的四至界线一致的情况下,界线内的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时,以实地面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凡属上述情况的,均适用本条规定,没有特定的时间限制。
  二、本条中所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是指按照《土地管理法》及该法实施前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批准的文件上权属界线范围所确定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界线。有权属界线图的,应以权属界线图上标注的界线尺寸和范围为准。超过批准的四至界线占用的土地属违法占地,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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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

摘要1: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

摘要2:【注解1】(1)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属于人民政府的职权,土地管理部门承办后应当由人民政府最终作出决定;(2)土地管理部门无权自行以复函形式对土地确权申请直接进行认定。——参考案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粤03行终967号
【注解2】行政机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不直接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194号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服务纠纷精解

摘要1:【目录】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二、业主专用权:2.什么是专有部分所有权(业主专有权)? 3.“住改商”有哪些严格限制?4.什么是明示属于个人绿地?
三、业主共有权:5.什么是业主共有部分共有权?6.什么是停车位(车库)归属及使用原则,有哪些规定?如何认定小区规划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 7.屋顶花园是否属于共有、能否单独出售或者赠送给业主?顶层公寓阁楼权利归属的认定标准如何规定?8.小区会所是否属于共有部分?9.建筑物外墙面是否属于共有部分,获得收益是否归业主共有?出租自已房屋对应的外墙面违法吗?10.建筑物楼顶空间及其架空层的所有权是否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11.增建夹层的行为应否实施,是否必须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征求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意见?12.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权属如何规定?
四、业主共有共同管理权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3.什么是业主共有部分共同管理权? 14.如何认定业主?15.什么是业主大会? 16.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什么是业主撤销权? 17.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具备?18.《物权法》对物业管理有哪些规定? 19.什么是临时管理规约?20.什么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1.如何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效力?22.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23.建设单位物业义务和责任有哪些? 24.物业资料移交有哪些规定? 25.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权属如何规定?26.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27.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有哪些规定?28.物业使用与维护规定有哪些?29.对业主侵权行为救济方式有哪些?30.什么是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责任和安保义务责任?31.什么是业主违约责任?32.物业管理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33.房屋漏水原因无法查明,能否以公平原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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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车库)归属及使用原则

摘要1:建筑物区划内规划停车位(车库)遵循优先保障业主需要、约定所有权或使用权方式明确归属及使用原则。

摘要2:【注解】小区道路上车位归属——(1)小区道路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民法典》第275条第1款规定“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表述来看,规划车位实际上归开发商所有);(2)小区道路上规划之外新增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275条第2款)。
——参阅:《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03.小区道路上的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有
【注解2】规划用于停车的架空层归开发商所有还是归业主共有?|小区在规划设计时已注明涉案架空层系作为小区公共开放空间,未计入小区建筑总面积、未计容积率,涉案架空层及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系提供给全体业主使用的公共设施,其用途有特定性,开发商非经多数业主同意并经规划部门审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申5370号

善意取得

摘要1: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摘要2:【注解1】未办理完成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因不符合《民法典》第311条规定的“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之条件,即使受让房屋的时候是善意的,价格是合理的,并且已经占有了该房屋,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参阅:《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04.未办理完成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能否构成善意取得
【注解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查封裁定生效但未完成查封公示,被查封人处分被查封财产,构成善意取得的,相对人仍可依法取得物权,从而排除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90号
【注释】善意取得的适用前提是无权处分——仅指公示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时公示权利人处分标的物的情形(不是一般意义上无权处分)。
【注解3】著作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再244号

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效力

摘要1:《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无权处分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摘要2:【解读】出卖人物无权处分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吗?——《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1)出卖人物无权处分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2)出卖人无权擅自出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而出现标的物所有权无法转移的情形,买受人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则要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注解】《民法典》第597条已经就无权处分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所以《民法典》将原《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废止,同时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删除。

买卖合同纠纷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买卖合同? 1.1什么是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1.2什么是买卖合同预约合同?1.3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效力如何认定?1.4未取得产权证房屋买卖效力如何认定?2.买卖合同买受人主要义务有哪些?3.买卖合同出卖人主要义务有哪些?3.1发票能否认定为付款凭证?3.2销售方给付购货方增值税发票,是否属于合同义务?3.3合同附随义务有哪些?4.买卖合同一般条款内容包括哪些?4.1买卖合同内容特殊规定有哪些?5.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要求有哪些?6.买卖合同解除规则如何确定?7.什么是买卖合同出卖人多交标的物处理规则,买受人应当如何处理?8.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支付价款规则如何确定? 9.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检验义务规则如何确定?10.买卖合同出卖人包装义务规则如何确定?11.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规则有哪些规定? 12.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地点规则如何确定? 13.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时间规则如何确定?14.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归属权转移规则如何确定? 15.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规则如何确定?16.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规则如何规定?16.1什么是所有权保留担保?17.《合同法》规定的特种买卖合同有哪些类型? 17.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17.2互易合同 17.3凭样品买卖合同 17.4试用买卖合同 17.5特许经营的对外债务如何承担? 18.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有哪些?19.什么是多重买卖合同? 20.什么是买卖合同解除?当事人如何解除买卖合同?21.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22.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摘要2:标签:D595【买卖合同定义】;D596【买卖合同条款】; D597【无权处分效力】; D598【出卖人基本义务】;D599【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D600【知识产权归属】;D601【标的物交付期限】;D602【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D603【标的物交付地点】;D604【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D605【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D606【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D607【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D608【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D609【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D610【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 D611【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 D612【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D613【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免除】; D614【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 D615【标的物的质量要求】; D616【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D617【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D618【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D619【标的物包装方式】; D620【买受人的检验义务】;D621【买受人的通知义务】;D622【检验期限过短时的处理】;D623【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 D624【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的检验标准】;D625【出卖人回收义务】; D626【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 D627【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D628【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D629【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D630【标的物孳息的归属】;D631【从物与合同解除】;D632【数物同时出卖时的合同解除】; D633【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D64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D635【凭样品买卖合同】; D636【凭样品买卖合同的隐蔽瑕疵处理】; D637【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D638【试用买卖的效力】; D639【试用买卖使用费的负担】;D640【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D641【所有权保留】;D642【出卖人的取回权】; D643【买受人的回赎权】; D644【招标投标买卖】; D645【拍卖】; D646【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D647【互易合同】 

买卖合同

摘要1: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摘要2:【解读】买卖合同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第595条之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规则

摘要1:【解读】知识产权随标的物转移吗?——民法典第600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有相关规定(如《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作品原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该标的物所体现的知识产权不转移于买受人。

摘要2

租赁合同纠纷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租赁合同?2.什么是租赁合同特征?3.什么是租赁合同成立?4.什么是出租人义务? 5.什么是承租人权利义务?6.房屋租赁纠纷管辖如何确定?7.什么是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8.如何认定租赁合同效力? 9.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强行解除出租给善意第三人,原承租人能否请求继续履行合同?10.什么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的主体?

摘要2:标签|D703【租赁合同定义】;D704【租赁合同主要内容】;D705【租赁最长期限】;D706【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D707【租赁合同形式】;D708【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D709【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D710【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D711【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D712【出租人维修义务】;D713【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D714【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D715【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D716【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D718【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D718【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D719【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D720【租赁物收益归属】;D721【租金支付期限】;D722【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D723【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D724【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D725【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D726【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7【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8【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D729【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D730【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D731【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D732【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D73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D73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买卖不破租赁

摘要1:“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摘要2:【注解】“买卖不破租赁”例外情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破产企业对外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宣告破产时尚未履行完毕,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合同解除后,承租人的损失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