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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辖权异议

摘要1:执行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制度。

摘要2

执行和解

摘要1:执行和解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并通过自愿履行来终结强制执行程序的制度。

摘要2:【注解1】(1)执行和解协议不具强制执行力,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67条之规定,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文书的执行。——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90.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就主要条款反悔,申请执行人能否寻求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注解2】执行和解协议仅对本金履行作出安排,不能以此推定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及违约金,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就和解协议未约定部分申请执行应予准许。——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33号
【注解3】执行程序能否对和解协议效力进行审查?|(1)执行人员有权对执行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京执监32号;(2)执行机构在判断一个和解协议是否能够产生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时必须要对其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进行审查,即:一是否由执行当事人达成;二是否合法有效;三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执监字第49号
【注解4】被执行人不能请求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有效|(1)只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才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而无需起诉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有效;(2)被执行人要求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有效既无必要也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参考案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皖民终242号
【注解5】因执行和解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未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而是以原执行程序中的变卖保留价径行裁定将案涉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适用法律错误。——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298号

申请执行

摘要1: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在申请执行期限内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摘要2:【注解】以债权转让价格较低应当予以禁止为由主张变更申请执行人违法不当不能成立。——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执复75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摘要】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8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8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2月12日公布起施行。
【摘要】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是由被执行人交银行管理的到期偿还本息的有价证券,在性质上与银行的定期储蓄存款相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有关银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本息划归执行申请人。
【备注】凭证式记名国库券是政府为了减少印刷成本,委托银行向客户出售的仅开具记名凭证的一种国库券(性质与定期存款相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将正文第二段修改为:
  “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是由被执行人交银行管理的到期偿还本息的有价证券,在性质上与银行的定期储蓄存款相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有关银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本息划归申请执行人。”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对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读】将《民事诉讼法》第221条修改为第242条。

什么是债权人参与分配、分配异议之诉?

摘要1:执行竞合(强制执行竞合)是指多数执行权利人同时或者先后以其不同的执行根据对同一执行义务人的特定财产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竞合产生于重复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个债权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完全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
【注解】参与分配条件——(1)被执行主体范围限于被被执行人是公民或非法人组织且在执行程序中资不抵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8条);(2)申请主体限于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具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3)被执行人全部或者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4)申请时间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9条);(5)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前提条件)。

摘要2:【优先权内容】①《海商法》第21条、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②《民用航空器法》第18条、第19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③《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④《担保法》第56条规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⑤《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⑥《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规定的“应退受教育者学杂费优先权”;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的“已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消费者)优先权”;⑧《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8条、第19条规定的“基于保留所有权或未转移登记而产生的剩余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解1】当事人基于首封而应优先受偿的金额应以其申请保全的金额为限。——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240号
【注解2】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当驳回起诉。——参考案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渝民终280号
【注解3】执行法院依职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原则确定各债权人债权执行的先后顺序制作剩余款分配方案及其修正方案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财产分配方案,不能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参考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琼民终37号
【注解4】参与执行分配债权额是否应当包括生效判决确定利息?|参与分配的债权应包括利息(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295号
【注解5】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具有前置程序,未经前置程序径直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不具备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1)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将该异议通知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2)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法院通知异议人,异议人才能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244号

刘聿、宗勇其他执行申请复议执行裁定书

摘要1:【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执复字第9号
【提示】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发回执行法院重新审查案例。

摘要2

撤回执行申请后是否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摘要1:因债务人的承诺而使权利人放弃追索,即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应视为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故王某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摘要2

先予执行的效力问题探讨

摘要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原告再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人民法院究竟能否准许撤诉,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摘要2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504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504号
【提示】经法院判决确认的抵押权不因强制执行申请逾期而消灭。
【裁判要旨】抵押权人已经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行使了抵押权,其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利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无论是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不存在法定的抵押权消灭的情形,该权利将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而不受执行程序的影响。

摘要2

判决主文无具体执行内容能否申请执行

摘要1:关于本案是否符合立案执行的条件,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本案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有具体的执行内容,执行标的即被告王大文应将其租用康且的土地返还原告李健荣;另一种认为,本案不符合立案执行的条件,原因在于判决主文没有具体的执行内容,本案是确认之诉,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判决只是确认合同有效,判决主文不具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标的的明确性,因此这类案件不符合申请执行的立案条件。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建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在立案时发现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在立案后发现的,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摘要2

诉讼外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摘要1:【要旨】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外和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因达成和解而撤回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执行一审判决。并且,诉讼外和解协议中排除一方强制执行申请权的约定有悖公平正义,应当无效。

摘要2

法释〔2008〕17号效力,及于被解释法律实施之日——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发生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7号不应适用

摘要1:【实务要点】对于公证机关超出执行期限受理并出具执行证书,且在执行证书中错误地规定申请执行期限,法院据此作出不予执行裁定,当事人就原公证债权文书中并无争议的内容提起诉讼,因公证债权文书取得、逾期贷款催收、执行证书申请与签发、强制执行申请等事实均发生在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故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22日实施的《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不适用。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某银行诉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是否应予受理问题的答复》

摘要2:无

已预售房因房产登记部门失误被抵押,与法院无关——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已办理预售登记的商品房被保全查封并被执行的,申请人不能要求确认判决及执行措施违法

摘要1:【要旨】因房地产登记管理原因导致申请人已办理预售登记的商品房被保全查封并被执行,申请人据此请求确认判决及执行措施违法的,不予支持。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3)确复字第4号

摘要2

(2013)铜中民一初字第00002号;(2013)皖民四终字第00178号

摘要1:——不履行民事调解书不产生私法上的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民事调解书系执行名义,非私法上债的发生原因。执行申请人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摘要2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03]利民初字第247号调解书

摘要1:【要点提示】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致债权人逾期提出的执行申请,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和担保人违约为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案例索引】一审: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03]利民初字第247号调解书(2003年4月1日)

摘要2

(2007)东中法执字第269号

摘要1:——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案号】(2007)东中法执字第269号
【裁判要旨】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因赋予了第三人绝对的异议权而使得该程序的强制性、确定性大打折扣,往往被视为执行程序中的“鸡肋”。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也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简单。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该程序的性质、申请执行到期债权形式和内容要求、法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数额确定、法院出具证明应当如何表述等问题进行探讨。
【裁判规则】执行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就到期债务的数额存在争议时,执行应按第三人承认的数额处理,争议部分申请人可通过代位诉讼等途径解决,不宜由执行法院直接审查其争议。

摘要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
【提示】有义务协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执行义务人,恶意侵害保全申请人的债权,并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有义务协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第三人,恶意侵害保全申请人的债权,拒不协助保全,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妨害保全,导致最终裁判文书无法执行,申请人债权无法实现而受到损害的,该第三人应当对申请人承担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2:【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债权在前述法律条款中并未特别列举,至于其是否属于该条款所称“财产权益”,换言之,债权是否在侵权法保护之列,侵权法旨在调和、平衡被害人损失填补与社会公众行为自由两种利益,实现被害人保护、维持社会一般行为自由以及吓阻违法行为的有机统一。因其要求行为人对社会上所有他人的权利负有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不以行为人与该他人间有何种法律关系为前提,因此,该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原则上须为绝对权(如所有权、人格权),即可以让社会公众知晓该权利的存在。而债权系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相对性的权利,不易为外部获知,如要求外部的行为人对债权保护负有注意义务,则行为人难免遭受不测之损害,社会公众亦将因对其自身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无法预见而致其行为自由受到过度约束,在被害人保护与社会一般行为自由的法益衡量上有失均衡,故债权不应与绝对权受同等程度之法律保护。但是债权并非被完全排除在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存在或有可能存在的债权,而恶意加以侵害的,即无上述遭受不测损害之虞,此种情形下,使行为人对其积极追求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始能实现侵权法平衡法益的制度功能,保护合法权益、吓阻违法行为。

(2008)澄民一初字第3014号

摘要1:——执行中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司法处理
【裁判要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予就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实体权利的,可对执行申请人(必要时以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旨在排除对该标的物强制执行的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以执行法院的异议审查为前置程序,由审判业务部门按照普通诉讼程序予以审理。
【裁判规则】案外人主张对被查封的动产设备有所有权,系出租给被执行人,虽有租赁合同,但无法证明其出租给被执行人动产设备的事实,缺乏取得或持有该动产设备的证据,并且租赁合同中涉及动产设备的品名、型号在案外人的固定资产账目中未有反映,故对其要求确认查封的动产设备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号】(2008)澄民一初字第3014号

摘要2

因再审而中止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是否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摘要1:【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中止的情形一旦消失,应由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并无申请恢复执行期限的限制。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7条所指的期限,是指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的期限。本案中,在上级法院再审维持原生效判决后,人民法院应及时恢复执行,茹甲的执行申请不存在期限的问题。
【提示】因再审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摘要2

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而裁定终结的执行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的,是否立案执行?

摘要1:【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仍享有申请执行权,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受理该执行申请,并予以立案执行执行。
【提示】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而裁定终结的执行案件,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的应予以立案执行。

摘要2

【笔记】什么是驳回执行申请

摘要1:解读: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摘要2:【注解】驳回执行申请能否能否申请执行异议?|(1)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除仲裁裁决执行案件驳回申请外的其他情形驳回执行申请并无明确规定;(2)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也可以视为一种执行行为,赋予其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有利于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并无不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最高法执复35、66号

【笔记】公证债权文书原审合同文本约定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争议能否裁定驳回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申请

摘要1: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项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执行申请;(2)证债权文书原审合同文本已约定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争议,且公证债权文书也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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