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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

摘要1: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有5种:1.警告;2.罚款;3.暂扣机动车驾驶证;4.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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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妨碍执行行为?

摘要1: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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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予以罚款后又拒不执行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予以罚款后又拒不执行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1993年9月27日)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判决、裁定,通知有关银行协助执行划拨被告在银行的存款,银行拒不划拨的,人民法院可对该银行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并可向同级政府的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被处罚人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执行中,被处罚人如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对被处罚人或对有上述行为的被处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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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隔离审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失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隔离审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12月17日)
【摘要】被告人在被逮捕前被隔离审查期间,事实上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这是对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羁押的行为系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羁押期间,即应予折抵刑期,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或者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同时,必须指出,对被告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不应以隔离审查代替羁押。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废止理由: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申请取保候审有哪些有利时间点?

摘要1:刑事拘留阶段    刑事拘留一般期限为14天;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为37天。    此时,因犯罪尚在初查阶段,侦查办案机关在刑事拘留阶段将搜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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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摘要1:    申请取保候审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刑事拘留、逮捕)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被羁押,也就没有申请取保候审的必要。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三种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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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

摘要1:概念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不含拘留期限)至侦查终结的期限。侦查羁押期限最长7个月    ①一般羁押期限2个月+②案情复杂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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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抢劫案

摘要1:[第468号]沈某某抢劫案——行政拘留期间交代犯罪行为的能否认定自首
【主要问题】侦查机关以侦破刑事案件为目的,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将其行政拘留,犯罪嫌疑人在行政拘留期间交代自己犯罪行为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
①被告人沈在侦查机关掌握了一定犯罪证据并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以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将其行政拘留,在行政拘留期间被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②如果行政拘留仅仅是针对特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行为人在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或者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非同种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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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诉天泰公司、蓝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以订立该买卖合同的经手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为由,主张先中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但对其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却不能用证据来否定真实存在,该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摘要】案外人李楠是凭盖有上诉人天泰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才与被上诉人郭景忠口头订立油品买卖合同;李楠交给郭景忠的提货单上,也有天泰公司的公章。天泰公司上诉虽称李楠无权代理该公司从事业务活动,但却不能提交相反证据否认授权委托书和提货单上公章的真实性,更对其法定代表人证实刘杰用该公司支票给郭景忠付购油款一事不做任何解释。故原审认定天泰公司与郭景忠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是正确的;判决天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天泰公司的上诉理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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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打击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

摘要1:案例1: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拖欠73名公司职工14万余元工资后逃匿,被依法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庭审期间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
案例2:黄起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将银行存款转移至案外人名下,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
案例3:许军燕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以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曾木生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被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立案侦查
案例5:王以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隐匿法院查封的财产,被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抗拒执行,被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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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摘要1:——被执行人隐匿法院查封的财产,被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抗拒执行,被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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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宛民初字第1372号;(2012)南民二终字第541号

摘要1:——交通事故中肇事方垫付款返还的司法处理
【案号】一审:(2011)宛民初字第1372号;二审:(2012)南民二终字第541号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中肇事方垫付的医疗费等款项,在对受害方总赔偿款不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直接从总赔楼款中扣除并直接支付给肇事方。判决主文可在要求保险公司赔楼受害人的总数额后,以备注形式标明分别支付给受害人、肇事方的数额。
【裁判规则】
①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文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经质证可以成为划分事故双方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A.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文文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对当事人之间责任进行认定的文书,是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罚、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B.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确定事故双方当事人所需承担责任的一种重要证据,但仍需经过举证、质证程序才能成为划分责任的参考依据。
②因肇事方已垫支医疗费应在赔偿总额内扣除,由交强险保险公司支付给肇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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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鲁民一初字第12号;(2007)民一终字第33号

摘要1:【提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
【裁判要旨】
①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转包合同认定。
②慎用民事制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制裁措施始终持慎用态度,体现在上述司法解释中,表现为:第一,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对履行施工合同中的民事违法行为,可以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予以制裁,也可以不制裁,主要视案件情节而定。第二,收缴的只能是民事违法行为人已经取得的违法所得;对约定取得但尚未拿到钱的,不宜实施民事制裁措施。第三,对行政机关已经对违法行为人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的,人民法院不宜再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总之,人民法院对民事制裁措施应当采取慎用态度。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主要职能是居中、公正裁判,在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内行使审判权,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只有在当事人民事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因一方民事违法行为导致双方利益明显失衡时,才宜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或平衡当事人利益,除此以外,人民法院不宜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本案中,工程质量并未因转包受到影响,民事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
【案号】一审:(2004)鲁民一初字第12号;二审:(2007)民一终字第33号

摘要2:【解读】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合同无效。

江苏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十大典型案例

摘要1:一、徐州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二、徐州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三、南通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四、连云港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五、淮安周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
六、无锡王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
七、盐城刘某某妨害公务案
八、无锡陈某某诈骗案
九、苏州某某公司拒不执行被处以罚款案
十、徐州刘某某等阻碍法院执行被处以拘留、罚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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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协助义务人的责任范围

摘要1:司法实践中,由于确实存在一些因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而使得案件难以执行的情况,因而当“执行难”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时,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提出加大对协助义务人的制约和制裁力度的要求。随着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实施,有关协助义务人的责任问题,讨论得最多的莫过于协助义务人责任的加大,如新增加的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拘留的规定以及增加了罚款的最高限额,而不是进一步审慎分析协助义务的人责任具体有哪些以及如何依法追究协助义务人的责任。另外,我们确实也看到,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无限扩大协助义务人责任的倾向,如违法要求协助义务人代为履行被执行人义务等。因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对协助义务人的责任问题进行分析,以确定协助义务人在违反协助义务时究竟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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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案处理中前案未认定为犯罪的,前案羁押日期也应折抵刑期

摘要1:【摘要】《刑法》 第47条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刑期从羁押之日起算。来信中提到的案体虽然判决没有认定A县诈骗案,但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拘留措乡剥夺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该羁押时间应当从判处的刑期中折抵。因此,同意来信中后一种意见,即刑期应当从A县的刑事拘留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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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羁押日期的起算方式

摘要1:【摘要】关于羁押日期从何时起算问题,通常认为,对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时起属于开始羁押。根据刑事件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了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被拘留、逮捕人要在拘留证、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因此,羁押日期应当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补逮捕强制节施之日起算。至于来信中提到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日、 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之日日,这些并不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的规范表述,不能作为羁押日期起算。
【提示】羁押日期通常以犯罪嫌疑人丧失人身自由时起算,通常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日或者到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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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闫某案,判令闫自行清除路碍,恢复到原路正常通行状态。进入执行程序后闫某拒不履行,法院强制执行清除路障后,闫某又将道路封堵,此类情况如何视为结案?

摘要1:【主要观点】执行法院将路障拆除后,被执行人短期内又封堵的,应在原判决拘束的范围内,不需要再重新起诉。执行法院应当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对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今儿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执行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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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1次会议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15号)

摘要2:【法条链接】《国家赔偿法》(1996年)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绑架案

摘要1:【裁判摘要】
  一、勒索财物型的绑架罪,是指行为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的安危来要挟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向该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其目的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来要挟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以直接劫取财物,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二、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为目的,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构成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
  三、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由于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财产,也不得不与被害人一起等待财产的到来。这种行为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符合“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抢劫罪特征,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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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治安管理处罚而提起的刑事自诉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治安管理处罚而提起的刑事自诉问题的批复(1993年9月3日 法复〔1993〕8号)
【摘要】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就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被告人的行为是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人民法院均应受理。经审理如果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如果其在原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已受过拘留处罚,应当将拘留处罚天数折抵刑期。对于自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经调解或判决被告人赔偿损失的,应当将原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的赔偿部分一并考虑。人民法院审理这类自诉案件所制作的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一经生效即送达作出原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摘要1:【提示】交通事故后逃逸被科处的行政拘留可视具体情况折抵醉驾刑期。
【裁判要旨】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规定的情形,因此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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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依法审理拒执刑案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依法审理拒执刑案典型案例(2016年11月30日)
【目录】
1.蒋红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转移财产,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文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谩骂、殴打执行人员,鉴于有从轻情节,依法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日
3.韩应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阻碍人民法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处置,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4.王仁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有钱款可供执行,经两次司法拘留,仍拒不执行判决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5.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汝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后,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自诉,后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而撤诉
6.张庆国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被执行人擅自将诉讼保全查封的财产抵债给他人,妨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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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11年10月13日)
(指定管理人用)(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用)(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用)(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用)(临时确定债权额用)(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用)(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用)(针对监督事项作出决定用)(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用)(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用)(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用)(更换管理人用)(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用)(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用)(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用)(确定管理人应收取的报酬数额用)(认可或驳回债权人会议关于管理人报酬异议用)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复议决定书(维持或撤销下级法院拘留、罚款决定书用)(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受理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不予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不予受理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用)(驳回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驳回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驳回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用)(宣告债务人破产用)(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用)(宣告债务人破产用)(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用)(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用)(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用)(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书用)(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终结破产程序用)(终结破产程序用)(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用)(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用)(收到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受理债权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重整用)(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重整用)(不予受理债权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不予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不予受理债务人或出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摘要2: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的重整申请用)(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用)(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用)(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用)(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用)(设小额债权组用)(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用)(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用)(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用)(批准重整计划用)(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用)(不批准重整计划用)(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用)(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用)(不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用)(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用)(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用)(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用)(协助执行重整计划用)(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裁定债务人和解用)(不予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申请用)(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和解申请的裁定用)(裁定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和解用)裁定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认可或不予认可和解协议用)(和解协议草案未获通过时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用)(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用)(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用)(认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协议用)(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用)(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破产撤销权诉讼一审用)(破产抵销权诉讼一审用)(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一审用)(取回权诉讼一审用)(别除权诉讼一审用)(确认债务人无效行为诉讼一审用)(对外追收债权或财产诉讼一审用)(追收出资诉讼一审用)(追收非正常收入诉讼一审用)(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诉讼一审用)(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一审用)

王某某故意杀人、非法拘禁案

摘要1:【问题提示】网上通缉逃犯,因其他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如实供述办案民警未掌握的被通缉罪行,是否构成自首?
【要点提示】被网上通缉的逃犯,在潜逃期间因其他罪行被拘留,如实供述了办案民警尚未掌握的被通缉罪行,可以自首论。
【裁判要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办案民警所在的公安机关还未掌握,但是其他地区的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应以自首论。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三刑初字第33号(2005年7月15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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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被确认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后供述犯罪事实的认定——武某某故意伤害上诉案
【案 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髙刑终字第64号
【裁判规则】因涉嫌贩卖毐品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DNA比对后,被确认为一起 故意伤害案件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在换押途中,供述了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因犯他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经DNA比对成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后,虽如实供述罪行,但缺乏自首的其他必要条件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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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超期羁押他人非法拘禁案

摘要1:【要点提示】刑事拘留超期羁押他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滥用职权罪。
【裁判要旨】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被害人被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04]灵刑初字第83号(2004年4月15日)
  二审: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三刑中字第98号(200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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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某运输毒品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抓捕,造成执法人员重伤、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822号]易某某运输毒品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抓捕,造成执法人员重伤、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执法人员重伤、死亡后果的,属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加重情节之一,不能单独构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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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担保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摘要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担保若干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浙高法执〔2013〕4号)
【目录】一、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主要区别?二、人民法院接受执行担保是否需要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三、第三人提供执行担保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四、第三人提供执行担保后,被执行人到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是否需要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五、第三人以某项财产提供执行担保,但其还负有其他债务,执行担保所涉及的申请执行人对该项财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六、第三人仅有的财产因负债被查封后,能否再为其他案件提供执行担保?七、执行法院对以信用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裁定执行其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后,查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能否再行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八、在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第三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由第三人为该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或者约定由第三人代替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是否属于执行担保?九、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第三人为被告提供担保,法院据此未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了保全措施。案件审结后,是否只有在被执行人(诉讼中的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才能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第三人在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十、人民法院在一二审期间,第三人为被告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了保全措施,终审判决确定被告无需向原告承担责任。后经再审,改判被告向原告承担责任,但被告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能否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第三人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十一、因第三人提供执行担保,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其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后,担保人有妨害或逃避执行等拒不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能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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