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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诉王××、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这起紧急避险事故中,险情虽然是由违规横过公路的王倩引起,但在宽阔的路面上,王倩的违规行为,不会迫使柳振海只能采取两车相撞的办法去避险。导致两车相撞的根本原因,是柳振海超速驾驶和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不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认定周庆安是正常驾驶,对事故不负责任,那么紧急避险事故的责任,自然应当由柳振海全部负担,与王倩无关。周庆安起诉请求由王家元、李淑荣为死者王倩承担20%的事故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

严重违约方应当对房屋差价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摘要1:【裁判要旨】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该损害赔偿权针对的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履行利益在内。房屋差价损失作为履行利益的一部分,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应作为损害赔偿范围予以考虑。但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囚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守约方是否存在损益相抵等因素予以酌情调整。
【案号】一审:(2009)朝民初字第08155号;二审;(2010)二中民终字第05929号

摘要2

旅客运输合同案承运人违约赔偿的归责原则

摘要1:【要旨】在确定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时,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承运人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均应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违约责任。

摘要2

2012)嘉民二(商)初字第427号;(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49号;(2013)沪二中民四(商)中字第51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再提字第

摘要1:——债权人主张股东就怠于清算承担连带责任应适用诉讼时效
【裁判要旨】债权人就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无法清算请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责任性质上属侵权责任,债权人享有的请求权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该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且致无法清算之日。
【案号】(2012)嘉民二(商)初字第427号;(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49号;(2013)沪二中民四(商)中字第51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再提字第1号

摘要2

上诉人四川锦阳××通信有限公司、重庆渝蓉锦阳××通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非持股关系的公司之间只有在构成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下,才能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让其他公司对本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法理提示】不存在持股与被持股关系的两个公司隶属同一集团公司、使用同一商标注册和特定人员在两个公司先后任职等事实,均只能证明两个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而不能作为认定公司人格混同的依据。不存在持股与被持股关系的两个关联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公司人格混同,应综合业务混同、人员混同和财务混同等标准加以认定。只有在确有充分证据构成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下,才能通过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让非持股关系的公司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2:【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1辑(总第57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584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639号

摘要1:【问题提示】拍卖活动中的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拍卖成交结果对委托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要点提示】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存在委托人、拍卖人、买受人三方当事人,委托人虽不是《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当事人,但《拍卖成交确认书》对委托人也有约束力,如果因委托人原因造成拍卖标的不能交付的,则买受人可以要求拍卖人,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承担责任。拍卖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委托人追偿。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并罚。
【案例索引】一审: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584号;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639号

摘要2

保险公司可依合同约定只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

摘要1:保险公司可依合同约定只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相应分项限额范围损失,要求在全部交强险分项限额之和内赔偿的,不应支持
【实务要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中分项确定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规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限额赔偿的原则。在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相应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监他字第6号答复意见《无驾驶证或者醉酒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崔××、栾××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2:无

证券违约诉讼之外另提起侵权之诉不构成一案两诉

摘要1:【要旨】债权人基于与证券经纪机构的合同关系提起违约之诉并获得胜诉判决后,又以共同侵权起诉另一主体,虽然两次诉讼在案件事实上具有同一性,但因两案的诉讼主体、依据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并不相同,故不构成一案两诉。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37号《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上海××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农村××××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2

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执行款?

摘要1:【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是对于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因此,我们认为,来信提到的案件中,该笔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执行款给付原告。
【提示】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执行财产。

摘要2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责任认定

摘要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105条规定了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其中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而《民事诉讼法》就如何判断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有错误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因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案件审判标准缺失。笔者就该类案件的责任认定谈一些看法,以利于实践中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摘要2

李某某诉某某公司、某某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1.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亦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
2.学校应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未对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在城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含派出实习)中受伤致残的,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该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摘要2

交通肇事刑事被害方附带民事诉讼与雇主责任不宜分开处理

摘要1:交通肇事刑事被害方附带民事诉讼与雇主责任不宜分开处理——刑事被害方对刑事被告人与其他赔偿义务人的民事诉请,性质上具有不可分性,原则上应在同一诉讼中一并解决
【要旨】刑事被害方对刑事被告人与对其他赔偿义务人的民事诉请,性质上具有不可分性,原则上应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一并解决。如被害方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未依法对其他赔偿义务人行使诉权,在法院告知其另诉的情况下,被害方就此另行提起的诉讼,具有补充救济的效果,受诉法院应保护其诉权,不宜驳回起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试谈交通肇事案被害方的诉权保护——余某与大华公司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

摘要2

2013 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摘要1:1 银行代销金融产品应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吴某诉甲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2 期货公司对其所提供的交易软件应承担合同附随义务——邱某诉甲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案;3 证券公司对交易软件功能特性负有提示告知义务——周某诉甲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4 车损险中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格式条款无效——张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5 伪卡盗刷案件中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诉甲银行借记卡纠纷案;6 签订保险合同需重视合同条款交付——甲公司诉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7 支票设定“密码”不具有票据法效力——陈某诉甲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8 涉金融犯罪案件中银行管理疏漏应承担相应责任——俞某诉甲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9 类期货型贵金属交易中强行平仓可参照期货法律规则——李某诉甲银行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10 银行违规操作致公司验资账户资金流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诉丁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2:【注解】(1)在金融产品纠纷案件中,金融消费者无须承担金融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证明责任;(2)由金融机构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20.在金融产品纠纷案件中,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证明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提字第111号

摘要1:——原告能否依不同法律关系诉不同被告,人民法院判决不应对案外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决断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提字第111号
【提示】原告能否依不同法律关系诉不同被告?
【裁判要旨】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两诉的诉讼标的有关联,法院从方便当事人的诉讼角度,将两种诉讼合并审理,不违反民事诉讼的规定。据此,原告将诉讼标的不同但有关联的两个行为人,作为共同被告,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裁判规则】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并非不能合并审理当然情形——在涉及代位权行使的诉讼中,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基于债务人虚假股权转让的逃债行为,向次债务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院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而合并审理,不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关系不同并非案件不能合并审理的当然情形。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星光公司为原审原告,兰生公司与明正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起诉涉及的诉讼标的不同,星光公司诉兰生公司拖欠买卖合同货款,星光公司同时又诉明正公司受让兰生公司持有的上投置业公司股东未支付对价,损害兰生公司利益,导致兰生公司无能力返还其货款,直接侵犯了星光公司的利益。该两诉的诉讼标的是有关联的,一审法院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角度,将该两种诉讼合并审理,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解读1】原告依不同法律关系起诉不同被告,两诉讼标的有关联可以合并审理——原告起诉两个被告,虽然涉及的诉讼标的不同,但该两诉的诉讼标的有关联的,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角度,将该两种诉讼合并审理,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关系不同并非案件不能合并审理的当然情形。
【解读2】合议庭认为本案至今已进入再审程序,合并审理与否不能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故一致意见依然是合并审理,不再调整。

李月华诉张雪、北京金永鑫铸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摘要1:李月华诉张雪、北京金永鑫铸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诉讼时效制度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中的适用
【裁判要点】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但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或损害赔偿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效事由时起算。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8466号(2010年12月15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3423号(2011年5月27日)

摘要2

公司利益受控股股东侵害时,股东无权提直接诉讼——股东以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其因公司合作项目失利遭受间接损失,要求其他股东赔偿的,法院不应支持

摘要1:【要旨】股东以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其因公司合作项目失利遭受间接损失要求其他股东赔偿的,因其在实质上混淆了股东自身权益受损的损害赔偿之诉与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代表诉讼之间的界限,导致其所提供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故法院不应支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43号

摘要2

(2008)思民初字第10337号;(2010)厦民终字第452号

摘要1:——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案由并不局限于损害赔偿纠纷
【裁判要旨】【要点提示】股东派生诉讼中,股东实际上是代位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其诉权缘于公司的诉权。因此,凡公司在直接诉讼中可以提起的诉求、可以行使的诉权,代位诉讼的股东一般皆得行使。基于此,股东派生诉讼的案由也应根据原告所主张的具体案件事实及提出的诉讼请求灵活确定,并不局限于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08)思民初字第10337号;二审:(2010)厦民终字第452号

摘要2

(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12号

摘要1:——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
【案号】(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12号
【提要】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恶意诉讼是指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被告在诉讼中因司法机关的判决而受侵害的行为。在这种侵权行为中,形式上的加害人是法院,但其实质是行为人故意所为。本案系一起因银行采取欺诈方式骗取贷款担保并提起恶意诉讼,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作者从个案着手,着重对民事程序恶意诉讼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以及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裁判要旨】银行为转嫁贷款风险,以新贷扣还旧贷,担保人不负担保责任。

摘要2

(2009)闵民二(商)初字第1724号;(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969号

摘要1:——公司监事兼任高管的法律后果及其勤勉义务
【裁判要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监事互相兼任的认定应当综合形式与实质两个要件,具有高度人合性的小公司在决策过程中时常发生形式要件瑕疵的情形,司法应从公司法保护公司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原则出发,考察股东真实合意,有条件地认可瑕疵决议的效力,避免因决议无效导致公司陷入经营僵局。对公司高管勤勉义务的认定应当以客观标准为一般标准,同时兼顾个案正义,结合具体案情在一般判断标准允许的范围内做出更为妥当和准确的判定。
【裁判意见】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应注重其掌握的实质权力,并不能仅纠结于其名义上的职务。公司高管发生任职冲突时,经理的职位应优先于公司监事,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是作为监事的任命无效。公司高管违反勤勉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系因失职而非商业风险时,该高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2009)闵民二(商)初字第1724号;二审:(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969号

摘要2:【摘要】判断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了勤勉义务,应该从三个方面加以辨别:1、须以善意为之;2、在处理公司事务时负有在类似的情形、处于类似地位的具有一般性谨慎的人在处理自己事务时的注意;3、有理由相信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的方式履行其职责。李某某在全面负责甲公司经营期间,作为UV手机外壳涂装线项目甲公司一方的具体经办人,仅以口头协议的方式与相对方日华公司发生交易行为,在其离职时亦无法向甲公司提供经交易对象确认的文件资料。按照经营的一般常识,采用口头协议交易的方式,一旦与交易对象产生纷争时,无法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对于不能即时完成交易的民事行为,交易双方一般均采取签订书面协议或由交易相对方对相关内容作出确认。因而李某某应有理由相信采用口头协议方式的经营判断是与公司的最佳利益不相符合,然而其无视该经营风险的存在,没有以善意(诚实)的方式,按照其合理地相信是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履行职务;并且,以一种可以合理地期待一个普通谨慎的人,在同样的地位上,类似的状况下能够尽到的注意,履行一个高级职员的职责。因此,李某某明显违反了勤勉义务。
【解读】(1)李某某在全面负责川流公司日常工作期间,以川流公司的名义与案外人日华公司开展了uv手机外壳涂装线项目业务,直至其离开川流公司,尚有110万元项目款未收回。(2)川流公司曾起诉日华公司,主张前述款项,但由于该项目业务未订立书面协议,履行期间亦未制作相关交付凭证,致使其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未被法院受理。(3)川流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称李某某在全面负责公司工作期间未尽到勤勉义务,导致公司蒙受巨大损失,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110万元。(4)法院遂判决李某某赔偿川流公司人民币110万元。

(2007)江宁民一初字第1105号

摘要1:——明知是缺陷产品而购买造成的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销售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购买人人身损害,不论购买人是否知悉产品为缺陷产品,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购买人明知是缺陷产品而购买的,可以适当减轻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案号】(2007)江宁民一初字第1105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125号

摘要1:——是否属于财产案件并非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依据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125号
【裁判要旨】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交纳标准不同,是否属于非财产案件系确定案件受理费依据,而非确定案件级别管辖依据。
【裁判摘要】(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非财产案件系确定案件受理费的依据,而非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依据,与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法院的主要标准诉讼标的额没有必然关系;(2)公司决议效力纠纷请求确认决议无效之决议涉及增资数额2亿元,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额应为2亿元,并以此确定级别管辖——关于本案确认之诉的级别管辖问题。一审法院以本案确认之诉是否属于非财产案件为标准确定其级别管辖,法律依据不足。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不同,是否属于非财产案件系确定案件受理费的依据,而非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级别管辖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据案件的影响、案件的性质、案情的复杂程度、诉讼标的金额的大小等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 17号)第十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 10号)确定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法院的主要标准是诉讼标的额,根据法发[2008] 10号文件的规定,江苏高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系公司决议效力纠纷,各方当事人对该决议涉及的增资数额为2亿元并无异议,故本案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额为2亿元,华晖公司、宁国公司住所地不在江苏高院辖区,且本案不属于法发[2008] 10号文件规定一般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故本案的确认之诉部分应由江苏高院作为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审理。

摘要2

(2009)澄民二初字第2983号;(2010)锡商辖终字第0073号

摘要1:——当事人在起诉时混同不同法律关系的处理
【裁判要旨】票据贴现银行向前手行使追诉权同时,又起诉因除权判决获得票据金额的申请失票人,因起诉混同票据追诉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两种不同法律关系而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在经释明后仍不予确定其具体选择行使何种权利,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在管辖权纠纷中可直接驳回起诉。
【案号】(2009)澄民二初字第2983号;二审:(2010)锡商辖终字第0073号

摘要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川民再终字第4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川民再终字第4号
【裁判要旨】无效合同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计算: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形下,当事人主张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摘要2

刑事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采信规则——新疆兵团七师中院判决王丹诉苏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案号】(2013)车垦民一初字第219号,(2014)兵七民一终字第23号
【裁判要旨】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所形成的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就其证据属性而言,仍为证人证言,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采信应当适用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

摘要2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佛中法民五终41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佛中法民五终41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出租人对租赁房屋拉闸停水、停电行为是其在解除通知合法送达承租人之后的行为,是出租人对自己房屋的处分权利,故承租人诉请宏升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宏升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因承租人对合同解除事宜提出异议,双方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而出租人宏升公司擅自停水、停电行为,侵害了承租人的理由,已经超出其合理的自力救济范畴,性质恶劣,应当承担由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57号

摘要1:——合同效力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裁判要旨】贷款银行在向债务人出具的承诺函中明确载明最终借款合同签订需以上级金融机构审批同意作为条件的,该承诺函只能视为贷款意向,不能作为合同成立及生效的依据。
【裁判规则】银行迟延行使抵押权造成损失扩大免责——贷款到期后,在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债务人明确表示以抵押物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迟延行使抵押权,造成债务人违约损失包括利息损失扩大部分,其无权要求赔偿。但迟延期间,因抵押物升值导致债务人受益的,法院可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和利益衡量,判决债务人承担贷款到期后的全部利息。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57号

摘要2:【法条链接】《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009)中区民初字第3659号;(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508号

摘要1:——飘窗玻璃自爆侵权纠纷的定性与责任划分
【裁判要旨】飘窗玻璃系建设工程中的装饰工程,因飘窗玻璃自爆发生侵权的纠纷系物件损害赔偿纠纷,而非产品质量纠纷。同时,虽然相关法规规定装饰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年,但该期限仅系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免费修理义务的期限,超过保修期限的,其仅能免除免费维修义务,仍必须承担因飘窗玻璃自爆导致的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案号】(2009)中区民初字第3659号;(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508号

摘要2

北流市人民法院(2004)北民初字第326号判决书;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玉中民终字第300号判决书;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玉中民再终字第21号

摘要1:(预算外资金)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法规、规章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专用账户支取现金,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刑事判决是以国家公权力对国家损失的一种救济手段,该判决的直接责任主体是犯罪主体;而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直接义务主体是存在过错主体,且要求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受损失的一方通过私权救济的方式来挽回国家损失,从责任的主体和责任承担的方式都与该刑事判决不同,因此,本案的民事判决与该刑事判决不矛盾,并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理”司法原则的问题。
【裁判意见】受害人在罪犯退赃不能时可起诉其他有过错主体——刑事受害人在不法行为人无能力退赔的情况下,可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方向向有过错的其他义务主体要求损害赔偿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流市人民法院(2004)北民初字第326号判决书;二审判决书: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玉中民终字第300号判决书;再审判决书: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玉中民再终字第21号判决书

摘要2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01)龙马民初字第1171号;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泸民一终字第595号

摘要1:(财产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储蓄机构在办理提前支取存款业务中负有相应的审查义务,该义务着重强调的是注意验证储户应提交的证单是否齐备和姓名是否相符,至于对证件内容及证照与持有人的审查核对则并无义务要求,即储蓄机构所负的这一审查义务属于一般注意义务。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01)龙马民初字第1171号;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泸民一终字第595号

摘要2

自助银行门禁窃密装置造成储户损失,银行应赔偿——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窃取储户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1:【要旨】商业银行对利用自助银行和自动取款机实施的各种犯罪有防范义务。犯罪分子以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方法,窃取储户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如储户无过错,商业银行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上海二中院2004年12月20日判决《顾×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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