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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1993年修订)

摘要1: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1993年修订)(1989年1月3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号发布 根据1993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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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摘要1: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国家原子能机构:  现对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营运核电站、民用研究堆、民用工程实验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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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摘要】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内容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或者当事人在原审判决、裁定执行终结前,以物价变动等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摘要1: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遭受人身损害,构成医疗事故(严重医疗过错)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或者未构成医疗事故的非医疗事故(一般医疗过错)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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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解

摘要1:1.法院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范围有哪些?2.什么是赔偿权利人?3.什么是赔偿义务人?4.什么是侵权损害赔偿过失相抵规则?5.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6.安保义务人的侵权责任如何确定?7.什么是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8.什么是法人、其他组织侵权责任?9.什么是从事雇佣活动损害赔偿责任?10.承揽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11.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12.什么是建筑物致损赔偿责任?13.什么是人身损害的全面赔偿原则?1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如何计算?14.1医疗费如何计算?14.2误工费如何计算?14.3护理费如何计算?15.人身损害物质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给付方式有哪些?16.受损害胎儿出生后有权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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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

摘要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天数。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误工费
【计算方式】——根据受害人的误工天数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天数】
未住院——医治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及医嘱休息时间。
住院治疗——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
构成伤残——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是否构成“持续误工”,应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收入状况】
有固定收入——按照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按照受害人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法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根据受害人所从事行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私营单位分行业门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5天计算每日误工费。
受害人既不能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够证明所从事行业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主要证据】医疗病历资料、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的银行流水、误工期评定依据、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据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等。
【相关规则】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或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有证据证实其仍从事劳动且有固定收入的,参照上述有固定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或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有证据证实其仍从事劳动但无固定收入的,参照上述无固定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3.对医嘱中建议休息时间有异议的,由异议人承担举证责任。
4.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间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鉴定时机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并给子受害人30日的合理期限。
5.赔偿义务人有证据证实受害人存在挂床、过度医疗、规避定残等情况的,不计入误工费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1992年5月16日 法发[1992]16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律师教你打雇佣损害赔偿官司

摘要1:1.什么是雇佣法律关系?问题1:雇工的召集人能否认定为雇主?问题2:职工自带工具为雇主修理机器是否属于雇佣关系?2.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区别有哪些?3.什么是从事雇佣活动?4.什么是从事雇佣活动雇主责任?什么是雇主责任构成要件?4.1什么是从事雇佣活动损害赔偿责任? 5.什么是农村建房房东责任?农村建房中受伤,房主承担过错相应责任还是连带赔偿责任?6.什么是个体工商户雇员受伤害案件责任主体?7.侵权责任法施行后,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雇主责任如何承担?8.雇佣关系过失相抵原则是否适用?9.什么是第三人致雇员伤害的雇主责任?第三人致雇员伤害,雇主应否承担责任?10.雇员之间致害责任如何承担?11.什么是雇主追偿权?雇主如何行使追偿权?15.因侵权达成和解协议后是否需要赔偿——因侵权达成和解协议后赔偿? 16.如何区分劳务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区别?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
(2013)他8复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摘要1: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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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二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将第一条修改为: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3.删除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
  4.将第四条修改为:
  “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将第九条修改为: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摘要2:  6.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8.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9.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3号)
【摘要】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2:【解读】
①名义车主免除赔偿责任;
②批复只是明确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也不承担垫付责任。

李××等诉安徽省池州××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1.雇员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益严重损害,权利人主张雇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雇员已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雇主依法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对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起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围绕检察机关抗诉支持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审理,当事人的申诉请求及理由与抗诉内容不一致,且原裁判对此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一并审理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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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1:【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经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经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交强险的变更手续的,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连带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虽已经实际交付,但是登记所有人未履行登记协助义务或者容忍、许可实际使用权人(买受人)以其名义运行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应当与实际所有人(交通事故责任人)就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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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

摘要1:【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赔偿的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如果优先选择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对物质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并不超过各保险人预期的合同义务范围,也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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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交换及灭失后,物上代位与损害赔偿权行使——因抵押物灭失、毁损,抵押权人不能对抵押人和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时,可依法行使物上代位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

摘要1:【要旨】抵押权人不能对抵押人和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时,如因抵押物灭失、毁损等所致,可首先行使物上代位权,就代位物优先受偿,没有代位物,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侵权人赔偿。
【案例】江苏镇江中院2000年11月16日判决《京口支行诉工业公司等非法转让抵押物侵犯抵押权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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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兰诉庞博人身损害赔偿

摘要1:陆兰诉庞博人身损害赔偿案(公平分担损害后果)
【裁判要旨】体育运动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的,应当酌情确定,由双方分担相应责任,但受害人无权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6)青民一初字第1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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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摘要1:【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财产损害赔偿,是指权利人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以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引起的民事争议。

摘要2:无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摘要1:【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1.占有物损害赔偿,是指占有物受到侵占或妨害,有权或者赔偿的权利。2.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占有人请求侵占或者妨害其对占有物的占有状态并造成损害的人给予损害赔偿而产生的纠纷。

摘要2:无

福建高院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解答

摘要1:福建高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目录】一、审判实践中如何区分高压电和非高压电?二、高压活动经营者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三、审判实践中如何界定高压活动的经营者?四、审理从事高压活动致人损害赔偿案件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五、高压活动经营者之外的人因高压电致人损害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六、对多因一果的高压电致人损害赔偿案件应如何处理七、非高压电致人损害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八、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适用标准如何确定?九、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十、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正确适用相关法律?

摘要2:备注:来源于网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二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19年6月5日)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1.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将第二条修改为: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一)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
  (二)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要求赔偿的。”
  3.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被告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决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4.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一)实施应急方案、清除污染以及为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
  (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5.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6.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一方当事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或者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修复生态环境的,依法由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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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0号: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摘要1:【裁判要点】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国家规定的机关通过诉前磋商,与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磋商不成的其他赔偿义务人,国家规定的机关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侵权人虽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认定侵权事实证据充分的,不以相关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