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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要点提示】在互相斗殴案件中,强势一方的侵害行为不构成弱势一方正当辩护的理由。
【裁判要旨】在互殴过程中,处于弱势的一方使用器械伤害强制的一方,致对方受伤并造成死亡结果的,不构成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淮刑一初字第15号(2005年6月23日)

摘要2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03)仪刑初字第331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扬刑一终字第029号

摘要1:【要点提示】
  1.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直到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2.在只有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案件中,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如果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认定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例如对自首的认定,由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撤销的是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例如对累犯的认定,则应当相应减轻被告人刑罚。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03)仪刑初字第331号(2004年3月6日)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扬刑一终字第029号(2004年4月23日)

摘要2

阳某某等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案

摘要1:【要点提示】根据《刑法》规定,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但《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能否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本案判决确立了后者可以转化的实例。
【裁判要旨1】在寻衅滋事过程中,部分行为人超出共同故意实施行为的,应以杀人罪论处,其他行为人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裁判要旨2】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死亡的,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裁判要旨3】为了逃跑将被害人置于危险境地致其死亡的,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时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索引】
  一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温刑初字第108号(2004年6月11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浙刑一终字第311号(200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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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泰海行初字第53号;(2012)泰中行终字第0077号

摘要1:——工作原因引发争吵致伤行为的工伤认定
【裁判要旨】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伤害的事实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每个人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并不等同于工作原因,范围相对更为狭窄,但同时履行工作职责也具有一定的外延性,有些情形虽不是工作职责中明确规定的范围,但因为工作职责的外延性,也应纳入履行工作职责行为之中。其中,因工作原因引发的争吵、斗殴导致的伤害,虽与工作有一定的关联,但并不必然导致其受伤的事实。该类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核心在于原因能否归结为履行工作职责。对此应当结合工伤保险基本理念和主客观一致的原则,综合考虑该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案号】(2012)泰海行初字第53号;(2012)泰中行终字第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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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发布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全文+典型案例)

摘要1:【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目录】一、汪天佑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把握;二、盛春平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三、陈天杰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四、杨建伟故意伤害、杨建平正当防卫案——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的界分;五、刘金胜故意伤害案——滥用防卫权行为的认定;六、赵宇正当防卫案——“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七、陈月浮正当防卫案——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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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1.胡某某抢劫案(检例第103号)
【关键词】抢劫 在校学生 附条件不起诉 调整考验期
【要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其与不起诉的界限。对于涉罪未成年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找准办案、帮教与保障学业的平衡点,灵活掌握办案节奏和考察帮教方式。要阶段性评估帮教成效,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角色转变和个性需求,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内容。
2.庄某等人敲诈勒索案(检例第104号)
【关键词】敲诈勒索 未成年人共同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个性化附带条件 精准帮教
【要旨】检察机关对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应当遵循精准帮教的要求对每名涉罪未成年人设置个性化附带条件。监督考察时,要根据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不同需求,督促制定所附条件执行的具体计划,分阶段评估帮教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帮教方案,提升精准帮教实效。
3.李某诈骗、传授犯罪方法 牛某等人诈骗案 (检例第105号)
【关键词】涉嫌数罪 听证 认罪认罚从宽 附条件不起诉 家庭教育指导 社会支持
【要旨】对于一人犯数罪符合起诉条件,但根据其认罪认罚等情况,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存在家庭教育缺位或者不当问题的,应当突出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因案因人进行精准帮教。通过个案办理和法律监督,积极推进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4.牛某非法拘禁案(检例第106号)
【关键词】非法拘禁 共同犯罪 补充社会调查 附条件不起诉 异地考察帮教
【要旨】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认真审查,报告内容不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可以商公安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有关组织、机构补充调查。对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但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外地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办案检察机关可以委托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展异地协作考察帮教,两地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帮教取得实效。
5.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检例第107号)
【关键词】聚众斗殴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撤销附条件不起诉 提起公诉
【要旨】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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