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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证人、被害人

摘要1概念    询问证人、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受害人了解、调查案情的侦查活动。询问、讯问地点区别   一、询问地点6个(不得另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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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

摘要1概念    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必要时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的侦查行为(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尸体,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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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

摘要1概念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检查的侦查活动。搜查法律基础    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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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摘要1概念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查封、扣留、提存、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包括视频资料)、文件、款项的一种侦查活动。查封、扣押物证、书证范围  &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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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

摘要1概念    鉴定是指公、检为了查明案件,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侦查行为。鉴定提起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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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

摘要1概念    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在必要的时候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确认的侦查活动。辨认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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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

摘要1概念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行为。通缉对象    通缉对象必须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在逃”的标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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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

摘要1概念    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    广义的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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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

摘要1概念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决定不再侦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起诉、不起诉、撤销案件)的活动。侦查终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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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

摘要1概念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不含拘留期限)至侦查终结的期限。侦查羁押期限最长7个月    ①一般羁押期限2个月+②案情复杂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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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

摘要1概念    补充侦查是指公检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的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补充收集证据的侦查活动。补充侦查特征    1.补充侦查适用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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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

摘要1概念    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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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

摘要1概念    审查起诉是指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罪名进行的审核并决定是否应当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审查起诉具体内容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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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步骤和方法

摘要1概念    审查起诉的步骤、方法是指审查起诉部门办案时可以适用侦查措施和侦查程序。审阅案卷材料并制作阅卷笔录必经程序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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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

摘要1概念    提起公诉是指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经全面审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处以刑罚的案件,提交法院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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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程序要件

摘要1概念    提起公诉程序(形式)要件是指检察院向法院移送四个材料(旧刑事诉讼法主要证据复印件主义)。书面形式的起诉书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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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摘要1概念    刑事审判是指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提交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刑事审判特征    1.审判程序启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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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判原则

摘要1概念    公开审判原则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宣告判决都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在庭旁听、新闻记者采访报导。公开审判原则意义    1.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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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审查

摘要1概念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受理、审查、决定开庭审)是指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凡是提起公诉案件都应当受理、都必须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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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

摘要1概念    法庭调查是指在抗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当庭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法庭调查任务    查明案件事实,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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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止审理

摘要1概念    中止审理是指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法定的情形,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待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再恢复审判的制度。中止审理条件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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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

摘要1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意义    1.适应刑事案件自身特点,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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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审查原则

摘要1概念    全面审查原则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全面审查原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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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六(商)初字第6992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六(商)初字第699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保险人通过电话销售方式推销保险时,应当向投保人交付保险条款,并对免责条款部分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主动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对于保险人说明的程度,可以视条款文字表述的清晰度、社会大众对相关概念的熟悉度、投保人的理解能力和认知水平等具体而定。而保险合同免责事由的规定应当符合《保险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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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8)天法民四初字第1681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072号

摘要1:【问题提示】开发商履行回购义务后能否依据合同约定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要点提示】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回购”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字面上理解是将房屋买回。审判实践中,对按揭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商的回购义务在法律性质及效力上存有不同理解。本案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回购的法律性质应界定为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方式。开发商履行回购义务后享有的是代位追偿权,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裁判意见】开发商不能依按揭贷款回购条款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案例索引】一审: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8)天法民四初字第1681号(2009年3月12日);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072号(201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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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制度研究

摘要1:【摘要】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中的担保在执行中经常发生,特别是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在执行中较为常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下称《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对执行担保制度进行了规定、补充和完善。设立执行担保制度,目的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和防止因强制执行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不利。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法律、司法解释对执行担保的规定不十分明确具体,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执行担保制度在运用中出现了一些无章可循,相对混乱的局面,有的甚至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本文拟就执行担保概念、特征、执行担保的法律后果、执行担保的适用、执行担保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对修改与完善执行担保制度提出建议,以期对规范执行行为,更好利用执行担保这一措施,化解社会矛盾,保证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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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范围与程序设计

摘要1: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主体是在民事执行实践中长期形成的一种惯例作法,直接关系到案外第三人应否成为被执行主体并承担案内实体义务的重大问题。依法正确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是保障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案件,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执行裁判行为。本文仅从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范围与程序的视角切入对该项法律制度予以探讨。着重从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的概念及特征、变更与追加的条件、范围及程序方面的设计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求对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法律适用有所裨益。全文共81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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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研究

摘要1:仲裁由于具有自律性、便捷性、中立性、专业化等特点,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逐渐得到各国政府和公众的认可,成为一种重要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但是,仲裁的来源和基础是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而授予仲裁机构的处分权,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决定了仲裁机构的权利具有局限性,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因此,几乎所有国家的仲裁法都将执行仲裁裁决和仲裁中某些事项的权力赋予法院,以体现法院对于仲裁制度的保障,我国也不例外。然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其司法职能要求在提供对仲裁的保障时必须查明所协助的事项或裁决为正当或者合法,以维护国家司法权威,防止扩大错误,保护正当权益。同时,尽管我们承认绝大多数的仲裁裁决是正确无误的,但由于仲裁员的专业素质不同或程序上的缺陷,错误裁决难以避免。因此,需要设立人民法院对仲裁活动的监督机制,该机制对于约束仲裁机构行为、提高仲裁员责任心、保证仲裁裁决的正确性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有重大意义。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备不予执行的理由,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而使裁决不产生对当事人法律上的约束力。该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重要方式,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导致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作为一名法院执行实务工作者,笔者在实践中深感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制度,其理论层面还极不完善,存在诸多概念和理论不够明晰、制度的设置也不尽合理等弊病,这些不足已经明显影响了该制度的可操作性、权威性和法律效果,必须加以解决。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研究和完善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 也是维护仲裁权威、减轻法院压力、确保纠纷解决机制协调运行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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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摘要1: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主任助理  才宝东    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三大效力之一,公证三大效力是:证据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强制执行效力。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概念,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有价证券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公证活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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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05]马民初字第228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焦民终字第106号

摘要1:【要点提示】
作为买卖标的物的奶牛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标准,也没有国家、行业标准,发现奶牛无子宫、无生育和泌乳能力,应从签订合同的目的及是否符合奶牛的特征等方面认定出卖方是否构成违约;
对存在质量瑕疵的奶牛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不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适用1年诉讼时效”,因“商品”概念的含义不明确,且该规定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相冲突,《民法通则》在先属于普通法,《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在后属于特别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二年诉讼时效。
【裁判要旨】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05]马民初字第228号(2005年11月3日);二审: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焦民终字第106号(2006年2月20日)

摘要2:【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3辑(总第57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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