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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等职务侵占案——村干部侵吞土地补偿费的如何定性

摘要1:[第872号]曹某某等职务侵占案——村干部侵吞土地补偿费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1】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以贪污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该人员系村基层组织人员;二是系在从事公务,即协助人民政府进行特定行政管理工作;三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了公共财产。如果村干部并非是在协助人民政府对土地征地补偿费用进行管理,此时,村干部并不具有从事协助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职权,并非从事公务,这个阶段即使侵吞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也应以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论处。
【裁判要旨2】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本质上是土地所有权由集体转为国家所有的利益补偿,一旦被征用方的损失依法得到填补,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便已实现,针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进行管理的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即告终止。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的公务,应当限于协助政府核准、测算以及向因土地征用受损方发放补偿费用的环节。一旦补偿到位,来源于政府的补偿费用就转变为因出让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个人土地使用权而获得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之后对该款项的处理属于村自治实务和个人财产处置。此时,村干部的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公务职责也就相应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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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等职务侵占案

摘要1:汪某某等职务侵占案——涉公房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及犯罪数额计算
【裁判要旨】物业公司的管理层干部利用审核公房承租人资格的职务便利,低价向自己的亲友或他人非法出让不具流通性的公房承租权,使自己的亲友或他人虚构成为公房承租人同时,利用房产交易中心只进行形式审查的操作方式,制作出具虚假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等材料,使公房产权得以顺利变更登记到个人名下,以便自己的亲友或他人获取房屋转让后的巨额差价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案号】(2008)黄刑初字第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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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等人职务侵占、伪造有价票证案

摘要1:【提示】东方明珠塔观光券是否属于有价票证?伪造东方明珠塔观光券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
【裁判摘要】伪造的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观光券,应当认定为有价证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出售伪造的观光券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摘要2:参考案例第213号:董某某、岑某某等伪造有价票证、职务侵占案
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以假充真侵占门票收入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假票冒充真票出售给游客,对持假票观光券的游客予以放行,进而将售卖假观光券的票款收入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王某某、金某某、汤某某职务侵占案

摘要1:[第461号]王某某、金某某、汤某某职务侵占案——利用职务便利盗卖单位游戏“武器装备”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设定的游戏角色身上,通过修改数据生成极品“武器、装备”出售给其他玩家进行获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规则】网络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修改数据生成网络虚拟财物并出售给其他玩家,获利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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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某某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案

摘要1:[第484号]虞某某职务侵占案——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签订合同所得之财物占为己有的,应定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
【裁判要旨】被告人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依据合法、有效合同取得的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裁判规则】公司职员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便利,将签订合同所得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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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黄某某职务侵占案

摘要1:【裁判摘要】被告人作为国有公司雇佣的一般工勤人员,对国有财产不具有管理权利,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其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谋,内外勾结共同窃取国有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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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职务侵占案

摘要1:[第247号]林某职务侵占案——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判断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
【裁判摘要】当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范围不一致时,应以实际职务范围为标准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
【裁判要旨】没有经手单位财物的职权,但单位违规授权使行为人实际上具有经手财物的职权,其利用该实际职权,侵吞单位财产的,应以职务侵吞罪论处。

摘要2:【解读】当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范围不一致时,应以实际职务范围为标准判断其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

万某某受贿、挪用公款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用下级单位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摘要1:[第217号]万某某受贿、挪用公款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用下级单位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裁判要旨】
①区分亲友间经济往来是正当馈赠还是受贿,应从双方关系、经济往来的价款和事由等方面予以判断。
②利益职务上的便利,借用下属单位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A.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定罪条件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一切便利,包括利用本人对下属单位领导、管理关系中的各种便利。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B.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应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能够挪用的所有公款,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依职务直接经管、支配的公款,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或者职权便利所涉及的下属单位经管、支配的公款。
③下级单位人员受上级单位的领导指使挪用公款,不一定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A.如果下级单位人员与上级单位领导共谋,给上级领导挪用公款出谋划策,帮助上级单位领导完成挪用公款的,下级单位人员已具有帮助上级单位领导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论处;
B.如果下级单位人员不知道上级单位领导划拨款项的真实意图,仅仅出于执行上级单位领导的指示而办理划拨手续的,下级单位人员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C.如果上级单位的领导将挪用公款的意图告诉下级单位人员,下级单位人员迫于上级单位领导的压力而挪用公款归上级领导使用的,一般也不宜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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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受贿案——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

摘要1:[第64号]陈某某受贿案——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时或者之前并未收受财物,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收受对方财物,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就意在以后收受对方的财物,但事后收受对方财物时,却明知对方送的财物是因为自己的职务行为的,认定为事后受贿,应以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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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核押虚假存折构成犯罪,不免除核押效力——银行职员为他人出具虚假存单用于质押贷款并核押,该职员构成犯罪的,不影响银行因核押行为产生的对世效力

摘要1:【要旨】银行工作人员采用虚打存折方法为他人出具虚假存单,用作质押贷款,后又利用职务便利为该质押存单核押,该工作人员虽构成贷款诈骗犯罪,但不影响银行核押行为产生的对世效力。
【案例】内蒙古高院(2012)内商终字第33号《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质押合同纠纷案——金融机构已核押的以虚假存单出质的质押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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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质押合同纠纷上诉案——金融机构已核押的以虚假存单出质的质押合同有效

摘要1:【裁判要旨】银行工作人员采用虚打存折的方法为他人出具虚假存单,用作质押贷款,后又利用职务便利为该质押存单核押,在判定据此形成的质押合同的效力时,既要考虑此类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犯罪为目的骗取银行借款的本质,又要考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核押行为的对世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在核押行为有效的情况下,即使存单虚假,上述质押合同仍应认定为有效,持有存单的质权人依法享有质权。当质权人要求核押存单的出票银行兑付存单时,该出票银行应当无条件予以兑付。
【案号】一审:(2008)呼民二初字第258号;二审:(2012)内商终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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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挪用资金罪?2.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对象?4.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行为?6.哪些挪用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7.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8.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主观方面?9.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如何定罪处罚?10.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处罚?11.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12.挪用资金罪如何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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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案

摘要1:[第460号]陈某某盗窃案——盗窃邮政局金库中存放的邮政储汇款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
【裁判要旨】在实施盗窃单位财物行为过程中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盗窃存放在邮政局金库中的邮政储蓄款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裁判规则1】邮政局工作人员利用其丢对邮局储蓄资金存放环境的熟悉以及其他邮局工作人员对其身份的信任,窃取邮政储蓄资金,数额较大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裁判规则2】盗窃邮政局金库内存放的邮政储蓄资金的,应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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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等盗窃案

摘要1:【问题提示】雇员下班后返回工作场所秘密窃取自己上班期间保管使用财物的,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要点提示】雇员下班后返回工作场所秘密窃取自己原保管使用财物的,不应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裁判要旨】利用对环境熟悉的便利条件,窃取本单位财物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刑初字第150号(2008年3月21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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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具有相对性——以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为中心

摘要1:【摘要】刑法分则有六个条文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表述、三个条文规定有“利用职务便利”;对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而言,“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经营公司事务的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利;对于受贿犯罪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旨在强调所索取、收受的贿赂与其职务之间的关联性,即体现权钱交易的本质;对于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中的侵吞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事先基于业务占有或者基于职务控制、支配着单位财物;贪污罪的“窃取”,不是所谓的监守自盗(因其属于典型的侵吞),而是将共同占有或由其辅助占有下的财物变为己有;贪污罪中的“骗取”,是指利用自己在单位中的业务员、保险代理人等身份,通过欺骗主管人员,让其基于认识错误,做出将单位财物处分给行为人的决定;区别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事先是否占有、控制、支配着该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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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公司人员受贿、行贿案

摘要1:【问题提示】利用职务便利,擅自领取、转让、买卖本单位机动车辆牌照,收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要点提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领取、转让、买卖本单位机动车辆牌照,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性利益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外资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应视为一种财产性利益,不能扩大解释为财物)。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5)卢刑初字第22号(2005年2月17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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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职务侵占案

摘要1:【要点提示】妻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丈夫系大股东的公司财产仍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的,即使该公司系家族企业,亦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3]年通刑初字第00299号(2003年10月28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二中刑终字第01925号(200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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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职务侵占案

摘要1:【问题提示】利用职务便利,冒领合伙人垫付的投资款拒不归还构成犯罪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要点提示】利用职务便利,冒领合伙人垫付的投资款拒不归还,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以共同发起设立公司的方式进行投资的,后投资不成,投资人之一利用职务便利冒领其他投资人垫付的投资款拒不归还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05)丰刑初字第35号(2005年4月13日)
  二审: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宜中刑二终字第31号(200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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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王某某盗窃案

摘要1:【要点提示】行为人利用易于接近作案目标的工作条件便利而非职务上的便利,盗窃公私财物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05]马刑初字第15号(2005年1月10日)
  二审: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焦刑二终字第16号(200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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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贪污、职务侵占案——如何理解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摘要1:[第642号]钱某某贪污、职务侵占案——如何理解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问题】被告人作为村支书,以村集体土地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由,增收租地单位土地租金,是否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其侵吞所增收租地单位土地租金的行为,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贪污罪?
【裁判要旨】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收取的土地租金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规则】村基层组织人员以村集体名义,处理村集体组织事务的,不属于从事公务,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相应财物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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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挪用资金案——彩票销售人员不交纳投注金购买彩票并且事后无力偿付购买彩票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382号]刘某某挪用资金案——彩票销售人员不交纳投注金购买彩票并且事后无力偿付购买彩票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彩票销售人员利用经营彩票投注站的职务便利,不交纳投注金而购买彩票,且事后无力偿付购买彩票款的,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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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存款账户资金不入账借贷给他人构成挪用资金案

摘要1:【要点提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以为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但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使客户以为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不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该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2004)开刑初字第61号(2004年5月14日)
  二审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汴刑终字第56号(200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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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某某、郭某某、戴某某贪污案——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摘要1:[第136号]宾某某、郭某某、戴某某贪污案——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裁判要旨1】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裁判要旨2】村党支部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裁判要旨3】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财物,既包括国有财产也包括村集体财产,应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分别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4】在区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成员是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还是村公共事务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存在疑问时,应当认定为利用管理村公共事务的职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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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尚某某等人贪污案

摘要1:【裁判摘要】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并侵吞本单位违法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应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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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贪污案——利用受国家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收税款的便利侵吞税款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第692号]黄某某贪污案——利用受国家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收税款的便利侵吞税款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受国家机关行政委托,以国家机关名义代为行使公权力,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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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贪污案——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摘要1:[第292号]胡某某贪污案——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将国有公司经营利润截留,用于非国有公司经营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摘要2

 共89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