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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未将某项财产作为执行标的,不损害案外人利益

摘要1调解书未将某项财产作为执行标的,不损害案外人利益——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仅为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而非逾期未偿时可拍卖的某项财产,不能认定损害了案外人利益。
【要旨】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仅为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只是明确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强制执行,依法拍卖某项财产,未将该项财产直接确定为执行标的物,不能因此认定损害了案外人利益从而启动再审。
【提示】案外人不能以调解书约定债权人有权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为由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摘要2

当事人就探望权纠纷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受理——生效调解书已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和方式,当事人嗣后就探望权纠纷再次起诉的,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摘要1:【要旨】生效调解书虽确定了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时间及方式,但当事人就探望权纠纷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案例】《当事人就探望权纠纷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摘要2:【提示】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依法作出判决,事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的,如何处理?《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无直接规定。......由于对此意见不一致,有待于实践中进一步加以考查,目前还是不予受理为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6-88页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当事人可另行起诉——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等规定,重新申请仲裁或起诉

摘要1:【要旨】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是司法对仲裁的监督程序。在仲裁调解书被法院认定不予执行情况下,当事人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及相应司法解释规定,重新申请仲裁】《仲裁程序中达成的调解书被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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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签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可反悔——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虽已部分履行并接受,但在法院制作的调解书送达前,调解协议当事人有反悔权

摘要1:【要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虽已部分履行并接受,但在法院制作的调解书送达前,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有反悔权利。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04号《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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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04号

摘要1:——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04号
【裁判要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虽已部分履行并接受,但在法院制作的调解书送达前,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有反悔权利。
【裁判摘要】《调解协议书》各方并未约定协议签订后即生效,而是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本调解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后生效,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因此,在一审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之前,涉案《调解协议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虽然中林公司依据《调解协议书》履行了大部分的付款义务,汇辰公司也接受了中林公司支付的款项,但当事人的上述履行行为并不能产生改变《调解协议书》中有关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后生效”的法律后果。如果是当事人以实际行为改变了《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并自愿履行完毕,理应由泰山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撤诉从而终结原有的诉讼,但实际情况是泰山公司并未申请撤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未了结。由于汇辰公司和中林公司、泰山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未按照三方当事人的约定经一审法院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该《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林公司以《调解协议书》为依据,提起要求汇辰公司履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义务及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前述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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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7)思民初字第3931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

摘要1:(保证责任)
【提示】信用卡过期后产生的透支债务不应由保证人承担。
【裁判要旨】银行对于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未尽止付义务,亦未在其提供的信用卡担保格式合同中规定银行因自身疏忽大意或放任等过失未及时止付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实质上是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这种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显失公平,依《合同法》第40条规定应属无效。
【裁判文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7)思民初字第393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调解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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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民一终字第9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民一终字第98号
【裁判摘要】在诉讼调解中,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担保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在调解书中予以列明。

摘要2:【要旨】筹建处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其设立单位作为诉讼主体并承担工程款给付义务。
【摘要】关于本溪市政府答辩称其没有与化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承担欠款债务的问题,因集中供热工程系政府设立的专项工程,其立项、机构组建、资金来源等均由本溪市政府决定和实施,工程承包合同也是由本溪市政府设立的筹建处与化建公司签订,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主体均为筹建处,而筹建处作为本溪市政府的下属部门不具备法人资格,故由本溪市政府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并承担工程欠款的给付义务并无不当,本溪市政府的答辩主张不能成立。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655号民事调解书

摘要1:(劳动关系解除后请求权竞合)
【裁判要旨】当事人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住房公积金被单位侵害的,可以选择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无须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二审调解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655号民事调解书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56-561页。

民事调解书可以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

摘要1:【《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室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从该条款的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民事调解书不能够公告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生效的调解书也可能存在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不能送达的情况,这时就需要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
在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也存在需要公告送达的情形。
有的案件一审时,人民法院对该当事人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根据判决书的主文,该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其他当事人上诉,最后二审法院调解结案。根据调解书的内容,该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对该当事人也应当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调解书
如果调解书中没有“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或者类似表述的,那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的规定,该调解书还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类没有生效的调解书就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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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一方当事人的起诉,与另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如何制作?

摘要1:【要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对原告申请撤诉问题有明确规定,来信所述案件中原告乙申请撤回对担保人丙的起诉,决定权在法院。至于法院准许原告撤诉最终采取书面裁定形式还是口头裁定形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已有规定。因法院已准许其撤诉,故接下来实体审理阶段,将围绕原告乙与被告甲之间展开。本案后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主债权人乙与主债务人甲就彼此之间实体民事权利义务进行的相关处分,与丙无关,制作民事调解书时,无需将丙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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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生效调解书的案外人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以恶意串通为由对调解书内容提出异议的司法应对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一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恶意串通为由,对其作为案外人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能就调解书的内容在本案中再行审查,可告知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另行就调解书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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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藏)××××医院、西藏××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显失公平”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的理由不应得到支持
【裁判要旨】调解书只有在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反法律时,才可以再审。显失公平不能作为再审的理由。
【要旨】不能用公平原则衡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是否应当被撤销——公平原则不是用来衡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是否应当被撤销的原则。
【裁判摘要】《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该条规定不仅是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不服民事调解书的申请再审作出是否再审裁定的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对于再审中判断是否应当撤销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重新作出实体判决的依据。

摘要2:【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26-228页。

人民法院经再审驳回对一审调解结案民事案件再审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是否有上诉权?

摘要1:【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审理发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根据该条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同时,已经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显然该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属于可以上诉的情形。该条是关于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再审后如何处理问题的特别规定。因此,我们认为,你院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但不是以该解释第24条为依据,应以该解释第40条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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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1994年4月11日 法经(1994)90号)
【摘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无须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保证人的义务。在案件审结后,应先予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要旨】执行程序中可直接执行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保证人的财产。
【法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5.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发布日期:2002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0日)废止(原因: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8年2月29日 [2007]执他字第11号)
【摘要】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依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且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

摘要2:【注解】明确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问题的复函(1992年5月4日 法函〔1992〕58号)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此所指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在内。由于你院请示中据以执行的民事调解书已于民事诉讼法施行之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可以不予加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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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宿中民终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

摘要1:【案号】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宿中民终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
【提示】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裁判摘要】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根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由学生、学校、企业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摘要2:【裁判要旨】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调解已确认,另案再提反诉,并非一定系重复诉讼——对当事人提出的反诉请求,即使在另案民事调解书中已有所安排,亦不能简单地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予以驳回

摘要1:【实务要点】对于当事人一方提出的反诉请求,即使在另案中的民事调解书中已有所安排,亦不能简单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予以驳回,而是应具体分析民事调解书中如何约定,是否存在附条件或附期限约定情形。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37号《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应严格遵照合同的约定》

摘要2

仲裁程序中达成的调解书被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摘要1:【要旨】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应当包括对仲裁调解书的监督。人民法院认定执行仲裁调解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摘要2

案外人依另案判决或调解书,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案外人以另案生效判决、调解书为据,要求停止执行的,应视案外人在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中所享有权利性质而定

摘要1:【实务要点】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另案生效判决、调解书为依据,要求停止执行的,应视案外人在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所享有权利性质而定。
【案例索引】《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依据另案判决或调解书主张权利的处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1999)民终字第4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1999)民终字第49号
【裁判摘要】光华公司与金山桥管委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厂房已交付,金山桥管委会已付部分房款,且光华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公司因欠部分土地出让金等原因而未办妥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视为有效合同。因双方当事人均违反合同约定,金山桥管委会未付清购房款,主张原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光华公司主张违约金的依据也不足,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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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院调解书约定不履行调解书的违约责任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摘要1:【要旨】(1)法院调解书属于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2)但调解书中约定债务人不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属于新的事实和新的权利义务争议,不属于申请强制执行的范围,而应当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山东远东国际贸易公司诉青岛鸿荣金海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执行案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2003年12月1日 [2003]执他字第4号)
【要旨】当事人之间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不当然影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果协议确已履行,则不能再以原调解书为依据强制执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结案后,至申请执行前,当事人之间又达成新的“协议”,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的答复
(2003)执他字第4号,2003年12月1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结案后,至申请执行前,当事人之间又达成新的“协议”,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之间在执行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但协议本身并不当然影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债权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你院请示的案件中,负有担保责任的被执行人提出,因债权人远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主债务人等四方达成和解协议(简称四方协议),并且在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查封时,明确表示调解书中确定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因此本案不能强制执行。鉴于我国目前尚无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执行法院应当在实际开始执行前对此予以审查核实。如果四方协议确实已经履行了,则说明原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已经消灭,不能再以该调解书为依据强制执行;否则可以强制执行。
审查中应注意:债权人自己向法院所作的关于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明确表示,应视为债务得到履行的确定性证据。此后其主张债务没有履行,必须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同时,因按照四方协议,抵债的股票直接转让给最终债权人中融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因此关于该协议是否得到履行,应从该公司取得相关证明。

行政裁判和调解书执行

摘要1:执行(强制执行)是执行机关以生效的行政诉讼裁判或者生效的行政行为为根据,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迫使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与程序。

摘要2:【法条链接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公路桥梁下面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2号,2013年12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下面修建的违法建筑,有强制拆除的权力。公路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条链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违法土葬乱建坟墓行为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问题的电话答复》(2014)行他字第10号,2014年9月30日):此类问题涉及到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在行政执行当中的职责定位,我院正在就此类问题进行调研,稳妥起见,在有关政策明确之前,暂不受理此类案件为宜。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另诉确权调解书,不能对抗查封——不动产被执行查封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另行诉讼取得的确权判决或调解书,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权

摘要1:【实务要点】不动产被执行查封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另行提起虚假确权诉讼并取得的确权判决或调解书,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权。
【案例索引】北京朝阳区法院(2012)朝民再初字第03391号(不动产强制执行期间案外人权利救济程序)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1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14号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履行调解书产生的争议,如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不属于执行异议及复议案件的审理范围,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在履行《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与被执行人就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产生争议,该争议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解决。分析如下:
一、宇通公司与鑫恒公司就履行《民事调解书》产生争议,不属于异议及复议案件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其审查的客体是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违法。本案立案后,执行法院根据《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采取了执行措施,其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后宇通公司和鑫恒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对违约责任的构成和承担问题产生了分歧,对如何履行《民事调解书》主张不一,双方当事人对于彼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争议,继而由于这一争议导致案件无法继续执行,并不存在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故宇通公司的异议及复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及复议案件的审查范围。
二、宇通公司的相关诉求超出了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主张权利。执行程序不同于审判程序,其本身的性质和功能决定了对于当事人超出执行依据的实体权利诉求在执行程序中无法得到实现,宇通公司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以实现其权利救济。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法释〔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已于2018年5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摘要】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你院请示中提出的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
二、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
前款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办理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

摘要2:无

广州海事法院(2007)广海法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

摘要1:【裁判要旨】债权虽超过诉讼时效,但与对方所享有的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符合抵销条件的,可在通知后进行互负债务抵销。
【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海事法院(2007)广海法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