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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不当使用商品与商品责任责任免除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承担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原告不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被告不承担责任。经营者是否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经营者的警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是判断产品或服务是否存在缺陷的因素之一。

摘要2

委托借款保证,作为复杂商事安排法律效果的否定——保证人称其保证行为系复合性商事安排阶段之一,但无证据证明债权人所享债权实现情况下,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摘要1:【要旨】委托借款合同保证人抗辩其保证行为系当事人之间复合性商事安排阶段之一,在无证据证明债权人所享有债权已确定通过商事安排实际履行得到满足前提下,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162号《全面把握当事人商事安排的目的,准确界定质权未设立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原审被告张家港市新天宏铜业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2

王××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因股票别盗卖而引起的财产损害属于一般侵权范畴,对其归责应按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原则来确定,即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举证责任的分担应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确定。

摘要2:【裁判规则】本案原告应负证明自己没有清密、出卖股票和提取资金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只有原告举证证明自己未实施上述行为,被告否认,举证责任才能转移到被告。

本案应由谁申请笔迹鉴定被告对签名否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摘要1:【结论】当被告对原告持有的债权凭证上的签名真实性存在异议时,如果原告仅凭单一的欠款凭证主张被告还款(或者承担担保责任),而原告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话,则原告需申请笔迹鉴定,借助科学手段来进一步证明欠款凭证上的签名系被告所写,否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原告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欠款发生(或者交付)的事实,其所举证据达到了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被告若再进行否认的话,则举证责任发生转移,被告应就欠款凭证上的签名笔迹不是自己所写申请笔迹鉴定。

摘要2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1:【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1.物件损害责任,是指管理物件或使用物件的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致使物件造成他人损害,物件管理人或使用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2.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建筑物、构筑物、抛掷物、坠落物、堆放物或者更高道路、地面施工、地下设施等致人损害时,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涉及律师事务所(律师)民事责任9则典型判例

摘要1:1.代理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不宜获得律师服务费,在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没有达到预期要求或者没有得到法律支持时,以代理人错误分析案情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败诉责任并赔偿诉讼费用的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
2.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承办律师应当对委托人要求发布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承办律师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布署名律师声明,如果该律师声明违背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承办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3.为了妥当认定律师函件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可将有关律师函件的内容区分为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两个部分,分别采用高度真实和实质恶意两个标准进行具体判断,从而更好地平衡名誉保护和表达自由两项重要社会价值。
4.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委托人进行诉讼活动,因其在诉讼中代理委托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仅获得了法院的部分支持,委托人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未获支持部分所多缴纳的诉讼费。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其与委托人订立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以及合同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法定义务为依据,来界定律师的执业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并实际导致了损失的发生。
5.律师限制委托人在诉讼中进行和解、调解,使委托人无法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难以对自身利益进行有效的权衡和取舍,是对委托人意思自治的干涉和对委托人权益的严重妨碍,具有内在的非正当性。同时,违背了委托代理关系所固有的忠实义务,剥夺了委托人作为纠纷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途径的最终权利,使律师与委托人的角色发生错位,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也不符合减少纠纷、化解矛盾的社会公德,应根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无效。
6. 因律师私自接受法律委托事务而导致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属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所应理赔的风险责任险范畴。
7.在有偿委托律师草拟合同、代办抵押的合同关系中,在确定律师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数额时,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比例对传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份额化处理,以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结果。
8.律师事务所在见证过程中存在过错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9.律师虚假陈述代理知名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对亲力诉讼当事者的名誉侵害,掌握话语权的职业身份、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当事者在诉讼中的付出、诉讼的社会意义等情况,是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考量因素。

摘要2

工会为其投资开办的企业欠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法院能否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里的款项?

摘要1:【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这里是指应依法将工会的财产与其所在企业的财产及债务分开,不得用工会经费清偿企业债务。根据《批复》第1、2条规定,工会仍应当清偿其自身对外所负债务或者承担自身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因此,工会为其所开办的企业承担责任时,不应援引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批复作为抗辩的理由。工会为其投资开办的企业欠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法院可以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当然,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不应当执行工会经费中用于工会活动的部分。

摘要2:【解读】(1)工会为其投资开办的企业欠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法院可以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2)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不应当执行工会经费中用于工会活动的部分。

二十五、期货交易纠纷

摘要1:303、期货经纪合同纠纷304、期货透支交易纠纷305、期货强行平仓纠纷306、期货实物交割纠纷307、期货保证合约纠纷308、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309、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310、期货欺诈责任纠纷311、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312、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313、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

摘要2:【要旨】对入市交易存在与否的证明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认为,一般应当贯彻《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如果客户主张经纪公司未入市交易,经纪公司否认的,应由经纪公司负举证责任,即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

【笔记】出借银行账户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1:【要旨】(1)出借银行账户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相应过错责任。(2)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有可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从而承担民间借贷的还款责任。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裁判不统一情形,出借银行账户存在巨大风险,建议大家谨慎对待出借银行账户。
【注解1】银行账户出借人是否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没有关于银行账户出借人对实际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2)请求银行账户出借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236号
【注解2】(1)出借银行账户人为共同诉讼人;(2)借款经营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应当对出借银行账户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备注: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借款用于郭××家庭煤矿生产经营,刘×名下曾有多套家庭出资购买的住房,刘×系其家庭煤矿生产经营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578号
【注解3】出借银行账户公司应否承担案涉连带责任还应根据其是否存在滥用股东身份和地位,实际占有、控制使用案涉资金、导致美华公司利益受损的事实而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207号
【注解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个人账户出借给公司收取款项应在收取款项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参考案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民申6593号
【注解5】出借银行账户本身并不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只有出借银行账户获取非利益时才导致相关民事责任产生。——参考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民申1748号

摘要2

【笔记】被挂靠单位是否需要为挂靠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1:【要旨】 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当对挂靠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来认定——(1)如果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挂靠人单独承担民事责任;(2)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构成表见代理由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不构成表见代理则由挂靠人承担责任;(3)如果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单位存在过错的,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摘要2:【理解与适用】挂靠人对外买卖、租赁等行为的处理......如果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其本人承受,不应当溯及基础的挂靠关系。无论挂靠方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争议时均应当由挂靠人作为民事主体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不能因物的性质或物的流转方向发生变化而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让非合同相对人承担本应由合同相对人承担的责任,合同相对方也不得以材料、设备已用于工程建设而要求被挂靠方承担责任。具体而言,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结合签订合同时挂靠人所出示或者具备的书面文件、履行方式、外观宣示和合同相对方的善意与否等因素,判断交易过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应当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应当由实际履行方即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因此,在此类合同中,让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不仅缺乏法律规范基础,且从合同的角度也难以找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87-88
【注解1】挂靠人对外签订合同法律后果——(1)挂靠人承担责任;(2)被挂靠人承担责任(构成表见代理)。
【注解2】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

【笔记】交通事故受害人特殊体质能否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摘要1:【要旨】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对交通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主观上无过错,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摘要2

冷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如何认定网站版主传播淫秽物品的刑事责任

摘要1:[第671号]冷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如何认定网站版主传播淫秽物品的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网站版主明知是淫秽信息,而允许或放任该淫秽信息传播,涉及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应以参与管理的版块、担保版主期间所涉及的数量为限。

摘要2

高某某故意伤害案——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伤害的,应由该法人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1:[第371号]高某某故意伤害案——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伤害的,应由该法人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伤害的,属于职务侵权行为,应由该法人或组织承担替代民事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进行赔偿后可以对有过错的被告人进行追偿。

摘要2

【笔记】抵押、质押未经登记导致抵押权、质权未设立,担保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摘要1:【要旨】(1)抵押、质押未经登记导致抵押权、质权未依法设立,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无权行使优先受偿权;(2)抵押人、质押人根据未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摘要2:【注解1】(1)抵押合同有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负有两项义务:A.协助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B.承担合同上的担保义务。(2)未办理抵押、质押登记赔偿损失范围限定于本应抵押、质押的价值范围内。——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934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重庆合成化工厂有限公司、重庆融海实业有限公司等欠款纠纷案——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分别情况承担责任
【注解2】关于未登记担保人责任顺位问题,实务中有连带清偿责任与补充清偿责任两种观点。考虑目前生效判决均未在判例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肯定其向债务人的追偿权,且其能否另诉追偿也不明晰,这种情况下采取补充责任说应能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抵押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要受到抵押物价值、担保范围以及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重限制。

毛××诉陈×、嵊泗县××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判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是否丧失,应综合考量船舶所有人等责任人本人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但诸多严重违法航行行为(如无证航行、超航区航行、不办理签证航行、肇事后擅自驶离现场等)的集合和长期、屡次或反复实施,可能足以推定船舶所有人等责任人本身具有重大主观过错。因此,对于严重违法航行的,应当综合行为的内容、性质及违法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责任人是否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摘要2

周××、俞××与余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的交房义务不仅仅局限于交钥匙,还需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等。合同中分别约定了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同时又约定开发商承担了逾期交房的责任之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就不予承担的,应认定该约定属于免除开发商按时办证义务的无效格式条款,开发商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多项违约之责。
【裁判要旨】买房人可以同时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和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摘要2:【解读】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就不予承担的,属于免除开发商按时办证义务的无效格式条款。

责任人主观故意或明知,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船舶碰撞损失系因责任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

摘要1:【实务要点】因船舶碰撞引起海事赔偿请求的损失系因责任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海商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高院(2016)沪民终字第24号

摘要2

减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实质上属于抽逃出资性质——股东违反法定减资程序,应认定为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减资股东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1:【实务要点】减资行为虽不属于抽逃出资,但因公司资产减少降低了公司承担责任能力,直接影响到公司债权人利益,故法律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规定了比增加注册资本更加严格的法律程序。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应认定为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性质,减资股东应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79号《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律要求——安徽××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如东县××信用合作联社、上海××置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2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1:【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1.离婚后损害责任,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对方合法权益,其过错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对所遭受的损害,有权要求过错一方配偶承担损害责任。2.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是指离婚纠纷中有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除外)后特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有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责任而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1:【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1.异议登记(又称异议抗辩登记),是指将事实上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的正确性提出异议抗辩,异议登记是旨在对登记错误状态下的事实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的手段。2.异议登记不当损害纠纷,是指异议登记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登记不正确,或者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起诉而异议登记失效或者虽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但被驳回,因此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民事争议(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是针对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1:【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1.虚假登记,是指因不动产申请人故意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或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和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恶意窜通导致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不动产的记载存在瑕疵。2.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虚假登记给利害关系人和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和第三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登记机关)承担侵权责任的纠纷。

摘要2:无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摘要1:【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因自己过意或过失的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所引起的权利义务纠纷。

摘要2:无

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1:【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是指人民法院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而采取临时措施后,因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而发生的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1:【155、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1.恶意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利用诉讼获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2.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是指一方为获取非法或者不正当利益而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从而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1:【17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1.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2.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当事人因船舶及船舶属具,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相互间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碰撞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2:无

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1:【174、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1.船舶触碰,是指船舶与非船舶(海上、与海上相通的可航水域及港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如码头、灯塔、浮筒、防泼堤等)发生触碰,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事故。2.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是指船舶与船舶之外的设施或者障碍物发生触碰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