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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

摘要1:商标构成要素(8种):(1)文字;(2)图形;(3)字母;(4)数字;(5)三维标志(立体商标);(6)颜色组合(不能是单一颜色);(7)声音;(8)上述要素的组合。
【注释】我国商标申请采取注册制度,商标专用权不违反——(1)绝对禁止使用情形(《商标法》第10条);(2)绝对禁止注册情形(《商标法》第11条);(3)相对理由(《商标法》第9条)。
【目录】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原则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构成要素(8种);申请注册商标条件;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适用于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标志;三维标志商标限制;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

摘要2:【注解1】(1)商标应当具有区别性即区别商品来源;(2)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对世权,权利客体必须具体确定(商标确定性)并予以公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客体是通过商标图样和商标说明进行公示),以便他人明确其义务之所在。
【注解2】商标专用权客体的构成要素分为——(1)可视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2)非可视要素:包括声音等。
【注解3】(1)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对颜色组合商标、三维标志和声音标志申请注商标的标志呈现要求附加“商标说明”;(2)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对于申请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审查对象应当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该商标的公告加以确定(最高院红鞋底商标案)。
【注解4】位置商标:虚线表示商品外形而实线表示要求商标专用权的标志(最高院红鞋底商标案,北京高院三条杠位置商标案);司法实践中,位置商标通常因为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又没有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而不予注册。
【注解5】(1)气味商标是以某种特殊气味作为区别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务项目的商标;(2)在我国尚不能注册气味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高行终字第387号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与晋江市纺织服装协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2011)高行终字第387号)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高行终字第387号
【裁判摘要】商标标志应当以向商标局提交的商标图样为准,商标设计说明并不是确定商标标志的法定依据,不能以商标设计说明替代或限定商标图样中的商标标志,否则注册商标标志将丧失其确定性和唯一性——虽然被异议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在“商标设计说明”部分载明“该商标以裤子为背景,由三条杠图形组成,裤子的轮廓仅仅是为了更好的显示三条杠图形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位置,裤子的轮廓并不是申请商标的一部分”,但是,根据前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标志应当以向商标局提交的商标图样为准,商标设计说明并不是确定商标标志的法定依据,不能以商标设计说明替代或限定商标图样中的商标标志,否则,注册商标标志将丧失其确定性和唯一性,《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也将无法实现。因此,本案被异议商标应当以其《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商标图样为准,而并非以其设计说明为准。从阿迪达斯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和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看,阿迪达斯公司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实际使用的并不是被异议商标标志,而仅仅是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使用过作为被异议商标标志构成要素的三道平行排列的竖杠。因此,阿迪达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已经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了实际的使用,也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摘要2: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晋江市纺织服装协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2)知行字第95号

【笔记】什么是位置商标

摘要1:解读:(1)位置商标是指虚线表示商品外形而实线表示要求商标专用权的标志。(2)位置商标通常因为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又没有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而不予注册。

摘要2:【注解】(1)位置商标一般局限于国际商标注册(如最高院红鞋底商标案);(2)我国法院未一般性允许位置商标(如北京高院三条杠位置商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