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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犯罪行为不足的言辞笔录,可作民事证据使用

摘要1:证明犯罪行为不足的言辞笔录,可作民事证据使用——刑事案件虽撤销,但并不因此得出合法讯问采集的证明犯罪行为不足的言词笔录,不得作为民事证据使用的结论
【要旨】证人证言是以刑事侦查阶段的笔录形式出现,虽然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撤销了刑事侦查案件,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并不因此得出合法讯问采集的证明犯罪行为不足的言词笔录,不得作为民事证据使用的结论。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56号《恶意串通转嫁风险的责任承担--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山支行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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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7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77号
【裁判要旨】无法核对原件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依据——在合同明确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持有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进行抗辩,因该复印件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属证人证言,亦需接受出庭质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的询问笔录在其他民事案件中属于证人证言,如缺乏其他有效的民事证据相佐证,或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该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裁判意见1】签订借款合同前,保证人曾多次为关联公司的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亦应认定担保人对上述借款实际用于借新还旧应当知情。
【裁判意见2】公司加盖公章证明是公司担保而非高管个人行为——股东借款作出担保的企业法人在担保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应认定该担保行为系公司实施的行为,并非该公司董事、经理的个人行为,不属于2004年《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条所规定的无效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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