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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抢劫、杀人犯罪集团案

摘要1:[第113号]张某某等抢劫、杀人犯罪集团案——犯罪集团应如何认定?犯罪集团案件是否应全案审判?
【裁判要旨】犯罪集团一般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①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
②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者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③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④有预谋地实施犯活动;
⑤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裁判规则】
①三人以上为实施犯罪而结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的,是犯罪集团。
②一般情况下,对集团犯罪案件,应坚持并案审理。
③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为了灭口、抗拒抓捕、逃跑等又实施杀人行为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④为了劫财而先实施杀人行为的,或者在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或排除妨碍而实施杀人行为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⑤抢劫完毕后为逃跑而杀死司机劫取机动车车辆作为逃跑工具的(是一个新的抢劫行为)),不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并罚,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⑥利用保管本单位弹药的职务之便,将本人保管的弹药据为己有后予以出卖的,不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应以盗窃弹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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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抢劫案

摘要1:[第59号]庄某某抢劫案——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可否认定为自首?
【裁判摘要】被侦查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后即如是供述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入室盗窃被事主发觉,当场使用暴力构成抢劫罪的,属于入户抢劫;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属于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按照这一规定,被告人是否因形迹可疑受到公安人员盘问,成为其是否构成自首的一项重要条件,即:如果被告人是因形迹可疑受到公安人员盘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其自首;如果被告人是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讯问,供认了犯罪事实的,就不应认定其自首。
②形迹可疑,是指特定人的举动、神态不正常,使人产生疑问。这种疑问是臆测性的心理判断,它的产生没有也不需要凭借一定的事实依据,是一种仅凭常理、常情判断而产生的怀疑。犯罪嫌疑,是指侦查人员凭借一定的事实根据或者他人提供的线索,认为特定人有作案嫌疑。这种嫌疑是逻辑判断的结果,它的产生必须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根据,是一种有客观根据的怀疑。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在特征上有两点明显区别:
第一,形迹可疑人的地位具有随机性,而犯罪嫌疑人与怀疑他的侦查人员的地位不具有随机性。
第二,对形迹可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盘问、讯问的性质不同。
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对被告人依法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从轻处罚。民法院对于因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而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判文书中,一般应表述为:被告人的行为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裁判规则1】经传唤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成立自首。
【裁判规则2】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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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石某某等破坏电力设备案——盗窃电力设备过程中,以暴力手段控制无抓捕意图的过往群众的不构成抢劫罪

摘要1:[第575号]杨某某、石某某等破坏电力设备案——盗窃电力设备过程中,以暴力手段控制无抓捕意图的过往群众的不构成抢劫罪
【裁判摘要】盗窃电力设备过程中,以暴力手段控制无抓捕意图的过往群众的不构成抢劫罪,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裁判要旨】在盗窃电力设备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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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抢劫、抢夺案

摘要1:【裁判要旨】行为人为逃避支付加油款项,在给汽车加油后迅速驶离加油站,遇到加油站工作人员阻拦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其行为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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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抢劫、李某某盗窃案

摘要1:[第244号]张某某抢劫、李某某盗窃案——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是否也随之转化
【裁判摘要】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不能随之转化。
【裁判要旨】在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的,其他共犯若未参与或未暂同的,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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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抢劫案

摘要1:[第321号]穆某某抢劫案——盗窃未遂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能否构成抢劫罪
【裁判摘要】盗窃未遂的情况下,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情节严重的,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1】在盗窃未遂的情况下,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要旨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的,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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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抢劫案

摘要1:【提示】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行为人翻墙入户欲行盗窃时,误认为被户主发现,即当场对户主实施暴力,其行为是属于普通抢劫罪还是转化型抢劫罪?
【裁判摘要】
对于盗窃过程中为防止被害人发觉,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行为,应直接使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后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致人伤亡的,应按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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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抢劫案

摘要1:[第300号]贺某某抢劫案——转化型抢劫罪之“当场”使用暴力,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
【裁判摘要】作为转化型抢劫罪客观要件之一的“当场”,应是时间与空间的结合体;在判断行为人的有关行为是否具有“当场”性时,应综合考虑暴力、威胁行为与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在时间、场所上的连接性、事实上的关联性等多种因素。
【裁判要旨】在实施盗窃等犯罪行为以后,虽然已离开犯罪现场,但在相隔短暂的时空范围内该犯罪行为仍处于继续状态,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的,应以转化型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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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转化型(准)抢劫罪?

摘要1:《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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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490号]肖某某故意杀人案——在盗窃过程中为灭口杀害被害人的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在盗窃过程中因被人发现,为灭口而杀害被害人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以及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杀人”),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必须符合《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规定。
【裁判规则1】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为灭口而杀害被害人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对象的,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不能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裁判规则2】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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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问题提示】在抗拒抓捕过程中,抓捕者因发生意外而身亡的事实能否作为被告人量刑时的加重情节?
【要点提示】在抗拒抓捕过程中,抓捕者因发生意外而身亡的事实不应作为被告人量刑时的加重情节,但可作为酌情从重情节(被告人金某某实施抢夺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警察陈某某为追捕金某某遭遇车祸意外身亡。对于这一情节,应结合被告人的犯中表现、再犯可能性大小的判定作为归责的根据,而不能以金某某的拒捕与陈某某的死亡存在偶然因果关系为由对其酌定从重处罚)。
【裁判要旨】在抢劫过程中导致财物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5号(2007年10月10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刑一终字第13号(200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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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等抢劫、抢夺案

摘要1:金某某等抢劫、抢夺案——警察因追捕罪犯而意外身亡的量刑分析
【裁判要旨】被告人实施抢夺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警察为追捕被告人遭遇车祸意外身亡。对于这一情节,应结合被告人的犯中表现、再犯可能性大小的判定作为归责的根据,而不能以被告人的拒捕与警察的死亡存在偶然因果关系为由对其酌定从重处罚。
【案号】(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5号二审:(2008)刑一终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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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问题提示】实施抢劫行为并劫得财物后,在逃跑途中为抗拒财物所有人抓捕而杀死财物所有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两罪,还是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要点提示】实施抢劫行为并劫得财物后,在逃跑途中为抗拒财物所有人抓捕而将其杀死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刑初字第3号(2008年1月29日)
  省高院复核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三复字第20号(2008年5月16日)
  最高院复核审:最高人民法院(2008)刑五复35422411号(200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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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抢劫案——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伤的如何处理

摘要1:[第204号]姜某某抢劫案——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伤的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伤的,应负刑事责任,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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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抢劫案

摘要1:【要点提示】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存在未遂形态的,既未遂的犯罪形态应根据转化型抢劫行为本身的形态来认定。认定转化型抢劫中的共同犯罪,不仅要有共同的故意,还要有共同的行为,要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共同来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裁判要旨】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以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8)闸刑初字第758号(2008年11月12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刑终763号(200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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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抢劫案

摘要1:【要点提示】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在室外使用暴力的,应按一般的抢劫罪处罚。被告人同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应当依据全案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刑罚。
【裁判要旨】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在室外使用暴力的,应以抢劫罪论处,但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裁判规则】同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刑罚。
【案件索引】一审: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05]徽刑初字第25号(200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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