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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抢劫案

摘要1:[第467号]张某某等抢劫案——如何正确认定犯罪预备
【裁判要旨】为了事实特定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同一个行为,不能被两个犯罪构成重复评价。
【裁判规则1】为了实施抢劫而购置根据,并携带工具至作案点潜伏,伺机作案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的预备行为。
【裁判规则2】同一行为既构成强奸罪的犯罪预备又构成抢劫罪的犯罪预备的,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应择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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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

摘要1:[第643号]夏某某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唯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
【裁判摘要】
①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唯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应当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②被告人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抢劫故意,在自愿放弃抢劫周某后,又改为抢劫出租车司机徐某,符合连续犯的特征,应以一次抢劫犯罪处罚,不再单独定罪量刑,在量刑时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③在抢劫杀人犯罪中,如果行为人基于一个抢劫故意,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排除障碍而杀人,不论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财物之前、之时或之后,均定为抢劫罪一案;否则,可能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等数罪。
④劫取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或逃跑工具,行为人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控制盒利用机动车辆,客观上也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法益,成立抢劫罪,被劫取的机动车的价值应计入抢劫数额;至于行为人毁弃机动车辆,属于非法占有之后的处分行为,不阻碍非法占有的成立。
【裁判要旨1】在抢劫罪中,只有当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法益面临紧迫的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着手抢劫。尚未采取任何保留、胁迫手段,法益所面临危险的紧迫性不明显的,应当认为仍处于抢劫行为的预备阶段;因担心被发现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
【裁判要旨2】基于同一犯意支配性时间和空间具有同一性或连续性的抢劫行为,应认定为一次抢劫行为。
【裁判要旨3】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裁判要旨4】作为犯罪工具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应计入抢劫数额。
【裁判要旨5】以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择一重罪处断。在选择何者为重罪时,应当以可能判处的宣告刑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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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11号:袁××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摘要1:(检例第11号)
【要旨】
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引起公众极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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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结合司法解释看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竞合

摘要1:[第504号]冯某某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结合司法解释看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竞合
【裁判摘要】被告人盗割正在使用中的光铝线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剪正在使用的电缆,系一行为触犯两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②想象竞合犯涉及的两个罪名的法定刑相同的,应当通过比较两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确定罪名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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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等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278号]宋某某、陈某某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一人突发持刀重伤他人,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案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3)普刑初字第559号
【提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的行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造成危害结果的,由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审判案件可以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对被告人以不同于指控的罪名定罪量刑。
【裁判摘要】在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犯罪过程中,一人突发持刀重伤他人,超出了实施强迫交易犯罪活动中所形成的共同犯罪故意,被害人被刺而受重伤的后果只能由实施重伤行人的人承担。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1】在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的过程中,其手段行为或方法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应择一重罪处断
【裁判要旨2】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个别行为人临时起意持刀重伤他人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行为人,应以强迫交易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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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盗窃案

摘要1:【问题提示】秘密窃取财物后,又以所窃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对方索取钱财,应如何定罪?
【要点提示】秘密窃取财物后,又以所窃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对方索取钱财的行为,符合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 构成特征的,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裁判要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后,以所窃取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符合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构成特征的,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断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89号(2005年3月18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刑终字第983号(200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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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等寻衅滋事、贩卖毒品案

摘要1:【问题提示】行为人在强迫交易的故意支配下实施暴力行为,多次随意追打他人,同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应如何处断?
【要点提示】行为人在强迫交易的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暴力行为和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伤害或损害的程度不严重的,应定寻衅滋事罪。
【裁判要旨】出于报复泄愤心理,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的,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裁判规则】采取寻衅滋事手段,强行承包生意,属于寻衅滋事罪与强迫交易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断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07)刑初字第161号(2008年1月4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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