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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买卖合同? 1.1什么是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1.2什么是买卖合同预约合同?1.3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效力如何认定?1.4未取得产权证房屋买卖效力如何认定?2.买卖合同买受人主要义务有哪些?3.买卖合同出卖人主要义务有哪些?3.1发票能否认定为付款凭证?3.2销售方给付购货方增值税发票,是否属于合同义务?3.3合同附随义务有哪些?4.买卖合同一般条款内容包括哪些?4.1买卖合同内容特殊规定有哪些?5.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要求有哪些?6.买卖合同解除规则如何确定?7.什么是买卖合同出卖人多交标的物处理规则,买受人应当如何处理?8.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支付价款规则如何确定? 9.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检验义务规则如何确定?10.买卖合同出卖人包装义务规则如何确定?11.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规则有哪些规定? 12.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地点规则如何确定? 13.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时间规则如何确定?14.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归属权转移规则如何确定? 15.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规则如何确定?16.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规则如何规定?16.1什么是所有权保留担保?17.《合同法》规定的特种买卖合同有哪些类型? 17.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17.2互易合同 17.3凭样品买卖合同 17.4试用买卖合同 17.5特许经营的对外债务如何承担? 18.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有哪些?19.什么是多重买卖合同? 20.什么是买卖合同解除?当事人如何解除买卖合同?21.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22.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摘要2:标签:D595【买卖合同定义】;D596【买卖合同条款】; D597【无权处分效力】; D598【出卖人基本义务】;D599【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D600【知识产权归属】;D601【标的物交付期限】;D602【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D603【标的物交付地点】;D604【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D605【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D606【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D607【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D608【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D609【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D610【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 D611【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 D612【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D613【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免除】; D614【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 D615【标的物的质量要求】; D616【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D617【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D618【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D619【标的物包装方式】; D620【买受人的检验义务】;D621【买受人的通知义务】;D622【检验期限过短时的处理】;D623【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 D624【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的检验标准】;D625【出卖人回收义务】; D626【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 D627【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D628【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D629【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D630【标的物孳息的归属】;D631【从物与合同解除】;D632【数物同时出卖时的合同解除】; D633【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D64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D635【凭样品买卖合同】; D636【凭样品买卖合同的隐蔽瑕疵处理】; D637【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D638【试用买卖的效力】; D639【试用买卖使用费的负担】;D640【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D641【所有权保留】;D642【出卖人的取回权】; D643【买受人的回赎权】; D644【招标投标买卖】; D645【拍卖】; D646【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D647【互易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要求

摘要1:【解读1】交付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如何确定?——根据民法典第615条、第616条之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的确定顺序:
(1)有约定按照约定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A.可以协议补充→B.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C.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解读2】什么是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1)根据民法典第617条之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方式有:当事人约定方式;法定方式。
(2)根据民法典第618条之规定,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不免责。

摘要2

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

摘要1:买卖合同标的物(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摘要2:【解读】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应就买卖的标的物负有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一种民事义务。
(1)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
(2)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融资租赁合同精解

摘要1: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标签:D735【融资租赁合同定义】|D736【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D737【融资租赁合同无效】|D738【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D739【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D740【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条件】|D741【承租人行使索赔权】|D742【承租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支付租金义务】|D743【索赔失败的责任承担】|D744【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D745【租赁物的所有权】|D746【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确定】|D747【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D748【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D749【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D750【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使用和维修义务】;D751【租赁物毁损、灭失对租金给付义务的影响】;D752【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D753【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D754【出租人或承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D755【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D756【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D757【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属】|D758【租赁物价值返还及租赁物无法返还】|D759【支付象征性价款后租赁物归属】|;D760【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归属】

摘要2:【注解1】《民法典》第737条新增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注解2】原《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民法典》删除这一规定——(1) 在承租人破产情形下,如果破产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则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2)如果破产管理人虽然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但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则出租人既可选择要求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也可选择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赁物(破产取回权)。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岳中民三终字第37号

摘要1:【案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岳中民三终字第37号
【提示】汽车防盗系统失灵,属于产品自身的“不安全”,属于产品质量瑕疵,不应构成产品缺陷。
【解读】本案一审法院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认定其为产品质量瑕疵正确,二审法院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认定为产品缺陷不正确。
①如果属于产品质量瑕疵,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合同责任),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②如果属于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侵权责任)。

摘要2

(2010)渝北法民初字第3590号

摘要1:——执行和解协议可以请求撤销的条件
【案号】(2010)渝北法民初字第3590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如果和解协议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摘要】执行过程中,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如若在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中,申请执行人依约受领了有关款项给付的部分,而对和解协议中有关以物抵款的部分却以质量瑕疵为由而拒绝受偿的,此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应否支持?如若不支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救济途径是什么?还有,在什么条件下,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撤销执行和解协议?

摘要2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05]马民初字第228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焦民终字第106号

摘要1:【要点提示】
作为买卖标的物的奶牛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标准,也没有国家、行业标准,发现奶牛无子宫、无生育和泌乳能力,应从签订合同的目的及是否符合奶牛的特征等方面认定出卖方是否构成违约;
对存在质量瑕疵的奶牛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不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适用1年诉讼时效”,因“商品”概念的含义不明确,且该规定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相冲突,《民法通则》在先属于普通法,《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在后属于特别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二年诉讼时效。
【裁判要旨】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05]马民初字第228号(2005年11月3日);二审: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焦民终字第106号(2006年2月20日)

摘要2:【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3辑(总第57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338号

摘要1:——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建设方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338号
【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1卷(总第9卷),第317-331页】
【要旨】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或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由于建设方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施工方提出质量异议,丧失了胜诉权,故对其关于施工方应返还不合格工程款并支付清理不合格工程费用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提示】
①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废止】第4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②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未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瑕疵的诉讼时效。
③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对建设工程质量瑕疵的诉讼时效作出规定,目前未见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新的观点。

摘要2:【法条链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废止】
  第四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等部令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6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一终字第31号

摘要1:——《遗留问题处理通知书》不能否定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合格证书的法律效力,工程合格证书应作为法院认定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一终字第31号
【提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作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或者优良等级认定的同时,出具的《遗留问题处理通知书》中开列的质量瑕疵,属于合格工程中存在的需要整改的质量保修范围。当事人提出的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不能推翻建设工程质检部门对工程质量等级的认定,不能否定建设工程质检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合格证书的效力。建设工程质检部门核发建设工程合格证书,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地产作为商品进入市场的一道必经程序,属于一种确认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人民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或者评估,当事人认为该工程合格证书核发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和程序,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上述建设工程合格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作为认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提示】
①当事人提出的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不能推翻建设工程质检部门对工程质量等级的认定及否定建设工程质检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合格证书的效力;
②建设工程质检部门核发建设工程合格证书的行为属于一种确认性质的具体行者行为,具有可诉性;
③建设工程合格证书具有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认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的法律效力。

摘要2:【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大系》(民事卷-2001年卷),第112-117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沈民(2)房终字第543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沈民(2)房终字第543号
【裁判摘要】买受人进住房屋后,发现房屋墙面、地面、屋顶等存在问题(对于墙面、地面达成协议由买受人自行维修,一次性补偿已经给付完毕)。对于屋顶防水及室内渗水、塑钢窗封闭不严渗水等问题,双方虽然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开发商也未将争议房屋存在的问题实际修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即开发商对于交付的商品房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其交付给买受人的争议房屋由于存在质量瑕疵,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综上,买受人要求开发商履行修复房屋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
【提示】买卖双方未对交付的标的物共同封存样品,第三人对标的物提出质量问题及索赔后,由买方与第三人共同封存了质量问题的产品并进行了检验,但因无法证明确系卖方所交付的产品,由买方单方对标的物进行鉴定的结果不能作为索赔依据,因而认定卖方对质量瑕疵的产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2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3)奉民三(民)初字第204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987号

摘要1:——商品房交付时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
【案例要旨】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纠纷日趋增多,尤其是商品房交付时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接收房屋而引发的争议。此种情况下,开发商究竟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还是仅仅承担交房后的保修责任,需要从房屋交付条件、质量瑕疵程度等方面综合认定。
【案例索引】一 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3)奉民三(民)初字第2040号;二 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987号

摘要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42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42号
【裁判要旨】“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与“商品房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具有不同的内涵,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为交付条件,经建设、勘察、设计、监理五单位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即具备交付条件,购房者若认为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质量瑕疵赔偿责任,而不能以此拒收房屋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摘要2

陈××与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对于可能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小区共用部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否则致业主财产损害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即便该安全隐患是第三人造成,也不能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因第三人侵权致小区共用部分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免责的情形是物业服务企业已履行了保养维护义务,而第三人侵权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
  价值较大的财物在受损后,虽经修复,但与原物相比,不仅在客观价值上可能降低,而且在人们心理上价值降低,这就是价值贬损,按照违约责任理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首先是恢复原状,而恢复原状肯定要求赔偿财物的价值贬损。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商品房的出卖人,在出售房屋、转移房屋所有权,并且商品房小区已经封园后,在所售房屋及共用部分没有质量瑕疵的情形下,对于小区业主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需要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对于车辆受损后的价值贬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当赔偿。所谓价值贬损,既指价值较大的财物在受损后,虽经修复,与原物相比,不仅客观价值有所降低,在人们心理上价值的降低,后一种价值的降低,虽系人们主观心理上的降低,但在财物所有权人实现该财物的价值时(比如出售),是客观存在的,根据违约责任的理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违约时,首先考虑应当承担的责任是恢复原状,而对于财物来说,恢复原状显然不是仅指恢复财物的原来物理上的形状,肯定包括恢复财物原来的价值,故被告应当赔偿车辆价值贬损的损失。

摘要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摘要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12月16日)
【目录】1、本解答的适用范围;2、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3、未经在房屋内共同居住的其他成员同意,房屋所有权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4、2004年4月26日“期房限转”政策出台后,一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与他人订立转让合同。该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5、当事人已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了具体约定,但未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有效?6、合同签订后,一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而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如何处理?7、“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纠纷,出卖人应如何承担房屋质量瑕疵担保责任?8、当事人分别签订了几份买卖合同,但约定的房价不一致。现当事人对于房屋成交价格产生争议,如何认定?9、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未能自动履行产权过户义务。对此,实践中买受方既有主张确权的,也有要求出卖人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的,如何处理?10、二手房买卖中,当事人因户口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是否处理?

摘要2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02民初27400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02民初27400号
【裁判要旨】买受人以房屋质量存在表面瑕疵为由拒绝接收房屋,不能因此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买方因为不影响正常使用的表面质量瑕疵而拒绝接收房屋的,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卖方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摘要2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183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183号
【裁判摘要】本案争议焦点是冯某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冯某和金田公司签订的三份《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约定了冯某分两期向金田公司支付购房款的具体时间,冯某未按约履行第二期付款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按约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对通水、通电、通气的时间进行了约定,并注明“如果在约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在上述设施达到使用条件前,由甲方代乙方支付相关物业管理费”。从合同约定内容来看,金田公司违反三通义务的后果为代冯某支付相关物业管理费,金田公司的三通义务与冯某付款义务之间缺乏直接联系。此外,冯某提及的房屋存在的使用瑕疵问题,即使这些问题客观存在,亦仅导致金田公司承担修复责任或相应的赔偿责任,与支付购房款之间也没有直接联系。综上,冯某提出的其因合同约定和房屋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而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摘要2:【解读】商品房出现质量瑕疵不能成为买受人拒付房款的理由。

最高法院印发典型民商案件的会议纪要(涵盖合同、破产等八大领域)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1卷)
01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利息不应得到支持、不宜轻易以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不明为由认定抵押合同不成立——法律问题一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不仅约定了违约金,还约定了如违约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违约金须另行支付违约金的利息,合同当事人依据该约定主张违约金利息,是否应予支持——法律问题二《抵押担保合同》虽未列明抵押物的具体名称和位置,但根据相关资料可以明确抵押物的范围,是否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抵押合同对抵押财产约定不明为由认定抵押不成立;02认定合同是否解除不应拘泥于当事人明确提出该诉讼请求,预见合同履行不能则无权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法律问题一当事人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径行认定合同解除,并判令当事人承担合同解除的相应责任——法律问题二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合同履行不能,其是否有权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03破产程序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影响——法律问题破产程序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影响及本案再审终结诉讼的审理路径;04对合同性质应结合在案证据予以综合判断——法律问题案涉合同条款性质和效力的判定;05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内部责任的划分对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法律问题受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部分区域开发经营权的受让方是否应与转让方对整个项目的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06不动产买受人所享有足以排除执行之民事权益的认定——法律问题在连续交易不动产但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下,如果被执行人及其后手均主张自己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而最终交易方已向其前手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不动产,此时最终交易方作为案外人所提出排除执行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07另案查封之后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能否排除执行——法律问题另案查封之后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能否排除执行;08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的认定——法律问题甲银行是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09债权人请求涂销抵押登记的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法律问题乙银行作为一般债权人,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能否请求涂销抵押登记;10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租——法律问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出租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摘要2:(续)11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过错认定与责任——法律问题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过错认定与责任;12合同标的物已使用情形下,购买人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的认定——法律问题买卖合同标的物虽存在质量瑕疵,但已投入使用且产出产品合格,买方以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应否予以支持;1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条件的认定——法律问题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条件的审查判断;14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不应径行判令被挪用资金的最终受让人承担返还责任——法律问题刑事案件仅认定了被挪用资金的走向和资金的最终受让人(案外人),民事案件中是否可以径行判令资金最终受让人返还该笔资金;15对当事人就再审裁判提出申诉的处理——法律问题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后,当事人进行申诉的,是否予以正式立案审审查;16公文书证真实性的证明责任——法律问题公文书证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人民法院如何审核认定公文书证的真实性;17在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以银行贷款走账的情形下,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法律问题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以银行贷款走账,承包人是否因此丧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8再审审查中发现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处理——法律问题再审审查中发现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如何处理;19恶意串通行为之认定——法律问题恶意串通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理解和把握;20绝对控股股东以法定代表人名义撤回对外投资的效力及责任承担——法律问题绝对控股股东以法定代表人名义撤回对外投资的效力及责任承担;21共同抵押中对各项抵押财产担保债权数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问题按份共同抵押的认定问题——可否根据《抵押合同》所附《抵押财产清单》确定共同抵押人应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22虚增诉讼标的规避级别管辖的处理——法律问题虚增诉讼标的规避级别管辖的应如何处理

【笔记】承揽合同定作人质量异议期限为多长?

摘要1:解读:(1)质量瑕疵是显性的,定作人验收时应当发现并即时通知承揽人,原则上应当场提出或者立即通知承揽人;定作人如没有通知,应视为工作成果符合要求。(2)质量瑕疵是后续的或者隐性的,定作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通知承揽人;承揽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最长时限可以参照《民法典》第621条确定为2年,即2年内无论定作人是否发现定作物质量瑕疵,只要未向承揽人提出即视为认可质量合格。

摘要2:【注解】定作人质量异议期:(1)显性质量瑕疵为当场提出或立即通知承揽人;(2)后续或隐性质量瑕疵为合理期限内提出,最长异议期限为2年。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28.定作人发现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质量瑕疵,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出异议

【笔记】法院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哪些事项?能否先行审计和先行鉴定?

摘要1:解读1:法院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内容包括——(1)财产的权属;(2)权利负担;(3)占有使用;(4)欠缴税费;(5)质量瑕疵等事项。
解读2:法院查明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事项的措施——(1)可以通知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资料;拒不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对妨碍强制提取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4条的规定处理;(2)需要审计、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审计、鉴定。

摘要2

【笔记】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是否无效?

摘要1:解读: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承担——承包人仍应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内承担法定的保修责任(非承担合同约定的保修责任): (1)施工合同不是因为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而被确认无效的,仍由承包人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 (2)施工合同是由于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而被确认无效的,可由承包人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人替代承包人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也可由发包人自行维修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摘要2:【注解】(1)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仍应承担;(2)无效合同的质保金条款存在无效应予返还和属于结算条款预留的不同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民申字第4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民申字第44号
【菜裁判摘要】关于质量修复方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资格问题。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之规定,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由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本案一审中,针对金太阳公司对案涉工程提出的质量问题,黄山市价格认证中心接受一审法院的委托,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鉴定出具的质量瑕疵鉴定意见,作出工程质量瑕疵修复方案和费用鉴定技术报告并据此出具鉴定结论,核定案涉工程质量瑕疵修复总价为202457.78元(其中地下室地面修复费用为172795.21元)。然而,经本院调卷审查发现,黄山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上核准的资质范围仅为价格鉴定,鉴定人员凌××、汪×的鉴定资格为价格鉴证师。由此说明,无论是该价格中心还是两鉴定人均不具有进行瑕疵修复的资质和资格,该中心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审法院在金太阳公司一、二审均对此明确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本应另行委托鉴定,却以“质量问题的认定及修复方案交由有资质的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作出,黄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只是对瑕疵修复的费用进行了鉴定,该鉴定并未超出其资质范围,应为有效”为由,驳回金太阳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并采信该中心的鉴定意见,认定案涉工程质量瑕疵修复总价为202457.78元,认定事实有误,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复6、7、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复6、7、8号
【裁判摘要1】《确定参考价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确定参考价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前款异议,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先对第三、四项情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本案中,复议申请人青岛中天公司、中兴天恒公司、江苏泓海公司分别向浙江高院提出异议,认为评估报告存在评估机构自行委托审计、签字资产评估师未参与评估、仅采用一种评估方法导致评估结果低估等问题。复议申请人针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涉及评估程序,同时也涉及评估结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浙江高院应当先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关于评估程序的异议情形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针对评估程序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审查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关于评估结果的异议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根据查明的事实,浙江高院在异议审查中,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予以阐释,而是在异议审查中未区分异议情形的情况下即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针对评估结果的异议进行了审查处理,程序错误,显属不当。

摘要2:【裁判摘要2】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关于评估程序违法的问题。《确定参考价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人民法院查明前款规定事项需要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通知其提交;拒不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对妨碍强制提取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查明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需要审计、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审计、鉴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在确定参考价前,认为需要审计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审计。故,委托审计的主体应当是人民法院。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过程中,未经执行法院委托审计,而进行委托审计,与上述规定不符。由于审计系评估机构自行委托,审计结果未经双方确认,即在该审计结果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因此,浙江高院裁定认定评估程序并无不当,显属错误,应予撤销。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

摘要1:福建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9)
【目录】(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界定1.如何判断建设工程合同?2.如何认定建设工程?(二)合同效力及合同相对性3.如何认定挂靠?4.在挂靠情况下,如何认定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5.在挂靠情况下,如何认定合同的相对人?6.在挂靠情况下,如何认定发包人明知?7.如何认定以分公司名义挂靠?8.如何认定以项目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9.如何认定加盖材料收讫章、资料专用章的法律效力?10.如何认定委托代建的发包人?11.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是否可以转让?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是否支持?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条件和各类违约金是否可以参照合同约定适用?14.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都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并都获得支持的情况下,如何协调两个债权之间的关系?(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5.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6.消防工程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1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如何认定?18.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如何确定?1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20.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转让?21.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22.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直接与发包人结算工程价款?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签证人员、签证时间及签证形式有明确约定,但是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如何认定签证的效力?24. 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交付发票为由抗辩工程价款履行义务?2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有权主张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26.长期未作出财政评审结论或财政评审结论违背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是否准许?27.承包人主张进度款是否准许?(五)建设工程质量异议28.建设工程已经通过验收,诉讼中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的,是否支持?29.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是否可以认为质量符合合同约定?30.作为被告的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的,属于抗辩还是应当反诉?31.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如何区分?32.在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况下,承包人愿意修复,而发包人不愿意由承包人修复,并主张修复费用,应如何处理?33.工程未完工,合同解除后保修期如何计算?

摘要2:(续)(六)违约责任的认定34.发包人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与承包人停(窝)工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35.商品房工程承包人逾期完工,造成发包人赔偿购房人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发包人能否向承包人主张赔偿?36.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是否有权拒绝交付工程?(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鉴定问题3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鉴定意见如何进行审查?38.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如何认定,能否申请鉴定工期?39.申请鉴定事项无法鉴定的应如何处理?(八)实际施工人权益问题40.“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是否包括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或违约责任?41.多层转包、多层违法分包、挂靠后再转包、再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能否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42.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结算完毕并领取了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再向发包人主张遗漏结算的工程款是否成立?(九)诉讼程序问题43.个人合伙作为实际施工人时,部分合伙人能否单独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4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调解?4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银行以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申请加入诉讼是否准予?

建工|在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况下,承包人愿意修复,而发包人不愿意由承包人修复,并主张修复费用,应如何处理?

摘要1:【注解】(1)如果承包人愿意修复,而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直接诉请支付修复费用或者未通知承包人修复直接委托第三人修复并诉请支付所产生的修复费用,不予支持。(2)在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经承包人修复后建设工程质量仍不合格,或者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进行修复的,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第三人进行修复,所产生的合理修复费用,发包人请求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的,应予以支持。

摘要2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1民终2178号

摘要1:【裁判摘要】平行进口一般是指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进口商,将由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进口。......综上,俊奥公司的平行进口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摘要2:【案号】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民申1714号
【摘要】被诉侵权商品系大王制纸会社生产,俊奥公司平行进口后在国内销售,俊奥公司并未对该商品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变,该商品上标注的商标为“GOO.N”,生产厂家系大王制纸公司,商标与商品来源的对应关系是真实的,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故涉案商标的商品来源识别功能未受到影响。关于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在俊奥公司保证了被诉侵权商品原产性的情形下,该商品的质量始终处于大王制纸会社所设置的管控条件下,涉案商标品质保障功能并不因俊奥公司的平行进口行为受到影响。大王制纸会社、大王用品公司申请再审时提交了自行制作的被诉侵权商品与大王用品公司制造并在国内销售的GOO.N牌大王纸尿裤业绩表和质量设计规格数据比较表,拟证明两者高分子吸收体投放量、回渗率指标存在差异。吸收体投放量、回渗率指标仅是纸尿裤商品若干质量指标的一部分,即便该组证据能够证明两款商品在上述指标方面存在差异,但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系列产品存在技术指标差异属于正常现象,本案并无证据显示上述差异导致被诉侵权商品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标准的质量瑕疵。关于大王制纸会社提交的《2013年度全国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质量状况》等证据,其内容并未涉及涉案批次的纸尿裤商品,且该批商品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进口通关手续,该证据亦不能证明涉案商标品质保证功能及商标所承载的信誉受到损害。关于大王制纸会社所称俊奥公司破坏其限定销售区域等商标权保留措施的再审理由,由于上述措施并不具有限制他人法定权利的效力,对俊奥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该项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由于大王用品公司的商标排他许可使用权来源于大王制纸会社的商标权,在俊奥公司未侵犯大王制纸会社享有的商标权的情况下,亦不构成对大王用品公司权利的侵犯。两再审申请人还主张俊奥公司在平行进口商品中文标签标注了大王用品公司网址,并错误标注了生产商地址,其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商标侵权。本院认为,虚假宣传行为非由商标法规制,而属于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二审法院未予审理亦无不当。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不等同于工程事实上质量合格

摘要1:【要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不等同于工程事实上质量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所证明的内容并非不能被推翻。且竣工验收过程中未发现质量问题也不构成发包人过错,在发包人不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下,不存在任何理由应豁免或减轻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因此,即使竣工验收合格,若有相反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的确存在,对于交付前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瑕疵,发包人可主张承包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可主张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对于交付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可归结于承包人的质量缺陷,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但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不可以质量问题抗辩价款的支付条件未达成。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