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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案——如何认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的“情节严重

摘要1:[第631号]吴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案——如何认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的“情节严重
【裁判要旨】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才能适用死刑。
【摘要】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情节严重”的,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前提条件,而要判处死刑,除了数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外,还要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把握情节特别严重,要根据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的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当地社会治安形势等因素综合考虑。只有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才能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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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
【摘要】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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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情节严重”行为?

摘要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情节严重”行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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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网上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

摘要1:网上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为:渔利3万元以上、赌资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120人以上、网站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招募下级代理、招揽未成年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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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介绍卖淫案

摘要1:[第193号]林某某介绍卖淫案——通过互联网发布卖淫信息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1】通过电脑,利用互联网发布卖淫信息的,应以介绍卖淫罪论处。
【裁判要旨2】在互联网上发布卖淫信息,并为互联网访问者所知悉,应以介绍卖淫罪既遂论处。
【裁判要旨3】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发布卖淫信息,多人通过该卖淫信息而前往嫖娼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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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组织卖淫、耿劲松等协助组织卖淫案——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摘要1:[第722号]王某某等组织卖淫、耿劲松等协助组织卖淫案——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裁判要旨】对于组织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组织卖淫的手段、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有无强迫、强奸行为,有无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同时结合组织卖淫的规模、人次对行为人作出罪责相适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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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作为情节加重犯适用条件的“情节严重”与缓刑适用条件中的“犯罪情节较轻”在适用时是否相矛盾

摘要1:[第1001号]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作为情节加重犯适用条件的“情节严重”与缓刑适用条件中的“犯罪情节较轻”在适用时是否相矛盾
【裁判要旨】虽然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属于“情节严重”,但与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并不矛盾,仍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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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枉法仲裁案

摘要1:梁某某枉法仲裁案——枉法仲裁行为“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点】“情节严重”是区分枉法仲裁行为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判断枉法仲裁行为是否属“情节严重”,应以枉法仲裁罪构成要件为基础,参照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综合考虑枉法仲裁行为的后果、枉法仲裁行为实施的方式和手段、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等要素。
【案件索引】
  一审: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2)台天刑初字第652号(2013年2月25日)
  二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台刑二终字第104号(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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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服司法拘留案——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纪律情节严重的认定

摘要1:王某某不服司法拘留案——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纪律情节严重的认定
【裁判要点】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纪律,采取警告制止、训诫、暂扣等措施仍不足以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属于情节严重,经院长批准,可以对行为人处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3)泰靖刑初字第45号(2013年4月3日)
  二审: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中刑制复字第0001号(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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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将手机提供其使用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批复

摘要1:司法部关于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将手机提供其使用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批复(2000年8月16日 司复〔2000〕7号)
【摘要】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将手机提供其使用的行为,应当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备注】《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本篇法规已被《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3月19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
第六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或设区的市司法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三)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

摘要2:《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三十五条 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16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165号
【裁判摘要】《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本案宝兴大坪矿与李某之间系采矿权承包合同关系,不存在擅自转让采矿权的问题;涉案矿山的采矿权主体始终是宝兴大坪矿,并没有变更为李某,亦不存在采矿权主体因不具备采矿资质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有效并无不当。

摘要2:【摘要】从查明事实来看,《协议书》约定协议期内一切合法采矿手续及新增手续均由宝兴大坪矿办理;宝兴大坪矿在协议期内只收取固定的生产营销利润费;由宝兴大坪矿提供矿山的现有电力设施、公路、炸药库房等基础设施;如果有新平台、新增林地、公路,协议期满后归宝兴大坪矿所有。从《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来看,合同期内一切合法手续及新增手续仍以宝兴大坪矿名义办理,宝兴大坪矿仍享有采矿权,须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符合采矿权承包合同的特点。从“如甲方违约改换合作关系,甲方应赔偿乙方所有投入的费用”的约定来看,宝兴大坪矿对于涉案矿山仍有着强控制权,这是采矿权转让合同不具备的特点。故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的性质为采矿权承包合同并无不当。《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本案宝兴大坪矿与李某之间系采矿权承包合同关系,不存在擅自转让采矿权的问题;涉案矿山的采矿权主体始终是宝兴大坪矿,并没有变更为李竞,亦不存在采矿权主体因不具备采矿资质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有效并无不当。
【解读】采矿权主体未发生变更的采矿权承包合同合法有效——采矿权主体未发生变更的采矿权承包合同,不属于《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情形,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郝某某等故意销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

摘要1:【案号】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云2601刑初57号
【裁判摘要】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我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隐匿了本单位的部分经营项目与资金往来,规避了国家对其正常的审核与监督,因此行为不合法。但是,“小金库”中涉及的会计资料也记载了单位特定时期的一部分经营活动和资金往来情况,这一违法账目与明账结合在一起,才构成该单位资金业务往来的全部记录。“小金库”的账目,也是业务的真实记录,反映了该单位的资金往来情况,应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不能因为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违法和“小金库”涉及的资金违法,就认为涉及该行为和资金的有关会计资料不应依法保存。因此,本院认为,“小金库”中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应当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被告人郝某某、沈某某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并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摘要2:【解读】财务人员故意销毁“小金库”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属于情节严重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指导案例147号: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摘要1:【裁判要点】
1.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对核心景区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实施打岩钉等破坏活动,严重破坏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和稳定性的,综合考虑有关地质遗迹的特点、损坏程度等,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
2.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鉴定机构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相关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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