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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废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2号)

摘要2:【备注】废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目录)》

股权收购全攻略

摘要1:【目录1】1.什么是股权?2.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什么是股东资格继承? 3.如何确认隐名股东资格(股份代持)? 4.什么是冒名股东?5.什么是股权转让(股权内部转让、股权外部转让)?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5.1什么是股权转让纠纷?5.2什么是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主要区别?5.3夫妻公司及其股权转让效力如何认定?5.4什么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对外转让效5.5什么是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额的共同财产分割? 6.股份禁售期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效力如何认定?7.导致公司股权归于一人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8.涉及矿业权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8.1涉及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9.什么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股权回购)?10.什么是股权转让善意取得?11.如何认定公司章程限制、禁止股权转让条款无效?12.什么是股权转让协议?13.什么是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有哪些救济途径?14.什么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特殊规定?15.不足额(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16.能否已设定质押的股权转让?17.什么是股权转让公司内部变更登记手续?18.什么是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19.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及虚假陈述赔偿?20.股份合作制企业专题

摘要2:【目录2】提示1:公司为股东的股东转让所提供的保证担保无效;提示2:为短期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股权转让及回购应为合法;提示3:受让人以汇票支付股权价款真实性的司法审查边界;提示4: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转让方承担”约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上无约束力;提示5: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提示6:股权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
【其他】公司为股东的股东转让所提供的保证担保无效;为短期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股权转让及回购应为合法;受让人以汇票支付股权价款真实性的司法审查边界;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转让方承担”约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上无约束力;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股权转让受让人取得股权的股权变更时间节点;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摘要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修订)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64号

摘要1:——资产买卖、租赁关系与企业改制关系的区分认定与责任承担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64号
【提示1】资产买卖、租赁关系与企业改制关系的区分认定及责任承担。
【提示2】老企业出租、出售资产给支付相应对价的新企业,并未降低对外偿债能力的,新企业对老企业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两相和公司与汤沟公司系各自独立成立的企业法人,双方之间基于《出售合同》与《关于〈出售合同〉的补充协议》,形成了资产买卖与不动产租赁的法律关系,不应因为两相和公司收购或者租赁汤沟公司资产而认定双方系企业改制关系,从而要求两相和公司对汤沟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两相和公司以代汤沟公司支付职工债权的方式实际支付买卖及租赁对价,并不违法,且已全部实际履行,汤沟公司破产,所遗留的债务与新成立的两相和公司无关。
【裁判意见】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之间基于资产买卖与不动产租赁的法律关系,不等于双方系企业改制关系,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2000年11月16日 法[2000]164号)
【摘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1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发[1998]42号《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粮食收购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保全和执行国有粮棉油购销企业从事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以外业务所形成的案件时,除继续执行我院法函[1997]97号《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问题的复函》外,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棉油收购资金及由该项资金形成的库存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问题的复函(1997年8月14日 法函[1997]97号)
【摘要】同意你院请示的倾向性意见。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用于国家和地方专项储备的粮食、棉花、油料的收购、储备、调销资金和国家定购粮食、棉花收购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开支的直接用于粮棉油收购环节的价格补贴款、银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货款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的粮棉油调销回笼款。该资金只能用于粮棉油收购及相关费用支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到政策性粮棉油收购业务之外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宜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或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上的这类资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证这类资金专款专用,促进农业的发展。

摘要2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失效】

摘要1: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1996年10月20日 银发[1996]392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5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4日)废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

摘要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摘要2

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

摘要1:【提示】法院可依法强制公司收购控股股东的公司股份,并以收购款顶抵控股股东所欠公司债务。
【裁判规则】一般情况下,公司是不能收购本公司股票的,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公司按照法定程序收购公司的股票。控股股东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制裁股份公司内部发生的侵权行为,由人民法院强制公司收购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的财产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无法变现时,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公司收购,并以收购款顶抵控股股东所欠公司债务。完成收购后,公司依法注销该部分股份。
【裁判规则1】债务人为股东,债权人为公司的执行案件中,应允许公司按法定程序收购公司股票,同时依《公司法》规定依法定程序减少其注册资本并注销股份。
【裁判规则2】债务人为股东,债权人为公司的执行案件中,应允许公司按法定程序收购公司股票,同时依《公司法》规定依法定程序减少其注册资本并注销股份。

摘要2:【解读】本案认可代表诉讼的公司规定可以代表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董某某、李某某等盗窃、收购赃物案

摘要1:[第381号]董某某、李某某等盗窃、收购赃物案——投案动机和目的是否影响自首成立
【裁判摘要】犯罪分子的投案动机和目的不应当自首成立。行为人不否认或基本不否认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方面,能如实交代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仅否认主观内容方面,不论是否认其主观犯罪故意,还是否认其客观行为的犯罪性质,均属于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裁判要旨】如实供述的核心内容在“客观事实”而非“主观心理”。合法辩解和不如实供述的区别在于,不承认或推翻有罪供述的内容是主观认识还是客观事实。如果行为人不否认或者基本不否认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方面,能如实交代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仅否认主观内容方面,不论是否认其主观犯罪故意,还是否认其客观行为的犯罪性质,均属于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但在共同犯罪中,犯罪故意的串通,即共谋本身不仅是一种主观心理态度,而且是一种客观行为,属于应如实交代的“客观事实”,辩解中仅对主观故意的否定不包括对共谋行为及内容的否定,如果犯罪分子不如实交代共谋的过程及其内容,就不能认为是作了如实供述,也就不应认定为自首。
【裁判规则】被告人仅否认了其具有明知共同盗窃的主观故意,但对整个盗窃过程及其在盗窃过程中的行为并未隐瞒或推诿,此种行为是其正常行使辩护权的表现,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申字第453号

摘要1:——公司董事会决议与公司股东签订协议收购股权,是否违反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申字第453号
【提示】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与公司股东签订协议收购股东所持公司股权,不违反《公司法》第35条关于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虽然与《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不完全一致,但符合公司法的原意和目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来源:《公司董事会决议与公司股东签订协议收购股权,是否违反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沛县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叶宇文股权转让案纠纷申请再审案》,载苏泽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2009年第3辑(总第2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78-82页】

摘要2:【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修正)
  第五条【解散公司诉讼中的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解读】本案董事会决议和股东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 不属于抽逃资金的范畴;现有立法规定规定可以行使股东回购请求权;本案董事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未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目标公司不存在无法对股权作出适当安排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宇第21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宇第215号
【提示】股权收购中出资人收回在公司债权,如不能证明除注册资金之外还有其他形式资金投入,应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
【裁判要旨】出资人从公司收回资金,在其没有证据证明除注册资金外,另有其他形式资金投入公司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出资人收回的资金系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 出资人的行为属于抽逃公司资产,对于公司对外所负债务,公司首先应以其自有财产清偿,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出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根据“债务随着资产走”的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原企业的债权债务转移到改制后的公司中,改制后的公司应承继原企业的债权债务。

摘要2:【规则】股权收购中出资人在不能证明其除注册资金之外还有其他形式资金投入的情况下,收回公司债权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
【要旨】股权收购是企业兼并的一种形式,股权收购的价格取决于企业资产的价值,即使是股权收购也应该对公司的整体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在净资产评估结果为负值的情况下,股权的价值当然为负值,对零价格收购而言,评估资产或评估股权价值并无实质的差异。公司的出资人在不能证明除注册资金之外还有其他形式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对出资人收回在公司债权的行为,应当认为为该债权系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出资人收回该部分债权,属于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该行为损害了公司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公司系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对外所负债务首先应以其自有财产清偿,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出资人应就其抽逃资产的行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5)门民初字第1820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5)门民初字第1820号
【提示】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性质。
【裁判规则】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但资产不发生变化,协议书的性质属于股权收购
【裁判规则】作为公司收购方式,股权收购不同于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对公司的影响表现为公司股东发生变化,而对公司资产权属无任何影响。

摘要2:【权威收录】《梁××、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诉北京阳×××商贸有限公司、杨××等股东股权收购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2辑(总第60辑)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摘要1:【24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1.股份收购请求权(又称为异议评估权、股份评估回购请求权)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基于资本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的重大行动作出决议后,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份,从而退出该公司的权利。2.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是指异议股东在法定情形下要求公司对其所持股份以公平价格予以购买而产生的纠纷。

摘要2:无

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摘要1:【266、上市公司收购纠纷】1.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为取得或巩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2.上市公司收购纠纷,是指购买者在购买上市公司股份以获得该公司控制权的过程中与被收购者之间发生的纠纷。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15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154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非因自身过错未能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虽未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但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其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规则】公司《章程》可将公司侵犯股东权利作为回购股东股权的约定条件——长江置业公司《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股东可书面请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因被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公司经法院或公司登记机关证实: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内终止侵权活动,被侵权的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拥有的股份由其他股东协议摊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他股东认购。本案中,长江置业公司在没有通知袁某某参与股东会的情况下,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取消了袁某某的一切经费开支,长江置业公司和其股东会没有保障袁某某作为股东应享有的决策权和知情权,侵犯了袁某某的股东权益,符合长江置业公司《公司章程》所约定的“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的情形。因此,袁某某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请求公司以回购股权的方式让其退出公司。

摘要2:【入选理由】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本案从形式上看,袁朝晖未参加股东会,未通过投反对票的方式表达对股东会决议的异议。但是,《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立法精神在于保护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对投反对票作出规定,意在要求异议股东将反对意见向其他股东明示。本案中袁朝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无从了解股东会决议,并针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况且,袁朝晖在2010年8月19日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时,明确表示反对二期资产转让,要求立即停止转让上述资产,长江置业公司驳回了袁朝晖的申请,并继续对二期资产进行转让,已经侵犯了袁朝晖的股东权益。因此,二审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认定袁朝晖有权请求长江置业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非因自身过错未能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虽未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但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其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1】对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解读2】基本案情:(1)公司共有三位股东:沈某、钟某某、袁某某;(2)公司对主要资产进行了转让,未取得袁某某同意也未通知其参加股东会;袁某某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明确表示反对公司主要资产进行转让,公司驳回其申请并继续转让公司主要资产;(3)法院判决公司回购袁某某持有的20%股权。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摘要1:【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

摘要2

严某某、周某某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核定价值高于实际交易价格的如何认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摘要1:[第215号]严某某、周某某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核定价值高于实际交易价格的如何认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
【裁判要旨】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该动物病死后擅自出售动物肉体的额,应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论处。
【裁判规则】骗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运输证明后,实施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应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

摘要2

徐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保护动物的情节认定

摘要1:[第1067号]徐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保护动物的情节认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3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34号
【提示】股东事先约定股权回购价款,后公司资产发生重大变化可否要求调整价款?
【要旨】事先约定股权回购价款,即便公司资产重大变化也不能要求调整价款。
【裁判要旨】在公司全体股东已事先约定股权回购款的计算方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以公司资产发生变化为由主张调整股权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在股东之间对股权回购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股东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规定,并非能够完全脱离原出资协议约定而另行确定。

摘要2:【解读1】公司决议延长经营期限,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权公司回购股权。
【解读2】对股权收购款项的计算有明确约定,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股权收购款应按约定计算。
【解读3】《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第二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公司法》第74条第1款没有对“合理价格”的认定规定明确的标准;
(2)《公司法》第74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看,法律是鼓励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权收购价格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3)既然法律允许当事人于事后进行协商确定“合理的价格”,则也应当允许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同意的形式于事前就“合理的价格”的确定标准进行规定或者约定。
【解读4】公司决议延长经营期限,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份。

【笔记】股权收购时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摘要1:解答: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股权收购应当预知的事项,属于政策的商业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事由。

摘要2:【解读】股权转让因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未能取得股权的受让方可以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请求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笔记】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能否执行?

摘要1:解读: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用于国家和地方专项储备的粮食、棉花、油料的收购、储备、调销资金和国家定购粮食、棉花收购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开支的直接用于粮棉油收购环节的价格补贴款、银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贷款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的粮棉油调销回笼款——(1)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到政策性粮棉油收购业务之外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宜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或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上的这类资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证这类资金专款专用,促进农业的发展。 (2)人民法院在保全和执行国有粮棉油购销企业从事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以外业务所形成的案件时,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棉油收购资金及由该项资金形成的库存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摘要2

 共251条 123456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