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 2013年12月23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
【目录】(一)交通肇事罪(二)故意伤害罪(三)强奸罪(四)非法拘禁罪(五)抢劫罪(六)盗窃罪(七)诈骗罪(八)抢夺罪 (九)职务侵占罪(十)敲诈勒索罪(十一)妨害公务罪(十二)聚众斗殴罪(十三)寻衅滋事罪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摘要2

董某某、李某某等盗窃、收购赃物案

摘要1:[第381号]董某某、李某某等盗窃、收购赃物案——投案动机和目的是否影响自首成立
【裁判摘要】犯罪分子的投案动机和目的不应当自首成立。行为人不否认或基本不否认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方面,能如实交代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仅否认主观内容方面,不论是否认其主观犯罪故意,还是否认其客观行为的犯罪性质,均属于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裁判要旨】如实供述的核心内容在“客观事实”而非“主观心理”。合法辩解和不如实供述的区别在于,不承认或推翻有罪供述的内容是主观认识还是客观事实。如果行为人不否认或者基本不否认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方面,能如实交代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仅否认主观内容方面,不论是否认其主观犯罪故意,还是否认其客观行为的犯罪性质,均属于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但在共同犯罪中,犯罪故意的串通,即共谋本身不仅是一种主观心理态度,而且是一种客观行为,属于应如实交代的“客观事实”,辩解中仅对主观故意的否定不包括对共谋行为及内容的否定,如果犯罪分子不如实交代共谋的过程及其内容,就不能认为是作了如实供述,也就不应认定为自首。
【裁判规则】被告人仅否认了其具有明知共同盗窃的主观故意,但对整个盗窃过程及其在盗窃过程中的行为并未隐瞒或推诿,此种行为是其正常行使辩护权的表现,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摘要2

吴某某等抢劫、盗窃、窝藏案

摘要1:[第499号]吴某某等抢劫、盗窃、窝藏案——揭发型立功中“他人犯罪行为”的认定
【提示】作为窝藏犯的被告人揭发被窝藏的抢劫犯等人的抢劫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裁判要旨】对于窝藏犯罪而言,窝藏人主观上仅需明知对方系“犯罪的人”即可,无须对被窝藏人的具体犯罪行为具有明确的认识。因此,作为窝藏犯的被告人揭发被窝藏的抢劫犯等人的具体抢劫犯罪行为的,超出了如实供述的范围,应当认定为立功。
【裁判规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揭发所得或所得收益来源的犯罪人具体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成立立功。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21〕8号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决定,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作如下修改:
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标准不再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本决定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潘某某、祝某某、李某某、龚某某洗钱案

摘要1:【裁判要旨】上游犯罪行为人虽未定罪判刑,洗钱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洗钱罪。是否通谋,是区分上游犯罪共犯与洗钱罪的关键。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注意,成立洗钱罪要求其行为必须造成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侵害。

摘要2

金牌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赃物”?3.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主体?5.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主观方面?6.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如何量刑处罚?

摘要2:无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摘要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原罪名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刑法第312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摘要2:无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摘要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摘要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如何适用——北京朝阳法院判决李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摘要1:【案号】(2008)朝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要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单一式选择性罪名,行为方式不存在选择性,犯罪对象存在选择性。犯罪所得收益应当理解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产生的超过犯罪所得的利润。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