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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等非法经营

摘要1:[第829号]朱某某等非法经营案——如何依据法定情节对罚金刑减轻适用
【裁判要旨】
①罚金刑可以依据法定减轻情节而减轻适用:对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不管是未成年人罪犯还是成年人罪犯,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罪犯的罚金刑从轻或者减轻适用。
②主刑从轻处罚时罚金刑可以减轻处罚:判处自由刑和罚金刑的依据并不完全相同,判处自由刑的依据因素不可能包括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但判处罚金刑却要考虑这一因素。尽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罚金刑与自由刑必须同时从轻、减轻,但基于罚金刑与自由刑的判处依据因素不同,其各自调节的幅度也必然不同,调节的结果不能必然保证罚金刑和自由刑同时从轻或者减轻,但只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预定的刑罚效果,即可确定为宣告刑。
③鉴于量刑情节的调节结果理应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表述,对罚金刑受量刑情节调节的结果也应当进行表述,特别是在自由刑与罚金刑不同时从轻、减轻处罚时更应当表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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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之区分

摘要1:[第187号]杨某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之区分
【裁判要旨】非国有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所在公司业务交由以亲属名义设定的公司进行经营的,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裁判规则】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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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7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3日起施行。

摘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0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0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盐业体制改革,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696号)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
  该解释废止后,对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等危害食盐安全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郭某某、肖某某非法经营

摘要1:[第378号]郭某某、肖某某非法经营案——被行政处罚过的非法经营数额应否计入犯罪数额
【裁判摘要】对于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范围“以罚代刑”处置的非法经营数额,应作为未经处理的犯罪数额予以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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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非法经营

摘要1:[第330号]高某某非法经营案——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行为如何处理
【裁判摘要】对于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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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林某某等非法经营

摘要1:[第212号]高某某、林某某等非法经营案——运输假冒台湾产香烟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非法经营假冒台湾产香烟,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裁判要旨】明知是假冒专营、专卖产品而运输,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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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某某等非法经营

摘要1:[第473号]谈某某等非法经营案——擅自制作网游外挂出售牟利如何定性
【案号】一审案号:(2006)海法刑初字第1750号;二审案号:(2007)一中刑终字第1277号
【裁判摘要】擅自制作网游外挂出售牟利,侵犯的是网络游戏权利人著作修改权而不是复制发行权,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擅自制作网游外挂出售牟利,既属于没有相应资质而从事出版活动的非法经营行为,也属于违反规定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非法经营行为。
【裁判要旨】擅自制作网游外挂出售牟利,侵犯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修改权,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与第十五条规定,按非法经营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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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某某等非法经营

摘要1:[第448号]古某某等非法经营案——如何认定非法买卖、运输盐酸氯胺酮注射液行为的性质
【裁判要旨】案发时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并未被规定为毒品,非法买卖、运输盐酸氯胺酮注射液的行为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案发时盐酸氯胺酮注射液不是制毒物品,非法买卖盐酸氯胺酮注射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发时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非法买卖盐酸氯胺酮注射液的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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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经营

摘要1:[第234号]李某某非法经营案——如何区分有奖销售与以变相传销方式实施的非法经营
【裁判摘要】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是国家命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与有奖销售有本质的区别。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裁判要旨1】假借有奖销售的名义,以发展下线为主要经营方式,以明显背离商品价值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应当认定为变相传销,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裁判要旨2】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传销方式实施的经营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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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伪劣产品案

摘要1:施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伪劣产品案——涉烟草制品相关行为的罪名认定
【裁判要旨】本案是一起多种罪名交织和待销售伪劣产品量大的典型案例,其中对犯罪性质的界定和对未销售伪劣产品金额的认定,既是审理该案的难点问题,也始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颇具争议的两大热点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
【案号】(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6号;(2008)沪高刑终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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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非法经营

摘要1:【问题提示】犯非法经营罪的,在处予主刑的同时,应当并处被告人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金。然而,有些非法经营犯罪没有违法所得,对这类犯罪是否仍应处以罚金?如果应该,那么如何确定罚金数额?
【要点提示】对没有违法所得的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依法应并处罚金,罚金数额应当参照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数额,在该数额的1至5倍之间确定罚金数额。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7)龙新刑初字第570号(2007年10月29日)
  二审: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岩刑终字第265号(200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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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非法经营

摘要1:于某某非法经营案(从旧兼从轻原则)
【要点提示】从旧兼从轻原则不但适用于新旧刑法的交替,也适用于认定某些犯罪所必须依据的行政法规的变更。就本案而言,由于对被告人据以定罪的国家行政法规在审判时发生了重大变化,按照新的国家规定,被告人非法经营黄金的行为已不构成犯罪。故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裁判要旨】认定犯罪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发生变更的,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案例索引】
  一审: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3]丰刑初字第218号(2004年4月29日)
  二审: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吉刑终字第104号(200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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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但审理期间相关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的,如何定性

摘要1:[第862号]于某某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但审理期间相关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的,如何定性
【要点提示】从旧兼从轻原则不但适用于新旧刑法的交替,也适用于认定某些犯罪所必须依据的行政法规的变更。就本案而言,由于对被告人据以定罪的国家行政法规在审判时发生了重大变化,按照新的国家规定,被告人非法经营黄金的行为已不构成犯罪。故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裁判要旨】认定犯罪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发生变更的,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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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非法经营案——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公众代理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否构成犯罪

摘要1:[第489号]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非法经营案——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公众代理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否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公众代理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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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非法经营联邦止咳露案——非法经营药品犯罪案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摘要1:[第632号]薛某某非法经营联邦止咳露案——非法经营药品犯罪案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裁判要旨】国家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的行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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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非法经营案——对于制售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非法出版物行为应如何定性

摘要1:[第663号]梁某某非法经营案——对于制售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非法出版物行为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没有出版资质或者未经批准而擅自出版的出版物,属于形式上违法的出版物;含有淫秽色情、宣扬暴力迷信以及具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出版物为内容违法的出版物。以上两种出版物,均应认定为非法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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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聂某某、原某某非法经营案——以现货投资名义非法代理境外黄金合约买卖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727号]刘某某、聂某某、原某某非法经营案——以现货投资名义非法代理境外黄金合约买卖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刑法条文中所规定的空白罪状,适用时应当以相关的补充规范为依据。
【裁判规则】为获取期货风险利润,使用标准化合约,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收取低于合约标的额20%的保证金,进行集中交易的行为应认定为变相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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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胡某某非法经营案——如何认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经营有偿讨债业务宜否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摘要1:[第1077号]李某某、胡某某非法经营案——如何认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经营有偿讨债业务宜否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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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刘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非法经营

摘要1:【问题提示】贩卖淫秽物品又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是否是竟合关系?
【要点提示】行为人既贩卖淫秽物品又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不构成竞合关系,应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1】贩卖淫秽物品又销售非法出版物的,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非法经营罪实行并罚。
【裁判要旨2】持有数量较大的用于贩卖的盗版物,尚未销售的,如果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08)甬东刑初字第245号(200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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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某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张某某等非法经营案——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以及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拆改包装后进行贩卖的,如何定性

摘要1:[第803号]解某某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张某某等非法经营案——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以及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拆改包装后进行贩卖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拆解成粉末进行买卖的.应当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没有证据证明系用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不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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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等贪污案——如何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贪污罪

摘要1:[第1087号]祝某某等贪污案——如何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贪污罪
【裁判要旨】区分获取购销差价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与增设中间环节截留国有财产的贪污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采取何种方式取得非法利益的。如果行为人直接通过非法手段将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转移到兼营公司、企业中,属于截留国有财产的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如果行为人没有直接转移财产,而是利用职务便利将任职国有公司、企业的盈利性商业机会交由兼营公司、企业经营,获取数额巨大的非法利益的,则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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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黄某某等非法经营案——非法生产、经营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盐酸曲马多,应如何定性

摘要1:[第1057号]吴某某、黄某某等非法经营案——非法生产、经营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盐酸曲马多,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被告人没有贩卖、制造毒品的故意,仅有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而其生产、销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行为同时又构成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发生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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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沈某某非法经营、虚报注册资本案——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公司与具备资格的公司合作开展证券咨询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

摘要1:[第1043号]王某某、沈某某非法经营、虚报注册资本案——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公司与具备资格的公司合作开展证券咨询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
【裁判要旨】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公司与具备资格的公司合作开展证券咨询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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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某某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在城区违法搭建商铺并以招商为名收取租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1042号]翁某某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在城区违法搭建商铺并以招商为名收取租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违反国家规定,违章搭建商铺并对外招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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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张某2非法经营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摘要1:[第828号]张某1、张某2非法经营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裁判要旨】不具备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尚未达到足以威胁金融安全、破坏金融秩序的危害程度,不能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论处。
【裁判规则】非法从事押车贷款的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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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等非法经营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尚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但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能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

摘要1:[第865号]曾某某等非法经营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尚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但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能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之后,对传销活动的刑法评价应当实行单轨制,即仅以是否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征进行评价,如果不符合该罪构成特征,就应当宣告无罪,而不能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摘要2

 共97条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