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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陈其象律师 创建的词条
王××因支付对价受让的存单被记名人的继承人挂失取款诉王××等返还支取的本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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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代办储蓄业务的代办员在聘期届满后,仍以金融机构名义代办储蓄业务,足以使储户相信其有权代表的,该代办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阅读全文]

(2002)二中民初字第08366号;(2006)高民终字第147号;(2009)民申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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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移花接木:假存单换取真进账单——存款关系的认定 【裁判要旨】存款人因轻信中间人导致存单被犯罪分子调换造成存款流失,存款人据假冒存单取款的,因犯罪行为切断了双方建立存款关系的合意,应认定未形成事实上的存款关系,银行对犯罪分子利用其工作场所实施诈骗具有一定过错的,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号】(2002)二中民初字第08366号;(2006)高民终字第147号;(2009)民申字第22号[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民终字第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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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存款关系是真存单为假其效力如何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民终字第145号 【裁判要旨】银行工作人员在柜台收取存款后出具伪造的存单并加盖伪造的印章,应认定与储户之间成立存款关系。[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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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40号 【裁判要旨】银行依据伪造的担保函认定错误的借款担保导致存款被骗,不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应对其疏于审查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阅读全文]

安阳汽车运输总公司诉南庄分社、临淇信用合作社质押存单兑付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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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存款单质押 假存单 效力 存单质押 储蓄合同 表见代理 职务行为 质押

摘要: 【裁判要旨】经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假存单产生兑付法律效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具的存单形式要件完备,质权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存单的真实性,金融机构应承担民事责任。[阅读全文]

特约商户须证明购买商品或服务消费行为真实发生——特约商户若不能证明以信用卡结算的消费行为发生的真实性,应就发卡行因非授权交易遭受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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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旨】特约商户参与信用卡结算,其前提是与客户存在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关系,并应按商业惯例保存相应的交易发票、凭证、销售记录或清单。特约商户若不能证明消费行为发生的真实性,应就发卡行因非授权交易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案例】上海二中院(2011)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93号《银行特约商户对消费行为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上海二中院判决高×诉中国××上海市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阅读全文]

借用POS机接受境外伪冒信用卡刷卡损失赔偿责任——旅行社借用酒店POS机刷卡,酒店未尽审慎和风险告知义务,构成重大过失,应对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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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旨】旅行社借用酒店POS机刷卡,并在款项收取和结算上与酒店形成无偿委托合同关系的,因酒店作为接受境外客户尤其是“无卡无密”风险较高的境外信用卡业务的特约商户,未予认真核查,未尽审慎和风险告知义务,构成重大过失的,应对完成委托事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江苏苏州中院(2011)苏中商终字第0539号《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诉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区塔园路营业部、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阅读全文]

信用卡持卡人有权就特约商户的过错向发卡行抗辩——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下,持卡人可以特约商户的过错为由,向追索信用卡透支资金的发卡行提出拒绝付款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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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旨】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下,持卡人可选择向发卡行归还后再向特约商户追索,亦可选择以特约商户的过错为由对发卡行提出拒绝付款的抗辩。后者情形,应斟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二者的过错程度,对责任进行区分。 【案例】广东珠海中院(2009)珠中法民二终字第342号《信用卡持卡人有权提出对发卡银行特约商户的抗辩——珠海中院判决交行珠海分行诉罗新良还款案》[阅读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03)美民一初字第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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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其他侵权纠纷) 【案号】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03)美民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要旨】特约商户工作人员违反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未认真审查持卡人真实身份,未认真核对持卡人签字是否与信用卡预留签字相符,导致信用卡客户资金被他人盗取的,特约商户应承担赔偿责任。[阅读全文]

特约商户未认真审查签购单上签字真伪的责任承担——特约商户因工作人员违反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未认真审查持卡人真实身份及签名,应承担盗刷资金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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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旨】特约商户工作人员违反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未认真审查持卡人真实身份,未认真核对持卡人签字是否与信用卡预留签字相符,导致信用卡客户资金被他人盗取的,特约商户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海南海口美兰区法院(2003)美民一初字第209号《云大佳诉海南亚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财产损害赔偿案(其他侵权纠纷)》[阅读全文]

(2006)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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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遗失信用卡被冒用的损失由谁承担? 【裁判要旨】信用卡持卡人与发卡行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发卡行通过银行卡组织、收单行与特约商户建立合同关系。特约商户不仅对发卡行,而且对所有进入银行卡联网业务的各方负有审查签账单签名的义务,特约商户未尽审查义务,存有过错,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持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2006)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24号[阅读全文]

特约商户未审核签名应赔偿遗失信用卡被冒用损失——特约商户对签账单签名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持卡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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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旨】接受银行卡联网业务的特约商户不仅对发卡行,而且对所有进入银行卡联网业务的各方负有审查签账单签名的义务。特约商户未尽审查义务,存在过错,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持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上海二中院(2006)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24号《余铜海与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城隍珠宝总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阅读全文]

徐明华与深圳发展银行等信用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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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徐明华与深圳发展银行等信用卡案(盗用信用卡) 【裁判要旨】因信用卡被盗、丢失导致被盗刷的,应依发卡银行、商家及持卡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来判定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比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8)江法民初字第300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民终字第2446号民事判决书[阅读全文]

特约商户对盗刷信用卡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责任——信用卡因被盗、丢失导致被盗刷的,应依发卡行、商家及持卡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来判定各自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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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旨】因信用卡被盗、丢失导致被盗刷的,应依发卡银行、商家及持卡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来判定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比例。 【案例】重庆一中院(2008)渝一中法民终字第2446号《徐明华与深圳发展银行等信用卡案(盗用信用卡)》[阅读全文]

商户对盗刷信用卡签名未尽一般审慎义务的应赔偿——特约商户未对持卡消费者身份是否与信用卡所载明的个人身份信息相一致尽到一般审慎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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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旨】信用卡失窃后被盗刷,特约商户未对持卡消费者身份是否与信用卡所载明的个人身份信息相一致尽到一般的审慎义务,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上海二中院(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719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唐梅丽、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阅读全文]

商户违反对信用卡持卡人签名审查义务的,应赔偿——消费者使用的签名信用卡,商户和银行负有审核签名的义务。商户未尽审慎注意和审查义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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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旨】消费者使用的签名信用卡,商户和银行共同负有审核交易签名的义务。商户未尽审慎注意和审查义务,导致信用卡被盗刷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河南郑州中院(2009)郑民四终字第25号《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郑州林士达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阅读全文]

商户未认真审核信用卡签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商户未核对信用卡使用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预留签字是否一致,应对盗刷信用卡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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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旨】对于既设定了密码又预留了签名的信用卡,犯罪分子以胁迫信用卡所有人的手段获得该卡密码后,在信用卡特约商户处消费,商户未核对信用卡使用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的签字是否一致,导致信用卡所有人财产受到损失的,商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浙江宁波鄞州区法院(2009)甬鄞商初字第2645号[阅读全文]

尹秀超与北京畅想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卡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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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尹秀超与北京畅想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卡纠纷上诉案——信用卡纠纷法律关系及特约商户审核义务探讨 【裁判要旨】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特约商户处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在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不存在特约商户对信用卡签账单上的签名进行审核的义务。因此,在信用卡被盗情形下,在盗用者无法查清或者虽然查清,但是其已无能力赔偿该笔损失时,该损失应当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裁判规则】特约商户对信用卡签名真实性仅负有形式审查有义务——由于交易惯例、验证手段和比对样本数量限制,POS机使用单位对信用卡交易持有人签名的核对仅为形式审查,并非专业判断,只有存在显见的重大差异情况下,才对其允许继续交易造成他人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号】(2005)海民初字第24541号;二审:(2006)一中民终字第2382号[阅读全文]

特约商户对信用卡签名真实性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因交易惯例、验证手段和比对样本数量限制,特约商户对信用卡签名真实性的核对仅为形式审查,并非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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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旨】由于交易惯例、验证手段和比对样本数量限制,POS机使用单位对信用卡交易持有人签名的核对仅为形式审查,并非专业判断,只有存在显见的重大差异情况下,才对其允许继续交易造成他人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例】北京一中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2382号《尹秀超与北京畅想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阅读全文]

商户对信用卡刷卡消费签名仅负一般形式审核义务——特约商户对信用卡刷卡消费者签名负有形式上的一般审查核对义务,核对的内容包括汉字书写形态是否大致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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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旨】特约商户对信用卡刷卡消费者签名负有形式上的一般审查核对义务,即只需核对持卡人在POS机消费凭证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是否一致,其核对的内容仅为汉字拼音、文字是否相同,书写形态是否大致相符。 【案例】四川成都中院(2008)成民终字第719号《袁亮与成都迪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九支行信用卡消费合同纠纷案》[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