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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陈其象律师 创建的词条
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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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银发〔1998〕3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邮政储蓄机构如何适用<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问题的函》的复函(银办函[1998]455号 1998年12月17日)[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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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33号 【裁判要旨】银行未获得存款人授权情况下划转款项,造成存款流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阅读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3]湖民一初字第2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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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点提示】我国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度。以虚假的身份证开户存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银行不应支付存款利息。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3]湖民一初字第2238号(2004年4月1日)(未上诉)[阅读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08)四民初字第733号;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肇中法民商终字第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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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点提示】村民小组以村民个人的名义与邮政支行之间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该合同自始无效。由于该存款被法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存款名义扣划,造成村民小组财产的损失,该损失应按照在法律关系中有重要关联的邮政支行、村民小组和不当得利人各自的过错,由三方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08)四民初字第733号(2008年8月18日)   二审: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肇中法民商终字第257号(2008年12月16日)[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提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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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提字第32号 【裁判要旨】银行违规操作致虚假开立账户骗取存款应赔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负民事赔偿责任。[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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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过错与因果关系应作为评判的法则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46号 【提示】金融机构对他人假冒单位名义开户应负过错责任。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在未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情况下,假冒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客观上为犯罪分子利用账户转存并划转最终骗取存款提供了帮助,未尽审查义务的金融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提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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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受理范围 刑民交叉 民刑交叉

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提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 【提示】仓储保管合同关系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摘要】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仓储保管合同关系,应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由于保管人的过错让犯罪分子窃取了所有人的财物的,虽然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中判处追缴账款,但不属于对仓储保管合同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所有人就仓储保管合同向保管人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依法受理。 【裁判意见】所有人基于仓储保管合同关系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理由和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期其合法权益。 【裁判规则】受害人因刑事附带民事的理由和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而被人民法院予以驳回,不能以此认为其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应受法律保护,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受理。[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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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02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8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30日起施行。 【摘要】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伤、亡已构成犯罪,受害人或其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对民事赔偿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本批复公布以前发生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已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处理,受害人或其亲属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阅读全文]

顾某某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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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9)三刑终字第102号[阅读全文]

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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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汴刑终字第100号[阅读全文]

张某某伙同他人盗窃过往汽车上的货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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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某某专伙同他人盗窃过往汽车上的货物案[阅读全文]

易某某销售赃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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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易某某销售赃物案(追诉时效)[阅读全文]

被告人翻供不影响立功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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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人翻供不影响立功的成立[阅读全文]

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应排斥罚金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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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旨】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决定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其前提是该罪犯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罚金刑是我国《刑法》 总则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因此,如果根据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就不应再对其判处罚金刑。[阅读全文]

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被告人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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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规定,根据《 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如果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阅读全文]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能出版自然科学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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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旨】《刑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内容,其中第(2)项中的“出版权利”,既包括出版社会科学著作的权利,也包括出版自然科学著作的权利,即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得出版任何内容的著作。[阅读全文]

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可否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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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旨】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论罪依法应当判处法定最高刑,而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的,则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是依法可以判处无期徒刑[阅读全文]

未被羁押的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的刑期起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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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根据《刑法》 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因此,管制刑期不是从判决宣判之日或者上诉期满之日起算,而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关于你们信中提及的未被羁押的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的刑期起算问题,经研究认为,要看被告人是否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是否抗诉。如果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上诉期满后判决生效,从人民法院将被告人交付执行之日起算;如果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抗诉,则判决不能生效,不能交付执行,更谈不上刑期起算,而应当待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计算。[阅读全文]

同一行为被劳动教养后可以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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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旨】法院审理中,对于被告人因同一行为已经被劳动教养,可以对行为人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已经被实际劳动教养的期限可以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阅读全文]

罪犯的羁押日期的起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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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关于羁押日期从何时起算问题,通常认为,对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时起属于开始羁押。根据刑事件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了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被拘留、逮捕人要在拘留证、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因此,羁押日期应当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补逮捕强制节施之日起算。至于来信中提到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日、 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之日日,这些并不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的规范表述,不能作为羁押日期起算。 【提示】羁押日期通常以犯罪嫌疑人丧失人身自由时起算,通常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日或者到案之日。[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