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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陈其象律师 创建的词条
肖振华与肖木顺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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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肖振华诉肖木顺民间借贷案(证据判断规则) 【案号】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04)潮阳民一初字第177号 【裁判要旨】债权人出示的借条有大块缺损,对方声称其缺损处为记载已经还款内容,此借条不具有证明力。[阅读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0)静民初字第2964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民终字第2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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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拍卖合同、格式条款、瑕疵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委托人免责声明笼统不具体的,竞买人可就拍卖物存在重大瑕疵诉请解除与委托人以及拍卖人之间的拍卖和买卖关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0)静民初字第2964号;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民终字第2402号[阅读全文]

嘉德拍卖公司诉陈××拍卖成交后不付款也不领取拍品要求解除拍卖合同赔偿损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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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竞买人参加拍卖活动,拍卖成交后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双方即形成了拍卖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竞买人未依约支付价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阅读全文]

罗××、赵××与梅州市××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梅州分行购买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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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解除 解除后顾 按揭 抵押权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实现 商品房典型案例 抵押

摘要: ——合同解除后,房屋买受人有义务向贷款人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人对房屋买受人原购买的店铺有优先受偿权 【提示】揭贷款合同解除后抵押权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按揭抵押借款合同解除后,房屋买受人有义务向贷款人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人对房屋买受人原购买的商品房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解除后,房屋买受人与出卖人应按连带责任承担偿还尚欠贷款的责任。根据《担保法》第52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的规定,虽然合同被解除,但抵押借款合同的债权尚未结清,故抵押权仍存在,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对处理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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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司承包经营 资产转让

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14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约定以缴纳承包费方式支付转让对价,该种包含“承包经营”与“资产转让”内容的承包式转让合同,案由应确定为转让合同纠纷。 【裁判摘要】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对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事先未作明确约定如何处理?——上述解约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表明双方经过协商已同意解除了相关的合同。长富公司关于本案所涉合同不存在解除情形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长富公司和中鑫公司对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事先未作明确约定,故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阅读全文]

人民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之一: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薛××承包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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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发包人即使享有承包合同解除权,亦应依法行使,在双方未协商一致情况下吗,发包人未给承包人合理搬迁时间,而是擅自强拆,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在承包人不在场情况下进行拆迁,距离客观真实最为接近,亦是积极行为一方,如损失数额无法查清,发包人应承担不利后果。[阅读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皖民提字第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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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皖民提字第00002号 【裁判要旨】汽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生活消费。销售者为消费者购买的机动车配置的导航一体机存在欺诈行为的,应依《合同法》规定承担更换、退货或者减少价款等民事责任,并应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增加赔偿的标准为配置设备而非整车销售的价格。[阅读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初字第347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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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委托拍卖 撤销拍卖 解除买卖合同

摘要: 【问题提示】在拍卖委托人书面通知拍卖公司撤销拍卖的情况下,拍卖委托人与竞买人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解除?本案中竞买人要求委托拍卖人继续履行通过拍卖成立的债权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要点提示】   通过拍卖方式所确定的买卖关系,除优先适用《拍卖法》外,还受《合同法》的调整。本案中,拍卖委托人在知道与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竞买人的情况下,向拍卖公司发出“撤销本次拍卖、收回拍品”的解决合同书面通知,该通知不构成《合同法》规定的解除买卖合同的程序要件,拍卖委托人与竞买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没有解除。   委托拍卖人在其债权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将该债权通过拍卖的方式转让给竞买人,双方之间成立的债权转让合同受法律保护。因双方转让的标的物是债权及其项下的抵押物,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要受到原债权的债务人的影响。在债务人合法履行原债务的前提下,因拍卖债权已经清偿、拍卖标的物已经不存在,竞买人要求继续履行债权转让合同的请求已经在事实上不可能履行,该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初字第347号(2005年6月15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410号(2005年11月16日)[阅读全文]

(2006)西民初字第692号;(2007)宜中民二终字第0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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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异案司法行为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委托拍卖过程中,由于另案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查封,导致委托拍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由于解除合同原因系不可抗力,故各方当事人均无过程,委托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受托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并支付大额费用的,委托方应予适当补偿。 【裁判规则】委托拍卖合同因司法查封导致解除构成不可抗力。 【案号】(2006)西民初字第692号;(2007)宜中民二终字第00015号[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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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来源:网络文章】 国家政策 不能履行 合同解除

摘要: ——因国家法规、政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后果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25号 【裁判要旨】本案所涉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的出台,使得有线电视网络建设这一特殊行业,受相关行政规章、政策的制约,且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修正达成合意,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应予解除。关于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案中,驻马店市某局在合同履行及对合同协商处理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其对本案所涉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产生的法律后果负有主要责任,对驻马店某多媒体宽带网络有限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对于合同解除以后的可得利益,不属于赔偿之列。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申字第17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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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权受让人以不明确的债权提出主张,理由欠当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申字第1776-1号 【裁判要旨】债权受让人以不明确的债权提出主张,仅依资金流向起诉并无直接合同关系的原权利人,其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阅读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苏中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06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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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律师费

摘要: (民事诉讼中所产生的律师费承担) 【裁判要旨】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损失范围未包括律师费,主张律师费的当事人须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产生律师费的合理性。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光大银行在其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均未到期、亦未实际垫付的情况下聘请律师,起诉要求韦翔公司支付汇票项下贷款本金和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但诉讼中光大银行始终未提供证据证明韦翔公司存在经营状况不良、企业处于停顿等待破产的情形,且韦翔公司与韦旭公司对此亦予以否认,故应由光大银行承担不利的后果;同时在韦翔公司和光大银行订立的主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损失范围并未明确包含律师费。综上,对韦翔公司和韦旭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光大银行律师费损失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苏中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065号民事判决书[阅读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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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质押 账户质押 保理 债权转让 抗辩权 应收账款

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333号 【裁判摘要】有追索权或者回购型保理的实质应为债权质押的借贷契约。我国未加入《国际保理公约》,在涉外民商事司法实践中,《国际保理通则》作为国际惯例在我国适用。对于国内贸易基础合同双方所约定的禁止债权转让条款对国内保理合同债权转让效力的影响,该通则虽确认:供应商转让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将是有效的,即便供应商与债务人之间有禁止此类转让的任何协议。但对于国内贸易纠纷,鉴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则对保理合同无明确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认定债务人虽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实际履行中以明示的行为表明他已转让的除外。[阅读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桂民再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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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桂民再字第16号 【裁判要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抗辩可向债权受让人主张——到期货款转让后,债务人因债权人虚开发票给债务人造成经济损失形成的抵销权抗辩,可专向债权受让人主张。[阅读全文]

(2005)万民初字第360号;(2006)渝一中民终字第116号;(2008)渝五中民再终字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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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混同在不良债权转让中的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银行对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所享有的债权,因债权债务混同而不属于不良债权剥离范围,债权转让行为应确认无效。 【案号】(2005)万民初字第360号;(2006)渝一中民终字第116号;(2008)渝五中民再终字第53号[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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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事人受让不良资产债权后又以该债权经法院裁定被不动产抵债,而转让人无权处分为由,要求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118号 【裁判要旨】企业欠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债务成为金融机构之不良资产,当事人处置该不良资产的方式是否合法,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处理。当事人受让不良资产债权后又以该债权经法院裁定含有以物抵债内容,而转让人无权处分不动产为由,要求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阅读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连民二初字第02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民二终字第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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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点提示】 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属于行政性的资产划拨合同,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债权转让,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不应受合同法调整。 打包债权协议的受让人相对于出让人的合同权利应当以其支付的对价为限,而不能以受让的债权标的额为限。 债权受让人无权就该债权转让存在瑕疵而向该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连民二初字第020号(2004年9月3日);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民二终字第013号(2005年3月18日)[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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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49号 【裁判摘要】案外人已将其债权转让给他人,又基于已转让的债权,对涉及该债权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损失能够基本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各自出于对诉讼风险等因素的考虑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宜认定为恶意串通放弃债权损害第三人利益。[阅读全文]

金融不良债权虚假转让中受让人起诉国有银行时,法院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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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虚假债权转让 民事主管 不良债权 不良债权瑕疵

摘要: 【提示】先受偿后转让的虚假债权转让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裁判要旨】不良债权“先受偿,后转让”,一般构成虚假债权转让,因此而提起的诉讼与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存在根本区别,二者不应混淆。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之间因此类“先受偿,后转让”的不良债权处置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归根结底属于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因转让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当此类纠纷发生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后手受让人与银行之问时,则属于受让人与银行之间因不良债权的瑕疵而产生的纠纷,以上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均不应受理。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他字第3号“《关于二次受让商业性不良债权的资产管理公司起诉国有商业银行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的答复”[阅读全文]

(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1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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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抵押 合并审理 债权转让 信托 主从关系

摘要: ——信托型资产证券化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 【案号】(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1700号 【裁判要旨】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是高度金融衍生技术的新产物。司法实践中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纠纷是目前金融审判工作新难问题。在资产证券化纠纷中应如何界定委托人、信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信托公司应如何行使信托资产中的抵押权、如何界定信托资产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义务等,均是司法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裁判规则】受托受让车辆抵押贷款债权后可一并主张抵押权——机动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采用信托关系的法律框架,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关系受托人在主张贷款主债权同时,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抵押权。[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