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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陈其象律师 创建的词条
公司股东资格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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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股东资格小结[阅读全文]

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原因、效力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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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原因、效力之分析[阅读全文]

涉及土地转让的股权转让行为效力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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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从而实质性的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和转卖,成为房地产业内的普遍做法。笔者最近就接触一起类似案件,观点分歧较大,一方认为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目的,属于典型的规避行为,规避了我国税法和房地产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另一方认为该行为合法有效,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法所保护的法律行为,并不导致公司土地使用权权属的转移,土地仍然是公司的财产;税法制度也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理避税。本文从公司、房地产管理、税收等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以及该股权转让行为本身的法律特性等加以分析,认为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并不导致土地使用权权属的转移,不影响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没有逃避房地产法律制度的监管,并未逃避税收管理,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应当认定为有效。“让凯撒的归凯撒,让上帝的归上帝”,股权转让的效力应由公司法律制度管理,即使股权转让行为对国家的房地产秩序和税收秩序造成一些不利影响,也应从房地产法律制度和税收法律制度进行调整。[阅读全文]

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转让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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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将公司拥有的成片未开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股权形式全部转让,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公司的全部资产,类似这种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属公司的控制权,进而实质性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和转卖,股权转让行为成为规避方式,实现土地转让目的的形式,成为房地产业内普遍适用的做法。 对于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目的行为的效力,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法以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方式实现,因此以另一个法律行为掩盖真意,以实现同一效果。此外,此种行为恶意规避国家关于房地产法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合法有效,理由在于,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法所保护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并不导致土地使用权权属的转移,土地仍是原公司的资产,股权转让行为与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彼此之间相互独立、毫不相关。不能仅因股权转让而导致的对于特定资产的间接控制就否定行为本身的效力,任何股权的变动都会伴随着资产控制效力的变化。同时,税法制度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理避税。因此,如果认定此类行为无效,将会削弱股权的流通功能,违反公司制度基本特征,影响交易安全和效率。[阅读全文]

以转让公司股权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益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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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公司的股权变动不应被视为矿业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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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营业转让的界定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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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容提要 营业转让的客体是“组织化了的机能性财产”。营业转让与投资人对企业所享有的权益的转让不同,与企业合并不同,与重大资产转让不同。营业转让合同与买卖合同相似,应当参照适用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客体的独特性使得民商法需要就营业转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配置发展出特殊的规则,这些特殊规则主要涉及瑕疵的判断、已有债务的处理、劳动者保护、出让人的竞业禁止义务等方面。 在学界关于“商事通则”立法的讨论中,许多学者建议引入大陆法系的营业转让制度,并在“商事通则”中加以规定。另一方面,《[阅读全文]

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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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阅读全文]

公司财产、负债及人员等同时转让的行为性质及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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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财产、负债及人员等同时转让的行为性质及债务承担——兼评 “中国进出口银行诉广州万宝电器、万宝冰箱等公司借款纠纷案”[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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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司分立 企业改制 连带责任

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166号 【提示】公司部分财产和债务直接从公司分离设立成为新公司,将构成公司简单分立,如无债权人之同意,分立的公司对分立前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该部分财产和债务分离后与其他已经存在的企业合并,则构成合并分立,如无债权人之同意,接受分立财产的企业应当在接受财产价值范围内对分立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摘要】在万宝电器公司的改制中,该公司的部分财产随同部分债务从该公司剥离出来,并入万宝冰箱公司。当公司部分财产和债务直接从公司分离设立成为新公司,将构成公司简单分立,如无债权人之同意,分立的公司对分立前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该部分财产和债务分离后与其他已经存在的企业合并,则构成合并分立,如无债权人之同意,接受分立财产的企业应当在接受财产价值范围内对分立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本案实际情况看,万宝电器公司与万宝冰箱公司的改制即构成合并分立,万宝电器公司与万宝冰箱公司等各方当事人在《转让协议》中所作的债务划分安排,因未取得债权人进出口银行的同意,该协议中有关债务划分的内容对进出口银行不生效,万宝冰箱公司应当在接受万宝电器公司财产价值范围内对万宝电器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阅读全文]

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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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营业转让作为一种将具有一定营业目的、有组织的机能性财产全部或者重要部分进行有偿转让的商事活动,已在我国商事实践中广泛进行,并越来越为商事主体所青睐。这是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为了进行组织体重构、经营规模再造或者营业活动更新,可以通过受让他人具有营运价值的营业财产及相关营业活动,快速实现自身扩张、良性循环、获取盈利之营业目的。[阅读全文]

论商号转让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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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号是商人用于表彰自己的标记,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起来的。商号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商人可将自己的商号转让给他人而获得经济利益,从而法律应对商号的转让进行具体严格的法律规制,否则将造成商号的混淆,不利于保护市场经济的安全与交易的秩序。本人首先对世界各国商号转让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简要的介绍,认为我国法律对商号的转让应允许其单独转让,亦可同营业一起转让;且受让人应承担一定的竞业禁止的义务;商号转让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始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阅读全文]

营业转让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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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有对债权人保护的立法相对滞后,法出多门致使法律法规之间配套性差,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愈加困难。文章对现行营业转让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立法进行了梳理,并对构建我国营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提出了合理化建议。[阅读全文]

公司分立程序与效力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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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分立为公司法中之重要制度。对公司分立程序的规制旨在提高其效率以实现公司分立制度的价值与功用,同时保护因公司分立而可能产生的各利益相关人之权益,而公司分立效力的制度设计则主要是为着明晰公司分立行为对各利益相关人之利害预期,从而实现公司法对公司分立行为的指引功能。[阅读全文]

(2008)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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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滥用资本多数决 增资扩股 司法介入

摘要: ——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进行增资扩股的司法介入 【内容提要】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决议的内容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亦可基于“禁止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对决议内容的妥当性进行审查。当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在公司资金充裕时促使公司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增资,将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在尊重商业判断准则的基础上,结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基本法理,该情形属于资本多数决的滥用,法院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0条予以介入。因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恶意增资扩股而利益受损害的小股东,可申请确认相关股东会决议无效,亦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申请损害赔偿。 【案号】 (2008)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238号[阅读全文]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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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保护具有间接性,存在反射性利益保护的局限,其根本原因在于忽视公司债权人契约性权力的控制权配置可能。借助对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的契约性权力的合理性分析,可以清楚地揭示公司控制权的动态结构。相应地,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又受到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深刻影响,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是其本质内核。基于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生发的相机治理理论,通过对不同经营状态下剩余控制权应然归属的确认,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理论基础。据此,公司法框架下的债权人介入行使控制权的具体路径可以表述为:(1)明确规定债权人与公司有关控制权合同条款的合理性;(2)建立普遍的公司债权人会议制度;(3)建立适合的监督履约机制;(4)明确规定公司濒临或处于破产阶段时的债转股制度。[阅读全文]

我国公司减资制度的立法完善——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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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减资的问题主要规定在第一百七十八条,其主要规则为:1、公司减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减资决议属于特别决议,须股东会会议以绝对多数的表决权通过;3.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4.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按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5、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新公司法的这些规定简洁而严格,体现了立法者更加注重效率价值、股东权益的特别保护以及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意愿。但简洁的规定并没有能够对减资程序施以足够具体的规范,没有能够规定减资无效和减资撤销的相关救济措施。严格的立法,也没有给予相关群体,特别是债权人群体以特殊保障,没有能解决因减资而产生的外部性问题。实践中以减资逃避债务,以减资掩盖虚假出资,以减资之名义行抽逃资金之实的现象层出不穷。债权人因减资而产生的权利维护问题缺乏法律的关注。[阅读全文]

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时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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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时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上海一中院判决陈梅华诉上海孝诚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0)闵民一(民)初字第6768号;(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88号 【裁判要旨】公司注册资本金对公司债权人具有担保作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减资行为对该等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股东应当在其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该等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阅读全文]

解散公司诉讼:破解公司僵局的司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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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平等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引入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制度,不仅有现实的必要性,而且有法理的正当性,符合现代公司法发展趋势。但要坚持尊重公司自治和司法适当干预有机结合原则,而且在裁判解散公司前,法院要尽力寻求替代补救方法,避免公司解散。本文对司法解散公司诉讼的诉讼主体、诉讼管辖、公司僵局的认定、能否同时判决清算及司法解散公司的替代性方法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析,以期对完善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法律制度有所禆益。[阅读全文]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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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判实践中,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的区别,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以有限责任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为主。笔者试图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谈谈对有限责任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相关问题的看法。[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