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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陈其象律师 创建的词条
主动坦白其窝藏罪行并提供被窝藏犯藏匿地点构成余罪自首及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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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动坦白其窝藏罪行并提供被窝藏犯藏匿地点构成余罪自首及立功[阅读全文]

霍某某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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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 陪同同案犯自首 立功

摘要: [第708号]霍某某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可认定为立功 【提示】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可认定为立功。 【裁判要旨】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为应认为其属于司法解释中“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突出表现的”情形,构成刑法上的立功。[阅读全文]

刘某等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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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抢劫罪 协助抓获同案犯 立功

摘要: [第712号]刘某等抢劫案——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未指认同案犯及其住处的,不认定为立功 【裁判摘要】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过程中,未指认同案犯住处及其本人进行指认,且公安机关是在当地警方和相关人员协助下抓获同案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裁判要旨】提供同案犯的信息,但并未对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起到协助作用,不能认定为立功。[阅读全文]

胡某某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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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抢劫罪 共同犯罪被告人 自首 立功

摘要: [第711号]胡某某抢劫案——自首后主动交代获悉的同案犯的关押场所并予以指认的,构成立功 【裁判要旨】自首时不仅交代了同案犯的罪行和基本信息,而且提供了司法机关无法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掌握的同案犯的线索,司法机关通过该线索抓获同案犯,则其行为对司法机关起到了必要的协助作用,应认定为立功。[阅读全文]

王某、刘某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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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敲诈勒索罪 立功

摘要: [第706号]王某、刘某敲诈勒索案——“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立功情节的具体认定 【裁判摘要】 ①仅简单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②被告人归案后交代了同案犯的联系电话,并按公安机关的安排打电话约出同案犯,并为公安机关抓捕进行了指认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阅读全文]

汪某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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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受贿罪 立功

摘要: [第607号]汪某受贿案——没有利用查禁犯罪职责获取的线索可以构成立功 【裁判摘要1】虽然行为人检举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是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对户籍所在地的情况亦已掌握,但只要其提供的线索对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起到实际帮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裁判摘要2】被告人在担任看守所副所长期间获得的立功线索,只要线索来源不是基于职务获得,可依法认定为立功。[阅读全文]

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未被检察机关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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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未被检察机关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立功[阅读全文]

刘某诉江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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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故意伤害罪 自诉案件 自首

摘要: [第172号]刘某诉江某故意伤害案——自诉案件中的自首情节如何认定型? 【裁判摘要】只要符合自首成立的法定条件,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应当认定为自首,不能因自诉案件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容易被司法机关发现和掌握,就不适用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 【裁判要旨】被告人并不是因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而以投案人的身份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而是以被害人的身份到公安机关告发他人,这种行为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应当根据其到案后的行为来认定。自动投案的核心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自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被告人到公安机关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之前,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并没有被司法机关所掌握,到案后亦没有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行为,也没有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后改变供述,或者逃避审查和裁判,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至于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犯罪,属于对案件事实性质的认识错误,只要其投有逃避审查和裁判,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裁判规则】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陈述事实、未逃避审查和裁判的,成立自首。[阅读全文]

杨某某、赵某某等诈骗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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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诈骗罪 自动投案 自首

摘要: [第880号]杨某某、赵某某等诈骗罪案——自动投案的行为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办案机关控制之后的是否成立自首 【提示】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控制后,经允许脱离控制,又按指令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是否成立自首? 【裁判摘要】犯罪嫌疑人投案的行为只有发生在其“被办案机关控制”之前,才能认定为自首中的“自动投案”;投案行为发生在“被办案机关控制”之后不成立自首。[阅读全文]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在一审期间翻供但二审期间又能如实供述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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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在一审期间翻供但二审期间又能如实供述的能否认定为自首[阅读全文]

彭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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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自首 选择性罪名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罪

摘要: [第593号]彭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因运输毒品被抓获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罪行不构成自首 【裁判摘要】行为人分别实施走私、贩卖、运输不同宗毒品的行为,属于同种罪行,因运输毒品被抓获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罪行不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1】分别实走私、贩卖、运输不同宗毒品的,属于同种罪行,不分别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2】因实施选择性罪名中规定的一类行为而归案后,又供述其实施的该选择性罪名中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不成立自首。[阅读全文]

行政拘留期间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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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拘留期间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阅读全文]

王某某贪污、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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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贪污罪 受贿罪 重大立功 立功

摘要: [第695]王某某贪污、受贿案——余罪自首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审查 【裁判摘要】对于被告人归案后交代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不能单纯依赖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而综合各方面证据综合考虑。 【裁判要旨】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是否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以所检举、揭发的他人具体犯罪行为在实际上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标准,而不是指所揭发犯罪的量刑幅度中有无期徒刑这一刑种,也不是指被揭发人的实际宣告刑。实际可能判决情况是指在不考虑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阅读全文]

蒋某某爆炸、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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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爆炸罪 余罪自首 敲诈勒索罪 牵连犯

摘要: [第703号]蒋某某爆炸、敲诈勒索案——余罪自首中如何认定“不同种罪行”和“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 【裁判摘要】交代的余罪与已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构成牵连犯,所交代的余罪不能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主动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所掌握的犯罪属于属于同种罪行的,不应认定为自首。[阅读全文]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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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严格了认定程序,明确了从宽幅度,对准确处理自首、立功问题,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意见》,现就其制定过程、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阅读全文]

闫某某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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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故意杀人罪 自首

摘要: [第565号]闫某某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但在公安机关掌握部分证据后始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裁判摘要】犯罪嫌疑人接到公安机关调查通知后到案,但未供述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掌握了部分证据后始予供述的,不能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区分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的关键在于司法机关是否已掌握了一定的具体证据,根据已掌握的证据能够把行为人同发生的犯罪案件联系起来,也即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犯罪嫌疑。如果司法人员只是根据经验、直觉认为行为人可能是作案人,而没有切实、具体的证据作为判断基础,则不能认为行为人具有犯罪嫌疑,仅属于形迹可疑;如果司法人员掌握了指向行为人犯罪的具体证据,如在其身上或住处发现赃物、作案工具、被害人血迹等,则可以认为行为人具有犯罪嫌疑,而不仅仅再是形迹可疑。行为人在因形迹可疑受到盘问、教育时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罪行的,应当认定自首;相反,在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经讯问而交代犯罪事实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阅读全文]

王某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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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故意杀人罪 直接故意 自首

摘要: [第80号]王某故意杀人案——到公安机关报假案与自动投案的区别应如何把握? 【裁判摘要】作案后前往公安机关报案但是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不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为逃避法律制裁而向公安机关报假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被告人随同他人到公安机关,谎称是被害人玩枪走火致死,其目的是开脱自己的罪责,以逃避法律制裁。这是假报案不是自动投案,亦不属于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 【裁判规则】在故意杀人中,向被害人要害部位实施打击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直接故意杀人。[阅读全文]

董某某、李某某等盗窃、收购赃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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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盗窃罪 收购赃物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自首 投案动机 如实供述

摘要: [第381号]董某某、李某某等盗窃、收购赃物案——投案动机和目的是否影响自首成立 【裁判摘要】犯罪分子的投案动机和目的不应当自首成立。行为人不否认或基本不否认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方面,能如实交代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仅否认主观内容方面,不论是否认其主观犯罪故意,还是否认其客观行为的犯罪性质,均属于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裁判要旨】如实供述的核心内容在“客观事实”而非“主观心理”。合法辩解和不如实供述的区别在于,不承认或推翻有罪供述的内容是主观认识还是客观事实。如果行为人不否认或者基本不否认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方面,能如实交代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仅否认主观内容方面,不论是否认其主观犯罪故意,还是否认其客观行为的犯罪性质,均属于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但在共同犯罪中,犯罪故意的串通,即共谋本身不仅是一种主观心理态度,而且是一种客观行为,属于应如实交代的“客观事实”,辩解中仅对主观故意的否定不包括对共谋行为及内容的否定,如果犯罪分子不如实交代共谋的过程及其内容,就不能认为是作了如实供述,也就不应认定为自首。 【裁判规则】被告人仅否认了其具有明知共同盗窃的主观故意,但对整个盗窃过程及其在盗窃过程中的行为并未隐瞒或推诿,此种行为是其正常行使辩护权的表现,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阅读全文]

计某某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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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故意杀人罪 盗窃罪 自首

摘要: [第153号]计某某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后又取走被害人财物的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 仅有自首意思表示而无自动投案行为的,不构成自首。 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认定自首的两个必备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自动投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是包括本人主动投案,在亲友的规劝、陪同下投案或是由亲友送去投案等。自动投案必须要有已实际实施了投案的行为或者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的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仅有投案的意思表示(明示或默示),而无实际的投案行为或者不能证明确已准备去投案,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要旨】因借钱不成将人杀害并将被害人财产拿走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裁判规则】故意杀人又窃取被害人财物的,应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裁判要旨1】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裁判要旨2】故意杀人后又窃取被害人财物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并罚。 【裁判要旨3】仅有自首的意思表示但并未自动投案的,不成立自首;被告人的亲属有积极规劝行为并主动报案的,可以适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阅读全文]

张某某故意杀人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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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故意杀人罪 自首 亲属不配合

摘要: [第598号]张某某故意杀人罪案——被告人具备自首要件,其亲属不配合抓捕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裁判要旨】实施犯罪后具备自首要件,但其亲属不配合抓捕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