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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陈其象律师 创建的词条
余某某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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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受贿罪 坦白

摘要: [第32号]余某某受贿案——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应如何掌握具体处刑[阅读全文]

汪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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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故意杀人罪 敲诈勒索罪 余罪自首 自首 事实上的密切联系

摘要: [第747号]汪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在事实上密切关联的,不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行为人因涉嫌某一犯罪被抓获后,供述与该涉嫌犯罪在法律、事实上密切联系的其他犯罪是履行如实供述的义务,不应当认定为自首。[阅读全文]

李某犯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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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故意杀人罪 如实供述后翻供 自首 翻供

摘要: [第705号]李某犯故意杀人案——如实供述杀人罪行后,又翻供称被害人先实施严重伤害行为的,能否认定为对主要犯罪事实的翻供 【裁判要旨】 ①成立自首所要求如实供述的“主要犯罪事实”,一般是指对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有决定意义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等。本案如果认可被告人关于被害人先捅其两刀的供述,则意味着被告人的行为性质由故意杀人转为带有防卫性质的行为,由有预谋的恶性杀人行为转为临时的应急行为,意味着刑法对被告人行为性质及主观恶性的评价将发生重大变化。而且,被告人的翻供如果成立,意味着必然认定本案被害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如此必然会对被告人刑事责任大小的评价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被告人关于被害人先捅其两刀的供述,是对影响其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的翻供,应当认定为对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翻供。由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后期推翻了其之前已经供认的故意杀人行为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在一审判决前仍然坚持该翻供,故不能认定其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从而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 ②被告人犯罪后自杀,因疼痛难忍而报警的行为可视为自首,但与单纯为了接受审判或意图减轻犯罪后果的自动投案有所区别,可不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裁判要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阅读全文]

姜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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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非法持有枪支罪 正当防卫 斗殴 自首 翻供 故意伤害罪

摘要: [第221号]姜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阅读全文]

张某某犯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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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故意杀人罪 自首

摘要: [第42号]张某某犯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但有抢救被害人情节的应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1】被告人投案后否认故意杀人,辩称是正当防卫为自己开脱罪责,未如实供述杀人过程中重要事实,不能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不能认定自首。 【裁判要旨2】因婚姻家庭矛盾实施杀人行为后,又实施抢救行为的,应当酌情从轻处罚。[阅读全文]

李某某犯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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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故意杀人罪 自首

摘要: [第831号]李某某犯故意杀人案——杀人后主动报警表示投案,等待抓捕期间又实施犯罪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要结合其在等待抓捕期间的具体行为来判断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报警后没有再实施其他犯罪或者违法行为,主动留在现场等待抓捕,当然构成自动投案;但犯罪嫌疑人在等待抓捕期间又实施阻断或者影响其投案主动性、自愿性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阅读全文]

赵某某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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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故意杀人罪 自动投案 自首

摘要: [第811号]赵某某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已准备去投案”和“正在投案途中”[阅读全文]

尚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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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盗窃罪 自首

摘要: [第780号]尚某某盗窃案——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是否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 ①“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成立自首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能逃而不逃。 ②“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中的“现场”不限于作案现场。在作案现场以外的其他场合,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而自愿等待抓捕,且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罪行的,同样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也应当认定为自首。[阅读全文]

徐某某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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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抢劫罪 自首

摘要: [第776号]徐某某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因其他事由被通知并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一审判决前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阅读全文]

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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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挪用公款罪 职务犯罪 余罪自首 自动投案 自首

摘要: [第755号]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如何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首及把握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 【裁判要旨】职务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不限于直接查证犯罪事实的线索,还包括与查证犯罪事实有关联的线索。被告人交代的事实与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线索针对的事实属于同种犯罪的,则不成立自首。 【裁判规则】明知办案机关掌握了其犯罪事实,由于幡然悔悟、迫于压力或者其他原因,自行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的,不论其基于何种动机,均属于自动投案。办案机关在掌握了犯罪事实或线索的情况下,直接找到涉案人员调查谈话,即使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因缺乏自动投案这一要件,也不成立自首。[阅读全文]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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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故意伤害罪 自首

摘要: [第525号]王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在案发后电话报警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 【裁判要旨】 以电话方式投案的,在投案时虽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进行详细的供述,但基本的犯罪事实应该交代清楚,否则就不能构成“自动投案”。被告人在报警时并未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是他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只是称“在区医院急诊室有一女子死亡”,而且在公安机关到达后也未主动如实供述案件发生经过,其行为实质只是向司法机关报告案件的发生,不符合自首所要求的主动向司法机关承认犯罪,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和制裁的实质特征,不能认定其为自动投案。 “形迹可疑”是指司法机关没有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者根据已掌握的现有证据不能合理地推定某人就是犯罪嫌疑人,怀疑和推测具有主观性,没有客观的证据加以证实或客观的证据尚不能证实。本案被告人是公安机关已经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后对其讯问过程中才交代了犯罪事实,其行为也不符合“因形迹可疑被盘问主动交代罪行的自首”的成立要件。[阅读全文]

翁某某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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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故意杀人罪 自首

摘要: [第522号]翁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报警后又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被告人的报警行为虽发生于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而不是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但其在自己已报警,公安人员马上就会到来的情况下,有条件逃跑却未逃跑,而是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是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有效控制之下,符合自动投案所要求的本质特征。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犯罪以后”并未明确限制必须在犯罪既遂以后。被告人在报警后因被害人的出现又继续砍杀被害人,是出于其主观认识之外的情况,即在其认为被害人已被其先前伤害行为“杀死”的情况下才电话报警,而事实上被害人当时并未死亡,在其电话报警后又持刀进入客厅,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才又实施了砍杀的犯罪行为,因而从其报警时的主观认识角度来看,其确系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毕,否则其没有必要报警。其报警只是投案的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投案行为的全部,更重要的投案表现是其作案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其行为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认定为自首。[阅读全文]

赵某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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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自动投案

摘要: [例第476号]赵某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自首 【裁判要旨】 “经查确实已准备去投案”的情形视为自动投案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从主观上讲,犯罪嫌疑人要有真实的投案意愿,即不论出于何种投案动机,犯罪嫌疑人本人必须具有自动投案的意志。具体而言,在认识因素方面,犯罪嫌疑人要具有主动到案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意思表示;在意志因素方面,准备投案的行为不违背其本人的意志。 第二,从客观上讲,犯罪嫌疑人要有准备投案的客观表现,这是认定准备投案的关键,如在投案自首之前准备钱物,妥善安排后事,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现场、抢救被害人等待警方到场等,当确有证据充分证明其有为投案而作准备的行为表现,才可认定准备投案。 第三,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自动投案行为是因为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及时介人,犯罪嫌疑人将会实施向有关机关主动投案的行为。 第四,主、客观相一致,且必须有证据证实,这是《解释》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对于尚未来得及向有关单位或有关负责人员表明投案意愿即被抓获的情况,对此,一般应从抓获时犯罪分子是否进行反抗、是否有准备外逃的迹象,其他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前言行的证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准备投案的客观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总体上讲,“准备投案”不能仅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纯心理活动,必须有一定的言语或行为表现来进行佐证。至于是否必须要有行为表示,则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果仅有愿意投案的言语表示,而时间和条件又允许,却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直无任何去投案的行为迹象,就难以认定属于准备投案。这一点与犯罪预备有类似之处,犯罪预备之所以具有可罚性,正是因为该为实施犯罪行为做准备的行为已能清楚地表明犯罪分子的犯罪意图。同理,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前的准备投案的言行,也必须能够反映其具有投案的真实意图。 【裁判规则】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投案意愿,客观上具有投案准备,只是因为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而未能投案的,属于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虽有原意投案的言语表示,但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无任何准备投案的迹象而被抓获的,不属于准备去投案,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阅读全文]

沈某某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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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抢劫罪 自首

摘要: [第468号]沈某某抢劫案——行政拘留期间交代犯罪行为的能否认定自首 【主要问题】侦查机关以侦破刑事案件为目的,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将其行政拘留,犯罪嫌疑人在行政拘留期间交代自己犯罪行为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 ①被告人沈在侦查机关掌握了一定犯罪证据并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以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将其行政拘留,在行政拘留期间被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②如果行政拘留仅仅是针对特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行为人在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或者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非同种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自首。[阅读全文]

刘某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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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自首 故意杀人罪

摘要: [第465号]刘某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自动投案中的“形迹可疑” 【裁判要旨】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形迹可疑”,关键就是看司法机关能否依凭现有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在行为人与具体案件之间建立起直接、明确、紧密的联系,依据当时证据行为人作案的可能性已经大大提高,达到了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程度。能建立起这种联系的,行为人就属于犯罪嫌疑人;建立不起这种联系,而主要是凭经验、直觉认为行为人有作案可能的,行为人就属于“形迹可疑”。行为人在因“形迹可疑”受到盘问、教育时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裁判规则】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定行为人与案件之间存在直接、明确、紧密联系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属于犯罪嫌疑人,不属于形迹可疑;不能建立起上述联系,而主要是凭借经验、直觉认定具有作案可能的,应认定为形迹可疑,行为人在因形迹可疑受到盘问、教育时,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成立自首。[阅读全文]

田某某集资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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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诈骗罪 自首

摘要: [第464号]田某某集资诈骗案——亲属提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能否认定自首 【裁判要旨】被告人系因其亲属在被公安机关调查时,反映其可能住在酒店房间,并提供了两个可疑的电话号码,侦查人员又通过对电话号码核实,确定是酒店总机,并经进一步查询酒店住宿登记,确定了被告人的住宿房间,后才将被告人抓获的。从被告人的角度来讲,虽然在被抓获时予以配合,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其始终没有主动投案的意思表示或行为,既没有体现出对其所犯罪行的悔罪认识,也没有实施主动前往司法机关接受追究的行为,其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并没有发生变化。从侦查机关的角度来看,从接到线索,到核实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系通过侦查机关自身侦查工作的开展而自然取得的结果,并不属于被告人自动投案,虽然其亲属提供线索的行为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侦破的难度,但并没有达到自动投案所实现的大幅节约司法资源的程度。因此,对本案被告人亲属田某提供线索,由侦查机关将田成志抓获的情况,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从而成立自首,但自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阅读全文]

周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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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盗窃罪 自首

摘要: [第437号]周某某盗窃案——向被害人投案的行为是否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 ①仅仅向被害人承认作案,没有接受司法机关处理意愿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 ②被告人向被害人承认自己的盗窃事实、向被害人书写“借条”及“还款保证书”,后归还部分赃款的这一行为,不能说明其主观上愿意接受因被害人告诉引致的司法处理,而是反映出其存在不愿意“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与被害人“私了”的心态,其行为缺乏自愿“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自首本质特征,不能认定为自首。 【裁判规则】犯罪后向被害人承认作案,并部分补偿被害人,但没有接受司法机关处理意愿的,不能认定为自首。[阅读全文]

庄某某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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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抢劫罪 自首 自动投案 入户抢劫

摘要: [第59号]庄某某抢劫案——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可否认定为自首? 【裁判摘要】被侦查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后即如是供述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入室盗窃被事主发觉,当场使用暴力构成抢劫罪的,属于入户抢劫;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属于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按照这一规定,被告人是否因形迹可疑受到公安人员盘问,成为其是否构成自首的一项重要条件,即:如果被告人是因形迹可疑受到公安人员盘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其自首;如果被告人是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讯问,供认了犯罪事实的,就不应认定其自首。 ②形迹可疑,是指特定人的举动、神态不正常,使人产生疑问。这种疑问是臆测性的心理判断,它的产生没有也不需要凭借一定的事实依据,是一种仅凭常理、常情判断而产生的怀疑。犯罪嫌疑,是指侦查人员凭借一定的事实根据或者他人提供的线索,认为特定人有作案嫌疑。这种嫌疑是逻辑判断的结果,它的产生必须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根据,是一种有客观根据的怀疑。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在特征上有两点明显区别: 第一,形迹可疑人的地位具有随机性,而犯罪嫌疑人与怀疑他的侦查人员的地位不具有随机性。 第二,对形迹可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盘问、讯问的性质不同。 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对被告人依法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从轻处罚。民法院对于因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而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判文书中,一般应表述为:被告人的行为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裁判规则1】经传唤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成立自首。 【裁判规则2】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阅读全文]

丁某某强奸、抢劫、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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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强奸罪 抢劫罪 盗窃罪 累犯 数罪并罚

摘要: [第202号]丁某某强奸、抢劫、盗窃案——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至期满后连续实施犯罪是否应撤销假释并构成累犯?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至期满后连续犯罪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撤销假释则不成立累犯)。 【裁判规则】被告人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至期满后连续犯罪的,其假释期满所犯的部分罪行不再认定为累犯。[阅读全文]

张某不构成累犯——浅议一般累犯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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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某不构成累犯——浅议一般累犯的构成[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