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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陈其象律师 创建的词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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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已被修改】 脱钩企业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23日起施行。[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等进行查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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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等进行查封的通知(1993月4日 法〔1999〕28号) 【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是依法行使国家金融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行使撤销、关闭金融机构,取缔非法金融机构等行政职权。因此,被撤销、关闭的金融机构或被取缔的非法金融机构自身所负的民事责任不应当由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更不应以此为由查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和营业场所。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当事人一方为被撤销、关闭的金融机构或被取缔的非法金融机构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当及进依法予以纠正。   对确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亦不宜采取查封其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的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依法执行其其他财产。[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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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废止】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法释[2005]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已于2005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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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已被修改】 拍卖变卖规定条文 拍卖、变卖规定条文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阅读全文]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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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轮候查封 无益拍卖 漏拍 超标查封 撤销拍卖 拍卖无效 整体拍卖 一并拍卖 捆绑拍卖 一人拍卖 一人竞拍 一人竞买 查封财产保管 拍卖裁定 司法拍卖 司法变卖 保留价

摘要: 【目录】查封、扣押财产;冻结;拍卖;拍卖成交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3条);禁止无益拍卖;变卖;司法拍卖、变卖撤销条件;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规则;提示2:划款裁定具有冻结的效力;提示3: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不得超过3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7条) ;提示4:一人拍卖效力;提示5:案涉土地使用权是否被查封,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合法成立,更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评判依据;提示6:属于被执行人但由第三人占有或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财产权,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提示7:漏拍不可分财产效力;提示8:拍卖裁定在价款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提示9:拍卖、变卖财产程序[阅读全文]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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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被执行人收入 支取收入 扣留被执行人收入 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摘要: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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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问题的复函(2000年1月10日 [2000]执他字第1号) 【摘要】《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关于发起人股份在3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是对公司创办者自主转让其股权的限制,其目的是为防止发起人借设立公司投机牟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存在这一问题。被执行人持有发起人股份的有关公司和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转让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该股份转让的时间应从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送达转让股份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算。该股份受让人应当继受发起人的地位,承担发起人的责任。 【要旨】《公司法》关于发起人股份在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不适用于强制执行程序。股权转让应以法院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之日起算。 【规则】强制执行引起的权利得丧变更不受调整自主转让的法律条款约束的原则。[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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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4]239号)[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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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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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22日 [2010]民二他字第21号) 【要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专有代位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因垫付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而行使代位权所获财产,应退回其专用账户。[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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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8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阅读全文]

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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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措施[阅读全文]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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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财产报告 强制审计 报告财产令制度 执行审计

摘要: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1年的财产情况的法律制度。[阅读全文]

申请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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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申请执行诉讼时效 申请执行期限 D189【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D419【抵押权存续期间】 申请执行时效

摘要: 申请执行期间是指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依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期限。[阅读全文]

解读《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期限如何起算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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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解读《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期限如何起算问题的函》[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期限如何起算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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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申请执行期限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期限如何起算问题的函([2006]执监字第56-1号)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下称《联合通知》)的精神,原公证书和执行证书一起构成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但该《联合通知》并未明确规定执行证书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出具。虽然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明确了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但该《公证程序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对本案不具有溯及力。故在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施行前,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可理解为从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后期算。 【要旨】在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施行前,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可理解为从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后期算。[阅读全文]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被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诉性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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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被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诉性问题的函(司办函[2005]153号 2005年6月22日)[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质押股权异议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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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质押 股权质押 执行 管辖 公证债权文书 公证范围 担保协议 公证债权文书范围 质权善意取得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质押股权异议案的复函(2003年8月26日 [2000]执监字第126号) 【摘要】依据最高法院和司法部于1985年4月9日作出的《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公证机关能够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即使此后的司法解释扩大了公证管辖的范围,仍不包括担保协议。 【要旨1】基于股权登记公信力而取得的股份质押权,未经法定程序撤销登记之前,可以对抗其他任何请求权,亦不为人民法院事后的冻结裁定所否定。 【要旨2】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包括担保协议。[阅读全文]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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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09〕13号)[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湖北安陆市政府反映河南焦作中院“错误裁定”、“错误执行”案及河南高院反映焦作中院在执行安陆市政府时遭到暴力抗法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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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湖北安陆市政府反映河南焦作中院“错误裁定”、“错误执行”案及河南高院反映焦作中院在执行安陆市政府时遭到暴力抗法案的复函(2002年12月25日 [2002]执监字第262号) 【来源:载《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2003年第1辑(总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问题】当事人可以在债权文书中约定执行管辖法院,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否确定当事人对有关执行管辖的约定?(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适用法定管辖) 【摘要】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据此,当事人无权约定执行管辖,公证机关也无权确认当事人约定执行管辖。[阅读全文]